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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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周清华一、《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立法背景评述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发展毫无疑问受益于1958年《纽约公约》支持仲裁的立场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广为接受。

尽管基本上只规范了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即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纽约公约》还将其保护扩大到仲裁程序的前面阶段,即通过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目前,众所周知,世界范围内所缔结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都属于《纽约公约》适用的范畴。

《纽约公约》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最成功的国际私法条约[1],《纽约公约》第2条明确地规定了仲裁协议,其内容如下:(1)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将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于或者可能产生于某个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所有或者任何争议提交仲裁,不论该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与否,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该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该案件提交仲裁。

该条款的广泛用语表明《纽约公约》对于仲裁协议在缔约国的执行有巨大的影响,第2条适用于仲裁条款及其要件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执行。

在过去的时间里,对该规定的解释变得越来越复杂,因为在某些缔约国内一些法院和仲裁庭对该规定的适用大相径庭。

这些解释上的分歧可归因于在最后时刻才将第2条加入《纽约公约》[2],实际上,《纽约公约》最初只想规范仲裁裁决,而不涉及仲裁条款。

起草者们最初想在一个单独的议定书中规范仲裁协议,但是在最后阶段召开的某次纽约公约会议上,根据桑德斯教授提出的“荷兰建议”才决定将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包含在《纽约公约》中[3]。

因此,从一开始第2条就缺乏与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 纽约公约》六十年 为国际贸易和投资保驾护航

《 纽约公约》六十年 为国际贸易和投资保驾护航

“《纽约公约》自签署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统一,对普遍承认与执行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除仲裁之外,调解作为更加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以高效率、低成本等优势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当事人重视。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在11月3日举办的“联合国《纽约公约》六十年和《和解协议公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指出。

《纽约公约》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基石1958年联合国会议上签署了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即《纽约公约》,这对于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

《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

截至目前,缔约方已达到159个国家和地区,中国自1986年12月加入《纽约公约》,促进了中国仲裁不断融入国际仲裁,为进一步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经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党委书记蒋庆哲在会上表示,当今世界,虽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依然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大势,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随着全球贸易互动愈加频繁,由于国家间的贸易理念偏差、信息不对称、传统文化差异等各方面原因,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贸易争端和障碍,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消除投资和贸易障碍、推进国际法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Anna Joubin-Bret)指出,《纽约公约》不仅是联合国贸法会重要的成果,更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基石,且对未来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具有前瞻性、指引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指出,长期以来,最高法院积极推动《纽约公约》在全国法院的统一解释,善意解释《纽约公约》、积极履行《纽约公约》义务,对仲裁协议尽可能做有效的解释,对仲裁裁决尽可能承认和执行。

最高法院采取了打造统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专业的法官队伍、法庭、合议庭队伍等措施,来保证《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六十年为国际贸易和投资保驾护航文 | 本刊记者 张莉摩擦应对法律在线LAW ONLINE56CHINA'S FOREIGN TRADE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的执行效果。

结合案例谈谈《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结合案例谈谈《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而被 申请承认和 执行 的 ICC仲裁 院在我 国上 海做 出的第 12688/TE/ Mw 号仲裁裁决所依据 的 仲裁条款已被我 国法院认 定无效 ,故该裁决具有
《纽约公约》第 5条第 1款第 1 项所列之情形 ,不应 得到承认和执行。据此 ,依照《纽 约公约》第 5条第 1款 、《加人 <纽 约公约 >的通知》 第 4条 、《民事 诉讼法》第 269条 的规定 ,裁定驳回旭普林公 司要 求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
3、通过对法院拒绝执行环节的规范,保证了公 约裁决的顺利承认和执行
(乙)受裁决援用之依照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 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 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 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 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 承认及执行;
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亦可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 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第六条
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 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 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 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声请,命他造提 供妥适之担保。
2004年 9月 2日,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2003]民四他字第 23号批复的精神做出[2004]新民二初字 第 154号民事裁定 ,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无效 ,理由是仲裁条 款中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此后不久,ICC仲裁院指定的仲 裁庭于 2003年 11月 10日做出先决裁决 ,确认其对双方当事 人争议有管辖权。仲裁庭根据应当适用的 ICC仲裁规则在上 海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于 2004年 3月 30日做出了沃可公司 败诉的仲裁裁决 。由于沃可公司未能在规 定的期限内履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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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引言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仲裁条约之一。

该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签署,旨在简化和促进跨国商业争议的解决。

截至目前,该公约已经被全球近200个国家所采纳,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法律文书。

一、背景在纽约公约签署之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往往是一个复杂而耗时的过程。

当时各国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存在差异,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跨境投资的保护,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仲裁机制。

二、核心原则纽约公约的核心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公约规定,签署各方应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当各方在商事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相关仲裁协议应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

2.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签署国都应当承认并执行在其他签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这使得仲裁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有效性,为各国商业当事人提供了更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

3. 拒绝执行的例外情况:公约规定了一定的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签署国可根据其国内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违反公共政策、程序不公正等。

