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 合同纠纷特殊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但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地不得排除对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 专属管辖权的特殊规定:以下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a) 物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 股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发案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d) 侵害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不正当使用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商标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e) 声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件由享有声誉权、荣誉权的人住所地或者被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约定的争议提交到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管辖涉外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规定。
根据该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1. 外国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3. 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在合同中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时,就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
而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当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我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当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或者买卖合同具有明显的外国因素时,我国法院可以管辖。
3.专属管辖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法院。
涉及知识产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也会产生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住所地的确定:对于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有时会存在疑问,特别是在跨地区或跨国家的情况下。
此时,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能涉及到跨国领域,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在一些情况下,被告或者原告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转移案件管辖权。
此时,法院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请求,做出适当的裁决。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应用在具体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具体裁决。
当A公司与B公司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A公司总部设在北京,B公司总部设在上海,而交易发生在广州,此时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A公司与C公司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对外经济贸易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导读: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来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是按照合同涉及到的标的额来计算的,对于不超过一万元的,收取50元。
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该优先按照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怎么算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标准如下:1.对于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的费用。
然后如果超过了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一般按照2.5%进行交纳;2.对于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那部分,则会按照2%进行交纳相应费用;3.如果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那部分,是会按照1.5%进行交纳的。
三、合同纠纷怎么写答辩状答辩状是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是您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您所认为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
其目的是,使法官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很清楚的知道您对本次诉讼的态度,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实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
找法网提醒您,答辩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内容是针对起诉状,提出自己认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即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1. 概述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当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需要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2. 买卖合同的管辖原则2.1 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合同履行地。
2.2 被告住所地原则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3.1 跨境买卖合同对于跨境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没有选择,那么根据国际惯例,可以由卖方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2 网上买卖合同对于网上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4. 管辖法院的确定4.1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选择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4.2 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4.3 依法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5. 结论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取决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 注意事项在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以免在纠纷发生时产生争议。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合同履行地原则: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则以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被告住所地原则:如果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3. 协议管辖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4. 专属管辖原则: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如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有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标的额大小,买卖合同纠纷可能需要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
6.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 管辖权转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为了案件审理的便利,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给其他法院。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综合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1. 总则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管辖地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地规定,是指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地规定如下:(1)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如果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那么根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如下:(1)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
(3)如果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有争议,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特殊情况(1)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那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交通工具,那么交通工具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那么货币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 结论买卖合同的管辖地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履行地点,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 法律适用在确定管辖地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住所地不同,但在我国领域内签订和履行合同,则适用我国的法律确定管辖地。
7. 境外合同的管辖地对于境外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024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法律如何规定的

2024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法律如何规定的一、2024民法典中劳动合同终止应如何给员工赔偿一、民法典中劳动合同终止应如何给员工赔偿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损失的规定主要是: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公司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订立的,转移房屋所有权、设定房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原则如下:1. 合同签订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合同中约定了签订地,则该签订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合同履行地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3. 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住所地不同,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4. 特殊情形(1)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涉及境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涉及多个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首先提起诉讼的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争议解决方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问题可能会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他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概述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成交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如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0年7月,乙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双方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二、“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本案中,水电四局与中车公司签订的《新疆哈密东豪卓成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款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约定的内容看,尽管约定时,哪一方为原告尚不确定,但一方因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原告方住所地”则是明确确定的。
中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所在地即为原告方所在地。
当然,不排除类似约定情形下,出现双方分别向各自所在地起诉的情况,但这种冲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并不会导致约定无效。
由上,案涉管辖约定不存在无效之情形。
依据管辖之约定,本案应由提起诉讼的中车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亚洲铝业公司与泛海公司就涉案《铝锭长期购销合同》产生的争议“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起诉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的约定具有法律依据,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四、“由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41号:《投资协议》第14.2条约定“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署地或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在当事人签字页中载明该协议签约地点为“农发行陕西省分行”,其所在地为西安,该协议甲方即农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本案当事人管辖条款所约定的两个管辖地点均明确具体,且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农发公司可任择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联公司关于管辖条款约定不明确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地域管辖约定不明确,可按级别管辖往上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即使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但只要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按照有效处理。
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仅约定了某一地域的法院,可以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往上确定具体的法院(上级法院相对于下级法院而言是唯一的),但不能按照级别管辖的标准从上级法院往下确定具体的法院(一个上级法院对应的下级法院一般有多个,特殊情况除外)。
如约定“由天津市的法院管辖”,而该案恰好应当由天津高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本案由天津高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有效;如该案仅达到天津基层法院的管辖标准,由于天津基层法院有多个而无法确定具体的法院,该管辖协议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法院。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当事人已约定某一具体基层法院,纠纷发生后超出该院级别管辖标准,是否一律以违反级别管辖而认定无效呢?这种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该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地域管辖是明确的。
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80号:本案诉争《钢坯供货合作协议》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在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有效。
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八千余万元,超过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地域管辖的约定,依照本院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八千余万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达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六、送货地等实际履行地点不属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3号: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
安居宝公司起诉请求浩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安居宝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安居宝公司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34号:《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产品定布合同》上写明了签订地点和送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签订地点或是送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
铜陵亚麻公司起诉请求新美艺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铜陵亚麻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铜陵亚麻公司所在地。
七、“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16号:(本案中原告诉求质量差价损失及违约金)本案争议标的是交付家具的行为,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天骄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27号:就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久益公司诉杨梅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久益公司诉请杨梅山煤矿支付剩余货款,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杨梅山煤矿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久益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应当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故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就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杨梅山煤矿诉久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一案,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久益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该义务的久益公司一方住所地,即安徽省淮南市。
八、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按主合同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423号:《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就本案而言,厦工公司基于其与润通公司签署的《厦工产品经销协议》以及各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或担保承诺函提起本案诉讼,显然系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形,依法应当根据主合同即《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确定本案的管辖。
至于上诉人李超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主张本案不应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系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误读。
实际上,即便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即由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厦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厦工公司的住所地是在福建省厦门市,本案依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明确。
九、约定既可申请仲裁又可向法院起诉,法院管辖约定不必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云南铜业与金链德公司签订的《阴极铜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该条款约定了仲裁或诉讼两种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系“或裁或诉”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契约,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符合现代民事纠纷合意解决机制的价值理念。
因此,应根据当事人在约定条款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条款中仲裁或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分别作出认定,约定部分无效的,并不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