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整治整合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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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煤矿整治整合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有关煤矿关闭整治、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关闭整治整合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煤矿,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改制,努力实现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二、范围目标

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范围为全市27处合法矿井。通过关闭整治整合,优化产业结构,淘汰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矿井;保留现有单井生产规模9万吨/年,对单井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而无法提至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通过整治整合提高生产能力,否则实施关闭。以此进一步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到“十二五”末,经过整治整合后,市地方煤矿按区域成立珠山、鹿山、新村三个矿业公司。每家公司规模不低于75万吨/年,单井生产规模达到9万吨/年以上。每个公司确认一名法人代表,并明确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机构和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资源赋存状况,按就近原则指导推进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对在1平方公里范围内存在多井、同一井田范围内多煤层设置多个采矿权,要整合重组成一个主体煤矿,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是在册的合法矿井,非主体煤矿应予关闭。

(二)坚持协调指导、形式多样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下,通过控股参股、市场运营、协议转让、全资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通过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煤矿企业的资源和资产进行评估,实现资源、资产量化,为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活动提供参考依据。

(三)坚持整顿关闭、补偿兼顾的原则。参与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联合改造的煤矿,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优并差、以大并小”的原则。不具备单井提能或整合条件的煤矿,按政策要求实施关闭。对关闭的煤矿通过资产评估,退还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结合上级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对关闭煤矿进行合理补偿。

(四)坚持风险抵押、验收复产的原则。对复产复工的煤矿,按规定一次性缴足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予验收。

四、必备条件

(一)单井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井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量。

(二)单井改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需要资源整合或扩储的,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可和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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