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本行背书转让,本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贴现受理第四条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本行确定。

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本行认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提供);(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行应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一、概述二、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办理资料准备(1)客户应提供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汇票号码、票面金额、到期日及出票人等信息。

(3)客户应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和合同文件等。

2.定价和签约(1)银行按照市场利率确定贴现利率,并告知客户。

客户可以接受或协商商定利率。

(2)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贴现合同并加盖公章。

3.审查与风险评估(1)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借款记录、财务状况等。

(2)银行应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保单等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贴现资金安全。

4.资金划拨(1)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贴现款项划拨至客户指定的账户。

(2)同时,银行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5.权益转移(1)贴现后,汇票权益由客户转移到银行,银行成为最终持有人。

(2)客户需按时向银行偿还贴现款项和利息。

6.汇票兑付(1)到期日当天,银行在汇票到期前一段时间通知出票人对汇票进行兑付。

(2)银行将出票人的兑付款项划拨至银行客户的账户。

7.转贴现(1)在贴现后,如持票人有资金需求,可向银行提出转贴现申请。

(2)银行将重新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汇票的真实性,并确定新的贴现利率。

(3)如审核通过,银行将重新划拨资金至持票人指定的账户。

三、风险防控要求1.贴现资金风险(1)银行需严格审核汇票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存在保单、伪造汇票等风险。

(2)银行需控制贴现资金金额,确保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进行贴现业务。

2.信用风险(1)银行需对贴现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借款记录、财务状况等。

(2)银行应注意贴现人的商业诚信度,避免出现逾期不还款等情况。

3.利率风险(1)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贴现利率,确保利率与风险匹配。

(2)贴现人需承担利率上涨可能带来的还款压力,提前做好风险准备。

四、附则本操作细则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确保业务开展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如有特殊情况,可在此细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

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其他银行持已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已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的条件
第三条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转出转贴现业务根据交易对手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五条转入转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转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 4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六)贷款卡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

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利率(日利率)×贴现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加计3天在途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第二章贴现业务的部门分工第八条总行票据业务部系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制定贴现业务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制度建设;(二)负责统一协调、平衡全行的票据业务营销;(三)负责总体掌握、监控承兑行授信情况,如承兑行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突发性变化,或贴现业务中出现拒付、纠纷等,应及时调整我行贴现政策,尽可能防范风险;(四)协助处理有问题票据资产的追索、保全工作(因结算原因造成的除外);(五)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手续的办理;(六)贴现票据的查询;(七)票据业务部应密切关注贴现业务的整体办理情况,并及时与系统核对,确保系统对贴现业务的正常反映。

票据业务部应设立贴现台账和《贴现对帐记录》逐笔登记已贴现票据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与结算中心核对前一日贴现业务发生额,经双人签字记录,确保每日账实相符;(八)票据业务部建立定期盘库制度,定时、不定时对结算中心库存票据进行盘查,每季至少一次,每次盘库情况、盘库结果以文字形式记载、保存,保证账实相符;(九)票据业务部应牵头进行票据贴现指导利率的制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召开利率定价小组会议(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部、票据业务部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制定票据贴现利率指导价并报经主管行长审批执行。

第九条结算中心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对经票据业务部初审、复审过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审,并对终审后的票据真实性负责;(二)根据票据业务部递交的经审批的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工作;(三)按照有价单证保管的要求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四)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及时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五)负责因结算原因造成的票据拒付款项的催收。

第三章票据贴现的办理第十条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

各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办票据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的分行及xx地区各支行营销的票据均交至总行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客户持有未到期票据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有效期内且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仅限于初次办理时提供);(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三)合法、真实、有效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四)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五)已加盖贴现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六)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方客户也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需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并在买方付息贴现凭证第三联加盖付息方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支行初审(一)审查贴现客户信贷资格,建立贴现客户信贷档案信息并将客户完整信息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二)审查客户提供的贴现业务所需跟单资料。

包括: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支行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支行客户经理应对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凭证上贴现申请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预留印鉴章、开户账号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支行对客户贴现票据及资料受理完毕后送票据业务部进行贴现业务办理。

支行送交票据业务部的材料如下:1.已加盖贴现人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或买方付息贴现凭证;2.已加盖贴现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3.银行承兑汇票原件;4.贴现人与其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5.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6.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需付息方客户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

第十三条票据业务部复审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接到支行递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相关资料时,需进行以下审查:(一)资格审查。

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基本贴现条件;(二)资料审查。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重点审查:合同双方签章是否清晰可辨、名称相符,发票的票号、密码区是否相符,有无发票专用章,无发票专用章的要用公章或财务章代替。

增值税发票要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能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审核的发票应让贴现客户提供发票原件进行复核。

按照贴现单位建立贴现发票台账,对发票进行逐笔登记,防止客户重复提供发票办理贴现业务;(三)票据审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纸张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用票据鉴别仪鉴别票据真伪;2.是否是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票样;3.票据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一年,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4.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清晰;6.汇票正面的签章,最低不能少于4个章,即出票人2个章,承兑行2个章(出票人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承兑银行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7.汇票号码是否变造,是否是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或其他非法汇票;8.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9.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10.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已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第十四条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初审合格后,与客户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尽快办理相关查询手续。

第十五条票据的查询按照《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持票人因其他原因不在我行办理贴现并要求取回票据原件的,必须由原持票人取回,同时应该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并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记录退票时间及退票理由。

第十七条票据查询确认后,开始办理贴现手续。

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经由两名经办人员审核,在审批书上签字后,一并将所有贴现资料上报领导审批,报批材料如下:(一)贴现凭证;(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三)《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四)查询查复书;(五)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人与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七)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在审核经办人员提供的贴现资料后,在贴现凭证和审批书上签字,然后报票据业务部总经理签字,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经主管行长审批后,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持审批书、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随同审核后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同送至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处,该工作人员按第三章第十三条票据审查的内容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审。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到票据业务部转交的《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后,先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符合规定的,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查贴现申请人递交的贴现凭证,核实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二十一条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票据、贴现凭证及审批手续等审核合格后,双方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账务处理及款项划转处理手续,待款项划转处理手续完成后,需在贴现客户的被背书人栏加盖“xx银行”名条章。

对未通过终审的票据办理交接后退回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联系客户退回票据,同时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记录退票时间及退票理由并由客户签收后方可退回票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