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一、引言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然而,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其开发活动的安全与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管理范围与原则(一)管理范围地热资源管理涵盖了从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到保护的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地热井的建设、地热流体的开采、地热能源的转换与利用等环节。
(二)管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地热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为目标,确保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对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在地热开发中实现多种用途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开发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勘查管理(一)勘查规划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区域、重点勘查目标和勘查进度。
勘查规划应基于对区域地质条件、地热资源潜力的科学评估。
(二)勘查资质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勘查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勘查成果管理勘查单位应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包括地热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信息。
这些成果将作为后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管理(一)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开发方案、环境保护措施、资源利用计划等内容。
(二)开发方案开发方案应经过科学论证,包括地热井的位置、深度、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同时,要考虑与周边已开发地热资源的协调和整合。
(三)开采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和可持续开采能力,确定合理的开采量。
对超过许可开采量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五、利用管理(一)利用方式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常见的利用方式包括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热温泉旅游等。
(二)能效评估定期对地热资源利用项目进行能效评估,推动企业优化利用方式,降低能源消耗。
(三)余热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充分考虑地热流体的余热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地热管理办法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申长友二○一二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主要包括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
深层地热能包括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体水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
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米埋深),温度低于25℃,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储备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热资源的勘查第七条新设、延续、合并地热探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八条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九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按月、季、年报告勘查进度;完成勘查后,应当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条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地热资源,并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一资源,保护地球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地热资源管理的背景地热资源是指地下岩石中的热能,可以通过地热发电、供暖和温泉等方式进行利用。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对环境友好,并具有可持续性。
然而,地热资源的利用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措施,以保护资源并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地热资源管理的原则1. 可持续性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2. 环境友好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不能对环境造成过大的破坏,应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公平公正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
4. 法律遵循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三、地热资源管理的措施1. 资源评估与规划:对于地热资源进行评估,确定资源的分布和潜力,并制定相应的开发规划,合理配置资源。
2. 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地热开发利用的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开发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对地热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减少违规行为。
5. 资源税收政策:制定地热资源税收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成本,鼓励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
6. 信息公开与参与:加强地热资源信息的公开和共享,鼓励公众参与地热开发利用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四、地热资源管理的案例1. 冰岛:冰岛是地热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非常严格。
冰岛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了地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条件,对地热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2. 美国:美国地热资源管理较为成熟,通过建立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地热资源的规划、开发和监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指地球内部积聚的热能,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
由于其广泛分布和潜在的高能量利用效率,地热资源逐渐成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能源之一。
然而,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规定,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首先,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应着重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满足未来世代需求的能力。
对于地热能的资源利用,管理规定应确保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从而保证地球内部的热能可以持续供应。
这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开采限额和监测机制来实现。
其次,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应包括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地热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水文循环、地下水位变化以及地热排放等环境影响。
管理规定应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制定合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测和管理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要求开发者建立地热能开采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热点区域过度受热和环境污染。
第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需确保公平竞争。
在地热资源的开发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和高效利用。
管理规定应设立透明的招标和许可程序,确保每个开发者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资源开发权。
此外,规定还应建立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开发者的产能和技术标准,避免垄断和低效利用。
另一方面,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包括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措施。
地热能作为一种新兴的能源形式,仍然存在很多技术挑战和潜在的创新空间。
管理规定可以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开发者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开发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此外,规定还应积极引导资金和资源向地热能领域倾斜,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最后,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也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地热能作为一种全球性能源,其开发和利用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潜力。
