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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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唯心与客观唯心等概念

主观唯心与客观唯心等概念

主观唯心主义与客观唯心主义的区别客观唯心主义:唯心主义哲学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认为精神是世界的本原,是第一性的,但这精神不是某些个人的主观意识,而是存在于宇宙空间的一种神秘的、客观的精神。

客观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有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7年一公元前327年),他把这种“客观”精神叫做“理念”;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1770年一1831年),他把这种精神叫做“绝对观念”或“绝对精神”;中国南宋唯心主义哲学家朱烹(1130年一1200年),他把这种精神叫做“理”。

主观唯心主义则把主观精神、主观意志夸大为唯一的实在,当做世界的本原,当做第一性的、决定一切的东西。

他们认为,万事万物都是“我”的感觉、观念、意志、情感等等产物,没有“我”就没有世界。

中国宋代的陆九渊认为,“吾心便是宇宙,宇宙便是吾心”。

明代的王守仁认为,“心者,天地万物之主”,“心即是天”,“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

在西方,18世纪英国的贝克莱认为,“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存在就是被感知”,他举例说,苹果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而是人们看到一定的形状和颜色,闻到某种香气,尝到某种滋味,把这些感觉组合在一起,而后给这感觉的组合起个名字,叫苹果。

奥地利的马赫说:“物是感觉的复合”。

主观唯心主义因为夸大了个人意识的作用,把客观世界看成是主观意识的产物,必然走上唯心主义的道路。

主观唯心主义:唯心主义哲学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

它认为个人的精神(心灵、意识、观念、意志等)是世界的本原,是第一性的,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只存在于个人的心灵之中,或是个人心灵的产物,是第二性的。

主观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贝克莱(1684年一1753年),德国的费希特(1762年一1814年),中国的孟轲(约公元前372年一公元前289年),以及王守仁(1472年一1528年)等。

客观唯心主义是唯心主义哲学的两种基本形式中的一种;它认为精神是世界的本原,是第一性的,但这精神并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识。

关于客体世界_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

关于客体世界_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

《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9年第3期关于客体世界、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顾孟洁(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编译摘要:本文阐述了客体世界、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等的界说及其相互关系。

关键词:客体;主观概念;客观概念The World of Objects,Subjective Concepts and Objective ConceptsTranslated by GU MengjieAbstract: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meaning of the world of objects,subjective concepts and objective concepts.It explains als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concepts.Key words:the world of objects;subjective concepts;objective concepts一、关于客体世界应该认识到有两种由客体组成的世界,即:(1)客观(实存)客体的世界;(2)观念(思维)客体的世界。

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来划分和定义客体:a:客体a1:实存客体(real object)———为外部和内部感官所知觉的客体。

a11:意识上的实存客体———指作为意识内容的客体,如心灵过程、欢乐或痛苦的感觉等。

a2:超意识的实体———指意识之外的客体。

a111/a112:意识上和意识之外同时存在的客体———指在意识之中产生实在的现象,而又超越在意识之外的客体。

例如,园中为我所看见的苹果树。

a2:观念客体(ideal object)———指空间、时间及因果关系之外的客体。

a21:逻辑客体———具有逻辑真实性的客体,如“概念”。

a22:数学客体———具有数学真实性的客体。

a23:价值观客体———属于道德范畴的客体。

具体分析如下:(1)客观(实存)客体的世界是由多种客体构成的。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

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

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在哲学领域中,主观和客观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主观指的是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体验,而客观则是指独立于个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

这两个概念在哲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它们并不是完全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和相互影响的。

主观和客观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

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体验是基于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例如,一个人对于一幅画作的评价是基于他自己的主观感受和审美观念,但这个评价也会受到画作本身的客观特点和艺术价值的影响。

因此,主观和客观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并相互影响的。

在哲学中,有一些范畴可以被称为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例如,真理可以被看作是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真理是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同时也需要个体的主观认知和体验来加以理解和认识。

