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电力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套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管理主体、防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立法背景电力设施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不法行为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对电力设施进行恶意破坏。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制定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二、管理主体1. 国家能源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的相关事宜,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2. 电力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实施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三、防护措施1. 加强安全监控:对重要电力设施进行视频监控,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安装报警系统:对重要电力设施安装报警系统,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系统将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3. 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对电力设施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围墙、栅栏等,限制闲杂人等非法进入。
4.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电力设施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管理能力。
四、法律责任1. 对于恶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犯罪行为。
2. 对于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防护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3. 对于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强监管力度。
综上所述,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完善管理机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社会各界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方法电力设施是国家的紧要基础设施,其稳定运行是保障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民生活安全的紧要保障。
然而,电力设施受到外界气力的影响很大,遭到破坏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停电、安全事故等。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稳定,电力企业应加强防外力破坏管理工作,订立相应的管理方法。
一、辨析外力破坏形式外力破坏重要为人为破坏和自然祸害两种形式。
人为破坏包括:盗窃电缆、盗窃变压器、恶意损坏电线杆和设备等。
自然祸害包括:暴雨、暴风、雷击、冰雪等。
二、加强安全意识教育1.订立安全责任制电力企业应明确安全责任,如设立安全岗位、明确安全巡查范围、完善安全巡查记录表以及订立安全管理制度等。
2.培训应定期进行防外力破坏防范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备本领。
3.设备维护保养应对各种电力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力争全部设备在正常的工作环境下使用。
三、施策防范1. 安装监控装置和报警装置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对电力设施周边进行全面监控和报警,适时发觉和处置问题。
2.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常常受自然祸害影响的区域,如沿海地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3.提高电力设施防护措施对设施周边设置障碍物或栅栏,保护设备完好无损。
四、协同作战1.建立安全防范网络电力企业应与公安机关、城管、交警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安全信息,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2.加强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防范安全事故的必要手段,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应保持紧密联系,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适时把握和共享相关信息。
五、延长设施寿命电力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供电质量和安全稳定性,对于设施的保养维护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延长设施的寿命,应做好以下措施:1. 加强维护设施的日常保养。
2. 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设施的质量标准。
3. 加强对老化设施的使用。
虽然在电力设备防外力破坏的工作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但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在电力企业积极防止外力破坏过程中,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共同合作。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防止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力设施的防外力破坏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力破坏指对电力设施进行非法破坏、损坏、盗窃等行为的行为。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防外力破坏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具备抗外力破坏的能力。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力设施周边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装围墙、安保设施等。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进出口应当设置检查通道和安全门禁系统,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周边应当进行安全巡逻和巡查工作,加强对设施的监控和管控。
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能够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络。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监测和报警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应当安装监测设备和报警装置,实时监测和报警外力破坏行为。
第十六条监测设备和报警装置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联网,及时向其报送监测数据和报警信号。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监测数据和报警信号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处理和追究第十八条对于发生的外力破坏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九条对于外力破坏事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涉嫌外力破坏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背景介绍电力设施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电力设施广泛分布、暴露于外界、容易受到人为破坏等原因,电力设施安全性一直是电力企业关注的重点。
为了减少电力设施的外力破坏,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电力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电力设施的防护和管理。
管理办法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是电力企业防范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基本指导文件,其目的是促进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安全可靠,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核心内容包括:1.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是电力企业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保护措施包括电力设施围墙的设置、视频监控的安装、安保力量的加强等。
在围墙设置方面,需要根据电力设施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类型的围墙保护。
对于较为重要的电力设施,可以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者加装电网的墙体保护;对于一般的电力设施,则可以采用铁丝网或者树篱等较为简单的围墙。
在视频监控方面,需要根据电力设施的布局,按照一定的距离安装监控摄像头,实时监控电力设施周边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安保力量的加强也是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力企业应该在电力设施周边配置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于电力设施周边区域的巡查和管理。
2. 电力设施的巡查管理电力设施的巡查管理是电力企业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巡查管理包括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两种形式。
定期巡查是指电力企业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电力设施进行例行的巡查。
巡查内容包括电力设施周边区域的安全情况、设施的完好性、设施运行的正常性等。
不定期巡查则是指针对特定电力设施的“主动式”巡查。
当电力企业收到有关某个电力设施的投诉、爆炸、停运等情况时,应及时调度人员前往现场,对于设施进行调查和排查。
3. 对于外力破坏事件的处理尽管电力企业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发生,但是外力破坏事件难以避免。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 引言本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旨在确保电力线路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减少因外力破坏而带来的安全风险。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2. 安全责任2.1 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2.2 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培训,确保所有使用人员对安全管理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3. 外力破坏风险评估3.1 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进行外力破坏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外力破坏形式和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2 外力破坏风险评估应当覆盖电力线路设施各个环节,包括线路杆塔、绝缘子、导线等,评估结果应当记录并及时更新。
4. 外力破坏防护设施4.1 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外力破坏风险评估的结果,在必要的部位设置防护设施,确保线路设施的完整和稳定。
4.2 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足够的抗外力破坏能力,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5. 日常巡检和维护5.1 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制定日常巡检和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5.2 巡检和维护人员应当对线路设施的外力破坏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6. 外力破坏事件应急处理6.1 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力破坏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外力破坏事件。
6.2 外力破坏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应当包括预警机制、紧急处置措施和事后评估,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外力破坏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 监督和检查7.1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7.2 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追责。
8. 教育和培训8.1 电力线路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供电安全和运行稳定,根据电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站、变配电设备等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加强行为规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不得破坏、损毁电力设施。
