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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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使用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等有毒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职责和管理要求。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危害的评估,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二、实施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诊断和个体防护、健康监测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病诊断和个体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测。

三、加强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

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

首先,用人单位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对职业危害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等处理,减少危害因素对员工的暴露。

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措施,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个体防护设备。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危害监测,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水平,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护措施。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宣传和教育活动等内容,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向员工普及职业病的危害、预防和防护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护和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改进和效果,并对职业病危害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措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OHSMS)是一种为了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而建立和运行的管理体系。

它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通过确定、评估和控制职业健康和安全风险,提供一个系统化的框架来确保组织内部有有效的健康和安全管理措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和法规要求:OHSMS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包括劳动法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2. 风险管理:OHSMS需要识别和评估组织内部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

3. 目标和指标:OHSMS需要制定适当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目标和指标,以衡量和监控组织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绩效。

4. 责任和参与:OHSMS需要明确规定各级管理层、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促进其参与和配合。

5. 培训和教育:OHSMS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和掌握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知识和技能,以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保护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6. 审核和监测:OHSMS需要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以确保其有效性和符合性,并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

7. 改进和持续提高:OHSMS需要建立改进机制,及时纠正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并不断寻求提高职业健康和安全绩效的机会。

通过建立和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职业健康和安全风险,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增强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OHSMS)是一种为了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而建立和运行的管理体系。

2024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2篇)

2024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2篇)

2024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我公司致力于管理和不断完善全面的安全、健康表现,并且制定了一套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政策。

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员工提供安全及健康的工作场所;并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节省能源及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公司将定期评估其运作方法及程序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环境,持续改进公司的表现;公司将教导员工辨识、降低或消除风险,在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完成所有工作。

其具体措施是:1.健康管理1.1每一位员工在入职前必须健康体检,合格后方能入厂,公司每两年为在职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以及早发现潜在的疾病,并及时进行治疗。

1.2公司医务室发现有传染疾病的员工,及时要求其休息治疗,对于国家法律规定需上报或隔离的病例第一时间报告给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按要求进行隔离,对于缺少抗体员工要求进行疫苗注射。

1.3在各生产中心不仅安装了急救药品箱,还揭示了应急联络通讯信息,供员工受伤后的紧急处理时使用。

1.4建立医务室,设置专职医生与护士,保证员工发生灾害时第一时间能够得到救治。

1.5对生产车中心每年进行专项有害物监测,确保员工在舒适卫生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1.6食堂配备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食堂取得合格资质,食品的原材料要求必须从具有法定资质的供商采购,以此来确保员工食品安全。

1.7热天食堂定期为员工煲凉茶手段来进行防暑。

1.8公司定期进行灭蚊蝇、灭鼠、消毒活动,来确保为员工提供清洁卫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9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公司碎粒车间等岗位列入职业病重点防控岗位(见附件:《职业病重点防控岗位汇总表》与《特种岗位汇总表》)。

1.10给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要求员工上班时必须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安全管理2.1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对复工员工,调换工作岗位员工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

以指导员工辨识、降低或消除风险。

要求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作业指引。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的安全与健康。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二点 九分。
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任务(续)
任务之三:促进生产、经济和社会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企业 不断采用 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不仅减轻劳动者的劳动 强度、消除或减少伤亡事故,而且推动技术 进步,使劳动者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而促进生产、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二点 九分。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女职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如: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二点 九分。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如: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是由国家、省、市、自制区制定 国际间共同制定我国参加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关于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劳动者的安全 健康及财产安全有关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 包括两层意义:
国家意志出现,由国家强制保证 调整的对象是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二点 九分。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工业企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工厂健康安全设计暂行规定 机械工业职业健康安全设计规定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冶金企业健康安全设计暂行规定 建筑陶瓷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等
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二点 九分。
其他相关法律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利益。”“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对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967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段。
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建设受到阻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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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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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01
199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02
1995年3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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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996年4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最新标准解读!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最新标准解读!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最新标准解读!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展开全文GB/T 45001-2020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20年3月6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等同采用同名国际标准ISO 45001:2018,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24家单位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01GB/T 45001的由来及演化说起GB/T 45001,就必然要谈及ISO 45001和OHSAS 18001以及GB/T 28001。

ISO 45001的成功面世,其经历可谓既曲折又漫长。

受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施并取得巨大成功的鼓舞,早在199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就收到了关于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提案。

但在经历特别工作组两年多的专题研究及随后1997年的ISO成员大会的表决之后,该提案未获得通过,最终胎死腹中。

尽管如此,但以英国标准化协会(BSI)为首的部分ISO成员国仍坚持继续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进程。

它们另开炉灶,成立了以BSI为秘书处、由13个组织组成的OHSAS(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技术联盟,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制定完成并发布了OHSAS 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OHSAS 18002:2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即OHSAS 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2007年和2008年,OHSAS 18001和OHSAS 18002先后又进一步修订并再版。

OHSAS 18000系列标准的发布开启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的先河,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采用。

