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摘要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在阶级统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继而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但是要求保留死刑的学者人数也不少,所以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从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论述中国死刑制度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有限制的保留死刑第一章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一、贝卡利亚要求废除死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1764年,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1]接着,贝卡里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1)国家不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利。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出发,提出如下的疑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但是,我们每个人在订立契约、参加社会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的时候,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很显然,这样的说法不足以让人完全的信服。
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2)死刑存在着诸多缺陷,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的正面效果远不及无期惩役。
但是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不可能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一旦出错便不可挽回,死刑的这些弊端表明它已经超出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应当放弃。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读《论法律》有感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1篇隽永的短文中包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1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
”这让我对“严刑峻法”进行了1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历史的很长1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偏向于采取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由于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
但是,严刑峻法真的能到达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知我们,事实并不是如此。
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由于推行严刑峻法致使社会动荡乃至走向灭亡的命运——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才萌发“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他颁布诸如“盗1钱以上皆弃市”“3人共盗1瓜,事发即死”之类的刻薄刑法,导致百姓惶恐不安。
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致使隋亡的重要缘由之1。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1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1种永久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因而可知,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的程度,此时不但不能保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
这里的“反抗”包含着两层意味,1是指人民没法忍耐由于法律令人动辄得咎而不能不逐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因而企图用包括颠覆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类状态;2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微的犯法与情节严重的犯法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勇于回避刑罚乃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鄙弃法律。
但不管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西方现代刑法学先驱之一贝克里的典籍,也是一部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该书将犯罪与刑罚作为两个核心概念,对刑罚进行哲学思考,从而引导我们探索现代刑法的价值和目的。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和关系、刑罚的目的、自由刑及其合理性、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下面,本人将就该书的核心思想和对未来刑法发展的启示做一些个人的思考。
首先,本书对犯罪罪责的思考是其中一大精髓,为刑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本书中,贝克里认为犯罪有三个重要的特点,即物质性、精神性和社会性。
其中,物质性使犯罪举证容易,精神性使得犯罪的处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是对违反社会规范的道德品质的惩罚,社会性使得犯罪具有危害社会的特征。
同时,本书也提出了犯罪的对象特性,即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客体,这些思想为未来的刑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和思路。
其次,本书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对刑罚目的的探讨。
贝克里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威慑、预防和教育,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
本书的这一思想对于现代刑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刑罚的目的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以外,还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和个人自由的影响。
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已经不再适用,未来的刑法研究需要更多地考虑到人与技术的接口,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
而本书对刑罚目的的思考则是一个好的起点。
最后,本书还探讨了自由刑及其合理性问题,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选择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探讨刑罚的目的。
虽然贝克里提出的自由刑和其它刑罚的分类在今天并不常见,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对刑法学的重要启示。
自由刑的关键在于其将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与其他的罚款、拘禁、禁闭等刑罚进行区分,从而明确了刑罚类型的不同作用和目的。
刑罚的种类实际上可以考虑的更加细致,例如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选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方式,更加注重刑罚的适当化与人性化。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领域的重要议题,而弗洛伦斯·奥尔森的《犯罪与刑罚》一书则进一步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
这本书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与刑罚现象,同时也对刑罚制度本身进行了思考。
对于犯罪现象,奥尔森认为犯罪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是人们有目的地追求利益的结果。
