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话说在我国,教育这个词可是家喻户晓,尤其是学前教育。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关注孩子的早期教育。
而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我们要明确一点,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这其中,有一点值得我们学习,那就是注重实践。
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强调实践性,鼓励教师和家长参与到幼儿教育中来。
这种做法在我国也是非常适用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会的联系,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幼儿教育中来,共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强调因材施教。
在美国,学前教育机构会根据每个孩子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这种做法在我国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关注每一个孩子的个性发展,因材施教,让每个孩子都能在适合自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注重培养孩子们的兴趣和爱好。
在美国,学前教育机构会鼓励孩子们尝试不同的活动,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
这种做法在我国也是非常值得学习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为孩子们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让他们在玩耍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
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还强调教师的专业发展。
在美国,学前教育机构会为教师提供持续的专业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教育水平。
这种做法在我国也是非常有益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为孩子们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美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对我们来说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
我们应该在借鉴美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学前教育发展道路,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添砖加瓦吧!。
美国学前教育的政策和经验

美国学前教育的政策和经验在传统的观念中,幼儿园担当着保姆的角色,不过是带孩子唱唱跳跳、写写画画、做做游戏,仅此而已。
学前教育没有明确的教学任务,地位和重要程度也远比不上小学教育。
但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负责实施小布什政府资金总额最大的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儿童掉队》的苏珊·纽曼,对学前教育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却截然不同。
她在刚刚出版的《学前教育改革与国家反贫困战略——美国的经验》一书中指出,学前教育不是保姆,而是消除儿童贫困、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对国家长远的减贫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在人的一生发展中,儿童时期的回报率最高,政府应把更多的钱投入到学前教育,而不是花在免费高中教育上。
传统意义上对学前教育的认识是否存在误区?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该重新定位?政府应该将有限的资金投向处境不利的儿童还是面向所有儿童?本报记者近日独家专访苏珊·纽曼,就上述问题展开了交流。
从国家战略高度重新审视学前教育有数据显示,在美国,尽管政府对公立学校实施了各种各样的教育改革,但无论学校能对学生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会被儿童贫困率过高这一残酷现实所消解。
近30年来,排除通货膨胀因素,美国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上升了240%,但学生的成绩依然和以前基本持平。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虽然投入大量的资金到学校教育,一些项目投入的总资金甚至达到70亿美元,但各种项目资金所得到的回报却大相径庭。
例如,与小学低年级高度专门化的阅读补救项目相比,“开端计划”主要是针对3-4岁贫困儿童的早期干预项目,每名儿童的平均花费约6666美元,而阅读补救项目中平均每名儿童花费为15000美元,每年的总体支出要比“开端计划”超出21亿美元。
相比之下,“开端计划”不仅仅在经济上更高效,在促进贫困儿童未来的能力发展上也效果明显。
对此,苏珊明确表示,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让政府决策者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不要在那些没有效率和高回报的项目上继续投入,而是将公共经费投入到更为迫切的学前教育领域。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民主运动的兴起,美国出现了大量的有关特殊教育的判例,司法判例对特殊教育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
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特殊教育的判例,由于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其对特殊教育的影响更大。
2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特点考察美国特殊教育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有以下特点:2.1 民权运动和残疾儿童家长的呼吁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在开国之初人们便有很强的人人平等观念,它根源于欧洲白人移民的宗教信仰,即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但是当时信徒对人人平等的观念理解较为狭隘,“人人”只是局限在白人,欧洲白人与其他民族,尤其是与黑人之间根本无平等可言。
这直接导致了20世纪50-70年代一系列诉讼案件的出现,如1954年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局”案、1972年“宾西法尼亚智力落后协会诉宾西法尼亚州政府”案及“米尔斯诉华盛顿教育局”案等,这些案件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布朗诉教育局”案的胜诉成为以后民权运动的重要基石。
布朗案的判决不仅对少数民族的社会权利有很大影响,而且使得平等教育的理念扩大到整个人类群体。
残疾学生的支持者们援引布朗决议指出,残疾儿童与非残疾儿童有同等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残疾儿童的家长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开始逐渐联合起来,形成全国性团体,以团体的力量共同维护和改善残疾儿童受教育及其他权利。
