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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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作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处\供热管理办公室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01期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作为市政府第216号令予以公布。

《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北京新的供热采暖管理制度的确立,也预示着北京供热采暖新的秩序即将建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五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比2000年供热面积增加了2倍,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

但是,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方面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原有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供热行业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亟待新规章的引领来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以适应新形势与任务的要求。

二、立法的基本思路本次供热立法前后历经6年的准备,立法的基本思路具体体现在六句话:明确立法目的、坚持立法原则、强调一个定位、突出一个重点、注重三个结合、遵循立法程序。

明确立法目的: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推进供热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坚持立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兼顾各方利益、节能环保的原则。

强调一个定位: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强烈的要求,在新规章中明确了“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这一条将对供热行业今后的管理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突出一个重点:即供热的保障性。

在新规章制度设计中无处不体现着保障、无处不是为着保障。

但归结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即保障全市安全稳定供热,保障供热事业和谐持续发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地测量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地测量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
地测量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补充实地测量
工作的通知
各地热矿业权预申请单位: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我局正在抓紧进行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在审查相关材料时发现各单位预申请提供的坐标数据格式不一,给矿业权预设工作造成了困难。

为了保证各单位地热矿业权预申请的有效性,避免坐标因测量有误和数据格式不规范,导致不能及时正常报批,现通知各单位补充进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并提交专业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热采矿权预申请单位,提交采矿权实地核查表及已完钻地热井的坐标,坐标格式为西安80直角坐标。

二、地热探矿权预申请单位,提交探矿权实地核查表及拟钻地热井或拟钻地热井范围拐点坐标,坐标值应在单位占地范围内,确保将来拟钻井位置不会超出申请的范围。

坐标格式为西安80经纬度坐标。

各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12月10日前,补充由专业测量单位盖章确认的上述
材料,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地热矿业权的预设,在本次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不再考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20日。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近年来,市国土局对全市地热水井计量设施进行了跟踪检查,在逐步淘汰了部分不规范计量设施的基础上,统一安装了一批远程计量表,有效地促进了对地热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更全面实现对地热水资源开采的实时监控,保证地热水计量的正规化和常态化,按照《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采地热水资源,必须安装远程计量表。

采、灌两用的地热水井,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远程计量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安装地热水远程计量表。

二、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由政府部门出资,并由经我局确认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安装。

地热水开采井的远程计量表安装在开采井井口,地热水回灌井的远程计量表安装在回灌井井口,并保证所有的地热水全部经过远程计量表计量。

地热水开发利用单位有保护好地热水远程计量表的义务,地热水远程计量表安装好后,不得随意改变地热水管道线路、破坏地热水远程计量表及远程监测设施。

三、地热水远程计量表发生故障时,须在3日内及时告知我局确认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新,由此产生的地热水日开采量按发生故障前1日的开采量累计计量;超过3天不报或因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地热水日开采量无法计量的,一律按照该泵额定流量24小时开采予以计量。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12日。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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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
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
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
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
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
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
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

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
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
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
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

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

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
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
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
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

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
度不得高于30℃。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
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采计划
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
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8月28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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