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ACP条例
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和协作。
以下是欧盟法规的一些概况:1.一体化原则:欧盟法规以一体化为基础,旨在打破国界,促使欧洲内部形成统一的市场。
这包括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2.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规的制定涉及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等机构。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公民,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法案,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
3.内部市场和竞争法规:欧盟致力于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竞争法规旨在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货物和服务贸易法规:欧盟通过标准化和认证等手段,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使市场更加高效。
5.环境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包括废物管理、水质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6.消费者权益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和维权机制等方面。
7.数字市场法规: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涉及数据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版权等领域。
8.移民和边境控制法规:欧盟通过一体化的移民和边境控制政策,努力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移民和庇护事务。
9.货币和财政政策:欧元是欧盟的官方货币,欧洲央行负责欧元的货币政策。
欧盟还通过财政政策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10.外交和安全政策:尽管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主要由成员国负责,但欧盟也在一些领域展开合作,以促进共同安全和国际合作。
这些法规构成了欧盟的法律框架,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可能因法规性质而异。
4-(EU)12172010号条例(研发)

(4) 本条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确保有效地保护竞争和为经营者提供充分的法 律保障。 追求这些目标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监管和立法架构的 需要。对于《条约》第 101 条第 3 款的适用标准而言,当市场力量处于一定水平 以下时,通常就可以推定,研发协议的正面效果将超过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5) 以条例形式适用 《条约》 第 101 条第 3 款时, 没有必要界定那些可能属于 《条 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内的协议。在根据《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对协议进行 具体评估时,必须考虑到若干因素,特别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 (6) 关于联合开展研究工作或者联合开发接近但未进入工业化应用阶段的研究 成果的协议通常不属于《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 如缔约方约定不在同一领域开展其他研发, 从而放弃取得相对于对方的竞争优势 的机会,这类协议就可能属于《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因而应当纳入本条 例范围。 (7) 本条例建立的豁免规则受益对象仅限于那些可以被充分肯定地认为满足《条 约》第 101 条第 3 款规定的条件的协议。 (8) 如果缔约方会向合作课题投入互补的技能、资产或者活动,研发及研发成果 开发合作最有可能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 这也包括一方仅为另一方的研发活动提 供资金的情形。 (9) 对成果的联合开发可以被视为联合研发的自然结果。它可以采取不同形式, 如制造产品,开发大大促进了技术或经济进步的知识产权,或者营销新产品。 (10) 消费者通常有望通过新型或者改进型产品或服务的推出、这些产品或服务 问世速度的加快或者新型或者改进型技术或生产方法带来的价格降低从研发数 量或收效的提高中获益。 (11) 要证明豁免是合理的,联合开发应当涉及研发成果的使用起到了决定性作 用的产品、技术或者生产方法。另外,所有缔约方均应在研发协议中承诺,一俟 最终成果可供使用, 各方都拥有为了进一步研发和开发的目的而使用联合研发的 最终成果的充分权利,包括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成果的开发权通常不应 仅限于为进一步研发目的而使用该成果。但是,根据本条例,如果缔约方限制开 发权, 特别是在它们专门从事成果开发的情况下,为了开发目的而使用研发成果 的权利就可能因此受到限制。另外,当以商业服务的形式开展研发但通常并不从 事成果开发的学术团体、 研究机构或经营者从事研发时,它们可能约定仅为进一 步研究作的 贡献可能是不均等的。所以,为了反映和补偿缔约方的贡献价值或者性质差别, 享受本条例权利的研发协议可以规定, 取得为进一步开发之目的而使用成果之权 利的缔约方其他各方做出补偿。 但是,补偿标准不得达到实际上阻碍这种使用的 程度。 (12) 同样,当研发协议没有规定对成果进行联合开发时,缔约方应当在该协议
欧盟GACP条例

序言0.1适用范围。
本欧共体药用和芳香植物优化种植生产管理规范条例适用于在欧共体使用和销售的所有此类植物的种植和初级加工过程。
因此其适用于食品、养殖、医药、调味品及芳香工业的植物材料的生产,也适用于依据欧共体法规的包括无性繁殖的所有生产方法。
0.2 环境。
草药的种植者必须确保不破坏野生环境,并努力保持并改善其农场的生物环境。
