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经济法消费者纠纷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315维权案件剧本

315维权案件剧本支牮坤案情简介:本案是发生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名誉权受损的侵权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人身安全广义上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行动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
A开了一家网店叫做“星星之缘”,网店出售商品X1,A的电脑中了木马病毒而A却没有按时定期杀毒,依然在中毒电脑上经营网店的生意。
B于A的网店购买了商品X1,在此,黑客C通过A电脑上的挂马程序在A与B联系时通过高端手段侵入了B的电脑,获取了B 在自己电脑上的私密照片在网上传播,损坏了B的名誉。
现在B以A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未能尽到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请求A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1000元。
B方诉讼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A的网店经营,其虚拟的网店及其电脑便是其经营场所;A未有按时杀毒,未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场所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B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所以诉请赔偿。
A辩护理由:导致B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人是黑客C,A没有直接侵犯B的名誉权,并且A自己的电脑也被黑客C侵入,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B应该向C诉请赔偿而不是A自己。
仲裁意见:作为网店经营者的A,没有进行定期的电脑杀毒,使黑客C利用挂马病毒侵入电脑,获取A的消费者的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而黑客C作为B名誉权损害的直接行为人。
在B的诉请赔偿中C与A承担连带责任,由于C暂时无法确定,现应当由A赔偿B 诉请的民事赔偿1000元,再由A向C追偿C应当赔偿A的损失。
经济法模拟法庭8人案例

经济法模拟法庭8人案例
案情简述:
某公司A与B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约定B公司支付A公司10万元的广告费用,A公司负责为B公司制作广告并进行宣传。
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所述的时间完成广告的宣传,导致B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A 公司退还一部分广告费。
当事人身份:
A公司代表、B公司代表、众陪审团8人(其中4人代表A公司,4人代表B公司)
审理过程:
第一轮陈述辩论环节:A公司代表先发言,辩称在合同期限内已经完成了广告的制作和宣传,但由于B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持,导致广告效果不佳。
B公司代表随后反驳,表示A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任务,造成了B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
同时,B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A公司在可以完成任务的时间段内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第二轮质证证据环节:A公司代表提供了合同、相关邮件交流记录以及广告效果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任务。
B公司代表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第三轮法庭辩论环节: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证据后,众陪审团8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一番讨论和辩论。
最终,众陪审团一致认为A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任务,造成了B公司的利益受损。
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公司被判处退还B公司5万元广告费。
结案陈述环节:A公司和B公司代表分别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结案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这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法模拟法庭8人案例,具体的法规和法律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国际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

国际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第一篇:国际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一、案件事实2000年2月开始,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TRADE ARBED PRIVATE LIMITED 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洽谈镀铝锌板买卖事宜。
路达公司是1998年6月26日登记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组织进出口商品货源”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1999年5月22日,以(1999)外经贸管进函字第176号文件颁布的《关于钢材等5种商品进出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国家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口经营权直接赋予经营企业,江苏省仅有包括海企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具有上述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由于路达公司为二级公司,因此并不具有上述钢材等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
根据双方谈判情况,阿贝德公司打印了购货确认书格式合同文本,该文本反映形成文本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顾客确认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
同年3月14日,阿贝德公司上海代表处的经办人陶奕致函路达公司,就双方协商的ODS220201W-65MT合同项下镀铝锌板事宜,要求路达公司安排开立信用证,其中25M 2.0MM货物在3月底装船发运,其余船期预计为6月底,信用证中请注明“分批装运允许”,最迟装运期开至6月底。
在3月15日,阿贝德公司将路达公司经办人陈利兴已签字确认的ODS220201W-65MT购货确认书正本寄给了路达公司,该购货确认书约定由阿贝德公司供给路达公司比利时产三种规格的镀铝锌板,总价款为40300美元,信用证最晚装船期为2000年6月底,付款条件为凭一级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任何银行均可议付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期为21天,双方还就镀铝锌板的尺寸,产品质量、包装、保险等作了具体约定。
同年3月20日,路达公司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公司)订立了“代理进口委托合同”,将上述购货确认书约定的标的物委托海企公司代理进口,并约定海企公司负责对外开出信用证。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角色:1. 审判长:公正严明,把控庭审节奏。
2. 原告:小明,受伤学生。
3. 原告代理人:小明的爸爸。
4. 被告:小刚,推搡小明导致其受伤的学生。
5. 被告代理人:小刚的妈妈。
6. 证人:小花,事件目睹者。
第一幕:法庭开庭。
地点:模拟法庭。
(审判长、书记员就座,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宣读法庭纪律),下面请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入庭,就座)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小明,男,10岁,是阳光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天由我,小明的爸爸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被告方?被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小刚,男,也是10岁,和小明同校同班,我是小刚的妈妈,作为他的代理人来参加庭审。
第二幕:原告陈述。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啊,您可得给我们做主。
那天课间休息的时候,我家小明在操场好好地走着呢,这个小刚啊,突然就从后面跑过来,猛地一推,我家小明毫无防备,一下子就摔倒在地上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小明的胳膊都骨折了。
我们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拍片,又是打石膏的,花了好多钱,孩子还遭了不少罪呢。
我们要求小刚家赔偿我们医药费、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失费,一共是一万元。
第三幕:被告答辩。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们觉得这事儿不能全怪小刚啊。
孩子们课间玩耍,磕磕碰碰很正常的。
小刚也不是故意要推小明的,他就是跑得急了点,没刹住车。
而且啊,小明当时也有可能是没注意看路,说不定他自己也有责任呢。
我们觉得这赔偿一万元太多了,我们不能接受。
第四幕:证人出庭。
审判长:下面有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
(小花入庭)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你所看到的情况,知道吗?小花:知道了,审判长。
审判长:你把那天看到的事情经过说一下。
小花:审判长,那天课间我就在操场旁边。
我看到小刚跑得特别快,小明在前面慢慢地走,小刚一下子就撞到了小明的后背,然后小明就摔倒了。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消费者权益诉讼模版

