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西藏当兵退伍退休政策

西藏当兵退伍退休政策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国内的边疆地区之一,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施,西藏当兵退伍退休政策也逐步完善和落实。
本文将介绍西藏当兵退伍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以使读者能够更全面了解并了解这项政策。
一、西藏当兵退伍政策概述西藏当兵退伍政策是指在西藏自治区服役期满后,退役士兵享受的各种权益和待遇。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退伍之后,士兵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优待和照顾,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1. 退役安置在西藏,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到相对稳定的退役安置政策。
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可以选择继续从事军事或警务工作,也可以选择转行到其他行业从事相应工作。
政府会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支持措施,以帮助退役士兵顺利安置。
2. 住房保障退役士兵在退伍后也可以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
政府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3. 教育和培训退役士兵在退伍后还可以继续接受教育和培训。
政府会提供教育补贴和资助,让他们能够继续深造或提升自己的技能,以增加就业竞争力。
4. 医疗保障退役士兵在服务期满后,享受到与现役军人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这包括在西藏当地的医疗机构享受优先看病和免费医疗服务等待遇。
二、西藏退伍士兵退休政策概述西藏退伍士兵退休政策是指退役士兵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各种退休待遇和权益。
退休后,他们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和社会福利,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1. 养老金退伍士兵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数额将根据个人服役年限和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
退休后,他们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以确保经济收入的稳定。
2. 医疗保障退休士兵在退休后仍享受与现役军人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政府提供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贴等福利,以确保退休士兵可以在医疗方面得到及时的照顾和救助。
3. 社会福利退休士兵也可以享受到其他各种社会福利待遇。
这包括但不限于福利津贴、休假制度、文体娱乐活动等,以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023年退役士兵教育政策

2023年退役士兵教育政策
退役士兵补贴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由省退役士兵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
1、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高等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读成人高校本科;高中或同等学历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读成人高校专科。
2、退役士兵补贴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由省退役士兵事务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
3、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享受加分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20 分投档。
4、退役士兵可再选择一种教育培训方式,可选择复学或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
5、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凡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规定的,各级财政在标准内据实补贴学费、培训费,按规定标准补贴食宿费并发放奖学金。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应参加适应性培训(不低于80学时,
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总学时50%),集中培训期间资金(培训费、食宿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7、参加退役士兵事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
培训费和食宿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16000元。
补贴资金由退役士兵事务部门在标准内据实拨付给承训机构,承训机构不得向培训对象发放任何补贴。
退伍军人补贴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退伍军⼈补贴的新政策是怎样的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兵享受⽼年⽣活补助⾝份认定⼯作。
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年退役⼠兵,从2016年1⽉份起,按照每服⼀年义务兵役,每⼈每⽉发放15元⽼年⽣活补助。
⼀、退伍军⼈补贴的新政策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兵享受⽼年⽣活补助⾝份认定⼯作。
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年退役⼠兵,按照每服⼀年义务兵役,每⼈每⽉发放15元⽼年⽣活补助。
本次认定⼯作实施对象的⼈员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 农村和城镇⽆⼯作单位⼈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54年11⽉1⽇后⼊伍;2.2016年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即1956年12⽉31⽇之前出⽣,以为准);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 城镇和参加城镇职⼯⼈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54年11⽉1⽇后⼊伍;2.年龄60周岁及以上;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4.核算时未将该军龄计算为或领取城镇职⼯养⽼保险⾦时军龄没有视为缴费年限。
该项活动将从2015年8⽉3⽇起,于9⽉30⽇结束。
符合条件并在1956年12⽉31⽇前出⽣的⼈员,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以本⼈户籍所在地村居为单位,个⼈提出申报。
⼆、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津贴、离队当⽉剩余天数伙⾷费和离队下⽉伙⾷费、⾃主就业⼀次性退役⾦、退役⾦、退役养⽼保险补助等。
2.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伤病残退役的军⼈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残疾附加保险⾦、分散安置的⼀级⾄四级残疾军⼈、退役伤病残⼈员医疗⽣活补助费等待遇。
三、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1.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等150-200元,⼆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
2.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但最⾼不得超过1倍。
3.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是什么

