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风险转移

买卖中的交付方式与风险转移在买卖交易中,交付方式和风险转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买方和卖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明确约定交付方式,以及在何时和如何转移交易所涉及的风险。
本文将对买卖中的交付方式和风险转移进行论述。
交付方式是指卖方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的方式和方法。
常见的交付方式有实物交割、送货上门和电子交付等。
首先我们来看实物交割,这是指当买方和卖方达成交易协议后,卖方将商品实物交付给买方。
实物交割适用于实际物品的交易,例如房屋、汽车等。
在实物交割中,卖方需确保商品的完好无损,并按照协议将商品交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实物交割的风险主要在于交通运输和商品质量的问题,卖方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商品的安全性和品质。
除了实物交割,送货上门也是常见的交付方式之一。
送货上门是指卖方将商品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一些消费品的交易,例如家电、日用品等。
在送货上门中,卖方需要确保商品的送达和安全,并在交付时与买方进行确认。
送货上门的风险主要涉及商品的丢失、损坏或延迟送达等问题,卖方需要选择可靠的物流渠道,并保证及时交付。
另一种交付方式是电子交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线进行,商品以电子形式交付给买方。
电子交付适用于一些虚拟产品、软件、音视频等数字内容的交易。
在电子交付中,卖方需要确保买方可以成功下载或接收到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电子交付的风险在于网络安全和技术问题,卖方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商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除了交付方式,买卖中的风险转移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交易过程中,商品和服务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货物的损坏、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交付等。
买方和卖方需要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在何时以及如何转移。
一般来说,风险的转移时间通常是在交付的时刻。
一旦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风险也就随之转移给买方。
此时,买方需要承担因商品使用、保管或运输等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因此,在交易中,买方需要提前对交付商品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其完好无损。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6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风险转移的相关事项,特制定本协议。
一、风险转移基本原则1. 买卖双方应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界限,确保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合理分配。
2. 风险转移应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1. 货物描述与验收(1)乙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等,确保提供的货物与描述相符。
(2)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与描述不符,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
2. 运输风险(1)双方应明确运输方式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方。
如因运输途中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风险由承担方承担。
(2)如双方未明确运输方式及风险承担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1)在货物交付前,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在货物交付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至甲方承担。
4. 不可抗力风险(1)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导致无法按时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
三、买卖双方的义务与责任1. 甲方应按时支付货款,确保货款安全到达乙方账户。
2. 乙方应按时交付货物,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4.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于风险转移问题存在关切,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问题达成如下解答协议:一、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双方应明确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转移。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货物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风险转移基本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2. 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
交付方式可依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3. 风险转移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1. 货物描述与检验(1)卖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等信息。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卖方。
2. 风险转移时间(1)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如双方约定采用代办托运方式,则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3)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延迟接收货物,风险自延迟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3. 风险转移前的责任(1)卖方负责货物在风险转移前的安全保管,并承担期间发生的损失。
(2)买方负责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因延迟付款导致的风险增加。
三、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1. 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系承运人责任造成,买方有权向承运人索赔。
2.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时,风险转移后,买方仍享有向卖方追究质量瑕疵责任的权利。
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等义务。
3. 若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如采用试用方式交易,则在试用期间风险由卖方承担。
试用期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风险的分配和转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
首先,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是根据风险责任原则进行的。
根据这一原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一般来说,合同的风险责任在商品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自从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后,买方就承担了商品的损失和损害的风险。
其次,根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特定风险进行承担。
这可以通过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或附带责任来实现。
例如,对于易碎商品或者特殊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此外,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也涉及到商品检验和验收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检验,并在验收合格后承担相应的风险。
如果商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商品并要求卖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最后,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还可能受到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术语与贸易条件(Incoterms)的适用也会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是根据风险责任原则进行的。
买方一般在商品交付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但也可以通过特别条款或附带责任要求卖方承担特定风险。
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也会产生影响。
以上是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范本内容: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转移。
1.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会在特定的交付点上转移给买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时。
2. 如果卖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继续由卖方承担。
3.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二、风险负担规则。
1. 在商品交付之前,卖方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2.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
损坏、丢失或被盗。
3.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风险的转移规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
愿进行调整。
三、风险转移通知。
1. 为了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
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2. 在商品交付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确认风险的转移。
3. 如果双方对风险的转移时间和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点,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转移:在很多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会约定交货时间,货物的风险通常会在这个时间点转移。
如果合同规定的是“交货后立即转移”,那么货物的风险将在卖方交货后立即转移到买方。
2. 根据合同约定的文件转移:有些合同规定货物的风险在相关文件(如提货单、出口文件等)签发后转移,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于国际贸易中。
3. 根据交付时疏漏转移: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通常会根据商品的交付情况来决定。
在交付时,如果卖方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那么风险将在这时转移。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1. 对卖方的影响: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后转移给买方,那么卖方在货物交付后就不再承担风险,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那么在货物交付后发生的损失卖方需要承担责任。
2. 对买方的影响: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后转移给买方,那么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破损、灭失等风险。
如果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那么在货物交付后发生的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3. 对第三方的影响: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可能会有第三方参与,比如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
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也会影响第三方的责任承担。
三、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转移争议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约定往往会引发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情况:1. 货物瑕疵风险:如果货物在交货后被发现存在瑕疵,买卖双方可能就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产生争议。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8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及相关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公平交易。
