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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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新交易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等)的推出 结合证券市场最新监管形势
路漫漫其悠远
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自《股票上市规则
1
》 (2006年5月修订)颁
发施行以来,证券
2
市场无论是基础制
度、市场格局、规
3
模均发生巨大变化
,监管形势日趋严
4
峻,要求我们的监
管规则必须为之及
5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时更新,使监管贴
近市场。
6
监管范畴的调整
路漫漫其悠远
本次修订主要背景
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新《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将其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监管范畴 强调其核查、验证程序,要求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
影响公司定期报告披露
明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
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的披露义务 管理人监督模式下的配合披露义务
明确对收购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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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信管息手披段露及理措念施的的更完新备 市场进退机制的完善 规则架构的完备 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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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范畴的调整
监管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 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称“本所其他规定”)
监管对象 明确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
监管范畴的调整(续)
强化对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强调自身披露义务的及时、公平 规范交易行为 第1.4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1.5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27
主要内容
上市规则修订
修订背景 修订思路 主要修订内容
上市规则执行
主要理念 重要概念及审核要点
应关注事项 常见问题
路漫漫其悠远
第一部分 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背景、思路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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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包括以下层次:
自律性规则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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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
○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交易规则 《上市协议》 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
○ 业务指引、办法、细则
内控指引、社会责任指引 公平披露指引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指引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指引 异常波动披露指引 证券投资 传闻与澄清 重大合同 重大会计政策、估计变更 股份变动业务指引 募资使用管理办法 等
○ 业务备忘录
股改业务 会计业务 股东大会、独董备案、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上市等
○ 办理指南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股东减持、增持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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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主要背景
股票上市规则(98年1月1日施行、历经6次修订) 架构:共19章、3个附件
信息披露原则性要求
18.1条: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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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基本理念重塑(续)
后续披露:后续进展及变更是否需要披露,或是否只在相 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7.6条
后续审议程序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止 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第一层次
国家法律
《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第四层次
行政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独立董事条例》等
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信息披露总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第2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7章)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管理(第3章) 股票和可转债上市条件及程序(第5章)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第6章) 临时公告具体披露要求(第8-11章) 停、复牌规定(第12章) 特别处理、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情形及处理程序(第13-14章) 申请复核的机构、程序及相关要求(第15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16章) 监管措施及违规处分(第17章) 附: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每30天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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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
首次披露要求——最先触时点(2个交易日内) 7.3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出现以下情形该如何处理?
筹划中的事项 ? 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 公司认为需保密的事项? 已发生、但领导不同意说的事项? 媒体报道?
适用范围
为海外公司上市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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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理念的更新:①基本理念重塑
重塑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要求
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具体诠释
及时
2.7条: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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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主要背景(续)
吸收本所出台的系列规定
《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等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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