可以说,美国特殊教育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残疾儿童家长们的不懈努力。
2.2特殊教育法律循环促进,相互影响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主要有四个来源,即宪法、法律、法规和判例法,这些法律分为联邦一级和州一级。
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为特殊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国会和州立法机关起草制定有关特殊教育法令或法律。
通过行政管理机构(如州和联邦教育部颁布法规)这些法律和法令得到了实施,最后是法院对法律和法规作出解释。
法院的作用是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纠纷,虽然法院不制定法律,但法院发表的判决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学前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学前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谈谈美国的学前教育,看看它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情况。
在美国,学前教育是指从孩子出生到满五岁之间的教育。
这个阶段的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孩子的基本生活技能、社交能力和学习兴趣。
美国的学前教育分为两类: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
公立学校的学前教育通常由政府资助,而私立学校的学前教育则需要家长支付学费。
那么,美国的学前教育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
1. 重视早期教育美国的学前教育非常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
他们认为,孩子的大脑在五岁之前发育得最快,所以要抓住这个关键时期,让孩子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这种观念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孩子的早期教育对他们的未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也要重视起孩子的早期教育。
2. 注重个性化教育美国的学前教育非常注重个性化教育。
他们认为,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要根据孩子的兴趣和特长来制定教育计划。
这种观念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我们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因材施教,让他们在快乐中成长。
3. 融入游戏和生活美国的学前教育非常注重将游戏和生活融入到教育中。
他们认为,孩子在游戏中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所以要创造一个充满游戏的环境。
他们也强调要让孩子在生活中学习,比如让他们参与家务劳动,培养他们的独立能力。
这种观念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游戏和生活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两者,让孩子在快乐中学习和成长。
4. 重视家庭教育美国的学前教育非常重视家庭教育。
他们认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所以,他们鼓励家长参与孩子的教育,与学校共同培养孩子。
这种观念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要重视家庭教育,与学校共同培养孩子。
自-美国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美国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启示一、和谐发展的学前教育目标学前教育工作者认为,学前教育机构是儿童初次离开父母而独立生活的地方,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的、有教育意义的、社会化的环境,使儿童能自然地离开家庭,自信地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学习。
学前教育机构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激发儿童的好奇心,以儿童个体发展的水平为基础,充分发挥他们的潜力,鼓励他们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
ﻫ2、鼓励儿童与别人相互作用,帮助儿童学会友好地与同伴交往,能够相信成人,并能对成人的各种要求做出反应,拥有责任感。
ﻫ3、帮助儿童理解并尊重他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其他儿童的种族文化。
ﻫ4、鼓励儿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需要,学会与人分享和合作。
ﻫﻫ5、发展儿童的社会性和情感,培养儿童的艺术技能和认知技能。
ﻫ6、提高儿童肢体动作的准确性、手眼动作的协调性,发展儿童的独立精神和探索精神。
7、培养儿童学习的技能,如前读写算的技能,但不要强迫他们去学习,使儿童能够根据自己的成长速度来进行学习。
ﻫ8、通过游戏丰富儿童的知识经验,并帮助儿童对知识经验进行总结、分类;增进儿童的友谊,发展儿童的自尊心、想象力和创造力。
ﻫ二、开放多样的学前教育途径(一)丰富多彩的一日活动观察发现,在学前教育机构的一日活动中,儿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生活活动,也有学习活动、游戏活动;既有动脑活动,也有动手活动、动口活动;既有自由活动,也有教师规定的活动;既有个人活动,也有小组活动、大组活动;既有室内活动,也有室外活动等,做到动静交替,劳逸结合,促进了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
ﻫ下面是纽约一托幼机构每日活动安排表:ﻫ上午8:00儿童入园/自选活动9:30晨间谈话(如日期、天气、故事等)ﻫﻫ10:010:45早点0区角学习(如艺术、操作、戏剧游戏、积木等)ﻫﻫ10:45早点11:00圆圈活动(如音乐、故事、律动)11:30室外游戏12:30午餐下午1:00文学和故事1:30休息3:00安静活动(如七巧板、操作、读书)3:45午点4:00圆圈活动、故事活动(如唱歌、讲故事)ﻫ4:30室外游戏5-6:00儿童离园(二)五彩缤纷的区角活动一走进班级,泾渭分明的各个活动区就会展现在眼前。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实施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_刘静

青年文学家·教育论丛摘要:本文通过回顾美国学前教育的政策,并对当今奥巴马政府实施的学前教育政策进行分析,总结出美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实施特点,对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美国;教育政策;幼儿教育[中图分类号]:G619.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129-01一、美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历史回顾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颁布了第一个学前教育法案¾《朗哈姆法案》(Lanham Act),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拨专款资助与战争有关的工厂,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战后,美国政府在1956年颁布了《社会安全法案》,法案涉及到为职业妇女提供托儿服务的计划。
