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广东 广州 绿化 标准

广东 广州 绿化 标准

广东广州绿化标准一、背景与目标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大城市,一直致力于提高城市的绿化水平,以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广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绿化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符合规范,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

二、主要内容1. 绿化规划在城市规划阶段,广州市要求各区域必须制定详细的绿化规划方案,包括公园、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绿化设计。

这些方案不仅要考虑绿地的美观性,还要注重绿地的生态功能,如净化空气、减缓城市热岛效应等。

2. 绿化指标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的不同,广州市设定了不同的绿化指标。

一般来说,每个市民平均拥有5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城市建成区的绿地率达到35%以上。

此外,还对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街道绿地的宽度和高度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标准。

3. 绿化管理为了确保绿化成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广州市对绿化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公园绿地需要定期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措施;街道绿地需要保持整洁、美观;对破坏绿化的行为将进行处罚等。

三、实施与监督1. 实施机构广州市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绿化标准。

同时,各区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2. 监督与考核为了保证绿化标准的实施效果,广州市政府建立了监督与考核机制。

每年对各区的绿化工作进行评估,并对未达到标准的区域进行问责。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绿化问题,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建议和意见。

四、意义与价值广州的绿化标准不仅为城市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指导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城市规划和管理水平。

通过实施这些标准,广州的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提高。

此外,绿化标准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为未来的城市规划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五、总结与展望广州市的绿化标准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以及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看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部分地区的绿化建设进度缓慢、市民对绿化的认识和意识不足等。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它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伐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生态绿地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林业、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904【发布文号】穗常发[1996]61号【发布日期】1996-06-28【生效日期】199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穗常发(1996)61号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

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

Use ideals to achieve life, don't waste the years.(页眉可删)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市民身心健康,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区域以及所有市民。

并指出了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建设。

规定了广州市应当进行的市容环境建设,包括了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等方面。

要求对这些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措施。

包括清扫、除污、除积雪等方面。

强调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周期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城市整治工作能够全面落实。

第四章,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

包括对公共设施、垃圾收集设备、道路设施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指出了市民应当正确使用市容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了广州市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同时,也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的处罚措施。

此外,本规定还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和规定,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民。

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总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落实管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明显改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904【发布文号】穗常发[1996]61号【发布日期】1996-06-28【生效日期】199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穗常发(1996)61号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

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化地,居住区绿化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化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

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的15%。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侧建筑物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带。

其宽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26米以下的,两侧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的,两侧各5米至10米;6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

(三)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2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550千伏的,不少于5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广州河段的防护绿化,必须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风景游览功能的需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公共绿地,属市、市辖各区管理的,由城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的和单位、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辖各区、建制镇管理,或者单位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同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四)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铁(公)路或林业等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在旧城改造中的单体建筑,确因特殊情况,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资金数额,交给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在办理绿化补偿手续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从批准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基建资总额的1%至5%的比例到市建设银行办理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专户存储,并凭此单据到有关部门领取施工标牌。

建设单位持有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发的配套绿化工程开工证明,市建设银行应准予提取50%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余额及利息,在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提取。

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从余额及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于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验收前全面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三章保护和养护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养护,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一)市管辖的公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单位管理。

(二)城市干道和立交桥绿地、广场绿地、小游园和市辖各区管辖的公园、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属建制镇管辖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或交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管理。

(六)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管理。

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组织对管辖范围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及防治病虫害,适时更新、补植和处理枯枝朽木及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对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严禁征用城市绿地。

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在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交付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

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城市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其使用或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向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电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报请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属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地段的由申请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