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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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代理要点及实务解析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代理要点及实务解析

1. 引言工程质量是一个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则是评估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的重要手段。

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代理要点及实务解析对于建筑行业和法律界的从业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要点2.1 法律依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前述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是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2.2 鉴定标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需要依据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相关标准来进行评估。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2.3 专业人员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参与。

这些鉴定人员通常需要具备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同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方面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2.4 鉴定程序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申请接收、证据调查、鉴定中断、鉴定结果评定等多个环节。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实务解析3.1 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实际操作过程。

某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经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后得出了客观的鉴定结论,为法律程序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2 专家访谈采访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家和从业者,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心得,对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3.3 法律风险防范针对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进行解析。

在证据调查环节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

4. 结语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质量评估手段,对于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了解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代理要点及实务解析,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

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实务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小伙伴们,当咱们接触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时候,首先要特别注意这个鉴定机构的选择。

你可别小瞧这个,就像咱们买东西选店铺一样重要呢。

我一开始啊,也没太在意这块儿,就随便找了个看似有名气的鉴定机构,结果后面出现好多麻烦事儿。

正规的鉴定机构啊,一定得是有合法资质的,就像医生得有行医资格证一样。

咱们得查看他们的营业执照、鉴定资质范围这些东西,要是它没有资格对建设工程进行鉴定,那等于找了个门外汉嘛。

另外,对于鉴定的委托程序也要清清楚楚。

你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走,可不能私自跟鉴定机构搞些小动作哦。

这个委托是整个鉴定的开始,如果这个开始就乱套了,后面肯定得乱成一团。

二、实用建议材料准备是非常关键的。

这就像厨师做菜得先把食材准备好是一个道理。

我们要收集完整的建设工程相关资料。

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缺少其中一项,可能就像做菜少了味调料,最后出来的结果就不是那个味儿了。

我当时处理一个案子,就因为施工日志没收集全,结果鉴定的时候有些关键问题说不清楚。

还有啊,在鉴定之前,最好和鉴定人员沟通清楚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你就把自己当成买家告诉厨师你想吃啥样的菜一样。

不然,鉴定人员可能就按照他自己的想法来了,到时候结果和咱们想要的搭不上边儿。

三、容易忽视的点很多时候大家忽视了对鉴定人员的回避问题。

如果鉴定人员和案件的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比如说他和某个施工单位或者业主有关系,那这个鉴定肯定就不公正啦。

就像比赛,如果裁判和其中一方认识并且有利益勾结,这比赛肯定不公平啊。

还有个容易忽视的点,就是对鉴定过程中的一些小细节的确认。

比如鉴定过程中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我们当时就是没有注意这个抽样,后来发现那个抽样可能存在偏差,差点没把整个案子给弄乱套了。

四、特殊情况有一种特殊情况得注意,就是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遇到新的争议问题或者发现之前提供的资料有误,要及时协调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通常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就产生了争议。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

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本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旨在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程序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但是实务中仍有不少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承发包双方权益在鉴定程序中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比如法院存在过分依赖医疗鉴定意见,甚至“以鉴代审”的现象,审价单位恶意拖延审限等现象仍很严重。

同时,不少建筑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发包人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以此来换取公道。

其实不然,可能建筑企业所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可鉴定范围,也可能出现经司法审价的价格在考虑鉴定所耗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后,比按合同约定结算的价款还低等等情形。

