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统一工作安排,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3月9日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任免关于毛婷婷等10名同志职级晋升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任免关于毛婷婷等10名同志职
级晋升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职务职级并行有关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研究决定:
毛婷婷同志职级晋升为动能转换协调处一级主任科员
陈蕾同志职级晋升为信用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
李宪泽同志职级晋升为固定资产投资处二级主任科员;
宋洪鹏同志职级晋升为资源环境处二级主任科员;
陈新营同志职级晋升为高技术产业处二级主任科员;
张苹苹同志职级晋升为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苏世光同志职级晋升为发展规划处三级主任科员;
姜子乾同志职级晋升为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三级主任科员;
贾丽玉同志职级晋升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李超然同志职级晋升为人事处三级主任科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
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2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鲁财购【201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职能及工作实际,除已包含在省财政厅统一编制的《山东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外,制定我委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本部门目录已于7月17日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现予印发。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691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91号省教育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明确如下:一、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件,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招生的学生。
期间学校新增专业参照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新增的学科门类专业按照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规定的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执行。
二、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10000元;适用于2023年招生的学生。
三、本通知明确的学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在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高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财务管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3.山东体育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6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1日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纵深推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山东走深走实,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坚决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为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贡献泰安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牢固树立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一盘棋”意识,在先行探索上下功夫,在深化改革上闯新路,在创新创造上做文章,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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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山东省物价局
鲁价格发〔2006〕129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电价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山东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元的每千瓦时提高分,高于元的每千瓦时提高分。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对部分电价较低的地方小电厂的上网电价也作适当调整,具体水平另行公布。
(二)对2006年底以前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改造的青岛电厂1-2#、潍坊电厂1-2#、德州电厂3-4#、黄岛电厂3-4#、武所屯电厂3-4#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不能按期投产或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因投产时间不同或运行不正常产生的电费差额由省电网公司单独记帐,用作电价调节资金。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山东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调整为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山东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每千瓦时为分,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
同时,从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分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
原国家计委核定的每千瓦时分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山东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级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五、同意济南、枣庄两市实行城乡种类用电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每千瓦时在直供电价的基础上均加价分。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为分。
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对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只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分和分(含地方提取的移民资金分);城乡中小学
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他用电每千瓦时提高分,其中执行大工业电价的,采取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同时提高的办法,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由现行的11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0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由现行的元/千瓦/月提高到30元/千瓦/月。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趸售县销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山东电网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山东电网销售、趸售电价表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调整电价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经贸委,财政厅,水利厅,各有关发电企业。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一山东电网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附件二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元/千瓦时
2、山东电网趸售电价表
注:1、以上价格均含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分。
除直供农业生产及趸售结算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2、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分执行。
山东铝厂基本电费按本表执行,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元。
3、淄博、济南、枣庄用电价格实行城乡同价。
除居民生活、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各分类电价在以上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分、分、分。
4、居民生活用电趸售电价在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鲁价格发〔2002〕225号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分。
5、尚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市,农村分类电价水平同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