野外的技术操作应遵照特殊条例规范。
0.3本优化种植生产管理规范条例提出了药用材料生产和加工过程的新的标准,主要强调明确保证高质量的关键生产步骤(措施),通过预防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0.4 主要目的是确保植物原料满足顾客高质量标准的要求。
特别重要的方面是:——卫生生产,以将微生物的载量减少到最低值;——细心生产,以限制在栽培、加工和贮存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由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药用和芳香植物及其产品要暴露于大量的微生物的其他污染物中,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生产者提供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植物(原材料)污染。
0.5 生产过程的所有参加者(从最初生产者到销售人员)都要自觉遵守这些标准并认真贯彻实施。
药用和芳香植物,特别是茶类产品及草药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加工者应遵守GAP 标准,并通过货单(货物档案)形式备案,且要求他们的合作者共同遵守。
1.种子繁殖材料1.1播种材料须经植物学鉴定,说明植物变种,培育品种,化学型和来源。
这些所使用的材料应100%追踪到。
无性繁殖的原材料也是如此。
应用无性繁殖的原材料必须经过证实。
1.2原材料(无论使用的是种子还是无性繁殖材料)应符合有关纯度和发芽率的要求或标准。
为保证植物健康生长,原材料应尽可能不遭受病虫害。
优先考虑有抵抗力或有耐药力的种类或来源。
1.3在整个生产过程(栽培、收获、干燥、包装)中,应控制外来物种/变种或植物其他部分的混入,这些混杂物须立即除去。
属于或由基因改变微生物组成的生物体的种植材料或种子应符合欧共体成员国及欧洲规定。
2.栽培2.1根据栽培方式,如传统或无性繁殖栽培方法,栽培者可允许遵循不同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栽培(须精心栽培)一般要注意避免环境干扰。
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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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DPR对我国涉欧企业的合规挑战及对策

欧盟GDPR对我国涉欧企业的合规挑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全球化,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欧洲市场。
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执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涉欧企业带来了合规的挑战。
欧盟GDPR是一项旨在保护欧洲公民个人数据隐私的法规。
它适用于任何正在处理欧盟居民个人数据的机构,无论这些机构是否在欧盟设有分支机构。
对于我国涉欧企业来说,必须遵守GDPR的规定,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声誉损失。
GDPR对于个人数据的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它要求企业仅在法律允许或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且必须告知用户他们的个人数据将被用于何种目的。
个人数据的处理必须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原则,如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存储限制、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这对于我国涉欧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因为在我国个人数据的处理常常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GDPR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的风险。
这包括采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和数据备份等。
我国涉欧企业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的挑战,以确保其数据安全措施符合GDPR的要求。
GDPR还给个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如访问自己的个人数据、更正错误的数据、删除个人数据和限制数据处理等。
涉欧企业必须能够满足这些权利的要求,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响应用户的请求。
这对于我国涉欧企业来说可能需要建立相应的流程和系统。
企业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数据隐私和安全评估,确定涉及个人数据的处理活动,并识别存在的风险和合规差距。
评估的结果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自己的合规需求,并制定相应的合规策略。
企业应核查其数据处理活动是否符合GDPR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这可能包括制定适当的数据处理政策、更新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设计数据处理流程和数据保护措施等。
企业应加强对数据处理的控制和监测。
这包括控制数据访问权限、建立数据备份和灾备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加强员工培训等。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基本法,简称为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涉及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力范围等关键信息。
欧盟基本法的设立旨在保障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共同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欧盟内部各国的协调与一体化。
