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W章 第4条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行为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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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守则

市场行为守则

市场行为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章。

2、市场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坚守岗位,履行份内义务。

3、不得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

4、市场人员自觉维护市场的声誉和形象。

5、市场不得有酗酒人员。

6、市场提倡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7、市场任何人不得损害物品,不得无礼冒犯他人。

8、市场不得高声播放器乐、有声广告。

9、市场不准乱倒垃圾和废弃物。

10、市场的栅栏、标记、告示牌等设备,不得随便移动、损坏。

11、保守国家和市场秘密。

12、市场管理人员按规定着装,衣着整洁,注重个人外表修饰与卫生。

13、市场管理人员以诚待人、以善交友、文明管理、尊重他人、接受监督。

14、市场内不得打架斗殴,严禁打牌、赌博、下棋、随意串岗。

15、对形迹可疑人员和不法活动,要提高警惕、防止破坏,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16、对突发事件和事故,不要慌乱和逃离,应冷静地进行紧急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22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C卷 含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C卷 含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题C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操纵市场的行为,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所禁止的。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是()。

A.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B.出售并不持有的证券C.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D.以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2、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B.董事会C.职工代表大会D.监事会3、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股东()。

A.以个人名义提起直接诉讼,追回抽逃出资B.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追回抽逃的出资C.只有追回抽逃出资D.无权追诉4、下列不属于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修改公司章程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首席信息官的任职条件的有()。

A.从事信息相关工作20年以上,其中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B.从事信息相关工作10年以上,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

D.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6、下列有关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可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C.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除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不包括()。

刑法辅导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辅导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核⼼⼀⽅⾯注重各罪构成标准(⼀个数额犯、⼀个⾏为犯、三个危险犯,其它都是实害犯),另⼀⽅⾯是对第149条⽣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掌握,其有两层含义:⼀是⽣产、销售,从第14l条⾄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中作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销售⾦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即将获得的销售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注意: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额达到刑法第⼀百四⼗条规定的销售⾦额三倍以上的,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产销售假药罪:此罪是危险犯。

,就本罪⽽⾔,是否⾜以严重危害⼈体健康,也不⼀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

只要⽣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

(其中假药指冒充的药和没有取得批号的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指⾜以造成轻伤害以上损害结果,例如假的急救药或有毒的假药,例:⽣产的假药如果不会危害⼈体健康,如果销售数额达到5万,只能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3)⽣效销售劣药罪:此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注意此罪和⽣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4)⽣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此罪是危险犯。

(5)⽣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为犯,注意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例:投毒⽅法偷别⼈的⽺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属于牵连犯,从⼀重。

) (6)⽣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此罪是危险犯。

2、⾛私犯罪(这⾥所说的⾛私,不包括⾛私毒品) (1)⾛私犯罪中,注意⾛私不同的对象成⽴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私⽂物罪与⾛私贵重⾦属罪中,该⾛私⾏为与其他⾛私犯罪中的⾛私⾏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法出⼝(境)的⾏为,⽽不包括⼊⼝(进⼝)的⾏为,即⾛私⽂物与⾛私贵重⾦属的⾏为是⼀种单向⽽⾮双向的⾏为。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民法典第七编《不正当竞争》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民法典第七编《不正当竞争》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以下六种:1.误导商业行为2.捆绑销售行为3.恶性竞争行为4.不正当获利行为5.不正当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不正当竞争》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除影响等。

同时,第三人在其需求被侵害人维权时,协助其取得证据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协助。

四、“社会公序良俗”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地位民法典第七编《不正当竞争》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社会公序良俗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社会公序良俗也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总之,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规范。

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能够促进市场行为的合理有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考点《商法》_0

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考点《商法》随着各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陆续展开,作者特地为大家准备了最新事业单位考试必考题库中各考点常考高频试题,并按照考点分类编写,方便大家根据各地招考简章公布的考试大纲及自己的实际情况查漏补缺,强化复习。

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您定能够金榜题名,实现您的梦想。

1、单选题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

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某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A: 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B: 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C: 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D: 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有效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2、多选题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B: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C: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适用国务院的规定D: 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参考答案: ACD本题解释:【答案】ACD。

解析: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民法典中的不当竞争规定

民法典中的不当竞争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之一,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民法典中设立了一系列关于不当竞争的规定。

