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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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一资源,保护地球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地热资源管理的背景地热资源是指地下岩石中的热能,可以通过地热发电、供暖和温泉等方式进行利用。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对环境友好,并具有可持续性。

然而,地热资源的利用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措施,以保护资源并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地热资源管理的原则1. 可持续性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2. 环境友好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不能对环境造成过大的破坏,应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公平公正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

4. 法律遵循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三、地热资源管理的措施1. 资源评估与规划:对于地热资源进行评估,确定资源的分布和潜力,并制定相应的开发规划,合理配置资源。

2. 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地热开发利用的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开发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对地热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减少违规行为。

5. 资源税收政策:制定地热资源税收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成本,鼓励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

6. 信息公开与参与:加强地热资源信息的公开和共享,鼓励公众参与地热开发利用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四、地热资源管理的案例1. 冰岛:冰岛是地热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非常严格。

冰岛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了地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条件,对地热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2. 美国:美国地热资源管理较为成熟,通过建立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地热资源的规划、开发和监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0001)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0001)

【城管办法】盖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营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供热企业,是指利用热源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盖州市城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盖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我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的监督管理,优先发展以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优化配置供热资源,推广和采用建筑节能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装备,提高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节能减排的原则,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热能,发展集中供热。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道。

第七条新建供热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供热工程配套费。

供热工程配套费,由市财政委托集中供热企业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供热工程建设。

利用供热工程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公共资产。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不准建分散供热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部门逐步进行集中供热改造。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指地球内部积聚的热能,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

由于其广泛分布和潜在的高能量利用效率,地热资源逐渐成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能源之一。

然而,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规定,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首先,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应着重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满足未来世代需求的能力。

对于地热能的资源利用,管理规定应确保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从而保证地球内部的热能可以持续供应。

这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开采限额和监测机制来实现。

其次,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应包括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地热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水文循环、地下水位变化以及地热排放等环境影响。

管理规定应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制定合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测和管理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要求开发者建立地热能开采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热点区域过度受热和环境污染。

第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需确保公平竞争。

在地热资源的开发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和高效利用。

管理规定应设立透明的招标和许可程序,确保每个开发者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资源开发权。

此外,规定还应建立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开发者的产能和技术标准,避免垄断和低效利用。

另一方面,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包括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措施。

地热能作为一种新兴的能源形式,仍然存在很多技术挑战和潜在的创新空间。

管理规定可以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开发者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开发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此外,规定还应积极引导资金和资源向地热能领域倾斜,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最后,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也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地热能作为一种全球性能源,其开发和利用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潜力。

各国可以通过开展共同研究和技术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进步,共同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规定可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学术界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框架和机制。

辽宁省盖州市双台温泉地热赋存成因及地热开发

辽宁省盖州市双台温泉地热赋存成因及地热开发
现状, 为合理 开 发利 用地 质 资源提 供依 据 。
[ 关 键词 ] 地 热赋 存 成 因 ; 现 状 分析 ; 地 热开发
[ 中图分 类号 ] T V 2 l 1 . 1 2
[ 文献 标识 码 ] B
[ 文章 编号 ] 1 0 0 4—1 l 8 4 ( 2 0 l 4) 0 2—0 0 3 6—0 3
0 1 4年 3月 第2 3 6卷 第 2期
Ma r . , 2 0 1 4
Vo 1 . 3 6 N0. 2
辽 宁 省 盖 州 市 双 台 温 泉 地 热 赋 存 成 因及 地 热 开 发
高 海 英
( 辽 宁省第 五地 质 大 队 , 辽宁 大石 桥 1 l 5 l 0 0 )
辽 宁省盖 州 市位 于 渤海 辽 东 湾 东 岸 , 辽 东 半 岛 中 南部 地
其 他断 裂切 穿 主体 或 被主 体 构造 所 限 制 。区 域 内 , 构 造 断 裂
展 布方 向 , 主 要为 北 东 、 北北东, 其 次 为北 西 向 , 加 之 历 次 剧
区, 依 山傍 海 , 地 理位 置 十分 优越 。该地 区物 产 丰 富 , 是 东北 的著 名 的水 果之 乡 。随着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 人 们 物 质 文 化 生 活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 旅游业和新型农业的兴起 。 开 发利 用 地
接 部位 。 区域地质 构 造活 动 频 繁 而且 剧 烈 。太 古代 末 , 北北 东 向新 华夏 构造 数 条并 列分 布 , 隐伏 于 下辽 河平 原 内 。 中生 代 以来 , 燕 山运动 构 造 活 动 尤 为 强 烈 , 同时岩浆侵入活动 卜
中生 界侏 罗一 白垩系 中一酸性 喷 出岩 类 及其 少量 的燕 山期 花 [ 收稿 日期 ] 2 0 l 4—0 1 —0 4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xxxx市矿藏资源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可以经济地被人类所使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含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行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地质环境监测安排担任树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作业。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相关范畴、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担任地热资源判定作业。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从统筹规划、综合使用、开发与维护偏重的准则。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阅览完好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阅读吗?。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根据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