只有当个体的主观认知与客观存在相符合时,才能达到真理的认识。

另一个例子是道德价值观。

道德价值观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范畴。

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念是基于客观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

个体的主观判断和行为需要符合客观的道德标准和价值体系,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和正确的。

此外,美学领域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个体的审美观念和主观感受是基于客观的艺术作品和美的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

个体对于艺术作品的欣赏和评价需要考虑到作品本身的客观特点和艺术表现力,才能达到真正的美的感受和体验。

综上所述,主观和客观是哲学中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

一些哲学范畴,如真理、道德价值观和美学,可以被称为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在理解和认识这些范畴时,我们需要既考虑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体验,又需要基于客观存在和客观事实进行思考和分析。

只有在主观和客观相互补充和相互符合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世界的本质。

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作文

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作文

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作文
众所周知,客观性和主观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著密切的关系。

首先,客观性指的是一种看待事物的方法,即脱离主见和偏见,直接从外部客观实际出发,以实证的方法来描述和揭示事物的现象,无论是仔细、冷静地思考,还是科学实验,都是客观行为的基础。

另一方面,主观性代表的是从内部出发,从INGP角度来判断事物的可能,它不同于客观性,而是倾向于根据自身的感受来了解事物,以客见其中可能性,这个概念源于人类主观情绪,并加以改良和发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

客观与主观是相互依存的,客观性可以帮助人们从客观的外部对象理解事物的本质,而主观性才是为了明确实践中所追求的结果。

必须全方位地掌握它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事物本质,从而更好地去应对复杂的问题。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

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

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

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

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

论美术作品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教案

论美术作品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教案

论美术作品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艺术作品是一种表达文化和情感的方式,其创作过程包括了创作者的个人经历、生活环境、文化背景以及对艺术的理解。

美术作品也同样如此,在其创作过程中,既有艺术家个人的主观意识,也有客观存在的元素。

如何在美术作品中理解和区分主观性与客观性?如何教授学生分析美术作品的客观和主观元素?本教案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指导。

一、什么是主观性和客观性?在美术作品中,主观性指的是艺术家的个人情感、感受和思想,通过对这些个人元素的表现来达到艺术作品的目的。

例如,画家画一张自画像,是为了表达他内心的情绪、情感和经历,并通过绘画技术和图像元素呈现出来。

与此相反,客观性指的是作品中能够被普遍理解和认可的事物,也称为事实性元素。

在美术作品中,客观性包括了作品的主题、色彩、构图、形态和技术等可对象化的元素。

例如,一个山峰画作品中的山峰和草木是客观存在的,而它们被表达的方式、构图和表现手法则是主观性的。

二、如何分析美术作品的主观与客观元素?当我们分析一幅美术作品时,应该先从客观元素入手,逐级推导出主观元素,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美术作品的创意和意图。

以下是一些分析美术作品的步骤和方法。

1. 主题和构图分析主题和构图是美术作品最基础且最重要的两个元素。

通过观察和研究画作中的主题和构图,我们可以分析作者的创作目的、情感和理念。

主题通常是作品所要表达的主要思想,可以从画面中的人物、场景或角色中推断出来。

构图则是画面中各个元素的组合方式,包括了画面元素的大小、形状、位置等,可以反映作者的审美和技巧。

2. 色彩和形态分析色彩和形态也是美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元素。

色彩可以通过颜色的明暗、饱和度、对比等来分析画作的色调和色彩变化。

形态则是画作中具有表现力的形状和空间,可以通过线条、形状、光影等来理解。

这两个元素往往也反映出了画家的个人风格和审美观。

3. 技巧和表现手法分析技巧和表现手法是一幅作品的表现方式和手段。

艺术家可以通过不同的技巧和表现手法来表达他们的创意和想法。

探讨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

探讨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

探讨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在刑法中,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持有的心态和态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主观故意的概念与特点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具体来说,主观故意要求犯罪人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犯罪人的意愿和动机。