欧盟基本法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欧盟机构的组织与职责进行规定。
欧盟基本法明确了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等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为欧盟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欧盟基本法还包含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规范,其中包括了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适用、法令颁布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统一化调整,使得欧盟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协调一致。
欧盟基本法还规定了欧盟的基本政策方向和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对欧洲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为欧盟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指导方针,促进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篇示例:欧盟基本法(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法规,它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以及对欧盟内部市场运作的规范。
欧盟基本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和谐共处、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欧盟基本法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生效的《EU Basic Regulation (No 2018/1907)》,这一法规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贸易壁垒的消除、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欧盟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建设。
欧盟基本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以消除跨国界的障碍和壁垒。
这将有助于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提升欧洲人民的生活水平。
2023年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欧盟CLP法规的全称是:《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欧盟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
它是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最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有关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规定的组成部分。
它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的建立供应了相应规章。
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从2022年6月1日起,全部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
危急物质指令(DSD)的分类将持续到2022年6月1日。
可以说,CLP法规取代了欧盟以前对危急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和标签指令(67/548/EEC1999/45/EC)。
CLP和REACH的差异第一,欧盟委员会已宣布CLP法规的官方管理机构与REACH法规的管理机构相同,即都是设在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
除了主管部门全都,CLP在内容上还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
REACH其次章第Ⅺ篇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内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
因此,可以说不满意CLP的要求事实上也就是违反了REACH的规定。
其次,CLP的实施过程也与REACH相像,都是分步骤完成并且设有过渡期。
据悉,欧盟现行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规范分为两个部分:针对物质的DSD指令和针对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
CLP法规就是要对这两个指令进行替代。
对此,ECHA设置了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22年12月1日。
届时全部出口欧盟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必需同时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连续执行DPD。
其次个是2022年6月1日。
届时DSD(危急物质分类和标签)和DPD(配制品分类和标签)指令将被CLP取代,国内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必需符合CLP法规要求。
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提案

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提案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制定产品或技术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涉及到关键的技术或者标准的实施。