各国可以通过开展共同研究和技术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进步,共同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规定可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学术界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框架和机制。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有效利用和管理地热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地热资源的分类和评估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首先对地热资源进行了分类和评估。
根据地热温度的不同,可以将地热资源分为低温热水、中温热水和高温热水等不同类型。
然后通过地热勘探和评估,确定地热资源的储量和热能利用潜力。
二、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给予了具体指导。
首先是地热井的建设,包括井口保护和井深的要求。
其次是热能利用设施的建设,包括地热供暖系统、地热发电设备等的选用和安装要求。
规定了地热井和热能利用设施的建设标准,以确保地热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三、地热资源的环境保护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要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地热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包括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保护等。
同时,还规定了地热开发项目必须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治理措施,以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四、地热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对地热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要求。
规定了地热资源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分配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同时,建立了地热资源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地热资源的经济政策和扶持措施为了推动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提出了相应的经济政策和扶持措施。
包括对地热资源项目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融资支持等,以及对地热能源的价格管理和市场化推动。
通过这些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地热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是对地热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的总结和规范,对于地热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合理的政策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地热资源在能源领域的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地热能作为一种清洁、可持续的能源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济南市的地热资源,促进地热产业的发展,济南市政府制定了《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律依据《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依据国家《地热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济南市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二、管理目标该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对济南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地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主要内容1. 地热资源的管理范围根据济南市的地热分布情况和资源潜力评估,将济南市划分为地热利用区和非地热利用区。
地热利用区是指具备开展地热利用项目的区域,非地热利用区是指暂不开展地热利用项目的区域。
2. 地热勘查与评估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展地热利用,规定了地热资源的勘查与评估程序和标准。
地热勘查与评估需要经过专业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备案。
3. 地热开发利用济南市鼓励和支持各类地热利用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地热利用项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奖励。
同时,也规定了地热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4. 地热利用战略规划为了更好地统筹地热资源的利用,济南市政府将制定地热利用的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中。
地热利用战略规划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科技和环境的发展变化。
5. 地热资源的监测与保护为了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济南市政府将建立地热资源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地热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规定了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禁止破坏地热资源的行为。
6. 地热项目的经营管理对于已经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地热利用项目,制定了相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
地热项目的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7. 地热项目的救援与应急处理针对地热利用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突发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救援与应急处理措施。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根据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
第九条经勘查的热田或者单热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条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地下岩石热能进行供暖和发电等用途。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地热资源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地热资源管理现状地热资源是一项重要能源,利用地热能减轻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具有环保、可持续的优势。
然而,目前地热资源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规划和统一标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其次,地热能发电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和合作,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再者,地热资源管理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地热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制定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可以明确资源开发利用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开发者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同时,规定还可以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此外,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发展效益。
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内容1. 资源调查和评估: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地热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明确资源储量、质量和可利用性等指标。
2. 资源开发准入:对于准备开发地热资源的企业,需要经过准入审批,包括技术能力、资金实力和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评估。
3. 开发利用标准: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开发过程中不损害环境,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弃物和热能的利用,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5. 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制定评估指标和周期,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资源税收和补贴政策: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7.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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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地热资源管理制度
2008-05-04 19:10:23
一、地热管理体制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在城市区内有地热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综合部门内设地热管理处,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②一般地区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管理体制如下:
1998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998年4月按改革方案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有关地热管理职能改由国土资源部行使。
二、地热管理法规与制度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范畴,在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中,列入能源矿产类。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等。