不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下面将从我国民法典中的不当竞争规定入手进行论述。

第一,我国民法典对不当竞争的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虚假宣传,误导他人;排除、限制竞争,垄断经营市场;恶意抢夺他人客户;损害他人商业秘密。

这些界定为不当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虚假宣传作为不当竞争的一种常见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他人。

虚假宣传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了干扰和误导。

因此,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明确禁止的态度。

第三,排除、限制竞争和垄断经营市场是不当竞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也被视为不当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第四,恶意抢夺他人客户是一种典型的不当竞争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抢夺他人的客户。

该规定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客户和市场份额,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恶性竞争的出现。

第五,民法典还强调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

这一规定保护了经营者的商业机密,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中的不当竞争规定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业领域频繁出现,危害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规范商业领域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阻碍、妨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模糊界定,便于维护商业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禁止的。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利用虚构事实、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严重干扰市场秩序。

民法典对虚假宣传作出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2.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有悖商业伦理,还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的禁止,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领域的监管,助力构建廉洁经营的商业环境。

3.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参与和发展。

民法典对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并对被垄断者进行了保护。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某个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还可以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助于维护商业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四、民法典的补充作用与规范虽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所规定,但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补充和衔接,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宏观层面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使商业领域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始终是一个严重威胁,损害了正常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该法典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以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特征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欺骗市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2.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强调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而不是依靠产品质量、服务等合法手段进行公平竞争。

3.损害他人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会侵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商品质量等。

二、《民法典》中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款详细列举了1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抄袭他人商业标识等,对这些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补偿义务: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方除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名誉修复与抚慰金:对于针对个人名誉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请求侵权方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名誉修复,并可以请求赔偿抚慰金。

4.竞业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对方存在竞争关系的活动,以保护原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为了更好地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环境的公平与秩序,《民法典》在不正当竞争规定方面做出了以下努力:1.建立行政、民事双轨制度: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民事救济途径,强化了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力度。

2.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者,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包括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停业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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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W章第4条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行为规则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71W章第4条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行为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571W章第9条稳定价格行动中期及之后的披露
(1)在根据第7(1)(b)条行使或局部行使期权而购买或认购或同意购买或同意认购任何有关证券后,稳定价格操作人须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出公开宣告(不论由或代有关的要约人或稳定价格操作人发出),述明依据该次行使或局部行使该期权而购买或认购或同意购买或同意认购有关证券的数目,以及事后可在该期权的任何未行使部份下供购买或认购或同意购买或同意认购的有关证券的数目。

(2)在稳定价格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稳定价格操作人须确保发出载有附表3规定的资料的公开宣告,不论该宣告由或代有关的要约人或由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发出。

第571W章第10条对稳定价格行动的限制
(1)稳定价格操作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
(a)在厘定该有关证券的要约价时,该有关证券或获得该有关证券的权利的市场价格已是或可合理预期是非真实的价格;及
(b)该稳定价格操作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市埸价格之并非真实,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任何人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或本条例第XIV部的罪行的任何行为。

(2)稳定价格操作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
(a)有关证券是债务证券;
(b)该等债务证券可转换为权益证券或授予购买该等权益证券的权利;及
(c)转换、购买或认购的条款仍未是公开宣告的标的。

(3)凡─
(a)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或其有联系者在与关乎有关证券的要约有关连的情况下,具有向要约人购买或认购有关证券的期权或其他权利;及
(b)该期权或权利可在首次公开宣告日期后及在稳定价格期间内或之后行使或引用,则除非已在有关的要约文件中披露该期权或权利的存在及其主要条款,否则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在以上情况下,不得就该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

第571W章第11条稳定价格行动中的定价限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是在附表2第2栏指明的时间或情况下作出,则在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基本稳定价格行动的过程中,稳定价格操作人不得就该有关证券而以超过在该附表第3栏中相对于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情况之处指明的价格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

(2)第(1)款的禁止不适用于就债务证券而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

第571W章第12条稳定价格行动的管理
(1)就稳定价格操作人须确保就他已采取或将会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而言─
(a)第8及9条指明的披露的规定已获遵从;
(b)(凡有关证券在或将会在认可证券市场或海外证券市场交易,或透过或将会透过使用有关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交易,而营办该认可证券市场的认可交易所、该海外证券市场的营办者或获授权提供该服务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规定须就可能在稳定价格期间就有关证券采取的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获得知会)该规定已获遵从;及
(c)在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为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而由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委任作为其代理人的任何人遵从本规则的适用规定。