⽼退伍军⼈补贴新政策是什么我们国家每年都有很多⼈去当兵,现⽬前当过兵的并且到了退休年纪的⼈可以得到⽼退伍军⼈补贴的,那么这个补贴是怎样发放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退伍军⼈补贴新政策是什么退伍军⼈养⽼⾦:⼀、基础养⽼⾦。
按复员退伍军⼈领取养⽼⾦当年的统⼀标准发给。
⼆、个⼈帐户养⽼⾦。
复员退伍军⼈军龄可按⼀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领取养⽼⾦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个⼈帐户储存额。
个⼈帐户养⽼⾦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
复员退伍军⼈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相同。
四、优待养⽼⾦。
养⽼⾦是对退伍军⼈晚年⽣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持。
在缴费年限养⽼⾦⽅⾯,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补贴问题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个“三⽼⼈员”补助的政策,“三⽼⼈员”是指⽼模范、⽼⼲部、⽼党员,今年把⽼军⼈也纳⼊了补助范围,由“三⽼⼈员”变为“四⽼⼈员”,其中⽼军⼈的补助条件是:1、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资的;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统筹的;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5、农村籍军⼈并且现在仍在农村⽣活的。
凡是满⾜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可享受210元的补助。
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数汗⽔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系列的退伍军⼈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在养⽼保险办理中,退伍军⼈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710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退伍军人二次安置的政策

退伍军人二次安置的政策
退伍军人是国家和军队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
军队退役后,应该给予合适的安置,以便他们能够平稳过渡到民生,并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在中国,退伍军人二次安置政策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退伍军人二次安置政策,是指对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这个政策旨在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社会保障、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帮助。
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的就业和创业,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以便他们能够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退役士兵可以选择参加管理、技术、营销、生产等各种工作。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鼓励退役士兵积极参与创业,推动他们发挥自身优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为其提供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服务。
在教育培训方面,政府部门要为退役军人提供各种教育培训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等。
政府部门还应该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以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总之,退伍军人二次安置政策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社会保障、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平稳过渡到民生,并继续
为社会做出贡献。
退役士兵个税政策

退役士兵个税政策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退役士兵走上了回归社会的道路。
在退役士兵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个税政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篇文章将介绍退役士兵个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帮助退役士兵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税务问题。
退役士兵个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在税前收入中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
具体免税额度的标准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退役士兵所得的军队福利补贴、抚恤金等,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个人所得税申报退役士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般来说,退役士兵需要将自己的所得情况进行详细的申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
此外,退役士兵还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预扣税和年终结算。
3. 养老金个税问题对于退役士兵的养老金,也有相应的个税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金是需要纳税的。
但是对于退役士兵,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定的税前扣除额度,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4. 离退休金个税问题对于退役士兵的离退休金,也有相应的个税政策。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的离退休金是需要纳税的。
但是在退役士兵满60岁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总的来说,退役士兵个税政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退役士兵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建议退役士兵可以咨询税务机构或者专业的财务顾问,以确保自己能够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退役士兵上大专政策

军人退伍读大专政策
退伍军人提升学历享受的政策有:
1、加分照顾政策
军人退役之后,如果想要参加学历教育,可以享受到加分照顾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退役军人不管是参加高考还是成人高考,或者是考研,都可以享受到加分政策。
与此同时,除了加分之外,军人参加高考和考研,还可以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待遇。
大家知道,同样是考试,在考试中能加分和不能加分,优势是不一样的,拥有加分优势的军人,更容易考上。
2、免试入学政策
军人在参加学历教育时,符合相应的条件,还可以享受到免试入学的政策。
比如,如果是一名军人,你想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不考试就能上学。
又比如,如果一名退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当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时,国家允许你直接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定向招录政策
军人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年华,用以保家卫国,当他们退役之后,参加学历教育的时候,如果和年轻人同台Pk,有可能拼不过年轻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鼓励高校实施单独招生计划,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单独进行招生。
同时,如果是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在考研时,也可以考定向招录计划,考上的机会更高。
4、免费和资助政策
退役军人除了在报考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优惠和照顾政策,在上学期间,也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免费政策和资助政策。
比如,国家规定,军人如果接受中职教育,不用缴纳学费,还可
以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支持。
又比如,军人退役一年以上,在参加高考时,考上了大学本科或大专,能够享受学费资助政策,同时,还可以享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资助。
如果考上大学的退役军人家庭条件困难,还可以得到生活费资助。
退伍退休老兵补助政策

十三、政策过渡与衔接
1.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的人员,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2.本办法实施后,新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助;
3.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后的过渡期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权益不受影响。
退伍退休老兵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伍退休老兵:
1.截止至本办法实施日期,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退伍老兵;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
3.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4.退役后,因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
2.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解答、申请指导等服务;
3.定期开展退役士兵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退役士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八、档案管理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2.退役士兵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结果、补助发放记录等;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4.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补助发放至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1.退役士兵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国家其他相关福利政策;
2.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政策的退役士兵,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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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
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
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
主要政策有: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
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
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
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
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
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
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鼓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
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士官又称志愿兵。
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
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
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
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
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
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
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
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
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
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