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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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主要从事土地开发、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业务。

2010年,甲公司拟在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标,乙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

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施工,合同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二、案情简介2011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

乙公司同意暂停施工,但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属于擅自变更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1)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为开发商提供房屋销售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销售推广,开发商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服务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与经纪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经纪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开发商尚未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法律依据(1)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房屋销售情况不佳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因此,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经纪公司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销售该地块上的住宅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面积、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

二、案情概述1. 房屋面积问题: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经专业测量,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约5%。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面不平整等。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3. 交付时间问题: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催促,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未完善”为由解释,但购房者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的住宅。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通过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经营电子产品多年,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

乙公司成立于2018年,与甲公司经营同类型电子产品。

2. 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低价倾销策略,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导致甲公司产品销售受到严重影响。

3. 乙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但乙公司置若罔闻。

三、法律分析1.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采用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停止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停止侵害。

本案中,法院应判决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

3.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应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

2.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等。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股东乙、丙、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丙,丙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

2012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

此时,丁向甲公司提出收购乙所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并提出以80万元的价格收购。

乙同意丁的收购条件,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丁向乙支付了80万元股权转让款,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丁名下。

2014年,甲公司破产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丙、丁对股权转让款发生争议,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而丁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

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时,已获得其他股东乙、丙、丁的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股权转让手续合法有效。

因此,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且双方已履行了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因此,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款。

2. 乙方于2019年7月1日向甲方交付了货物,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辩称,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故不应承担责任。

4. 甲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因此,乙方作为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甲方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甲方应在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产与销售儿童玩具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玩具,该产品外观设计、功能、材质等方面与原告产品几乎一致,但价格却远低于原告。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该产品由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与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应获得何种赔偿?三、案例分析1. 关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对其产品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产品设计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原告对其产品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

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具有以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1)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被告的行为具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性质。