因此,在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时,企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再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断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利与弊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不得申请司法审价三种情形内容请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上)》二、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法官在工程造价鉴定 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2 审查鉴 定的必 要性和 充分保护 当事 人的举证 权 利
申请 鉴定 是 当事人 应 有 的举 证权 利 ,是一种 基 本诉 讼 权利 。法 院在 审理 纠纷 时应 充分保 护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 , 保障诉讼 程序公 正 、合法 。然而 ,并不是 只要 当事人在举 证 期 限 内提 出工 程造 价鉴 定 申请 ,法 院就一 概委 托鉴 定 。鉴 定与否 决定权 在法院 ,法 官不能放弃 鉴定必要 性审查 ,否则 造成 案件 不必要 拖延 和增 加诉讼 成本 ,还有 可 能 出现否 定 当事人有 效约定 和结算 ,影 响实体公 正。例如 ,合 同约定 固 定 价 ,履行完 毕后 ,承包方 以没有施 工资质 主张合 同无效 申 请 工程 造 价鉴定 ,法 院应不 予 同意 。因为合 同约定工 程价 款 以 固定价 结算 ,虽然 因承 包人 不具备 施工 资质 致合 同无 效 ,如果 工程 经骏工 验 收合格 ,依 照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纠纷 案件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解释 》第二 条 的 规定 ,工 程价 款 仍应 参 照合 同约定 确 定 ,无 需 委托 鉴 定 。又 如 ,当事人 签订 的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是通 过招标 投 标方 式达成 的 ,履约过程 中发生 纠纷 ,一方 当事人 申请 对工 程成 本进 行造 价鉴 定 ,借 此证 明 中标 价低 于 成本 造价违 反 了《中华人 民共 和国招标 投标法 》第 33条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 本 的报价 竞标 ”之规定 ,主 张合 同无效 。然 而《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 标投 标 法》第 33条 “投 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 报价竞标 ”只是规 范性条 款 ,并 不是强 制性条 款。鉴定机 构 采 用定额 法作 出的工程 成本造 价反映 的只是 同行 业社会平 均成 本造 价 ,不 等于 具体企 业 实际成 本 。具体 企业 的投 标 价低 于社会 平 均成本 价并 不等 于就 低 于该企业 的成本 ,是 否低 于成 本报 价竞投 只有投标企 业 内部 清楚 。只要是 自愿 投 标 ,投标人 当时意 思表示就 真实 ,中标 后招标人 与投标人 就 达成 了合 意 ,双 方合 同成 立 。法 院不应 以投标 价低 于成 本 价否 定合 同效 力 。 由于 市场 变化 ,企业 在履 约过程 中发 生 成本增 加 ,承包 人为 逃避 违约 责任 或欲通 过按 定额 计算 工 程造 价达 到增 加工 程款 目的 ,常有 出现 。法 院对此 类成 本 造价鉴 定 申请 如 同意鉴定 ,不但 会导 致诉 讼无 必要 拖延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1. 司法鉴定申请2. 司法鉴定机构3.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3.1 司法鉴定协议书3.2 司法鉴定范围3.3 司法鉴定技术3.4 司法鉴定现场3.4.1 通知相关人员到3.4.2 现场鉴定3.4.3 现场鉴定信息不得透露3.5 鉴定意见。

在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建筑单位需要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需要专业的部门进行,确定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评定。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的内容。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引发纠纷和矛盾,重则会影响人身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程序
1. 司法鉴定申请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
以上的内容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以及在进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时候,需要经过哪些步骤的规定。

对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结果的规定您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


城市房屋质量鉴定标准是什么?
房屋质量鉴定可以找哪个机构?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满足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是建设项目中常见的问题,当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指的是在建设项目中,因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等问题而引发的成本纠纷。

在发生造价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来说明争议的事实和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技术和专业性的评估,以确定事实真相和解决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是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

在纠纷中,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图纸和设计变更进行评估,确定其正确性和合理性。

2. 工程量计算的鉴定: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往往是造价争议的关键。

依托专业鉴定机构,可以对工程量进行检测和核实,以确定计量的准确性。

3. 材料和设备选用的鉴定:材料和设备的选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成本。

司法鉴定可以对所选用材料和设备的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

4. 合同约定和成本计算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成本计算往往需要依赖合同约定来进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计算方式,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来验证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通过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和依据,帮助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

在发生质量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鉴定工程质量问题。

1. 施工方案和工艺的鉴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案和工艺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

