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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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2

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2

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工商部门担负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常用方法是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在商品质量抽样检测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影响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出具鉴定的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检测结果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二、抽样方式是否适当:常见的抽样方式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也叫类型抽样、多级抽样、整群随机抽样等。

在对商品进行抽样时,要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而选择不同的抽样方式,以保证抽样样品能够代表批量商品。

三、采样方法是否正确:采样方法正确与否,也是决定检测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

执法人员在抽样前,一定要根据不同商品的抽样要求准备不同的抽样工具,采取正确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切忌凭直觉随意抽样。

四、抽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抽检程序即抽取样品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商品不同抽样程序也尽不相同,有的特殊商品其抽样程序也有特殊的规定。

在此程序中,哪怕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检,都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五、样品数量是否足够: 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针对不同的商品或针对商品检测的不同项目,要求抽取的样品数量有不同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抽样产品能够反映成批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防止以偏盖全,保证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六点注意事项”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六点注意事项”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六点注意事项”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能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便成了工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

抽样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最主要的工作方式,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路径之一,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工商部门查办产品质量案件最有力的证据。

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样检查(送检)方式,在监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反映出一线执法人员在抽样检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在产品抽样检查工作中,以下六点应引起重视:一、抽检前须先了解抽取样品的有关规定。

对工商执法人员来讲,抽样检查产品质量是全新的课题,抽取样品是项专业技术要求高且工序较复杂的工作。

每种产品均有其不同的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执行标准,样品抽取的工序和要求是不同的,如抽检热扎圆盘钢,国家执行标准中的样品提取中有这样一些要求:随机抽取钢条,头尾各去至少1米后再取样,每份样品3条,每条1米以上,等等。

因此,除非是委托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抽检,否则,如是工商执法人员自己抽样取证,应在抽检前与产品质量检验单位联系,先掌握产品抽样的有关要求后再去抽样检查,以确保样品送检得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二、抽样检查(取证)必须要有当事人在场。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现场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现实中,有不少的工商执法人员往往不注重上述程序和细节要求。

当事人不在现场时,执法人员照常抽样,所有文书由现场负责人签名,有的则在作询问笔录时,由当事人在现场抽样时制作的文书补签,以确认抽检工作的合法性。

这种情况,不要说有些当事人不肯补签名,就是补签了,抽检工作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当然也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证据。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对策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对策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对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部门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如何立足工商职能,建立适应当前流通领域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工商部门面临的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因此强化和完善基层工商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保障,是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全面实现的根本保证。

一、当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1、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大多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而且也只是对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等作一些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使用。

2、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政策落实难度大流通领域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其绝大多数来源于农民和城镇待业人员,文化素质基本上不高,经营规模也不大,且经营极不稳定,经营者对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推行的如商品准入制度、购销货台帐制度等政策认识不够,嫌繁琐不愿执行,加之很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很淡薄,购买商品时图方便省事,不仔细查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索要相应的购物凭证,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吃哑巴亏,这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气焰,给我们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3、市场商品面广,监管手段单一,很难全面监管到位对流通领域的监管,在基层工商所主要靠日常巡查、商品抽查和检测,事实上,现在一个工商所大约二十余人,管辖面积在4—5平方公里,除了对辖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以外,还要承担辖区个体工商执照的注册登记,管理费的收取,商标广告合同的监管、12315举报投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宣传报道以及大量的监管巡查和突击性检查整治等等一系列目标任务,因此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巡查往往无法深入到位。

目前,我们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和鉴定,多数工商所仍在沿用看、闻、尝、摸、比等陈旧方法,由于自身手段的局限和落后,对涉嫌质量问题的食品,只能采取送有关部门和检测机构认定,但这种方法手续繁琐、历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加之辖区经营者绝大多数都是个体零售,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多,数量少,对有嫌疑的商品进行抽检和检测明显不可能,因此也只是理论上的监督而已。

商贸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贸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贸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流通领域产品直接面对群众,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流通领域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产品类别繁多,为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XX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调研,现就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思路。

一、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经营者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产品质量重视度不够。

辖区流通领域的市场主体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占流通领域市场主体总数的67%。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多为一人或夫妻双方坐店经营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接受专业系统的培训机会不多,对《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知道自身需履行的相应义务。