通过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分析,她指出,犯罪往往是由社会结构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平衡导致的。
由此可见,犯罪并不是单纯个体的道德败坏,而是社会关系的复杂交织。
同时,奥尔森还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她认为,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更应该是一种社会公正的表现。
然而,现实中的刑罚往往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无法真正实现公正。
例如,刑罚的严厉程度往往与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恐惧程度有关,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性。
此外,刑罚还存在种族、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因此,奥尔森呼吁应该对刑罚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奥尔森的《犯罪与刑罚》一书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启发。
首先,她提出犯罪是复杂社会关系的产物,这使得我们在解决犯罪问题时应该更加注重社会结构的调整与改善。
其次,她对刑罚制度的分析提醒我们应该关注刑罚的公正性,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过度惩罚或不公正对待。
然而,在阅读过程中,我也对奥尔森的观点产生了一些质疑。
例如,她强调犯罪是由社会结构与个体利益不平衡引发的,这似乎过分强调了社会因素,忽视了个体自主性的重要性。
同时,她的观点似乎缺乏一定的实证基础,对一些重要概念如“公正”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测量方法。
尽管存在一些质疑,但《犯罪与刑罚》仍然是一本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
它的出现使我们对于犯罪与刑罚现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也启发了对于刑罚制度的反思。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犯罪与刑罚管理方案。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织的小社团拳头社,这个小社团由一些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组成。
他们每晚聚会,共同阅读、探讨。
1764年,26岁的他就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
甚至惊动了法国的启蒙大师伏尔泰等人,法国著名作家莫雷莱立刻将其翻译成法文,并代表法国学者邀请贝卡里亚去法国访问。
伏尔泰亲自写了对《论犯罪与刑罚》的评论。
更让人记忆深刻的是,贝卡里亚在当时宗教势力和专制势力还比较庞大的时候,发表揭露和谴责刑讯逼供、呼吁废除死刑的言论是承担了巨大的风险的。
但他得到了来自学术界和开明的政府官员的保护。
正是这样的比较宽松的言论空间使启蒙时期的欧洲给我们贡献了一个又一个伟大的学者。
"我大胆地将巨人之成长路线总结为以下几点:(一)参加社团毋庸置疑,他所参加的学术社团对他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主要有三点:一、在他参加的学社团体中,他跟他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使他的思想得到了开阔。
二、在学术辩论中,他得以了解当时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发表自己的见解,也在别人的反驳中完善自己的思维体系,取长补短中,他得到了不断的成长;三、该书的完成也得到了他的社团的成员的不少帮助。
可以说,缺少这样一个学术环境,贝卡里亚很难成就如此深刻的思想。
(二)博览群书,勤于思考贝卡里亚经常引述来自他非常熟悉的作者们的真知灼见,这些作者包括:达兰贝尔,狄德罗,布丰,休谟,孔狄亚克,孟德斯鸠,爱尔维修。
他说道:"他们不朽的作品,我阅读了一遍又一遍。
它们是我白日里全神贯注的目标,黑夜里冥思苦想的对象。
"爱尔维修的著作《精神论》。
在此书中,作者认为善恶取决于气候唤醒了贝卡里亚对于人性的所有无知和痛苦的注意。
可见,他是一个勤于思考的人,身处启蒙思想十分活跃的时代,在那个时期接触的各种启蒙思想对他的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体现的人权思想,就与当时的思想一脉相承。
(三)兴趣广泛刑法并不是贝卡里亚的主攻方向,从他发表的其它文章中,可以看出他的兴趣广泛,我想广泛的兴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后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
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
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
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
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
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
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相关推荐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读完某一作品后,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获,需要回过头来写一写读书心得了。
怎样写读书心得才能避免写成“流水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1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带给了我深深地震撼。
看惯了艰深晦涩、旁征博引,听腻了风花雪月、山盟海誓,呈现在眼前的这些抒情诗般的文字使我体会到新鲜的原始感,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呼喊,一种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性的残酷压制、宗教神学统治的愚昧以及传统刑事法的恐怖、荒唐与不公正的谴责。
蓦的发觉,现在大多数的学术著作、论文……姑且不谈是言必称外国还是言必称国情,他们都不能免俗于过多的引述而少有创新,往往是xx 说、xx说、xxx又说……,综上所述……。
贝卡利亚的这本书更像是黑夜里划破夜空的清冷歌声,他在努力表达一种在当时大多数人心中还很模糊的东西,他在试图唤醒人们内心本该具有的丰富情感。
因此,尽管这本书摆在案头,和那些现今的大部头相比显得瘦小枯干,但我还是充满敬意的把它读了一遍又一遍。
贝卡利亚不仅是一位充满激情的控诉者,还是一名头脑清醒的医师。
他认为,一个丧失了热情的社会,“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这确实是一个从古至今都存在的社会问题。
怎样才能唤醒民众?怎样才能使昏睡在铁屋里的人们醒来?贝氏认为,这是社会改革进步的关键。
幸福与痛苦,自尊与屈辱,人们是否仍熟悉这种种强烈的感情,从而超越过平庸生活的拖累?人们是否曾因为自己内心充满仁爱,而平等、公正、满怀善意地对待过同类?……面对这些人类最基本最永恒的问题,贝卡利亚通过一种法学的命题将其提出。
也许有人会奇怪,但生存的现实却让我们感受到了他的深刻与锐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蛮横的。”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纵观古今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知,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甚至这样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到了奴隶和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统治者要约束人民的不法行为,遏制人民的犯罪,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慑作用。一开始,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民的作用;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到了后期弊端就显现出来。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来的单纯的动机,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害怕封建君主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在欧洲中世纪以及我国封建时代,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这种残酷的刑罚是没有差别的赤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形参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以上种种,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滥用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一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也就是说,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一个能够互相匹配契合的程度,来使刑罚和犯罪之间,来使整个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因此,要达到这样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 2
