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

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

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的思想固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礼法思想融合。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

规范性的影响。

2、突出重刑轻民。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礼法界限模糊。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逐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2、“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3、“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

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4、“人治”理念的影响。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这就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是君主一人之治,以一人代替上天治理国家。然而,人治往往具有很多弊端,最终也是人亡政熄。中国儒家化法律所确立的人治观念对当今推行依法治国仍然还有很大的破坏力。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维护形成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中国的伦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渐形成,并经过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贯彻实施,法律推动和促进了伦理道德的形成,并最终形成了稳定的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为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形成,为后世法律的演变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同时,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五、结语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方面,便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自从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从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中可见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历史选择的过程不是随便完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充满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我们应该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历史选择过程中看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利用这一规律去指导我们探索历史上的其他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从历史中获得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教训。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凯.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10.6.

[2]李定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端[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3]陈强.中国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J].大江周刊:论坛,2011.1.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 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 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

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 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 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主要内容为: 1.礼治论 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

(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 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 “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这类思想与我们今天法律思想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相通的,也是现今法律价值应有的内容和含义。 现代的法的价值走向多元化,主要包括秩序、公平、自由、效率等等。但是,“以人为本”仍然是现代的法的价值的本质所在,我们这里所谈论的法的价值是说法律对特定主体所需的满足情况及该主体对法律的评价。[1]当今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立法工作必须以人民的自由发展为根本宗旨及目标,法的价值也是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谋求人性解放。 2.“德治”与现今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代法律儒家化开端与背景 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是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的原因在于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后,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修养生息为主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已没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从西周至汉代,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 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 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 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 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 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 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 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 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 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 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 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 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朝代更替频繁,每个新朝建立后都要在前朝的基础上修订、制定新的法律,持儒家思想的大臣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将儒家思想糅杂到法律里。 通过长期的过程,儒家思想得以在系统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比较系统地吸收到封建法律制度中去;儒臣们对法律的注释更侧重于立法解释,他们对法条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内容越来越丰富,体系也越来越精密,儒家化的法律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成果突出表现在“八议”的入律,“官当”的出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等。 “八议”之说最早源于《周礼》“八辟”。 “以八辟(法)丽(附)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准五服治罪,始于晋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废除。 此外,改周之“八辟”为“八议”,直接入律,“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晃钳答”。 《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 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制度的滥筋。 ?(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到了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准乎礼”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

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的起源过程中,法和刑为主要内容,刑和法是相通的。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的礼,经过夏、商、周的不断发展和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而且它也有法的强制性。礼是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的,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礼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引发思考的原因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具有深远影响,现代社会与其说是重视孔子,倒不如说是重视他的学说,换言之,是重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要研究孔子的贡献和作用,应该从其所生活的时代源头来寻找,从其思想渊源来分析,从而进一步探索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学习中国传统文化中孔子学说的精髓,以古鉴今,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立法,提高依法治国效率。 二.孔子的核心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孔子生活的时代是春秋晚期,他直接继承的,就是“郁郁乎文哉”的周文化。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和“礼”,即“仁者爱人”和“克己复礼”,仁礼之道具体派生出家族主义,而家族又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秩序,由此可见,其影响不可小觑。 1.“仁”对我国古代法律的作用 孔子的“仁”,贯彻给我们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恕”字。我国古代历代王君也正是意识到了仁义和宽恕的贡献,才使得当时的法制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西周的“有德”就是得民心,针对商纣王乱刑无辜,周朝的法制思想转变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统治者应当崇尚道德并以之教化民众;所谓

“慎罚”就是在适用刑罚时要态度审慎,以达到保护臣民的目的。没有仁的法治是不能长久的,法家思想指导下的商鞅变法对“法”穷尽其用,虽说起初很成功,最终却落得个身死国灭。历史的见证无不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仁义道德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巨大贡献,这里的仁德思想与我们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贯彻的以人为本理念也是一脉相承的,真正做到以史为鉴,才能更好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礼”对我国古代法律的作用 “礼”亦是孔子的儒家学说中极为重要的思想。义在其中,义体现为礼,礼是人内心的义的具体实现形式。一方面,礼是统治者根据人民面临的实际生活状况也就是“中”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礼就是“中”的哲学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礼,尤其是周礼,是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要想领会中国传统法律的本质,就必须明白礼仪是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所在。在中国法律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许多“礼”的内容也逐渐融入其中。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吕侯制刑,礼与刑成为当时两大部门法。礼是调整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诉讼各方面的综合大法,刑是定罪量刑的法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三.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儒家思想的历史价值 1.以汉代为例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 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家庭是儒家 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继承法也注 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儒家思想强调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 会和谐的重视。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 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 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 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 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儒家化的法 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这使得中国 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

