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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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利用和管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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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耕地项 目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与广东省共 同推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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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a t T r u h i v s g t g t e c re t s u t n a d c u e o t e s p lme tr c l v td ln d rn l n s r c h o g n e t ai h u rn i ai n a s f h u p e na y u t ae a d i n t o i uig a d e p ott n a d o s l ain i u n d n r vn e ca s i d t e g n r l meh d o a d u i z t n a d ma a e n n x l i i n c n o i t n G a g o g P o i c , ls i e e ea t o s f ln t ai n n g me t a d ao d o f h h o a ay e h e it g p o lms n lz d t e x s n r b e .On t i a i, t e in f a c f sr n t e h e e o me t a d u i z t n o a d r s u c i h s ss h s i c n e o te gh n te d v lp n n t i i f ln e o r e b g i la o wa d s u s d s ic s e .Co n e me s r s a e o s san be e eo me t t tg wee r p s d o t n t e t e u i z t n n u tr a u e b s d n u ti a l d v lp n sr e y a r p o o e t s e gh n h t iai a d r l o ma a e n f s p lme t r ut ae a d n g me t o u p e na c l v td ln . y i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深府办〔2009〕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快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保护耕地红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零散,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耕作,也不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二、加强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工作合力(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改造是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重要部分,各有关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核和验收;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补充耕地的指标台账,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完成项目的信息备案;市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检,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备案信息,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指导和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市城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监管我市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牵头解决项目涉及的征(转)地问题,确保顺利进场施工,市规划国土部门予以政策指导和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申请等工作。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耕地补充管理,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

第三条耕地补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实行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三)优先考虑耕地质量,提高补充耕地的生产力;(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补充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补充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耕地补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与补充第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先实施耕地补充。

第六条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一)开垦未利用土地;(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补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耕地。

第三章耕地补充标准与质量要求第八条补充的耕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土壤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二)灌溉条件良好,具备一定的抗旱能力;(三)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耕地补充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补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补充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耕地补充或者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2.1土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3.1土地平整3.1.1田块布置平原地区田块‎布置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置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灌溉与排水‎3.2.1灌溉水源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 排灌标准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

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3.3.1道路布局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

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置田间‎道。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严格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总则5 建设目标6 建设条件6.1 基础条件6.2 建设区域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7.2 土地平整工程7.3 灌溉与排水工程7.4 田间道路工程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6 其他工程8 建设程序8.1 建设计划8.2 基础调查8.3 实施方案8.4 项目实施8.5 基本农田划定8.6 后期管护9 公众参与10 土地权属调整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12 绩效评价附录分类型区简述附录A 一级类型区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江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0]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要高度重视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工作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是实现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抢抓国家给予我省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特殊政策,加大开发力度,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提供资源保障。

二、要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且邻近有水源的区域,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开发补充耕地范围。

要按照《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的标准,加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江门市级验收一律不予通过:一是开发地块坡度超过25度的;二是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质量低下,达不到省标准的;三是土壤质量不能满足耕地种植要求的;四是竣工验收资料文、图、表与实地不一致或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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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
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
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应及时上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每年11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九条项目必须从经批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取。

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

其中,项目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项目资金来源于地级
以上市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前期审核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当前期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当前期审核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式等;
(二)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
(三)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 (五)地形图(1:10000);
(六)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河滩地的,应附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核对项目开发整理前的图斑,并对项目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进行审核,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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