1958年,美国政府通过著名的《国防教育法》,该法案认为教育应该从孩子抓起,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65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经济机会法案》,这一法案的目的是帮助贫穷学前儿童接受早期保育。
整个20世纪后半叶,美国学前教育研究的逐渐深入,教育民主化的要求的日渐迫切。
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和政策也不断出台,而且针对性日渐明显。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颁布了《先行计划法》(Head Start Act)、《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Bill)、《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Goals2000:Edueate America Act)、《幼儿教育五年计划(1998)》(President Clinton 5initiative for childcare)、《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2001)》(No Child Left Behind)等法案。
这些教育政策的特点是:以完备的立法为政策保障;以科学的研究结论为政策依据;以充足的经费投入为政策支持;以教育公平为政策的价值取向,大大推动了美国学前教育的发展。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体系述评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体系述评教育体系是指互相联系的各种教育机构的整体或教育大系统中的各种教育要素的有序组合。
通过对美国学前特殊教育体系进行论述和评价,提出对我国学前特殊教育事业的启示和借鉴。
学前特殊教育教育体系结构体系支持体系教育体系是指互相联系的各种教育机构的整体或教育大系统中的各种教育要素的有序组合。
狭义的教育体系,仅指各级各类教育构成的学制,或称教育结构体系。
广义的教育体系,除教育结构体系外,还包括教育的服务或支持体系。
基于学前教育对于特殊儿童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体系的建设。
其中美国的学前特殊教育体系无论从结构体系,还是从结构体系之外的法律法规体系、经费投入体系、儿童评估体系、师资培训体系以及社会服务体系等支持性体系,都对我国有不同的启示和借鉴。
一、分阶段的教育结构体系美国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是按年龄分阶段进行的:对于0~3岁的特殊婴幼儿,主要通过家庭教育的途径来进行。
家长在这一阶段就是儿童的主要教师。
不过家长在对婴幼儿进行干预时,是有专家进行指导的。
比如,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可以进入特殊儿童家庭实行“专家上门咨询服务”,或是家长到当地的特殊教育中心进行咨询、参加短期学习或陪同特殊儿童在教师指导下共同活动,也可以参加各种家长协会,学习、交流抚养、教育特殊婴幼儿的方法。
3~5岁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则主要通过普通幼儿园、特殊学校的学前班、特殊儿童幼儿园、小学和研究机构附设的特殊幼儿班等形式接受学前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欧美国家不断地在推行融合教育,其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绝大部分3~5岁的儿童都进入普通幼儿园进行融合教育,只有少部分极重度的儿童在特殊机构里就读。
当然,在普通幼儿园就读,每一位特殊儿童都能获得不同形式的特殊教育支持,以保证教育的效果。
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早在1968年,美国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令》,针对学龄前特殊儿童特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早期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经费等。
美国高质量学前融合教育指标体系的解读及启示

5、建立完善的教育指标体系:我们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多元化的教育指 标体系,以评估和提升我国的教育质量。这一体系应包括学生的学业成就、综合 素质、教师的教学策略、以及教育公平性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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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教师素质和管理水平
教师是学前融合教育的核心力量,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前融合教育 的质量和效果。美国高质量学前融合教育指标体系对教师和管理者的要求非常高, 需要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我们应该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者的培训力 度,
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学前融合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3、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家长对儿童的教育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高质量学前融合教育指标体系非常重视家庭参与,与家长保持密切的和合作。 我国目前的学前融合教育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应该加强与家长的 沟通和合作
,了解家长的需求和期望,积极邀请家长参与融合教育的过程,共同促进儿 童的健康成长。
3、提升教师素质:我们应该加强对教师的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教育理念 和教学策略。同时,鼓励教师进行持续的专业发展,以适应教育改革的需求。
4、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教育质量: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如大数 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对学生的学习进度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提高教学效果。同时,这也有助于实现教育的公平性。
美国高质量学前融合教育指标 体系的解读及启示 Nhomakorabea目录
01 一、美国高质量学前 融合教育指标体系的 解读
03 参考内容
二、美国高质量学前
02 融合教育指标体系的 启示
学前融合教育是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教育模式,旨在为幼儿 提供全面的教育和发展机会。美国作为学前融合教育领域的领先者,建立了一套 全面、科学的高质量学前融合教育指标体系,对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具有重 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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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1 问题提出自爱伦•凯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
