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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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税务总局出台《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9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出台《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9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出台《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9月1日起施行税款缴库退库是税款征收和纳税人缴纳过程的自然延伸。

目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电子方式,已经与传统手工方式并行,成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常用的业务处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大大提高了税款缴库退库效率。

税款缴库退库直接涉及纳税人资金权益,影响国家税收政策效果。

电子缴税退税是否安全可靠?发生系统故障是否需要纳税人承担责任?应退税款是否及时准确地退还给了纳税人?征纳双方也常被这些问题困扰。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明确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基本方式、基本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征纳双方忧虑和担心的问题将得以避免,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将更加安全。

据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以来,国家制定了20多项税款缴库退库规范性文件,但岗责设置、业务方式、业务流程、基本业务要求等还不够系统,可能出现职责不清、衔接不紧、流程不畅等问题,加上税款缴库退库业务调整较多,近年POS 机刷卡缴税、税款网上划缴等信息化办税业务大量增加,部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还不完全适应,处理不好有引发征纳矛盾隐患,并影响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税务总局从2011年起,全面梳理税款缴库退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意见,形成了以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环节为主线,涵盖国库对账、监督管理等业务的《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明确了办理程序,细分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各方职责。

该负责人表示,《规程》显著特点是强化了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约束,不仅规定了税款缴退库凭证、种类、方式、期限、复核职责和内容、资料报送,以及税款调库、国库对账等工作,更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与制约机制,确保税款安全、完整、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由国家金库深圳市罗湖区代理支库(代理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以下简称“罗湖支库”)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所辖各征收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所辖各区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

具体内容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和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五条罗湖支库根据银发〔2005〕387号文规定,分别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待结算财政款”科目下各开立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代缴库税款专户为:“账户名称:待缴库税款,账号:819808206108535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代缴库税款专户为:“账户名称:待缴库税款,账号:819808141308535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由此可见,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一是时限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

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

比如某企业于1998年和1999年连续2年都多缴了8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一直没有发现,该企业2002年6月份发现时已累计多缴了税款176万元,于是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定,由于该企业1998年的税款结算已超过3年,只能退还其1999年多缴的88万元的税款。

又如,一家企业1996年多缴了3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于2001年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办理了退还手续。

二是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3.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股)留存。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二、税款退还中应注意的事项1.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还有应退税款的,可按抵扣后的余额退还,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以后纳税期的税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银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4.11.04•【文号】财库[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库[2004]1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海关系统所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并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的,经海关核实后,在退付多征税款的同时,还应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

应退利息按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

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以收款银行办理收款业务的时间为准)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为保证应退税款和利息及时、准确地退还纳税义务人,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以及原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确认后,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负责将“收入退还书”、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2)以及原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送达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国库收到海关提交的“收入退还书”以及相关凭证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的有关规定,在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审核办理,并将应退税款及利息直接退至退税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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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第十条(主管部门及职责)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成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税款缴库第十一条(缴库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凭证开具事前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第十三条(缴库方式)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手工缴库流程)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缴缴库两种形式.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第十五条(手工缴库要求)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入库;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办理滞纳金缴库。

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办理税款解缴入库;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库。

第十六条(电子缴库流程)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 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划缴入库处理方式)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划缴协议)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十九条(滞纳金特殊情况处理)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但应当查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待缴库税款专户缴库)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或“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商业银行,指定商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税款退库第二十一条(退库凭证及方式)《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第二十二条(应退税款处理方式)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退还,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将应退税款抵缴本期或下期税款。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或抵缴.第二十三条(退库对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原则上应当直接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退给非原纳税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退库申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

第二十五条(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与纳税人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文书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退库事前审核)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

退税申请审批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包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资料移交清册、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第二十七条(退库流程)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由税务机关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库账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第二十九条(现金退库)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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