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热门城市:汕头律师秦皇岛律师乌兰察布律师德阳律师衡水律师荆门律师攀枝花律师日喀则律师泰安律师近年来,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纠纷事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促进法治发展,我国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4年3月又出台了专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文件。
由于工程鉴定专业化、复杂化,从业人员一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
今天,小编就该法规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有关质量鉴定的条款为大家进行摘录。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检验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2)有规范的名称;(3)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5)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6)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
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
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中涉及的检测事项,是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对样品或实物的性能和可靠性下结论,方法包括:设计图纸复核、实物外观检查、使用状况调查、各种检测等,最后形成综合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应独立于诉讼双方,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技术性原则:司法鉴定应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鉴定;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有权参与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 忠实记录原则: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忠实记录,确保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5. 及时准确原则: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任务,以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
司法鉴定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勘验; 2. 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技术问题; 3. 对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事实依据; 4. 提供鉴定意见,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技术依据。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委托和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资格审查:法院对受理的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 鉴定任务确定:法院确定鉴定的具体任务和范围,并发出鉴定通知书,通知各方参与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实验分析等工作,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编写鉴定报告,详细陈述鉴定过程和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6. 陈述会议和听证会:根据需要,法院可以组织陈述会议和听证会,各方对鉴定报告进行陈述和辩论,进一步明确和证实鉴定结论; 7. 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纠纷的判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XXXXXX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一、初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
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一)鉴定方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案情调查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
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以专业技术手段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
在建筑领域,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工程安全隐患、经济损失以及纠纷的发生。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定义、流程、案例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法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具体事实或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和技术分析,以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的一种活动。
在建筑工程质量领域,司法鉴定师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准确评估工程质量问题,并为法院提供权威的鉴定意见。
二、司法鉴定的流程(一)受理阶段司法鉴定的受理阶段是事务的起始点。
当法院确定需要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时,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或专家接到委托后,将对鉴定对象与要求进行审核,详细了解案情,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调查研究阶段调查研究是司法鉴定的核心环节。
鉴定机构或专家将依据委托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此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研究,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鉴定评估阶段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和资料后,鉴定机构或专家将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问题对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专家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报告撰写阶段鉴定结果将在书面报告中进行详细阐述。
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并以可读性强的方式进行呈现。
在撰写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便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报告的内容。
同时,报告中的结论和意见应围绕请求鉴定的问题进行阐述。
三、司法鉴定的案例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某地区一栋居民楼质量问题为例,当业主发现楼体存在明显的裂缝和倾斜时,他们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原则和典型案例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筑工程司法 鉴定进行评估和监督。
严格管理
建立完善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鉴定过程规范、科学。
典型案例
某住宅楼工程质量纠纷鉴 定案例
通过现场勘查、检测、分析等手段,确定工 程质量问题及责任方,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
某商业中心结构安全性鉴 定案例
对商业中心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提出加固 、维修等建议,确保建筑安全使用。
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关键原则,要求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 影响。
在鉴定过程中,应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 工作,并且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涉及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委托原则
委托原则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基础原则,要求当事人通 过委托方式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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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的程序原则和典型 案例
目 录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概述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典型案例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未来发展
01
CATALOGUE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通过专业的技术手 段和方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测 、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对其 是否存在缺陷或问题进行判断。
意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 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建 筑工程纠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
委托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1.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
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
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全面接纳证据。
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证据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
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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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如果因为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工程款等发生工程纠纷的,需要采取措施解决相关的纠纷。
对于工程纠纷的解决,如果涉及诉讼的,在提供相关诉讼证据的时候就需要对于工程的某些方面进行司法鉴定。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