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以自愿的态度实施犯罪。

2. 主观故意注重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主观意图。

犯罪人必须形成对违法行为后果的主观认识,并以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为动机,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3. 主观故意可以体现在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中。

直接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直接导致犯罪结果,而间接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不确定性较大。

二、客观故意的概念与特点客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明显的预见,并且对这种预见结果持有一种默认的态度。

客观故意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客观故意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情况来推断的,而不完全依赖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即使犯罪人声称没有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和情况本身却能证明其具备客观故意。

2. 客观故意注重犯罪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预见。

犯罪人应该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后果,并对这种后果持有默认的态度。

3. 客观故意是一种可推定或可认定的心理状态。

尽管犯罪人可能不会明确表达出其对于行为结果的意图,但根据其行为和情况可以推定其具备客观故意。

三、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的区别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在犯罪心理状态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从心理状态上看,主观故意关注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图,而客观故意则更加注重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可能带来后果的预见。

2. 从法律适用上看,主观故意通常适用于故意犯罪行为,而客观故意则通常适用于过失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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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关于认识的主体性在术语工作系统中的作用机制分析顾孟洁(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摘要论述了对客体的概念同认识主体的结构要素的关系以及对‚想象中的客体‛(ideal objects)建立统一概念的特殊难度;运用科学哲学的‚3w论‛以图解形式分析了认识的主体性在术语工作系统中的作用机制;提出了从主观概念推进到客观概念即实现术语标准化的基本途径和条件的若干见解。

1 引言概念,是思维活动的起点,是“思想的细胞”。

人类的认识活动,一般来说,是从感性发展到理性,通过产生概念、形成判断(提出命题)、进行推理和论证等一系列思维运动过程,经过综合化和系统化,然后建立起分门别类的知识体系的。

在这个过程中,对所考察的事物建立概念,由于这是理性思维的第一个环节,所以其准确、精当与否是至关重要的。

这就好比建筑工程对基石的平整度、建筑用砖的形状和尺寸有严格的要求一样。

作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的术语学,始终把明确概念(下定义是明确概念的具体手段)放在首要地位,就是为此。

但是,在一个专业领域中,要使众多的专业人员对同一事物建立起相同的概念,其实际难度比我们通常所预期的要大。

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常有的情形。

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概念离散现象”,即人们对现实世界中的各种事物(以及知识领域中的各种已有术语)所形成的概念,因事物的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以及知觉主体自身的不同素质等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或差异的现象。

具体地说来,就是:(1)“离散度”随事物性质的抽象程度的提高而增大;(2)“离散度”依事物的复杂程度、理解难度(“白箱”、“灰箱”、“黑箱”)而增大;(3)人(知觉主体)在个体素质上的千差万别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如习惯势力等)都可能导致概念离散。

[1]术语标准化工作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在于防止、减少以至消除概念离散。

为此,殊有必要就认识的主体性在术语工作系统中的作用机制加以专门的探析,以把握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并探索促使概念从主观向客观推移的途径和条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加速术语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武器。

鉴于术语学是一门建立不久的新学科,从事此项探索意味着要在学习、借鉴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作出大胆的创新。

2 概念的客观表现形态及其形成机制2.1 H.海涅的一句发人深省的名言著名的德国诗人和政论家H.海涅(1797~1856)在其名著《论德国宗教与哲学的历史》一书第二版前言中说:“目前这本书仅是一个片断,……我倒宁愿我能够让这本书从未出版过。

……然而箭一离开弦便不再属于射手了,言论一离开说话人的口,尤其是经过大量印刷之后,便不再属于他了。

”一个人的思想、观点,一经用文字记述下来,尤其在印成书籍出版发行广为传播之后,那些原本属于纯主观的思想、观点就被牢牢地“外化”成一种可以独立存在、并到处扩散甚至世代流传的“客体”,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上对人类社会产生影响(积极的或消极的或二者兼而有之)。