献社会。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深深扎根,并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 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另一方面,在刑罚方面,秉持儒家思想的宽恕、超峰的执行方式,尤其是在古代死刑普遍的情况下,能够改善判官决策的公正性、公平性,更减缓了因刑罚错误带来的社会动荡和不公。 总的来讲,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法合一的思想也为古代法律体系的渐趋完善和人文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及渗透。儒家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一种思想体系,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可以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价值观和制度建设产生的积极影响来进行。儒家强调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的道德修养以及实现社会和谐。儒家思想具有“仁者爱人”的观念,对于法律的执行更加关注人的本质和尊严,注重通过教育来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从而减少对法律的过度依赖。另外,儒家强调顺应自然、和谐稳定的思想也对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正面的影响。儒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倡导礼法制度,使得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君主的权威和统治,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从这一角度来看,它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制度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现代性,更加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可以从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限制和不足来进行。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等级和尊卑的观念,强调个人服从集体,注重等级关系和分工配合。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可能对法律执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强调尊卑秩序,法律对于下层社会人民的保护不足,权势阶级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具有优势。另外,儒家思想充分肯定了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和统治理念,削弱了法律与道德的独立性,使得法律更依赖于儒家思想的指导。这使得法律的存在和力量主要依赖于统治者的意志,而不够体现社会的多元和公平。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也应考虑到其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和不足。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思想。经过后来儒家学派不断地发展和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我国传统思想的主流思想,儒家道德思想也逐渐成为我国法律思想的主流思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为具有统治地位的思想。 一、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穆,编次其事。① 孔子逝世之后,孔子的弟子对孔子的思想不断的发展,至战国中后期,儒家学派又分立为八个小的派别,即战国儒家八派。其中我们最熟悉的就是以孟子为代表的“孟氏之儒”,孟子的主要思想是“人性本善”的理论,以及施行“仁政”、“王道”的政治理想和“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等。 秦朝时由于实行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到压制。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②不过由于秦朝的短暂,使得这部分儒生能够为后来建立的汉代服务。 到了汉武帝时期下诏征求治国方略,董仲舒在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的主张,受到了汉武帝的赏识。随后,汉武帝推行了一系列崇尚儒学的措施,从而确立了儒学思想的统治地位。 二、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渗透 1、汉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 (1)秦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 西周之前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神权上。到了西周,确立了宗法制。周王,诸侯,士大夫,卿和平民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礼是当时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规范,具

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三个特点。规范性指的是当时有专门从事礼的官员,并且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则来规范各个阶层的行为。《左传·隐公元年》里,姜氏因喜爱小儿子希望将小儿子的封地封在京城,但是祭仲说:“都,城之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③可见当时对礼的要求之严格。国家意志性指的是礼体现的是血缘宗法制,是当时周进行统治的基础。国家强制性指的是违反礼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春秋时期,周王朝衰微,各诸侯国征战不已。此时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样的做法否定了中国“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战国时期在法律方面的主要成就集中在魏国李悝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其后,商鞅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来到秦朝,受到秦孝公重用,最终主持了改变中国历史的商鞅变法。 (2)秦朝的法律 在法家思想的主导下,秦从一个边陲小国发展到后来的统一六国,并且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秦朝建立之后,仍然依靠轻罪重罚管理国家,并徭役赋税不断,最终导致了秦末农民起义。 2、西汉立法情况简介 西汉建立之初,国家凋敝荒凉、经济萧条,国力虚弱,汉高祖遂采取道家“黄老治术”、“无为而治”的理念治理国家。后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恢复,政权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复杂化,刘邦令萧何重修法律。萧何制定了《汉律九章》,亦称《九章律》。 汉高祖倚重儒生,让儒生参与法律的建设。在惠帝、吕后、文帝时,以“约法省禁”为原则,相继废除了起草的一些法律。汉武帝时,董伸舒开创了以经义断案的先例。后来春秋经义在实际上成为了当时的一种法律形式。 3、汉律的儒家化 (1)道德法律化 谈到道德法律化,必须首先分析儒家思想里有哪些具体的道德。而分析当时的儒家道德,必须首先研究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的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包括:第一、针对中央集权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第二、针对加强君权需要,提出“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和相应的儒家道德观点。第三、针对土地兼并现实,进一步发挥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限田、薄敛、省役。第四、针对为人处世标准,提出“三纲五常”,提倡孝道。 除了实体法,汉代根据儒家经典进行判决的做法也是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一个体现。在当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 建设的影响 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

核心原则。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 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 调整社会关系。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 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还要在法律教育中注重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让公民逐渐形成具有法治观念的公民意识。 总之,儒家礼治思想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中国法治建设不仅要抓住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问题,而且要促进人们的道德建设,使法律制度更好的发挥社会调节和规范的作用。只有这样,中国才能走出一条更具文化传承的法治之路,实现国家的长足发展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根底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开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开展至隋唐时期 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构造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乱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那么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仁义礼智信〞,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那么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智〞那么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那么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在那个思想动乱,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 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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