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验证施工方案和工艺是否合理、安全,并判断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2.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鉴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周吉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周吉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讲座提纲
主讲人:周吉高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1、从案件裁判结果来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决定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

2、从工作内容来看,法官、律师的工作主要围绕司法鉴定工作展开。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
1、从约原则【定义、依据、特殊情况下该原则的运用(与
定额冲突;无效;有效与无效并存)】;
2、取舍原则【定义、理论依据、常见种类、适用取舍原
则应注意的问题——应该适用不适用、滥用】。

三、从案例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主要程序
1、申请;
2、审查准许与否;
3、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4、进行司法鉴定;
6、出具征求意见稿;
7、回复征询意见;
8、出具正式稿;
9、鉴定意见质证;
10、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说明;
11、司法鉴定审核认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主要程序
四、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工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首先,说明每个程序的主要工作或者内容以
及如何实施,其次,说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
办法)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几个实体问题
1、黑白合同问题;
2、无效合同问题;
3、固定价是否需要鉴定问题;
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鉴定问题;
5、变更计价问题;
6、签证的效力问题;
7、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问题;
8、索赔问题;
9、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条款解释问题。

五、关于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
1、如何鉴定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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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通常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就产生了争议。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

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本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旨在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程序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但是实务中仍有不少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承发包双方权益在鉴定程序中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比如法院存在过分依赖医疗鉴定意见,甚至“以鉴代审”的现象,审价单位恶意拖延审限等现象仍很严重。

同时,不少建筑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发包人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以此来换取公道。

其实不然,可能建筑企业所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可鉴定范围,也可能出现经司法审价的价格在考虑鉴定所耗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后,比按合同约定结算的价款还低等等情形。

因此,在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时,企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再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断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利与弊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不得申请司法审价三种情形内容请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上)》二、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 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有争议”是指各执一词并都有一些证据但却都不足以推翻或否定对方的观点和证据;“事实”是指还原或揭示真相,不是主观判断或否定、认定事实。

工程造价鉴定并不是全盘鉴定,而只是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实践中,有的审价单位会超出双方的争议事实范围,对无争议事实范围也作出鉴定,对此,法院不应组织对该部分超出范围的鉴定内容进行质证,即使法院提出要求质证,建筑企业也有权拒绝质证。

另外,工程造价的鉴定内容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核查、确认,而不是对与争议相关的合同或其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处理,如有的审价单位在未经法院判决的前提下擅自确认承发包双方提交的施工合同无效,于是抛开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以其他计价方法进行审价等。

建筑企业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对此加以注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一)质量鉴定机构资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都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进行了全过程的管控。

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手段包括:进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验收、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前及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等。

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但是,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材质检测的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 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如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 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 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 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 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要是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施工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于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是进行下步工序。

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二)工程造价鉴定单位的资质目前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存在多套管理体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高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只要鉴定单位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企业鉴定资质或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名册或者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名册的,均可视为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

需注意,鉴定单位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作为司法造价鉴定资质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38 条规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造价鉴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但事实上,即使超越资质等级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非必然无效。

实践中,如果该鉴定单位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鉴定意见作出后,仅以造价鉴定单位资质等级不够,主张鉴定意见无效,并未提供造价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事实依据,该超资质鉴定的造价鉴定意见仍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72 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发包人主张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

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38 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四、鉴定的计价依据法院在鉴定单位开始造价鉴定前需先行确定鉴定的计价依据,作为结算的口径,而如何确定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往往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争议案件中,原则上应遵循有约定按约定的计价标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实践中,仍有部分特殊情形需引起注意。

一)合同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16 条第1 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那么,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能否也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未完工程的当事人能否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合同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第58 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比如福建高院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除非发包人同意,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权利对等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发包人也有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比如浙江高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无效的,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前提条件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未完工,自然未竣工验收,但过程验收均合格的,是否能适用该条规定呢?我们认为该条中的“竣工验收合格”包含了“过程验收合格”,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只要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均可适用该条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 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 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对这两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可知,即使未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对完工部分,应视为已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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