欧盟的标准必要
专利提案致力于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公平和非歧视许可问题,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创新的推动力。
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提案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合理许可条件,欧盟提倡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以合理和公平
的条件向使用者授予许可,以确保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2. 非歧视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应该在合理的条件下向所
有使用者授予许可,不得歧视特定的使用者或者行业。
3. 专利滥用,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提案禁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
专利权,例如通过拒绝许可或者恶意提高许可费用来限制市场竞争。
4. 争端解决机制,欧盟提倡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使用中的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提案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框架,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为欧盟内部和国际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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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0.1适用范围。
本欧共体药用和芳香植物优化种植生产管理规范条例适用于在欧共体使用和销售的所有此类植物的种植和初级加工过程。
因此其适用于食品、养殖、医药、调味品及芳香工业的植物材料的生产,也适用于依据欧共体法规的包括无性繁殖的所有生产方法。
0.2 环境。
草药的种植者必须确保不破坏野生环境,并努力保持并改善其农场的生物环境。
野外的技术操作应遵照特殊条例规范。
0.3本优化种植生产管理规范条例提出了药用材料生产和加工过程的新的标准,主要强调明确保证高质量的关键生产步骤(措施),通过预防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0.4 主要目的是确保植物原料满足顾客高质量标准的要求。
特别重要的方面是:——卫生生产,以将微生物的载量减少到最低值;——细心生产,以限制在栽培、加工和贮存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由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药用和芳香植物及其产品要暴露于大量的微生物的其他污染物中,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生产者提供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植物(原材料)污染。
0.5 生产过程的所有参加者(从最初生产者到销售人员)都要自觉遵守这些标准并认真贯彻实施。
药用和芳香植物,特别是茶类产品及草药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加工者应遵守GAP 标准,并通过货单(货物档案)形式备案,且要求他们的合作者共同遵守。
1.种子繁殖材料1.1播种材料须经植物学鉴定,说明植物变种,培育品种,化学型和来源。
这些所使用的材料应100%追踪到。
无性繁殖的原材料也是如此。
应用无性繁殖的原材料必须经过证实。
1.2原材料(无论使用的是种子还是无性繁殖材料)应符合有关纯度和发芽率的要求或标准。
为保证植物健康生长,原材料应尽可能不遭受病虫害。
优先考虑有抵抗力或有耐药力的种类或来源。
1.3在整个生产过程(栽培、收获、干燥、包装)中,应控制外来物种/变种或植物其他部分的混入,这些混杂物须立即除去。
属于或由基因改变微生物组成的生物体的种植材料或种子应符合欧共体成员国及欧洲规定。
2.栽培2.1根据栽培方式,如传统或无性繁殖栽培方法,栽培者可允许遵循不同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栽培(须精心栽培)一般要注意避免环境干扰。
必须遵守农作物耕作原则,包括适当的轮作制。
2.2 土壤和肥料2.2.1药用和芳香植物不能栽种在被淤泥污染的土壤上,且这种土壤也不能被重金属、药和其他非自然产生的化学物质等残留物所污染。
因此,应达到最低的有效化学药品的入量。
2.2.2 施肥时应禁用人的排泄物,所用的厩肥应完全腐熟。
2.2.3 其他的肥料应根据植物生长及不同物种的需要(包括收获期间)少量地使用。
肥料的使用应尽量使滤出物减至最少。
2.3 灌溉2.3.1 应根据植物生长的需要尽可能地少灌溉。
2.3.2 灌溉水应符合成员国和欧洲质量标准,并尽可能没有如粪便、重金属、杀虫剂、除草剂及毒性物质等污染。
2.4 田间管理和植物保护2.4.1 耕作应适于植物的生长和要求。
2.4.2尽可能不使用杀虫剂和除草剂。
当必需使用时,应使用最小有效率的植物保护产品。
化学植物保护产品应符合欧共体规定的最大残留限制(MRLs)(参见欧洲药典欧洲法令,食品规范)。
应按照制造商和专家的介绍来使用和贮藏植物保护产品。
植物保护产品应由有资格的人员使用合格的设备来施用。
应在收获前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具体时间由购买者确定或由植物保护产品的生产者说明。
杀虫剂和除草剂的使用必需备案。
2.4.3 所有关于营养供给和化学植物保护措施应确保产品上市不受污染。
生产者有义务将杀虫剂的商标、数量和使用日期以书面形式告知购买者。
3.收获3.1 根据不同的用途,收获应该在最恰当的时候进行。
3.2收获应尽可能在最好的条件下进行(不宜在土壤潮湿、有露水、下雨或空气湿度特别高的情况下进行)。
如果在潮湿条件下采取,应采取特别措施以避免湿气的不良影响。
3.3 采用设备应清洁且技术水平良好。
直接与收获物接触的机械设备部分,包括储物应整齐干净,没有油和污染物(包括植物残体)。
3.4 收割机的切割装置必须调整以使夹带的泥土粒减至最少。
3.5 收获过程中应注意确保没有毒杂草混入收获物中。
3.6 损坏及腐烂的植物部分必须及时除掉。
3.7收获中使用的所有容器必须保持清洁且没有以前的残留物,容器不使用时也必须存在干燥和无虫害,并且不易被老鼠等啮齿类动物和家畜接近的地方。