我国也不例外,在OHSAS 18001和OHSAS 18002第1版发布之后,随即等同采用并制定和发布了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GB/T 28002—200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份标准清单更新时间: 2022 —6 —25序号一法律12345发文/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会议修订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修订实施日期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修订日期法律法规名称2022 —12 —292002 —06 —292022 —05 —012002-11 —012005-12 —012004-08 —282022 —04-24 2022 —04-242005 —08-282004-12 — 1备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2001-10 —271983-09-021992-11 —071994 —07 —051996 —08-291994 —10 —272022-02 —281991-09 —042001-10-272022-10-282001 —10 —271984-01 —011993 —05-011995-01-011996 —10-011995 —06-012022-06 —011992 —01-012002 —05-012022 — 05 —019 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7 号主席令第 65 号主席令第 28 号主席令第 73 号主席令第 33 号主席令第 9 号主席令第 50 号主席令第 60 号主席令第 6 号16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2004-03 —26 2004 —03 —26 国家安监局1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22-3-23 2022 —11-1 卫生部令第 55 号1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22 —7 —27 2022-7 —27 卫生部令第 49 号19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2002-5 — 1 卫生部令第 24 号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5 号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 —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3 号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15 2002 —5-1 卫生部令第 21 号23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 —24 2000 —1—1卫生部令第 8 号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 — 3 1987 —12-3 国务院发布2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1988-9-1 国务院颁布26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2005-9-3 2005-9-3 国务院令第446号2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 —4 — 30 2002-4 — 30 国务院令第 352 号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11 —24 2004-2 — 1 国务院令第 393 号2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3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1 安全色32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33 安全色卡34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35 控制器普通人类工效学要求36 插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2022-2-72022-4-212002 —06 —011993 —12 —241986 —06-211994-05-241993 —12-241999-09-012022 —5 — 12022 —6 —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2022 版将于2022-10 — 1 实施2022 版将于2022 —10-1 实施GB6527.1-86GB15081-1994GB/T 14775-1993GB 17585 —19981987-04-011995 —02 —011994 —07 —011999 —09 —011994 —07 —01 GB 14778-1993GB2893-20012002-06-0137 大爆破安全规程1992 —05-01 1992-05-01 GB13349 —9238 低温作业分级1993-10-27 1994 —01-01 GB/T14440-199339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份1997-10-16 1998 —11-01 GB/T17045 —199740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1991 —12-07 1992-10-01 GB13318 —199141 防护屏安全要求1987 —09-21 1988 —05-01 GB8197-8742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2022 —6-22 2022 —12 — 1 GB 12158 —20222022 版将于1999 —11-29 2000 —8 — 1 GB/T 17919 —1999 2022-10 — 1 实43 粉尘爆炸危(wei)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施2022 版将于44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999 —11 —29 2000-08 —01 GB17918-1999 2022 —10 — 1实施45 高处作业分级2022-6 — 1 GB 3608 —202246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2022-4-22 2022-11-1 GB16543 —202247 高温作业分级2022-6-1 GB/T4200-202248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1991 —05-01 1991 —10-01 GB/T 12903 —199149 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1993-03 —01 1993-10 —01 GB/T 14163 —199350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05 —05 —01 2005-10-01 GB6222-200551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1997 —03 —01 1997-10-01 GB6389-1997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06 —03 2003 —12 —01 GBZ158-200353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2022 —7 —16 2022 —1—1GB /T16251 —202254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27 1994-07 —01 GB4053/2-9355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12 —27 1994-07 —01 GB4053/1 —9356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 —27 1994-07 —01 GB 4053.3-199357 滑石粉加工防尘技术规程1992-12-10 1993 —03 —01 GB/T 13910-19922000 —07-24 2000 —12 —01 GB12265 。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3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3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为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为员工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公司特规定以下制度:一、生产安全制度:1﹑公司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各级负责人必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在技术改造﹑设计的同时,都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内容。

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蛮干。

3﹑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新雇工人要实行安全教育;岗位变换人员,临时劳动人员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不准独立操作。

4﹑厂内外都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

步行时要走指定信道,注意警告标志,过公共道(如走廊、楼梯等)时不准嘻笑打闹。

5﹑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

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经确认无误方可开动设备。

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不准随便脱离岗位,上班前不准饮酒,不准带小孩进入作业现场。

下班后要保持设备﹑环境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

6﹑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由设备总务课统一安装,手持用电动工具要采用低压装置。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或派人监护。

检修结束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接电启用。

7﹑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危险品等区域,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消防器材要设置齐全,妥为保护,保持良好状态。

8﹑厂房场地/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凡发现有严重危险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员工应向上级及时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操作并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9﹑凡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的,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部门。

对安全生产有显着成绩的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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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3485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党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典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中都主张把这一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一方针成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有:(1)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标准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等)。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3) 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吒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以及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

(4) 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依法”主要是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方法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

2.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有:(1) 火灾预防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 在消防组织方面的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 第(1)、(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1) 职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贡。

(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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