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即刑罚需要有限度,要与所要惩罚的犯罪相对称,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惩罚越重,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但人们惧怕的是隐藏于法律背后,以法律名义实施暴行的统治者,而不是法律本身,这样的不健康的体制不会使人民得到安宁,国家和社会也将在如此恶性循环的体制中混沌和停滞,甚至会出现倒退。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在一个宽和的政体下的健康的良好运行的刑罚体制。 但刑罚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是没有限制的宽和。刑罚在实现其预防作用的同时,它的传统作用,即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在强调预防和威慑的前提下,刑罚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贝卡里尼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他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而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倘若不是必要的,则是专制的。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确立刑罚就是有罪必罚,我们现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之有相通之处。刑罚的严厉性从来不是作为判断其警戒作用的标准,我们注重的,是有没有漏网,有没有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而不是严惩犯罪本身。而且,刑罚的确定性较之严厉性更为有效,它不但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并且以较小的刑罚代价来换取较大的,从而起到贝卡里尼所主张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最后,刑罚具有及时性。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贝卡里尼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为刑罚的及时性不仅能够减少对犯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刑罚满足以上三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后追求宽和,这几乎是现今每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孟德斯鸠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在他看来,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发生。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同时,他告诫我们:“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他坚决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适当。贝卡里尼作为启蒙时代的产儿,追随孟德斯鸠并将启蒙思想引入到刑罚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罚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他在《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的年代。”另外,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同样提倡宽和,极力反对严刑峻罚,反对不教而诛,主张省刑懊罚,不嗜杀人,教而后诛。 最终反映到刑罚结果的宽和,需要一定的铺垫及后续,包括立法、执法,以及之外的与法律相关的一系列内容。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还提到,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
第一,“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因水土原因而懒散的国家,那么,这种情况将保持并助长该国家的懒散和呆钝。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贪求享乐而活跃的国家,那么,它将使该国家的活力在无数琐碎的尔虞我诈中消耗殆尽。这种尔虞我诈把背叛和弄虚作假变成谨慎的基础,因而,使人心四分五裂。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勇敢强大的国家,那么,在经历了从自由到奴役,从奴役到自由的多次波折后,这种情况最终将被消灭。” 事实上,一旦惩罚犯罪的法律制定得明确通俗,就能使人们在实施这些法律的时候能够较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免去由于法律模糊歧义带来的不便和不公正。 第二,“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知识有助于鉴别事物,并促进各抒己见,使很多情感相互对照。这些情感越是在他人那里发现同样的观点和同样的批评,就越容易相互改造。…明达的人都会将自己所牺牲的哪一点无益的自由同其他人所牺牲的自由的总和进行对比,因而,他们热爱公开的、明确的和有益的共同安全的契约。” 当人们的思想、观点能够在一个较为透明的、畅通的环境下自由的交流,一些思想的火花其间碰撞产生,这样透明光明并且公正自由的背景下,人们更能从中正确认识真实的事物关系,这种使人启蒙的光明让人们更接受这种社会体制背景下的刑罚制度。 第三,“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见他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之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如果君主依靠某些器械、仪式以及严厉的敕令,或者通过准可自认为收到压迫的人提出正义的和非正义的起诉,来使臣民更习惯于畏惧司法官员,而不是畏惧法律,那么这种畏惧更容易使这些司法官员有空可钻,而君主从中将难以赢得自身和社会的安全。” 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恪尽职守,要求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我们看到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而对罪犯免于刑罚,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在未来的完美的宽和的刑罚体系中,仁慈应该是这样的一种美德,它应该被摈弃,“因为在那里,刑罚是宽和的,审判方式是规则的和明快的。在生活于混乱的刑罚制度之下的人看来,这一真理有些苛刻,因为哪里的法律荒诞离奇,刑罚严酷,因而需要仁慈和宽恕。所以,它是君主最高尚的特权;它是君权最可贵的属性。”因此,我们应该得知,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秉持的是一种宽大、温和和人道的思想和心态,而不是极度的憎恨以及报应观念,应将仁慈传承于法典之中。然而,仁慈不是 4
也不能成为执法者的美德,执法者的使命即是对犯罪者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惩罚措施,若也讲仁慈的美德赋之于执法者,势必会造成刑罚执行的不透彻性,长此以往,不但刑罚的威慑作用大为减小,法律的公信力也将慢慢丧失,这样的社会将混乱不堪。 第四,“奖励美德。”贝卡里尼提到这个问题时说道:“我发现,当今所有国家的法律对这个议题普遍默不作声。如果说,科学院对于真理发现者的奖励促进了知识和优秀著作的繁荣,那么,慈善的君主所颁布的奖励为什么就促进不了道德行为的昌明呢?” 这里贝卡里尼表达了他的美好愿望,希望通过奖励美德的方式来鼓励提倡人人自觉实行道德行为,从而把人们遵守法律提到一个更高层面,因为,也许道德上的自愿遵法才是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 第五,“完善教育。”这也是贝卡里尼认为预防犯罪最可靠的措施,但同时,他认为,这也是最艰难的措施。他引用卢梭的一段话来表达他的想法:“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的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人们依靠自身的道德素养去自觉的遵纪守法,而一个人的道德素养的培养是需要从小培养的。不单单是道德素养,法律思想以及法学理念甚至对法律的系统认知都需要通过教育来进行塑造和完善。但想完成这项可称得上浩大的工程实非易事,这条过程中有太多的因素影响制约着工程的完成,这需要整个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和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