作为人类思想细胞的概念,同样也是如此。

个人的主观概念,可以在他的作品(信件、笔记或著作)中“外化”出来,而迄今世界上浩如烟海的辞书宝库,则正是人类的智慧(个人的和集体的)对形形色色“客体”所建立的概念被“外化”成无数信息形态的庞大“宿主”。

概念究竞如何从主观推向客观的呢?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但它们各有客观形态的存在方式则是不争的事实。

2.2 认识活动主体对事物的洞察力及其局限性H·费尔伯(H.Felber)教授在阐述术语学基本原理有关问题时明确指出: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概念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命题也是这样。

主观的概念和命题是精神现象的本质,概念和命题的内容则是客观的。

[2]从这一精辟见解,促使我们把术语工作系统中的本体论和认识的主体性两者结合起来进行思考,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

首先,概念作为指定一个客体并在观察者的头脑(思想)中描述它的一种思维结构[3],是认识主体(某个具体人,即前述的“知觉主体”,在讨论认识活动时,方便地称之为“认识主体”)在接受外界某一刺激物(客体)所发出的信息后,对该事物的本质属性(特征)加以把握并在思维中进行整合的产物。

它一开始就与认识主体自身的属性(主体性)密切相关,我们亦称之为“洞察力”。

所谓认识的主体性,是指由主体诸要素(神经系统结构、自我意识与需求意识、经验与知识、情感与意志以及实践活动等)所构成的主体结构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4]这是精神现象中最活跃的因素。

主观的概念开始只生成并贮存于个人的“脑海”中,这个主观的思维结构通过文字或符号的表述即可“外化”成具有客观表现形态的信息客体。

不过,在其内容上必然地带有认识主体的独特印记。

这种印记是同现实的认识主体的神经系统结构、意识结构、经验、知识、情感、意志及其实践活动的个性密切相关的;认识主体对事物的洞察力及其局限性,正是由上述种种要素决定的。

因此,主观的概念不容易~开始就真实、恰当地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尤其是对于一些内在构造和机理复杂的或性质比较抽象的事物,更是如此;即使对于一些属于“天才”类型的名人和伟人来说,亦不能免。

进而,基于人类活动的社会性,在专业团体中,不同的认识主体互相沟通,在诸个体之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通约性”(其中一些专家学者和权威的见解,更容易被大家所尊重和欣然接受),于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共识基础之上的更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即较合乎客观的概念(适当的定义表述和相应的术语形式)便产生了。

它们在通过“约定”之后,以辞书、专业词汇以至术语标准等形式形成其权威性。

但是,所有这些比起存在于个人思维中的主观概念来较合乎客观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需要经受实践检验并通过集思广益不断反复地加以修正,才能趋于完备。

正如A.爱因斯坦所说的:‚相信有一个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是一切自然科学的基础。

但是,既然感官知觉只是间接地提供关于这个外在世界或‘物理实在’的信息,我们就只能用思维的方法来把握它。

由此可知,我们关于物理实在的观念决不会是最终的。

为了以逻辑上最完善的方式来正确地处理所知觉到的事实,我们必须经常准备改变这些观念——也就是说,准备改变物理学的公理基础。

事实上,看一下物理学的发展就可以明白,它在历史进程中已经经历了影响深远的变化。

‛[5]这一点我们从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以及每一项科技进步的时代局限性上本已得到解释。

然而,由于那个“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对“人”而言),在地球上产生了愈来愈多的人类的精神产品——形形色色的出版物之后,除了原来所存在的“物质世界”之外,又增加了一个以出版物为载体、用文字和符号所传递的信息来体现其“存在”的特殊形态的“世界3”(详见后文),这样就使知觉主体的考察、研究对象更加丰富,并使人类的实际认识活动比我们一般所能想象到的远为错综复杂。