1998年3月以前在中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对其行使管理职能;在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包括:
1.地热资源勘查登记
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勘查地热资源或探(采)结合建地热井,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办理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
2.地热储量审批
对探(采)矿权人经勘查探明可提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资源可开采储量,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依照《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进行审批,批准其可采储量及其开采范围,作为申请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依据。
明确地热资源可采储量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开发利用。
3.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依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探明的并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热可开采储量进行登记,并对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国家统一的地热资源(储量)数据库。
4.地热资源开采登记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开采地热资源的地区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量进行审定,办理开采许可证。
5.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开采中的水质、水位、水温、水量动态,及开采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地热水位下降速度和幅度、地面沉降、环境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地热资源补偿费。
6.地热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依据《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进行地热地质勘查的地质资料(报告)的汇交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地热地质勘查资料的汇交,建立全国地热地质资料库。
一些地区,尤其是地热资源开发早、利用单位多、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城市地区的地热田开发,当地政府为加强所在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合理地利用宝贵的地热资源,以更大的发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建立了相应的地热管理机构,制定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北京、福州、天津、西安等城市地区的地热田,都相继建立了这样的机构。
他们本着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进行管理,使地热资源的开发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他们的通行作法是:
(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依据,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地热资源管理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管理职能。
(2) 组织专家审定地热资源开发的申请,向申请单位签发开采或建地热井的批准书。
(3) 对地热开发单位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开采计划、下达开采指标、开采计量、核实开采量、收取开采资源补偿费等。
(4) 组织建立并完善地热资源开采动态监测系统及开采动态长期监测的实施。
根据地热资源开采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地热田的可采资源进行重新评价,以指导地热资源的进一步开发与管理。
(5) 推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利用与科学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水平。
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研究课题,从收取的地热资源补偿费中安排部分经费,组织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对开发利用中的成熟技术加以推广。
(6) 建立地热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数据库,推进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7) 加强地热开发单位的联系,以跨地区、跨部门建立的行业协会——中国矿协地热资源开发管理专业委员会为纽带,进行地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经验交流与信息沟通,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作法有北京、福州、天津等地。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保护本市的地热资源,成立了北京市地热管理处(设在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内),并于1985年6 月颁布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该“规定”中,对加强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 本市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2) 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3) 开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包括开凿探采结合井、回灌井、试验井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利用计划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热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
用水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
经批准领得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规划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凿井,须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新凿地下热水井,应按技术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水单位持验收报告向地热处申领开采许可证。
未领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4) 用水单位要安装地下热水井水表,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
水费标准:70℃以上(含70℃)的热水,每吨8分;51~70℃的,每吨6分;50℃以下(含50℃)的,每吨4分。
农、林、渔业以及营业性浴池、游泳场使用50℃以上的热水,每吨4分;不足50℃的,每吨2分(1998年4月1日已改为:宾馆、旅游饭店用地热水,60℃以上(含60℃)每吨0.80元;50~60℃的,每吨0.70元;50℃以下(含50℃)的,每吨0.60元。
一般生产、生活用地热水,60℃以上(含60℃),每吨0.40元;50~60℃的,每吨0.35元;50℃以下(含50℃)的,每吨0.30元。
农
业用地热水不收费)。
(5) 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市地热处按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
各用水单位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
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超用量在计划指标51%~99%的按原价的5倍收费。
对过量开采,浪费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用水。
(6) 新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要在凿井施工后安装水表。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地下热水井,由用水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半年内,安装水表,并向市地热处补办用水审批手续。
对逾期不安装水表,不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其水泵额定流量计时收费。
(7) 有条件的用水单位应积极进行人工回灌热水。
但回灌前要经环境保护、卫生部门对回灌水的水质进行鉴定,并报市地热处批准。
经批准人工回灌热水的,可按回灌热水的温度、水量,相应减收水费。
(8) 用水单位要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防污染。
报废热水井,要报市地热处,按规定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热田;排放地热废水,要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环境;热水用于医疗、洗浴、灌溉、养鱼和其他饲养业的单位,要按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要求,经常进行水质检查,确保人民的健康。
(9) 凡批准开采的热水井,均应计划利用。
在半年内无故闲置不用的,要按市地热处的规定,由用水单位交纳闲置费。
(10)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凿热水井,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水,或擅自改变采水用途的,由市地热处责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处以成井费用的50%~100%的罚款。
同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违章用地、违章建设论处。
罚款和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热水井闲置费,企业单位由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包干经费中列支。
罚款一律上交市财政部门,用于本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1) 本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热处解释。
为全面准确地实施上述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还于1989年10月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中国一些开发利用较好的地热田的管理也有类似的作法,新开发的地热田,也在仿效这方面的作法,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正在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