儿童地位和权利的关注为社会关注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奠定了基础,国际上开始重视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和保育,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变对特殊教育的态度、改善幼儿教育与保育系统结构等方式来促进学龄前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工作。
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对此后颁布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1959 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承认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并明确提出“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
1990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1994年6-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以及《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两份重要文件。
在《萨拉曼卡宣言》中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之机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学思想接纳他们”[1]。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
学前特殊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体现教育公平和公正,也是一个社会和谐的最好诠释,更是展现人与自然、人与制度、人与经济、人与文化和谐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是学前教育和学前特殊教育的强有力的支持,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学前特殊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障。
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发展进程各不相同,但从其发展的历史来看,特殊教育政策和立法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助推剂。
虽然各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针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法规,但从各个国家对婴幼儿的相关立法中,也能管窥各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态度和所采取的措施。
美国是当今世界公认的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法令》,一些州制定了《学前特殊教育章程》等,对学龄前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经费来源等各个方面都有缜密的法律规定[2]。
探讨其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不仅可以为我国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提供参*?黄永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特殊教育。
E-mail:*********************.cn。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黄永秀赵斌考借鉴,也是发展特殊教育所需,更是保障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
2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2.1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概述美国是世界上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立法中,关于在公立学校中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有关规定由来已久。
但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从无到有,经历了从忽略到关注再到重视的一个演变过程。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美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联邦法规:包括早期教育计划(1966年修正)、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1968年)、障碍儿童早期教育计划(1969年)等。
美国残疾儿童教育状况大为改观得益于两项重要的立法。
一项立法是1973年通过的《康复法案》(即PL93—112法,第504部分)。
《康复法案》有助于唤起公众对数以百万计的残疾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注意。
另一项立法是1975年11月颁布的《向所有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法案》(即PL94—142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案” ),这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最重要的的一部法案。
该法案规定,必须向3岁到21岁残疾儿童提供恰当的、免费的教育及有关的特殊服务。
该法案还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法律条例实施特殊教育才能得到联邦政府的相关教育拨款[3]。
教育法案所规定的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是各州必须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服务的法律依据,这使得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
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了残疾儿童的权利,并就此制定了特殊教育基本原则。
2.2 美国学前残疾儿童享有的权利《教育法案》被称为残疾人的人权法案,该法案的要点是保证所有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在以下七个方面享有权利。
2.2.1 受教育权《教育法案》规定学校必须为3~21岁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并规定了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标准、提供教育服务的种类、注意事项等。
地方当局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这保障了所有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依据。
2.2.2 受免费教育权《教育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有义务向所有儿童,不论是正常还是残疾的提供财政资助,以使他们得到免费的教育。