第九条经勘查的热田或者单热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条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内蒙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0-10-15【实施时间】2000-10-15【时 效 性】有效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利用、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或溢出地表的流温在25℃以上的地下热水、热汽水和温泉。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地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地热资源。

第六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用于商业经营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地热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开发、有偿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地下岩石热能进行供暖和发电等用途。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地热资源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地热资源管理现状地热资源是一项重要能源,利用地热能减轻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具有环保、可持续的优势。

然而,目前地热资源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规划和统一标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其次,地热能发电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和合作,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再者,地热资源管理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地热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制定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可以明确资源开发利用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开发者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同时,规定还可以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此外,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发展效益。

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内容1. 资源调查和评估: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地热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明确资源储量、质量和可利用性等指标。

2. 资源开发准入:对于准备开发地热资源的企业,需要经过准入审批,包括技术能力、资金实力和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评估。

3. 开发利用标准: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开发过程中不损害环境,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弃物和热能的利用,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5. 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制定评估指标和周期,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资源税收和补贴政策: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7.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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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盖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营口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合理开发出来的热能,温度在25 C (含25 C)以上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采、侵占、破坏和浪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供应、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地热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热管理办公室),地热管理办公室下设经营公司;地热管理办公室经授权负责全市地热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是负责地热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的主管部门。

地热管理办公室依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依法
编制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第六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得开采权后,方可成为地热资源开采人(以下简称开采人)。

开采人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服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
划。

符合规划的开采人必须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不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一律依法取缔。

第八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各项费用的收缴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
征。

第九条开采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接
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地热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初向开采人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
标。

开采人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人必须按规定向地热管理办公室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水质等资料。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
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集中供给,并提高地热资源利用
率。

第十二条开采人必须安装地热水使用计量仪表。

地热
管理办公室负责计量仪表的安装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开采人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
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开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
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依法取缔或报废的地热井,必须由地热管理
办公室审批,地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封闭;维修地热井,必须
报地热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使
用。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开采权。

确需转让地
热资源开采权的,必须经地热管理办公室同意并上报。

第十七条凡需利用地热资源的应当在地热管理办公室
办理手续,并在地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限量内使用,不得自
行提取地热资源或者向其它用户转供。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需要停用、
注销或者变更的,应报地热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地热资源收费标准。

地热资源的收费标准按温度、用途、用量三项指标确定,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条收取费用的使用。

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凿井、管网铺设及维护、地下水的补给、缴纳水资源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地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向使用者统一配送温泉水,需要新装、改装或者增加供水设施的,户外管网由地热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单位负责设计、安装;户内管网由使用者自行设计、安装。

用水户室内管网设计方案应报送地热管理办公室备案。

使用者的入网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地热区内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日常生活用水,禁止将地热水用于采暖、养殖、种植、景观用水和清洁冲洗用水。

地热管理办公室应提供满足生活生产需求的、且符合标准的自来水。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国土、水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废水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

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C (含30 C)。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地热管理办
公室报请市国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开采权,擅自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采计划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开采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保护区内堆放垃圾、随意排放废水或污水的,责令清除、消除隐患,并处罚款。

(七)超计划用地热资源超20% (不含20% )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仍不改正的,取消用地热资源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的,拒
绝、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责地热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
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开采地热资源,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地热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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