但这些例外情况仅限于非常有限的情形,以确保公约的核心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重要意义纽约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纽约公约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仲裁保护。

当商事争议发生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这为跨境投资带来了更大的信心和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2. 降低争议成本和风险: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和经济。

仲裁可以避免跨境争端需要适应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复杂程序。

此外,仲裁裁决在理论上更易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执行,进一步降低了争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 增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统一性:纽约公约确保了不同国家之间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一致性。

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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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50年中国切实履行了《纽约公约》义务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被正式通过。

该公约依其第12条的规定于1959年6月7日起生效中国仲裁和《纽约公约》的交汇点,在1986年。

当年,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纽约公约》。

1987年1月22日,中国提交了批准书,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

三个月后,1987年4月22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50年,之于个人而言,已为“半百”,或知“天命”。

50年,之于一部法律而言,却可谓之年轻。

其中的缘由,在于法律在实践中的“生命力”。

6月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年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唐厚志、秘书长于健龙,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等司法界、仲裁界及理论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共同见证和纪念《纽约公约》走过的第一个50年。

1958年6月10日,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在纽约召开。

在这次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集的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如今,这部公约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可,在国际商事领域焕发了较强的“生命力”。

《纽约公约》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可,源于它所倡导的精义———为了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利益促进商事纠纷的解决,便利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强制执行。

《纽约公约》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写到:“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纽约公约》虽只有短短16条,却在50年的发展过程中,影响力遍及全球商事仲裁领域。

50年前,公约仅有24个缔约国,目前,缔约国家和地区已经增长到142个。

东华《国际私法学》16春平时作业1

东华《国际私法学》16春平时作业1

《国际私法学》16春平时作业1一、单选题(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 ). 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2. 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凡借秩序保留排除某外国法适用之后,应适用(). 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外国法中的相近规定. 中国法中的相应规定正确答案:3. 公司是甲国的公司,公司是中国广州的一家公司,公司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该公司在2003年向公司出口了一批烟花爆竹。

后来,甲国公民在使用公司生产的烟花时,由于烟花突然改变方向,致使左眼被炸伤。

在甲国法院以公司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若干元。

甲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最后判决公司败诉,向赔偿损失若干元。

因为公司在甲国既没有代理机构,也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但甲国和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存在。

法院该如何. 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正确答案:4. 以下哪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正确答案:5.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一条(). 重叠性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正确答案:6. 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正确答案:7. 下列各项中一般不用来支配涉外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是(). 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选择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行为地法. 法院地法正确答案:8. 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最重要的国际立法是(). 《纽约公约》. 《华沙公约》. 《维斯比公约》. 《海牙公约》正确答案:9. 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法则区别说. 国际礼让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本地法说正确答案:10. 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 法律的区际冲突. 法律的时际冲突. 法律的人际冲突. 法律的国际冲突正确答案:11. 美国人汤姆今年9岁,6岁时随父母到中国定居,今年5月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现其住所在法国的叔叔和英国国籍的姨妈为其监护权产生纠纷,遂诉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该案(). 中国法. 美国法. 法国法. 英国法正确答案:12. 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类推适用国内法. 直接适用国内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适用一般原理正确答案:13. 下列各项中,完全正确的说法是(). 识别是解决援用那一冲突规范的前提. 识别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识别只能在首先确定了法院管辖权后才需进行. 识别不存在于两国规定了相同冲突规范的情况正确答案:14.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动产租赁关系一般应适用(). 承租人营业地法. 出租人营业地法. 租赁物所在地法. 法院地法正确答案:15. 先提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是(). 杜摩兰. 萨维尼. 柯里. 戴西正确答案:16. 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 分散立法式. 专章专篇式. 综合立法式. 法典化式正确答案:17.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的是( ). 《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海牙公约》正确答案:18.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涉及到的事项为(). 所有权的转移. 风险的转移. 适用范围. 违约责任正确答案:19. 在遗产的法定继承上,“同一制”的正确理解是(). 指对死者人格及财产的“普遍继承制度”. 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均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制度. 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和财产性质,统一由死者属人法决定的制度. 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统一由法院地法解决的制度正确答案:20.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若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 买方营业地法. 卖方营业地法. 合同履行地法. 法院地法正确答案:21.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它所调整的“国际”货货物销售合同的判定标准是(). 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 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有住所. 当事人货物或货款得在不同国家交付. 当事人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正确答案:22. 国际民事诉讼法有(). 直接规范. 间接规范. 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 直接规范或间接规范正确答案:23. 所谓“合同自体法”是指(). 符合合同性质的法律. 合同准据法.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首先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正确答案:24. 甲国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冲突规范要求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该种情形是( ). 反致. 间接反致. 转致. 间接转致正确答案:25. 结果选择说的创立人是(). 库克. 柯里. 里斯. 卡弗斯正确答案:。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2.[单选题]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司考题)(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3.[单选题]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司考题)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4.[单选题]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5.[单选题]钱某是维纳斯公司员工,从事搬运工作。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业界的青睐。

