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拟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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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

三种拟制交付一、分类及含义交付是指标的物的转移占有。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过手”,即从甲的占有,转归乙的占有。

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

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二、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5条)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三、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第26条)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四、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7条) 占有改定,是一种标的物不实际过手的所有权移转方式。

具体地说,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让人实际占有,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对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发生占有改定的场合,除了买卖合同以外,同时还有一个合同存在。

如: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又签订租赁合同,由出卖人租用标的物,则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时,标的物即为买卖合同的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

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拟制交付,是指合同约定在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买方在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后,即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拟制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拟制交付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又称象征性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视为已经转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拟制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货币交付: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后,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2. 交付单据: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使用权凭证等单据交付给买方,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3. 交付权利:卖方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4. 交付义务:卖方将标的物的义务转移给买方,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

三、拟制交付的法律后果1. 所有权转移:拟制交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

2. 违约责任:拟制交付后,如卖方未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3. 侵权责任:拟制交付后,如买方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优先权:拟制交付后,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权。

即当标的物存在其他权利人时,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有权优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 买卖合同的解除:拟制交付后,如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相关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按照约定的时间转移。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都是物权法上的概念。

都是针对现实交付应运出现的变通交付手段。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它规定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同时,《物权法》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变通交付手段。

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交付的逻辑划分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特别是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写的上位概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是同一个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名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

第四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范畴,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范畴。

笔者较赞同第四种观点。

为了说明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范畴,我们有必要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概念、特征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所谓拟制交付即是指让与人以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是现实交付的一种变通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提单、货票、仓单、债券、股票等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的交付,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

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

例如在铁路运输途中的货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让与合同并交付了载货凭证,就视。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篇一:买卖合同ﻫ买卖合同ﻫ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ﻫ(一)不动产:登记ﻫ(二)动产ﻫ原则:交付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ﻫ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ﻫ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ﻫ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ﻫ【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ﻫ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ﻫ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ﻫ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ﻫ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ﻫ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ﻫ《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正文: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在商业买卖过程中,交付方式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交付方式的合理约定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提供一个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约定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第二部分:交付方式约定范本1. 交货方式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买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交货方式:a) 上门自提:买方在约定时间到卖方指定的地点自行提货。

b) 快递配送:卖方负责将货物通过快递公司送达买方指定的地址。

c) 公共承运:卖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2. 交付时间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

若无特别约定,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如若延迟交付,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并说明原因,双方可协商调整交付时间。

3. 货物数量和质量确认买方收到货物后,应立即进行数量和质量的确认。

若发现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应在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已对货物数量和质量做出了确认。

4. 损失风险转移货物的损失风险自交付起转移给买方。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受损方承担。

如若无法确定受损方,责任由后交付方承担。

5.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若买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6.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部分:结论买卖中的交付方式的约定对于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

本文提供了一个买卖中交付方式约定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当参与商业买卖时,双方应认真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方式,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双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调整,以确保其适用于具体的买卖交易。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发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我国民法理论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本条界定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性质和范围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第一类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实践中,交付的形式有哪些?交付是指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法律分析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这是占有转移的一种形式。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过程,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指示交付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方式和要求。

交付方式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交付方式的约定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买卖中的交付方式,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直接交付方式直接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方式简单直接,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近,或者货物易于搬运的情况下。

直接交付方式的特点是交货速度快,方便快捷,可以节约时间和物力成本。

另外,直接交付还可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直接交付方式时,双方可以更加安心和放心。

二、运输交付方式运输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通过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飞机等)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距较远,货物需要通过远程运输才能交付的情况。

运输交付方式的特点是能够解决地理距离的限制,实现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同时,通过运输交付方式,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可控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在约定运输交付方式时,应当明确风险的承担和责任的界定。

三、装运交付方式装运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装运到指定的港口或集装箱码头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大宗货物交易,涉及到多个运输环节和各种相关手续。

装运交付方式的特点是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海运、空运等不同交通方式的需求。

同时,通过装运交付方式,买卖双方可以减少交付环节的工作量和风险。

然而,由于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各种证件手续,装运交付方式的操作复杂度相对较高,需要买卖双方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分批交付方式分批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货物分批次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较大数量的货物交易,或者买方对货物有分批销售或分批生产的需求。

分批交付方式的特点是可以满足买方的分批使用或分批销售的需求,减轻了买方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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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拟制交付导读:拟制交付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

拟制交付是让与人将法定的物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

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载货凭证、抵押证券的交付。

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拟制交付的特征第一,拟制交付对象为物权证券。

证券为物权的表彰形式.物权则为证券的实质内容,二者表里如一。

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交易习惯上,交付仓单等证券即为交付物权本身。

“这些单证的交付和商品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广义上,物权证券仍是动产,但构成物权证券的物权则既可以是动产物权,也可以是不动产物权。

因此,交付物权证券既可能转移动产物权,也可能转移不动产物权。

第二,拟制交付是直接占有的移转。

所谓直接占有,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由于物权证券被让与人现实占有,直接让与受让人,故拟制交付为直接占有之移转。

第三,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还是其它,这涉及到如何对其定性问题。

由于在拟制交付中,物权被拟制在证券上,此现实交付与实物之现实交付异曲同工。

至于从交付对象是实物还是其替代方法角度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以示与实物交付有别,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由于通说将替代交付等同于观念交付,故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易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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