(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2)除非稳定价格操作人─
(a)已设立第13条所规定的纪录册;及
(b)已就较早前在与有关的要约有关连的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达成的所有交易,遵从第13条的纪录规定,否则不得在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就任何有关要约而采取的任何稳定价格行动的过程中,除就有关要约而委任的稳定价格操作人外,任何人不得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

(4)稳定价格操作人可根据以下条款委任任何人作为其代理人,以在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
(a)使代理人向该稳定价格操作人负责的条款;及
(b)使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就该代理人的行为向他人负责,犹如该行为是该稳定价格操作人作出的条款。

(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有关要约的稳定价格期间,稳定价格操作人不得以主事人身分,与他根据第(4)款委任的就有关的稳定价格行动而代他行事的任何代理人,就关乎该稳定价格行动的任何有关证券订立任何交易。

(6)如在交易时,稳定价格操作人及代理人均不知道或并非理应知道其对手方的身分,则第(5)款不适用。

(7)就第(5)款而言,“交易”(dealing) 并不包括由稳定价格操作人以主事人身分发给它根据第(4)款委任的代理人指示,以在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就任何有关证券提出任何买盘或达成任何交易。

第571W章第13条就已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备存纪录
第4部
稳定价格行动纪录册
(1)稳定价格操作人必须就本规则根据第3条而适用的有关证券的每项要约,设立及备存纪录册。

(2)稳定价格操作人必须确保第(1)款所提述的纪录册载有即时或就每个营业日逐日更新的以下各项资料─
(a)根据第12条委任的所有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每名代理人的委任条款细节;
(b)该稳定价格操作人就每名代理人所规定的一般性参数(包括初步稳定价格),以及有关参数的通讯、更改及撤销日期及时间;
(c)在稳定价格行动过程中达成的每项交易的细节,包括─
(i)有关证券的种类;
(ii)有关证券的单位价格;
(iii)在交易中的有关证券的数量或总值;
(iv)交易的日期及时间;及
(v)交易的对手方的细节;(d)有关证券的分配细节(受要约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获分配数额);及
(e)不属为就本规则附表2第2项厘定价格上限而由该稳定价格操作人或按照他发出的指示而以高于当时的稳定价格的价格达成的交易的细节(限于稳定价格操作人所知的范围内)。

(3)纪录册必须─
(a)备存于香港;或
(b)能够在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收到根据第14条有权查阅该纪录册的人的取览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被带往香港或在香港重组。

(4)如有关的纪录册并非以英文或中文备存,则须能够在第(3)款所提述的48小时的期间内被转换成为英文或中文。

(5)有关的纪录册必须在稳定价格期间终结后,保存至少7年。

第571W章第14条查阅纪录册
(1)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凡就任何有关证券采取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该有关证券的任何要约人可在有关的稳定价格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藉向有关的稳定价格操作人给予书面通知,查阅根据第13条备存和维持的纪录册。

(2)第(1)款并不使要约人有权查阅第13(2)(c)(i)、(ii)、(iii)或(iv)条所描述的细节以外的纪录册的其他部分。

(3)在不影响第13(3)条的原则下,稳定价格操作人须于要约人根据第(1)款通知他要约人拟作出查阅后的合理时间内,将该要约人根据第(2)款有权查阅的纪录册的部分,提供予该要约人查阅。

(4)证监会可在随时查阅及复印纪录册,而在不损害第13(3)条的原则下,稳定价格操作人必须向证监会或获证监会为有关目的而以书面授权的人士提供该纪录册。

第571W章第15条海外稳定价格行动
第5部
杂项条文
(1)任何人如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
(a)为防止有关证券在海外证券市场的市场价格下调或减少其下调幅度,而就任何有关证券作出任何行为;
(b)就任何有关证券作出任何符合附表4指明并由该附表指明的团体或主管当局订立的条文的行为;及
(c)就任何有关证券作出与该等证券的要约有关的行为,而该要约是受附表4指明的该团体或主管当局所属国家(或国家内的州、省或地区)的法律所管限并且是按照该等法律作出的,则就本条例第282(1)及306(1)条而言,该人须被视为是为(a)段所提述的目的及符合本规则的其他适用的条文而作出该行为。

(2)附表4指明的条文按其不时有效的版本而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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