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2023-11-06•引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和不足目•结论录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其中,法律的儒家化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特点、影响等方面,以期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比较不同时期法律的特点和变化,总结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战争和政治斗争不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社会动荡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影响尊重人权儒家思想强调尊重人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儒家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重视礼法儒家思想强调礼治和德治,认为礼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作业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奉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
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乱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
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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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朝代更替频繁,每个新朝建立后都要在前朝的基础上修订、制定新的法律,持儒家思想的大臣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将儒家思想糅杂到法律里。
通过长期的过程,儒家思想得以在系统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比较系统地吸收到封建法律制度中去;儒臣们对法律的注释更侧重于立法解释,他们对法条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内容越来越丰富,体系也越来越精密,儒家化的法律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成果突出表现在“八议”的入律,“官当”的出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等。
“八议”之说最早源于《周礼》“八辟”。
“以八辟(法)丽(附)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准五服治罪,始于晋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废除。
此外,改周之“八辟”为“八议”,直接入律,“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晃钳答”。
《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
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制度的滥筋。
?(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到了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准乎礼”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特点。
指导思想上维护封建三纲、更多的条文由礼而来、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礼教“义理”等使礼与律融为一体。
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
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认为“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服刑以为助”,“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
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定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自从隋唐时代起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之后,中国社会的各项制度和中国人的一言一行无不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其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今天的我们不但要从中汲取有益的成分,也要摒弃那些封建糟粕,使得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
(一)法律儒家化的积极影响?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会了十分积极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
从秦汉至明清,无论朝代如何更替,中国社会的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都处于一种超稳定的状态。
这种社会的超稳定系统的存在不得不归结为作为宗教精神般的儒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土壤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推动封建社会的满荣做出过重要贡献。
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
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诚如完备的封建法制成为盛极一时的大帝国。
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作用。
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二)法律儒家化的消极影响?从长远看,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的隐蔽性的严重理由也在封建社会后期越发不可收拾。
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开的走向反面,加之其行为之过火,造成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阻力。
首先,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开的走向了主观化。
这样的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客观但无疑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巨大影响。
而“原心定罪”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
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
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
而这“讲礼不讲理”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民智难开。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贪腐。
而今日中国若要富强,则必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摆脱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缚,主张“天下为公”、维护民主共和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方可振兴自强。
参考文献:
[1] 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2] 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