在这里,连A.爱因斯坦的“相信有一个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这句名言似乎也值得商榷了——比如:“UFO”是属于可以离开知觉主体的独立存在物么?而术语学研究,则正好在这里碰到了一显身手的大好机遇!2.3 对想象中的客体形成客观概念的特殊难度H.费尔伯继承了E.于斯特(E·Wuster,1898—1977)教授的研究成果,在探讨普通术语学(一译“通用术语学”)基本原理时曾提到一个观点是:“人生活在客体世界中,客体不同程度地独立存在于作为思维实体的人之外。

”[6]而他在TSTT'91学术会上发表的论文中阐述“客体论”时更明确地把客体分为实存的客体(real objects)和想象中的客体(ideal objects),并指出:实存的客体是可以被感知的,它存在于空间与时间之中,而想象中的客体则并不占有空间、时间和原因。

他并指出所谓想象中的客体多半可在逻辑学、数学和哲学中找到。

[3]注:H.费尔伯所称的“客体世界”较诸爱因斯坦所称的“离开知觉主体而独立的外在世界”有着不同的内涵。

后者是从物理学研究的角度对“物质世界”的慨括;前者则是对术语学理论与实践所及的领域的高度概括,而这一概括正好从根本上为解开“心物关系”的千古之谜引出了一条新的思路——运用由K.波普尔提出的“三个世界”理论来对术语工作系统作出本体论分析,并进而更为透彻地剖析“心物关系”,可以说是沿着“客体世界”的思路向前推进的必然结果。

对于认识主体来说,由于受到主体诸要素的种种局限,要想准确地把握那些实存客体(例如“光”、“电磁波”)的本质特征(即确立符合其实际的概念),需要不断扩充知识、反复实践(实验)和认真思索,并在“横向交流”中集思广益,这些已如前述。

而较此更为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则在于人的高超的思维能力(以发达的第二信号系统为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导致了在人所生活的“客体世界”中,想象中的客体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加——正如现今的各种辞书、专业词汇或术语标准中,存在着大量指称抽象事物的术语和语词那样。

而对“想象中的客体”,要把握其本质、确定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后作出恰当的定义表述,有时比对“实存的客体”更加不容易办到。

为了说明这一状况,不妨以“硬件”与“软件”为现实的例子。

电子计算机问世以来,在其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软件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硬件的增长速度,然而人们对什么是“软件”的理解反而比“硬件”更费力。

这是因为,硬件占有空间,可以直接触摸到,故容易描述它,而软件的形态既特殊又多样,且有从“狭义”推向“广义”之势,故要确切地表述其概念(内涵和外延)就相当困难了。

人类凭智慧和理性用想象的方式“制造”出来的客体,“存在”于许多领域,却多“不占有空间”,其所特有的抽象性和某种概括性又往往不能以简单重复来接受感官的观察和检测,致使人们普遍地感到对这类“客体”不易建立明确而又一致的概念(定义)。

这对无论是古人或今人来说是一种颇为尴尬和无奈的处境。

以下列举几个最常见的例子:例1,“标准化”和“规范化”。

关于“标准化”的定义,几乎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专家学者所提出的都不一样,连国际标准化机构(ISO/STACO)对它的定义也总是在不断地修正。

关于“规范化”,近乎是作为一个语词而不被当成专门的术语,从未有过统一的定义,人们往往是凭着“不言自明”去理解它。

在一些辞书中,通常是在“标准”和“规范”两个词汇之间采取循环式的定义。

例2,“政治”。

在社会科学领域里,“政治”是一个最重要和被普遍应用的术语,可是在迄今的所有辞书中根本没有见到称得上是权威的定义。

对所有的政治家来说,人们称呼他们本身就是凭着模糊性的概念行事;在政治家之间则往往见解相左,各行其道。

例3,某些中医基本术语。

如“阴阳”、“五行”、“风”、“湿”、“气”、“虚”、“实”等等,它们始终带有很大的模糊性和神秘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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