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权定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继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将其财产或负债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移交给其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在民法中,继承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着个人财产的流转和家族传承。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继承权利进行汇总和介绍。
第一、继承权的获取和继承顺序根据民法规定,继承权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定规则,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
而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并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继承顺序上,民法将合法继承人分为四个顺序:直系继承、兄弟姐妹继承、祖父母继承和曾祖父母继承。
直系继承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兄弟姐妹继承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祖父母继承是对于没有直系继承人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由祖父母继承财产;曾祖父母继承是对于没有直系继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的情况下,由曾祖父母继承财产。
第二、继承份额和受遗财产的限制在继承份额方面,民法规定了不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例。
例如,在直系继承中,配偶继承的份额通常较大,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继承份额则相对均等。
这种设计旨在保护配偶和亲属的继承权利,同时维护家庭利益的平衡。
另外,民法对受遗财产的限制也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民法规定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应当尊重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法定继承份额的部分。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继承人滥用遗嘱权力,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
第三、继承权的限制和剥夺在某些情况下,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民法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对其实施过故意犯罪行为,例如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将失去其继承权。
此外,如果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过程中有重大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继承权的限制。
第四、继承权的保护和争议解决继承权的保护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顺序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条)民法典第1267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以确保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继承遗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67条的内容,并着重讨论合法继承人的定义和遗产继承顺序。
一、合法继承人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266条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人。
合法继承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配偶。
二、遗产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267条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合法继承人:1. 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如果有多个配偶,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
如果子女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继承。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如果一方已故,遗产将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3. 法定继承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遗产将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某个兄弟姐妹已故,那么他们的子女将代表他们继承遗产。
4. 法定继承第四顺位: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遗产将由外祖父母、舅舅、姨、叔叔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5. 法定继承第五顺位: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没有以上亲属,遗产将由姑姑、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
同样地,他们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三、遗产继承顺序和配偶及子女的权益保护在遗产继承顺序中,配偶和子女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他们将优先继承遗产,并且优先继承的比例相对较高。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利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四、改变遗产继承顺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63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遗产继承顺序可能会被改变。
例如,当继承人有严重缺德行为或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时,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利。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继承的公正和合理。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专门法律,对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二、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性和相对性。
2. 特征(1)财产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内容主要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相对性:继承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有权行使继承权。
(3)法定性: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受法律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如前所述,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遗嘱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由遗嘱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遗产分配(1)平均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不均等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但有特殊原因的。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继承法与继承权一、概念题1.继承权答: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②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③在继承权的客体方面,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更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丧失[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3.继承恢复请求权答: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得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继承人该项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整、充分地保证继承人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制裁侵害继承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民法继承权

第二节继承制度的性质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养老育幼、 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互谅互让、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 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 时的状态的权利。 时的状态的权利。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 开始之日起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0年的 开始之日起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 遗嘱继承、 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遗嘱 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 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一种继承制度。 的一种继承制度。 其法律特征在于: 其法律特征在于: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 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 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 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在民法中,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本文就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展开阐述。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三种身份关系:(一)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也就是说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二)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三)扶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有两个条件:(一)享有法定继承权,享有第一顺位或者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二)被继承人死亡,存在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的遗嘱,须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与宽宥:《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由此可知,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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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法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1. 概念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指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 特点继承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而发生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关系的后果是引起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继承权概述(一)接受:不须明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放弃:1、放弃的意思应在继承开始后表示,继承开始前表示不生效力;2、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应在遗产处理前做出,遗产处理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权;3、须明示例1:甲有三子女,甲8月1日死亡后,次日长子乙表示放弃继承权。
8月15日其他子女分配完甲的财产后,乙又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继承人应返还一部分财产给乙,法院应如何处理?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例2:设例1中8月15日分配完遗产时,乙分得汽车一辆。
次日乙表示放弃继承权,该辆汽车现归谁所有?成为抛弃物,属无主财产。
(三)丧失《继承法》第七条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不论杀害动机如何;(2)不论既遂未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杀人动机是争夺遗产(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二、法定继承(一)概念: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适用范围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虽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负扶养较多的人,为“适当分得遗产人”例3:92年李某收养了张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
95年李某因病去世,96年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问:1、李某去世后,张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行恢复?2、张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遗产?答:1、不恢复;2、无权例4:甲有一子丙,30岁;乙有一女丁,28岁。
丙、丁均已参加工作,收入丰厚。
现甲、乙结婚,不久丙死亡。
问:丁是否是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答:不是。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权的发生,不以其各自继父母是否已有扶养关系而发生,而应由他们本人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特别提示:1.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生父母的继承人。
2.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机会。
3.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1.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特征(1)被代位人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转继承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2)转继承成立要件:①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②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例5: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乙于8月1日死亡,甲于8月2日死亡,只遗有存款90万,未来得及留下遗嘱。
乙有一子戊。
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答:丙、丁、戊各得30万。
戊因代为继承取得例6:若例5中,甲于8月1日死亡,乙于8月2日死亡,8月15日分配甲之遗产,问遗产该如何分配?答:丙、丁、戊各得30万,戊因转继承取得若例5中,戊早已去世,但戊有一儿子,戊的儿子可否代位继承乙之份额?可以若例5中,乙于8月1日故意杀害甲,未遂,乙自杀身亡,甲因年高受惊吓,于次日死去。
戊可否代位继承?不可以若例5中,甲死亡后,发现有遗嘱一份,上书:“余之90万元存款,二子一女,于吾驾鹤之后,各得一份。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答:丙、丁各40万,戊10万。
遗嘱优于法定继承,故丙丁依遗嘱取得各30万。
乙本应取得30万,因其先于甲死去而不能生效,应以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乙的30万,丙丁当然有权依法定继承各得1/3,余下由戊代乙取得。
(五)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1.原则:(1)继承份额一般均等;(2)特殊情形不均等①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④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三、遗嘱继承(一)适用前提: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4)录音遗嘱: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5)口头遗嘱:①危急情形下做出;②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和公共利益5.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于所有遗嘱。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遗赠(一)概念:自然人一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遗赠扶养协议(一)概念: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二)特征:1.双方、双务、诺成、要式、有偿、死后民事法律行为;2.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
(三)扶养人的权利义务:1.义务: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2.权利:取得遗赠财产。
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关系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七、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继承人负担的被继承人的应纳税款与债务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税款、债务;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税款、债务的义务2.遗产分配顺序:税款—一般债务—继承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受遗赠人上述规则不适用于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法意见第61条)八、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例: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
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67题)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B.乙应当多分遗产C.丙可以多分遗产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答案:ABCD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是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又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勇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是有扶养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
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
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
不久甲去世。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69题)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例: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某带儿子李明星另嫁。
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要求。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答:(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三人的房屋共18间。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