为了保证仲裁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仲裁的法律规定。

其中,Model Law和纽约公约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法律文书。

Model Law,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模式法》(Model Law),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制定,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

它旨在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法律的标准,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

与之相对应的是纽约公约,即《联合国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于1958年通过,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最重要法律文书。

本文将重点探讨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于仲裁条款的要求。

仲裁条款是商事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它对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效力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比较Model Law和纽约公约的要求,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书对仲裁条款的规定和限制。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Model Law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包括清晰明确的条款语言、合法有效的条款内容以及具备可执行性的条款。

随后,我们将分析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主要包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意愿、条款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尊重仲裁裁决的义务。

最后,我们将总结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共同要求和差异,并提出一些建议。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国际法律文书的要求,我们可以为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起草和解释提供参考,从而提高仲裁制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着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展开讨论。

首先,将对仲裁条款和其重要性进行概述,引出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重要影响。

然后,文章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分析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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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
二战以后,仲裁逐渐成为国际商事领域最受重视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标志便是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一问世,就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成为目前世界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截至2004年12月30日,缔约国达135个,扩展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则有150个,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一、《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该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公约所指的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无效、未生效或不能实行,应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

第二,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第三,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

必要时应附具译本。

第四,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存在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
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未选定准据法而依据裁决地法),证明该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况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非为交付仲裁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5)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拘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另一方面,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地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仲裁方法解决者;(2)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将与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抵触者。

第五,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国参加的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效力,也不剥夺有关当事人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某一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或条约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可能具有的利用该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

这就是所谓更优惠条款。

二、《纽约公约》的主要特点
《纽约公约》的鲜明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较宽。

《纽约公约》适用于所有仲裁裁决,而不论其是否为商事裁决,但缔约国可作商事保留;适用于所有外国裁决或非内国裁决,而不论其为国际裁决或国内裁决;既适用于机构仲裁,也适用于临时仲裁。

2.限制了传统仲裁法坚持的仲裁地法控制仲裁的观念。

公约第1条关
于“外国裁决”的定义,除承袭仲裁地标准外,还规定了准据法标准,即无论仲裁地,只要不被有关法院认为是内国裁决,则可视为是外国裁决。

同时,公约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对抗仲裁地法的限制,如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所达成协议优先于仲裁地国的仲裁法。

正因为如此,《纽约公约》之后的国际商事仲裁,渐渐名副其实。

3.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政策。

《纽约公约》的精髓在于支持执行仲裁裁决,极大地简化了执行的条件与理由。

按照公约,没有提出拒绝申请或者不能证明存在拒绝执行的理由,裁决仍须得到执行;即使被执行人证明存在前述理由,法院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执行裁决。

4.确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最低国际标准。

5.在缔约国之间确立了特殊的权利义务平衡关系。

《纽约公约》明文规定,缔约国只有适用本公约的义务,没有以本公约对抗其他缔约国的权利。

受制于历史条件及国际条约的特点,《纽约公约》也存在显著的局限性。

比如:《纽约公约》的条款十分简洁,但容易产生歧义。

较有名的例子如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裁决由“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处的“法律”究竟是指仲裁程序法还是也指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若采用后一观点,则可能危及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统一性,即一国仅因其实体法在仲裁中得到适用,就取得撤销裁决的管辖权,损害了一国不能撤销外国裁决的国际通行实践。

三、中国与《纽约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

也就是说,中国只承认和执行来自缔约国且所解决的争议依中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仲裁裁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同时,依前述司法解释,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仅限于《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后作出的裁决,且应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中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中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为更好地执行《纽约公约》,最高人民法院随后还发布了三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1)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受案法院如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或者拟裁定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必须报请
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其意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后,方可作相应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

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前项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对承认和执行分别两次收费。

同时,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则应履行前一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报告制度。

(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集中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实践中,中国已承认和执行来自英国、瑞士、瑞典、法国等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而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已得到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或执行。

无论是老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是新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广州仲裁委员会等,都有裁决在外国依《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纽约公约》的意义
依据《纽约公约》得到承认或执行的仲裁案例,不胜枚举。

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不时公布大量的信息。

国际知名的《商事仲裁年鉴》(Yearbook Commercial Arbitration),因每年收集的重要案例越来越多,篇幅急剧膨胀。

此一侧面亦显示,《纽约公约》在当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正是《纽约公约》,保证了在世界各重要贸易国家承认和执行裁决的高度统一性,保证了缔约国法院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普遍性,协调了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从而保障了仲裁的国际性。

只要《纽约公约》得以存续,仅此一点,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就无可替代。

由于这个缘故,加上《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数目在国际商事条约中独占鳌头,该公约理所当然地获得了极高的评价。

仲裁专家们认为,《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大厦所依赖的最为重要的一根支柱”,“可能有资格成为整个商法历史上最有效的国际立法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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