第七条在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拆除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要求第八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设施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损毁;(二)合理选址、科学设计,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性;(三)加强对设施的监测、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加强对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因设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设置围墙、附着告示牌等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二)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安全警示;(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五)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严厉打击电力盗窃行为。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第十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门的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设施选址和设计的合理性、可靠性,保证设施在建设阶段不受破坏和损坏。
供电公司防外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外力破坏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防外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公司防外破工作。
2.设立防外破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防外破工作。
三、防外破措施1.宣传与培训(1)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隐患排查(1)定期对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配电设施等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2)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强巡视,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3.警示标识(1)在电力设施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施工、运输等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2)对已发生外破事件的电力设施,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过往人员注意。
4.协调与沟通(1)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施工单位、群众的沟通,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外破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2)对发生外破事件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抢修,确保电力供应。
四、责任追究1.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对因工作失误导致外破事件发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在防外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防外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防外破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起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的护线长效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通信、发电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发电厂(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电力企业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输电和变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基建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基建、配电、农电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监察部、经济法律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保障.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修订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对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五)组织开展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的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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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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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
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2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
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
1.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1.5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5《供电营业规则》
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安全隐患的确认
4.1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
4.1.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4.1.2施工作业(挖坑、取土、打桩、起吊、搭棚等)
4.1.3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4.1.4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4.1.5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合物。
4.1.6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范围内放风筝;
4.1.7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4.1.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1.9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1.10其它危害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4.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
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5.1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
5.2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
5.3现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
处理方式:
5.3.1咨询、拍照取证(应尽可能了解现场资料,拍摄施工人员、多方位现场环境,核实其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5.3.2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5.3.3报警(拨打110报警电话);
5.3.4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
5.3.5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5.3.6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5.3.7报告当地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5.3.8申请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5.4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
5.4.1现场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2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物体出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3现场施工环境极端恶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
5.3.4肇事者恶意恐吓、威胁、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
5.3.5其他极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5.5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
5.6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
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
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调处理。
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
6.1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
6.2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6.3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
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
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
6.4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运行单位应填写《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
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
6.5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6.5.1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6.5.2通报肇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6.5.3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6.5.4报告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6.5.5采取暂停用电报装措施;
6.5.6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6.6对安全隐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出诉讼的。
由公司法律专责介入协助运行部门处理。
6.7营销部负责配合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7.1申请用电报装的,暂不受理;
6.7.2已经受理申请的,暂缓批复;
6.7.3已经用电的,申请中止供电。
6.8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公司主分管领导申请对其停止供电。
6.9营销部、各供电所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
即中止供电:
6.9.1由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不听劝阻,安全隐患即将发展为生产安全事故的;
6.9.2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方阻挠抢修恢复送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9.3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隐瞒事故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6.9.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令中止供电的。
6.10运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资料;并对安全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更新资料。
6.11运行单位每月应填写《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安生部.
6.12运行单位应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
患资料整理,汇总统计,填写年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I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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