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作者:黄庆华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1期[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
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5月9日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直至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为中华法系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受儒家学说影响,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发展缓慢;法律儒家化带来的的司法独立问题;“无诉”传统更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无诉引言在封建时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华法系成为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
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同化,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伦理道德特征。
儒家学派从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边缘学派,到秦始皇时期的大举焚书坑儒,再到西汉汉武帝时期新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并左右法律的发展轨迹,儒家学说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充满曲折和传奇的过程。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总体以汉代春秋决狱为开端,即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正统学说,在法律层面上众多儒学家开始引经作注,从此儒家经义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其立法直接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
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律疏议》的完成成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标志。
法律儒家化主张的“德治”“礼治”和“人治”等为中华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其影响有好有坏,值得细细去分析,且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辩证对待。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渐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
儒家重视伦理道德,主张“亲亲尊尊”、“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等。
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2023-11-06•引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和不足目•结论录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其中,法律的儒家化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特点、影响等方面,以期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比较不同时期法律的特点和变化,总结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战争和政治斗争不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社会动荡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影响尊重人权儒家思想强调尊重人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儒家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重视礼法儒家思想强调礼治和德治,认为礼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中国法律儒家化后的发展——浅谈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有 仁 义 中和 之 谈 , 不 越 日常 道 德 之 际 ” 而无 论 是 先 秦 原 要 ,
一
、
中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 历 程
自汉代 春秋决狱 开始 ,中国法律走上 了儒家化 的道 路。 所谓法律 的儒家化 , 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 、 法令 , 使封建法律 具有 了伦 理法的性质 , 即以儒家思想 为
个 社 会 生 活 中特 别 是 在 调 整 人 与 人 之 间 权 利 与 义 务 的分
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 , 就是通过 引经决狱 ,
引 礼 入 律 的方 式 , 儒 家 思 想 贯 彻 到 立 法 、 法 、 法 的 整 将 司 守
个法律 实施过程 中, 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 的 、 民事的 、 婚姻
制度化 与法律伦理化 的精神层 面的认 同 , 理学统治下 的法 律意识被否定 。 而科举制度下的教育又阻碍了职业 法学 家
的形 成 , 终 建 立 起 了 儒 教 国家 ( ae f 0fc s因 而 , 最 as t n C nui ) t u 理 学思 想 对 中 国的 法 律 发 展产 生 了极 为 深 渊 的影 响 。 过 通
立法 、 律 , 注 以及 司法 实践 中定 罪 、 刑 的指 导 思 想 和基 本 量
儒还是两汉后经董仲舒改造 的注疏经学 ,以及魏晋玄学 , 甚至包括有唐一代的 “ 异儒” ,唐太宗崇 尚儒学 , 等 “ 以统治 华夏。 然其所谓儒学亦不过承继南北朝以来正义义疏繁琐 之章句耳……明经一 目仅 为中材 以下进去之途径 。 盖其所 谓明经者 , 限于记诵章 句 , 止 绝无意义之 发明” 总之 , , 形式 相当粗糙 , 内容荒芜疏 阔 , 仅仅作为一种 “ , 术” 并没有在 整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作业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奉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
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乱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
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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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
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
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墨家的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
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
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
但遗憾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
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
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
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
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
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的思想固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法律的特征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礼法思想融合。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突出重刑轻民。
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礼法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逐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2、“无讼”思想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
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
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
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3、“仁政”思想的影响。
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
“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
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
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4、“人治”理念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这就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是君主一人之治,以一人代替上天治理国家。
然而,人治往往具有很多弊端,最终也是人亡政熄。
中国儒家化法律所确立的人治观念对当今推行依法治国仍然还有很大的破坏力。
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维护形成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
中国的伦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渐形成,并经过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贯彻实施,法律推动和促进了伦理道德的形成,并最终形成了稳定的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为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形成,为后世法律的演变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同时,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五、结语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方面,便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自从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从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中可见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历史选择的过程不是随便完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充满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
我们应该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历史选择过程中看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利用这一规律去指导我们探索历史上的其他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从历史中获得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教训。
主要参考文献:[1]王凯.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10.6.[2]李定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端[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3]陈强.中国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J].大江周刊:论坛,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