二是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获得更多的利润。

同类型的产品存在于多个经营者,市场产品竞争激烈。

经营者为吸引顾客购买产品并获得利润,从价格上入手,从某些渠道以低价购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低价销售。

三是经营者未建立进货验收制度,让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经营者进货时,仅仅凭借经验、价格、人情进行操作,未按照法律法规对产品进行验收,为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创造了机会。

(二)消费者存在的问题一是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通常不询问产品质量或者只是口头上询问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未向经营者索取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购买产品后,也未索要发票或单据,不合格产品有了销路,在市场上有活跃度。

二是消费者片面追求低价产品。

“货比三家”,消费者比的不是质量,多数比的是价格,消费者看重“低价”产品,忽视产品质量,让不合格产品有“市场”、有“钱途”。

(三)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管人手不足、监管部门各自为政。

相对于庞大的市场主体,繁多的产品类别,监管人员数量极少,无法全面的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通常自行开展检查、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存在监管遗漏和不到位的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2-09-15T03:49:10.757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37卷5月第9期作者:马红娟孟蕊盛[导读] 产品质量优劣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是当前国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马红娟孟蕊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新疆830000摘要:产品质量优劣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是当前国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针对当前市场环境日益复杂背景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工作涌现出的新问题,提出了科学有效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市场监管部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存在问题;对策建议引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为保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问题和新技术的不断呈现,有的规定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相关条款出现了许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改进和完善。

1.当前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存在问题分析1.1抽样技术人员缺位严重,技术水平不足国家监督抽查改革要求产品抽样环节由企业所在地产品质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

而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往往呈现任务重人员少的常态,这一现状,不仅难以完成规定的监督抽查任务,而且业务能力也无法满足抽样的技术要求。

故而,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往往委托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检工作。

众所周知,抽样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技术性,对抽样人员提出的要求非常高,除了需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知识储备,同时也要了解当前行业规范标准。

1.2部分企业消极对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在实际的抽检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消极对待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部分企业在接受监督抽查的过程中对待缺陷产品存在应付抽查的现象,例如偷偷将合格产品替代存在缺陷产品;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碰到监督抽查的时候会假装停产或者关门,不配合相关机构完成产品质量抽查管理,导致许多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抽检覆盖率较低,不能真正反映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

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忍住

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忍住

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忍住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11年09月24日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商品抽样取证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区分监测抽样和抽样取证。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往往把监测抽样与抽样取证混为一淡。

监测抽样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其监测包括定向的和不定向的,具体特点:一是要制定监测计划,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二是委托具有检测商品质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抽样检测;三是承检单位还要制定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抽样取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规定抽样取证。

由此可见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办理个案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所抽取的样品作为一种证据进行保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通常的作法是抽取三份样证,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后封存,一份由当事人保存,一份执法机关留存,为了更进一步证明抽样所取的证据证明力,另一份就要送法定的具有检验该商品质量资质机构检验,证明证据的准确性。

问题: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对商品质量监管中还存在对某些商品实行普遍抽检:一是没有抽样计划;二是未经批准;三是没有法定抽检资格的人员抽取;四是没有检验机构制定的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这是错误的,这些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要点及常见问题探究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要点及常见问题探究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要点及常见问题探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等生命相关的物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本文将探究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的要点及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基本要点1. 监督抽样对象应准确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监督抽样计划,明确抽样的时间、地点、样品数量及样品标识等要求。

2. 监督抽样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质量监督抽样工作流程及标准,确保抽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时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避免对数据结果的影响。

4. 样品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 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应根据相关法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问题排查和处理。

二、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 抽样不均匀:抽样过程中没有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导致样品数量不足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从而影响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解决方案:抽样时需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保证每个样品都具有相同的机会被抽样,避免出现样品数量不足或不具有代表性的情况。

2. 采样工具使用不规范:抽样过程中使用的采样工具不符合要求,未能保证样品的纯度和准确度,从而影响了质量监督抽样结果的准确性。

3. 抽样标识不符合规范:抽样后未能对样品进行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标准,导致样品混淆或无法识别,从而影响了后续的检测和处理工作。

解决方案:在抽样过程中,对每个样品进行标识,并确保标识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出现样品混淆或无法识别的情况。

4. 检测方法不规范: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方法不符合要求,导致检测结果错误或不准确,从而影响了质量监督抽样结果的判断。