法案还特别规定,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应该而且必须是免费的,不管其费用多么巨大,都不应该向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免费的项目有:个别教学费用、学费、交通费,为残疾儿童所进行的各种疗法(工疗、理疗、言语矫正等费用),膳食费等,还包括儿童的教育或康复所必需的设备和器材费用。
2.2.3 受最恰当的教育的权利《教育法案》认为,有了恰当的教育课程计划,所有儿童都能从教育中受益,所有儿童都是可教的。
残疾儿童所接受的教育不应是形式上的教育,必须是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是残疾儿童所需又是其能接受的教育。
法案规定,必须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一项“个别化的教育课程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即IEP,这是法案的核心。
IEP的目的有二:第一,个别化的教育课程计划是对儿童进行教育和补偿的总体规划或蓝图,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所必须提供的全部特殊教育服务。
第二,个别化的教育课程计划为残疾儿童做出恰当的教育环境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实现其教育目标。
2.2.4 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的权利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的重要概念。
法案认为,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意味着向残疾儿童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伴随“最少受限制的环境” 的提出,回归主流教育(Mainstreaming)、普通教育主动性运动(The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全纳教育(Inclusion)等教育改革运动随之而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残疾儿童教育发展。
2.2.5 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法案保障了残疾儿童家长充分参与其子女的诊断、制定个别化的教学课程计划及评估过程的权利。
法案规定:学校为残疾学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家长有权事先得到书面通知,并有权要求学校解释采取这些措施的理由;家长有权对学校的决定提出异议;家长有权查阅对儿童的评估测试记录,对评估测试结果做出评价,并有权要求学校解释这些结果;家长有权对学校为其子女制定的教育课程计划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当家长与学校意见不一致时,家长有权要求一名不偏袒的官员来主持意见听证会对家长与学校进行仲裁;假如意见听证会仍然不能使家长和学校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由法院做出裁决。
所有的交流都必须以家长的母语进行,如果家长不会讲英语的话,必须向家长提供翻译。
法律保障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使家长理直气壮。
如果没有明确的理由和家长的参与,学校不能单方面改变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也不能开除他们。
只有在家长签字之后,学校对残疾儿童所做的教育决定才能生效。
2.2.6 残疾儿童隐私受保护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对残疾儿童的记录,包括评估结果、教育安置意见和日常的教育、康复活动记录等都属于儿童及其家长的隐私,没有家长或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无关的人不能阅读这些材料。
2.2.7 在评估过程中不受歧视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对非白人儿童,不能因为其不同的文化、种族、语言或交流方式而在评估过程中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测试除了必须由训练有素的、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来实施以外,主试必须讲被试的母语,或者配备一名翻译。
2.3 美国政策法规制定的特殊教育原则1997年美国对1975年的特殊教育法重新做了修订,新的教育法称为《能力缺陷者教育法》,根据残疾儿童所享有的权利,提出了美国特殊教育应遵循的教育原则。
2.3.1 无排斥原则学校首先应保障所有障碍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将残疾学生安置在普通班级接受教育,与正常儿童一起学习和生活。
1999-2000学年,美国已有95.9%的障碍学生在普通教育情境中接受教育[4]。
2000-2001学年,0-2岁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干预的人数约为2 3万人,3-5岁学前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人数约为60万人[5]。
2.3.2 无歧视原则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评估时必须排除一切偏见和歧视,保证评估工具、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3.3 适宜性原则适宜性原则要求学校为每个特殊学生提供适合其需要的个别化教育,为所有3-21岁的障碍个体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和为出生到2岁的个体制定个别家庭服务计划。
2.3.4 最少限制环境原则最少限制环境原则指学校为安置特殊儿童提供的环境尽可能有正常学生,尽可能安置在正常学校或班级。
只有当障碍学生有特殊需要且原来教学环境或资源教室不能满足其需要时才采取一定程度的隔离教育,并要将这种隔离降低到最小程度[6]。
2.3.5 合法诉讼程序原则家长有权了解学校为残疾儿童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如果出现分歧,家长有权与学校交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听证会协调,直到最终通过法庭仲裁解决问题。
2.3.6 家长和学生参与原则残疾儿童的评估、鉴定、安置、课程计划等内容都要求学校与家长及学生共同参与,协调合作,共同设计和实施特殊教育计划[7]。
《中国特殊教育》2008年第1期(总第91期)2.4 美国其他与学前特殊教育有关的政策法规美国法律中还有1958年《国防教育法》,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94年《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6年国家学前教育研究协会颁布的《发展的适当的学前教育方案》,1999年5月18号的《1999年儿童问题》等,或多或少都涉及到对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目前,美国的政策走向中,能够明显感受到美国对于5岁以下心理、生理不利的幼儿与家庭,优先提供服务的教育理念。
另外,在美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中,还有专门的发展幼儿园,面向那些至少接受过1年以上特殊教育训练的5—6岁儿童的教育,这些都是美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强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