特此申请。
(你的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以上为消费者权益诉讼模版,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符合个人诉讼要求)
二、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家或服务方名称)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列举详细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
三、损害后果
由于(商家或服务方名称)的违法行为,我遭受了经济损失、精神困扰等损害后果,具体表现为(描述具体损害后果)。
四、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我诉请法院判令(商家或服务方名称)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请求依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
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证据目录
1.购买凭证
2.商品照片或服务记录
3.协商沟通记录
4.相关法律法规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七、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如果法院受理我的诉讼请求,我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代理人为(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及地址)。
消费者权益诉讼模版
尊敬的法院:
我是(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你的身份证号码),住址为(你的住址),现就以下事宜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诉讼,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裁决。
一、案情始末
我于(购买时间)在(购买地点)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名称),交易金额为(购买金额),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描述问题或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我曾尝试与(商家或服务方名称)协商解决,但未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因此决定向法院寻求帮助。
经济法实训报告模拟法庭

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实践能力,我们参加了经济法实训,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下是实训报告。
二、实训背景本次模拟法庭以我国某地一家企业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为蓝本,模拟了整个诉讼过程。
案件涉及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经济法领域。
通过模拟法庭,我们深入了解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提高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实训过程1. 案件背景及分析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件背景如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实训过程中,我们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
2. 角色分配及分工根据案件情况,我们将学生分为原告代理团队、被告代理团队和审判团队。
每个团队负责不同环节的工作,包括:(1)原告代理团队:负责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出庭应诉等。
(2)被告代理团队:负责收集证据、撰写答辩状、出庭应诉等。
(3)审判团队:负责主持庭审、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
3. 模拟庭审在模拟庭审环节,各团队按照分工,展示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原告代理团队通过证据展示、法庭辩论等方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代理团队则从被告角度进行答辩,争取减轻责任。
审判团队在庭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公正、公开、公平。
4. 案件评议庭审结束后,各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评议,总结了各自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和不足,并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四、实训收获1. 提高法律素养:通过模拟法庭,我们对经济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法律素养。
2. 增强实践能力:在模拟庭审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实践能力。
模拟法庭315维权案件剧本

315维权案件剧本支牮坤案情简介:本案是发生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名誉权受损的侵权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人身安全广义上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行动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
A开了一家网店叫做“星星之缘”,网店出售商品X1,A的电脑中了木马病毒而A却没有按时定期杀毒,依然在中毒电脑上经营网店的生意。
B于A的网店购买了商品X1,在此,黑客C通过A电脑上的挂马程序在A与B联系时通过高端手段侵入了B的电脑,获取了B 在自己电脑上的私密照片在网上传播,损坏了B的名誉。
现在B以A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未能尽到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请求A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1000元。
B方诉讼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A的网店经营,其虚拟的网店及其电脑便是其经营场所;A未有按时杀毒,未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场所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B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所以诉请赔偿。
A辩护理由:导致B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人是黑客C,A没有直接侵犯B的名誉权,并且A自己的电脑也被黑客C侵入,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B应该向C诉请赔偿而不是A自己。
仲裁意见:作为网店经营者的A,没有进行定期的电脑杀毒,使黑客C利用挂马病毒侵入电脑,获取A的消费者的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而黑客C作为B名誉权损害的直接行为人。
在B的诉请赔偿中C与A承担连带责任,由于C暂时无法确定,现应当由A赔偿B 诉请的民事赔偿1000元,再由A向C追偿C应当赔偿A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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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梗概:原告蒋雪瑞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蒋青青):(一)现在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请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出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司法审判的活动;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三)全体起立。
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长(刘艳芳):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辽宁省沈阳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蒋雪瑞):我叫蒋雪瑞,女,22岁,汉,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学院西区9#410。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王勇涛,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人;我叫彭卫杰,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人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李敬威,42岁,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叫李号,36岁,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负责人,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高留宁,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我叫王晓娜,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南京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雪瑞诉被告李敬威.李号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刘艳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侯立新、郭义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蒋青青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对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请求?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先有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王勇涛):2012年1月26日,原告蒋雪瑞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
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13.10.21.”。
原告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留宁):对化妆品通用标签上日期的标注方法,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第64.1节规定,“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限用合格期限”,是指商品在正常保管下的正常使用期限。
符合这两项要求且在瓶底标注的期限内使用,就可以保证质量。
乐金公司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限用合格期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合法的。
有关化妆品的质量法规、卫生法规或者国家标准上,都没有规定化妆品必须标注开封后的使用期限。
上诉人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规范3 围,不应得到满足审判员1: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所购买的化妆品是否为苏宁中心所售出的。
2.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3.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4.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5.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质证。
原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事实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补充审判员1(侯立新):被告?被告:没有。
审判员1:下面就这一事实进行证据调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彭卫杰):原告蒋雪瑞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审判长: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王晓娜):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
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周祖云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高留宁):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代理人(王晓娜):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原告: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审判长: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现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代理人(彭卫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蒋雪瑞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
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
原告蒋雪瑞于2012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13年10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