3.8 收获物不能直接与土壤接触,必须及时收集并在干燥、清洁的条件下(如装入袋、筐、拖车和集装箱等)发送运输。
3.9 必须避免因作物的机械损坏及堆放过密而引起的质量变化。
在这方面必须注意:——避免装袋过满;——袋子的堆放不应过厚;——收获物在储运过程中应防止其发热。
3.10 新鲜收获的植物原料必须尽可能快地交付处理,以防止其发热。
3.11 收割物必须防止害虫、老鼠等啮齿类动物及家畜的危害。
害虫控制方法应备案。
4.初级加工初级加工包括如清洗、冷冻、蒸馏、干燥等加工环节。
所有的这些过程无论是供食用或药用都必须遵守欧洲及欧共体成员国规定。
4.1 当收割物运达加工处,必须及时卸下并拆除包装。
加工前的原料不应直接暴露于阳光下(特殊需要的情况除外,如蒸馏),并严防雨淋。
4.2 用于加工收获物的房间应保持清洁,并且充分通气,必须从未用于饲养家畜。
4.3为使收获物免受鸟类、虫害、啮齿类动物及家养动物的侵害,必须建专用房。
在所有存贮(包括袋装贮存)及加工的地方,适当增加消灭害虫的措施,如诱饵和电子杀虫机,必须由专业的合格人员或承造商来操作。
4.4 处理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
4.5 如采用自然空气干燥,收割物必须以薄层摊开。
为确保空气充分循环,晾架必须与地面保持充分距离。
尽量使收割物均匀干燥,以避免霉变。
含挥发油的植物干燥时,废气不应重复使用。
除用丁烷、丙烷或自然气,不允许直接干燥。
4.6除采用自然空气干燥方法外,必须根据收获物类型(如根、叶或花)及用于生产药材的活性物质(如精油等)的含量来选择干燥条件(如温度、时间等)。
干燥条件应备案。
4.7 应避免直接在地上或直接暴露于阳光下干燥,除非某些特别植物必须要求这样。
4.8 所有的材料必须经检查或筛选的除去低于标准的产品及杂质。
筛选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
4.9 应准备有明显标记的废物箱,每月倒空并清洁。
4.10 为保护并减少害虫侵害,干燥后应及时包装。
5.包装5.1在反复控制并最终除去次品和杂质后,产品应装人清洁、干燥,尽可能新的袋子、包或箱子中。
标签要清楚,永久固定且由无毒材料制成。
标签上的内容须符合欧洲和成员对于标签的规定。
5.2 包装材料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虫害且家畜无法接近的地方。
必须保证使用的包装材料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特别是使用纤维袋时。
5.3 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在使用前应充分清洁并完全干燥,必须保证重复使用时不造成污染。
6.贮存和运输6.1已包装干燥好的药材和精油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房间中,室内温度在限制范围内且通风良好。
新鲜药材(罗勒Basil除外)应在1℃至5℃间贮存,冷藏药材应在-18℃以下贮存(长时间贮在-20℃以下)。
精油的贮存必须遵循相应的化学贮存标准。
6.2 为防止害虫、鸟类、啮齿类动物和家养动物的侵害,门窗的开启应用金属网等加以保护。
6.3 建议将已包装好的干燥药材贮存于:——有混凝土地面或类似易于清洁地面的房间中;——货架上;——与墙壁保持足够距离;——完全与其他作物分贮,以免交叉污染。
无性繁殖产品必须分开贮存。
6.4在批量运输时,保持干燥非常重要,为了减少霉变或发酵,使用通风容器是非常必要的。
推荐使用充分通气的运输车辆和其他通气设施。
精油的运输必须依照相应法规。
应遵循欧共体成员国和欧洲有关运输的法规。
6.5对抗害虫侵害的熏蒸处理应在必需的情况下应用,且只有在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下才能进行。
所用的化学制剂必须是注册过的。
任何对抗害虫侵害的熏蒸处理都应备案。
6.6 贮存室熏蒸所使用的物质,只能是欧洲或欧共体成员国法规允许的。
6.7 为控制害虫,当冷冻贮存或蒸汽浸透时,处理后必须控制好药材的湿度。
7.设备7.1 用于植物栽培和加工处理的设备应易于清洁,以消除污染的危险。
7.2 所有机器的安装应简单易行。
所有设备必须维护良好并定期清洁。
施肥和杀虫剂所使用的机器必须定期调整刻度。
7.3除非传统要求木制材料,最好使用非木质设备。
当使用木质设备(如货架、货箱等)时,不应直接与化学/污染感染材料接触,以防止植物材料被污染。
8.人员和设施8.1 操作人员应在从事这种需植物学知识的工作之前接受适当的植物学知识教育。
8.2 所有加工过程应完全符合欧洲标准食品卫生和食品规范。
8.3 接触植物药材的操作人员,应要求其符合高水平的个人卫生标准(包括在该范围的个人工作),并接受适当的卫生责任训练。
植物加工的厂房,应分别按照规范建有更衣室及具有洗手设施的厕所。
8.4 已知患有通过食物传染的传染病人员,包括腹泻人员或被这些疾病传染的人员,必须按相应法规远离与植物材料接触的各种场所。
8.5 有创伤、炎症及皮肤感染的人员应远离植物加工场所,或者穿适当的防护服或戴手套,直到他们完全康复。
8.6 操作人员应穿适当的防护服以保护其免于接触毒性或潜在过敏性的植物材料。
8.7 种植和加工植物药的所有操作人员的福利应确保。
9.文件记录9.l 所有的原始材料和加工步骤包括栽种地点都须备案。
种植者应保存该土地以前耕种和收获的记录。
9.2 所有来自相邻地区的批量货物应有清楚和正确的标记(如使用批号)。
这项工作应尽早进行。
9.3 只有来自不同地区的批量货物被保证是同类的情况下,这些货物才可以混合在一起。
其混合过程也应备案。
9.4 备案中必不可少的是:作物类型、收获量和收获日期,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制剂和其他物质(如肥料、杀虫剂和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9.5 熏蒸剂如磷的使用必须记录到这批货物的档案中。
9.6 所有的加工及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过程必须记录到档案中。
9.7 所有生产者和买方之间的协议(如生产指标、合同等)都应是固定的书面形式。
按照GAP标准执行的栽培、收获及加工应在货单(货物档案)上记录。
货单中至少还应包括生长地区的地理学说明,原产地及负责的生产者。
9.8 检验结果应以检验报告的形式备案(所有档案的副本、记录卡、检验报告、分析报告)且至少保存10年。
9.9 在生长期特别是在收获期间,会影响化学合成的特殊环境,如极端气候条件、害虫等,必须备案。
10.教育教育全体人员如何处理作物或教育从事生产指导的人相关生产技术及如何合理使用除草剂和杀虫剂。
11.质量保证生产者和买方之间关于药用和芳香植物的质量协议,如有关活性成分和其他特性成分、视觉和知觉特性、细菌数量限值、植物保护化学制剂残余和重金属等,必须在国际认可或欧共体成员国法规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