被告通过生产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以低价销售,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3)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受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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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
经执行查明:刘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02 年12月诉至沾化县法院,沾化县法院在审理期间查封 了上述房产,并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主文为:1、王某 于2003年4月12日前给付刘某欠款80000元;2、逾期不 还,以查封的房产作抵押,作价处理后归还刘某。调 解书生效后,刘某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沾化县法院也 一直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该房产也一直没有办理产 权过户手续。另查明,该房产现在由被执行人王某对 外出租,仍由王某对房产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2020年4月15日
【案例分析】特殊债权的优先性
1999年,经新沂市人民政府批准,新沂市兴安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在该市第二农贸市场南侧开发金三角 二期工程。同年9月4日,新沂市拆迁办公室向兴安公司颁发了 房屋拆迁许可证,证号为拆许字(99)第35号。2001年5月13日, 兴安公司与索胜芝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其中一份),协 议约定给索胜芝回迁安置北沿街西头第一单元门朝东楼下门向 北营业门面房85 m2,安置价每平方米680元。兴安公司与第三 人贺苏梅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将金三角二期商品房1号楼门面 1号房(即2001年5月13日协议中约定安置给索胜芝的房屋)以 546834.50元的价格出售给贺苏梅。2002年5月10日,双方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价格为499636.36元,贺苏梅交清了该房 款。
2020年4月15日
2、本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的认定:
构成表见代理的第二个要件: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此构成要件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 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职业 特征、假象的隐蔽程度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表明:相对人C银行并非善意无过失, 甚至存在一定的恶意:
2、本案中双方均未对该船的资料进行详细研究,均把 废船误认为可使用2年的旧船,双方主观上存在过失导致对 合同标的物认识的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
2020年4月15日
二、本案如何处理:合同被撤销后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 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 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9日,城建局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 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 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 协议书》,股份公司从200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将 ‘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 经营。”同时,城建局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 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 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 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 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 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 布户外广告。广告公司以金龙宾馆未经其同意擅自在上述买断路段 范围发布广告,侵犯其独家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金龙宾馆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4月15日
二、B公司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本案关于表见代理客观要件的认定: 表见代理的客观构成要件:在无权代理法律关系中,存
在是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在本案中, B公司在以A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出具了A公司 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 权证及贷款证。上述对任何一个公司而言至关重要的资料的 存在,无疑在客观上形成了B公司具有申请贷款权的表象, 足以任何一个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
(1)对于A公司的首次大额贷款,C银行没有按照《贷款通则》 关于首次大额贷款的规定,要求A公司提供经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也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办法》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的规定, 要求B公司提供A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决议书。该事实表明, C银行在审查A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
兴安 公司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索胜 公司
2020年4月15日
买卖合同 过户登记
贺苏美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 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 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 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 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该法律的实质为,将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一种特种债权, 并赋予其物权优先效力,即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其理由 在于,但被拆迁人实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 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被拆迁人丧失的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 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房屋则是尚未建成或易地购买的房屋,这 本身对被拆迁人就是不公平的。同时,对于绝大多数的被拆迁人 而言,房屋是其安身立命之本,是其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被拆迁 人失去的是其赖以生存的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是吉凶未卜的期待 权,这直接影响其生存的基本人权。
2020年4月15日
【评析】 一、本案中B公司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书,并提供该公 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 使用权证及贷款证。其真实意思是为了办理翠竹园小区的 整体转让过户手续而非委托B公司申请贷款。所以B公司的 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3)C银行接收B公司以500万借款偿还贷款利息的行为, 不仅违反金融法规“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的禁止性规 定,还可以推知B、C之间可能存在主观串通的可能。
四海公司即拒绝向和龙公司付款,向法院起诉称:和龙公司用废 船顶替旧船,隐瞒真相,属于欺诈,本合同无效。和龙公司辩称:在 合同签约谈判过程中,我方已向对方出示了该船的全部资料。对于船 的详细情况,我方也不了解,不存在欺诈。何况该船能从俄罗斯开到 大连,应该还能使用,退一步讲,还可以拆船买钢铁和金属。
2020年4月15日
1、返还财产:
因双方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应当首先返 还财产,但四海公司已将船转卖,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 应当将所得得买船款返还给和龙公司;和龙水产公司应当 将预付款15万元返还给四海公司。
2020年4月15日
2、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但四海公司的过错更大。
(1)四海公司作为专业的海运公司,在取得资料后,有 足够的时间详查该船的真实情况,并根据合同价格和当时的市 场行情,做出判断。但该公司疏于缔约注意,盲目签约;(2) 四海公司在俄方交船时(验收标的物阶段),未按合同规定查 验商检证明等有关资料,违反合同法158条“买受人收到标的 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盲目签收。致使和龙公 司失去了向俄方索赔的机会,这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 (3)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四海公司擅自转让标的物;
【评析】 一、本案中双方的合同属于欺诈还是重大误解?
本案属于缔约双方共同疏忽过失导致的“重大误解”。
1、由于俄文中“废船”一次即可翻译成“废船”又可 翻译为“旧船”。和龙水产公司没有经营船舶的经验,与俄 方签约时即把“废船”误认为“旧船”,基于同一过失心理, 由于四海公司签约。但是,和龙公司在签订合同已经将“扎 哈洛夫号”的俄文原文资料交给四海公司,从该资料中所放 映出来的也应当发现该船为废船,所以和龙公司主观上无欺 诈的故意。
2020年4月15日
(2)在B公司向银行贷款所出具的文件中,包括A公司和B 公司签订的《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B 公司根据A公司提供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和保证翠 竹园小区的交接”。根据该约定,C银行完全应当推知该抵押 存在瑕疵:如是以A公司为产权人提供抵押,则属于无权处分; 如是以B公司为产权人提供抵押,则应当以B公司为抵押人而非 A公司。因此,C银行在办理该抵押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
后B公司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向C银行 申请贷款3500万。B公司向C银行出示了与贷款有关的上述资料 和《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并以该小区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 保。之后,B公司将3500万元中的500万元偿还银行的贷款利息 外,其余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其它债务并宣布破产。C银行起诉 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2020年4月15日
【案例分析】重大误解和可撤销合同
99年4月,吉林和龙水产公司与大连四海公司协商由和龙公司 通过外贸商口用食品换取俄罗斯海洋捕捞船“扎哈洛夫号”一艘。 和龙公司将该船的图纸、外形照片、船上物品清单等俄文资料交给 了四海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产品捕捞船(旧船);吨位2000吨; 单价400万;99年7月末到大连港交货;质量要求以原始材料为准, 凭商检证明验收;异议期限为9月底。99年8月25日,双方在大连交 接捕捞船,经大连海关实地考察,认为该船已丧失再航能力,令四 海公司拆船。四海公司将该船拆除折价178万卖给福建某公司。
【案例分析】物权的性质和原则
2000年4月13日,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某股份公 司作为乙方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 协议书,约定将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 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10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 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协议订立之日起10年内, 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 发布权。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 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 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 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协议签订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 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2000年初金龙宾馆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 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后,金龙宾 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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