解决方案:在检测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采用符合规范的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 抽样数据处理不规范:抽样过程中,对数据处理不规范,从而影响了后续的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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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按排下面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商品检验抽样即抽检的一些问题,商品质量抽检是我们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抽检作为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已成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

近几年各分局也承办了不少抽检案子,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主要是要把握好六个环节。

一、把握好检验抽样前期的准备环节。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2月1日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下简称办法)。

我们承办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一般都是由省局或市局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抽检任务都是由省局或市局下达,具体的抽检程序由负责质检的人员操作,我们只是配合。

对抽检任务我们要提前做好被监测商品信息的采集工作,认真摸清辖区内的被监测商品的经销商和商品的数量等,为监测抽样工作节时做好铺垫。

同时,要对监测的商品、抽样的时间做好保密工作。

防止监测抽样时,出现经销商“异常”关门和在现场监测抽样时无目的的到处寻样的现象。

二、把握好检验抽样时的现场笔录环节。

检验抽样时,一是要认真填写《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该工作单由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负责填写,执法人员在上面签字确认;二是我们执法人员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记载抽样过程,载明抽取样品的物品总量、存货地点、库存数量、销货量、进货途径、进销货价款等信息,记录中还必须如实载明商品标签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生产年月、净重、批号、执行标准、成分含量等,同时还应记录抽样的方法和过程,并复制与抽样商
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之需。

三、把握好检验抽样样品处理环节。

《办法》第16条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

抽样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按《办法》第17条“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被监测人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

”的规定,我们对抽样的备份样品既可以封存于当事人处,也可以拿回来。

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都是将备份样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于当事人处,由当事人进行保管。

对抽取样品基数即样品库存数量、检测用样品数量和备份用样品数量都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载,并注意与检测人员填写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进行核对确认,数据要一致。

四、把握好检验抽样商品的批次认定环节。

批次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确定的,同一批次应当具备同等的品质。

目前,国家对药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标注方面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外,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是没有标注批次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将批号标注规定为非强制性标注内容)。

有批次标注的当然予以认定,在没有标注批次的情况下,我们往往是把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等记载为批次。

对此,我认为在抽样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都一致且在被抽样人确认的前提下,将生产商另行标注在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代码等)一并予以记载为妥。

五、把握好抽样商品检验报告的确认及送达环节。

检验报告是由承检单位依法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对检验报告,
我们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有检验人员签名,盖有承检单位印章,报告中样品特征是否与抽样单上一致,抽样基数是否与工作单一致,检验使用标准是否同委托检验要求相符等。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通常做法是封存或扣留)。

《办法》第20条规定,可以提出复检的有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这就要求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应让被监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签署日期,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同时,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我们在收到检验报告时要及时进行立案。

对不合格库存商品要进行封存或扣留。

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责任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在把握好上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五个关键环节的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出现下列问题:
一是防止出现跨监管区域进行监测抽样。

国家工商总局职能配置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只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

在监测抽样时,不属于我们管辖的领域不要进行监测抽样,如生产领域、药品等。

二是防止出现被监测抽样主体不合法。

对于无照经营者,其经营行为本身就违法,对无照经营户经销的商品最好不要进行监测抽样。

三是防止出现对监测抽样的商品库存量数量清点不清。

在监测抽样时,我们执法人员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为了省事对库存商品的数量不进行盘点,而在现场抽样笔录上任由当事人报数或清点不清。

一定要将数据弄清楚,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对我们后续的工作会非常不利。

四是防止出现抽样现场检查笔录与抽样工作单上的数据不符。

前面我已经讲过对现场检查笔录上所记载的数据或相关信息一定要和抽样工作单上所记载的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要确保与抽样工作单上的产品抽样基数、库存数量保持一致。

千万不能疏忽,不能未经核实就在抽样工作单上签字进行确认。

五是防止出现监测抽样工作单无工商执法人员签字等现象。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防止,都将造成监测工作的被动,对监测抽样判定的结果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在具体的监测抽样过程中,对监测抽样的区域、被监测抽样经营者的确定要准确掌握。

对抽样工作单的确认、被监测库存商品的数量清点、抽样现场笔录等等,一律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谨慎履职,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去认真并负责地完成,不能因工作的疏忽,导致监测工作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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