一、风险转移基本原则1. 买卖双方应明确商品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条件,确保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合理分配。
2. 风险转移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履行及时通知和协助义务,共同防范交易风险。
二、买卖合同风险的种类及处理方式1. 商品质量风险:(1)卖方应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双方应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买方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并提出异议。
(3)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交付风险:(1)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应确保提供准确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商品无法交付,责任由买方承担。
(3)双方应共同协作,确保商品安全、及时送达。
3. 价格波动风险:(1)双方应明确商品价格及调整规则,避免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
(2)如因市场变化导致价格大幅波动,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
三、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及操作细节1. 风险转移时间点的确定:以货物交付买方并验收合格为准。
2. 双方应确保在合同签订前对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
3. 买方应及时支付货款,卖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4.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交易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1.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时间。
2. 在风险转移前,卖方应对货物进行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前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3.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避免因货物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4. 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前发生损坏或丢失,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来处理损失,包括赔偿责任和风险分担。
5. 在风险转移后,买方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和保险,确保货物在交付后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6.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风险转移的具体条款,以满足
双方的特定需求和利益。
以上是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合同范本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①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
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
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
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②《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中的“交付”,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转移占有”,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含义。
一般动产(指无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
但对于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产(指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
《合同法(试拟稿)》第168条第5项规定:“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此后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94条第4项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由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该建议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合同法》中被采纳。
③上述立法资料显示,《合同法》第133条中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所有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④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动产和不动产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基本划分,由于其物理特性和法律特征的不同,在交易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在没有区分的场合,就适用同一规则。
《合同法》在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交易规则时是做了明确区分的,如《合同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但是,在《合同法》第133条中,法律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可见二者应该适用同一规则,即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不动产的交付必须转移所有权。
此外,对动产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但对不动产而言,由于登记的效力是法律强制的,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中分离出去,因此可以说,“所有权转移”对不动产的交付更是不可或缺。
在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中,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
(二)字面意义的“交付”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如果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
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肯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
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由于在现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所有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交付”含义差别的原因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是在双重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包括“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另一种是字面意义的“交付”,仅指转移现实占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理论界认识上的混乱。
我国的合同法学者,多年以来对交付制度的研究大多止于对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的界定,对交付的含义本身关注得较少。
一方面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把二者的法律效果等同,从而间接地承认了交付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又在一般情况下把“交付”与“现实交付”等同起来,⑤然而现实交付只适用于一般动产的交付,这种交付中“所有权转移”的观念,极易被“占有转移”这一表面现象所掩盖,如此使用的“交付”就只剩下“占有转移”这一字面含义。
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买卖都是一般动产买卖,这样就更加容易仅从字面含义上来使用“交付”。
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将“交付”的含义仅界定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在其下文中却认为,“简易交付仅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适用。
”⑥既然承认“交付”仅指占有转移,那么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占有在观念上已经发生转移,当然属于交付,为何将其排除在简易交付的适用范围之外呢?就是因为对于不动产而言,仅转移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还需要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交付”本身是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的。
可见,试图将“转移所有权”的内涵从“交付”的含义中剥离出去,在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第二,立法技术上指导思想的冲突。
在成文法的立法用语问题上,向来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平民主义的,主张法律的用语应该通俗易懂,能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这种主张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直为我国传统立法所遵循;另一种是学术主义的,认为立法应该是学术的结晶,为了语言的简洁,在立法表述上应该采纳法律术语,这种主张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我国学者们所提倡的。
学术主义的立法成果,只有通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型司法人员才能将其准确应用于实践,而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
因此,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平民主义表述方式,但由于学术界的广泛介入和影响,在传统的平民主义的立法中留下了大量学术主义的痕迹,交付在用语上的双重含义就是一例。
本来,专业术语的意义就在于将复杂的特定含义用简练的语言表达,使得学者们在交流时能便捷而准确地进行表述和探讨,但是由于语言的有限性和表达内容的无限性,难免会有同一词语作为专业用语和一般用语含义上的区别,比如同一个英语单词,在普通英语中和法律英语中的含义可能会截然不同。
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法》中用语上的混乱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既然出现了混乱,那么作为学者就应该对此予以澄清,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将“交付”仅理解为“转移占有”是不严谨的。
三、风险转移的“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一般认为,交付有三点法律意义:第一,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确定标的物风险的转移;第三,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⑦由于交付本身就含有“转移所有权”的内容,在认定交付的同时,当然就确定所有权的转移。
那么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来说,交付是否具有决定意义呢?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在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看法,通行的观点把各国的立法分为“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
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负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此种立法以法国、英国为代表。
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论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显然此处的“交付”是指转移占有),此种立法以德国、美国为代表。
⑧被认为代表了国际立法趋势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交付主义”。
下面笔者以法国、德国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对“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试做分析。
(一)风险转移的立法比较1.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一般被认为是法国采取“所有权主义”的依据。
尹田先生在其著作《法国合同法》中将该款翻译为:“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