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与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英文对照)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Done at New York,10June1958;entered into force,7June1959(United Nations,Treaty Series,vol.330,p.38,No.473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批准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日期:1987‐04‐22)Article I第一条1.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The term"arbitral awards"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本公约从每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约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文书,纽约公约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自1958年纽约公约签署以来,它已成为全球范围内认可和推崇的国际法规范。
本文将探讨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意义、程序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纽约公约的意义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里程碑,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纽约公约确立了外国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原则,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其次,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共同承认和推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对于确保国际商业合同的履行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纽约公约的程序1.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根据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裁决应该是由获得当事双方有效授权的仲裁庭作出的;②裁决应在与仲裁约定的程序下作出,符合当事双方所选择的仲裁规则;③裁决应符合签署国的法律;④裁决不与公共政策原则相抵触。
2.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纽约公约规定了一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来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将根据签署国的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三、纽约公约的应用实践自纽约公约签署以来,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以确保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1. 提供了法律保障纽约公约的存在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事人可以依靠纽约公约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这种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际商务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2. 促进国际商务发展纽约公约的实施为国际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的繁琐和延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而纽约公约确保了仲裁裁决的全球认可,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务的快速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的困难。
首先,要明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意义。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经过漫长的仲裁程序,如果裁决无法在相关国家得到执行,那么当事人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从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然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障碍。
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例如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仲裁员的资格是否合法等。
而另一些国家可能更关注裁决的实质性内容,如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正确。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结果可能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时,执行国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但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各国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增加了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制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成果。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规则,大大简化了这一过程。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商事纠纷的增加。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
一、法律原则1.《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已经被183个国家批准和生效。
根据该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普遍的,并且仲裁裁决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被认定为公正和合理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确保裁决是以公正程序下做出的,并且没有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实践操作1.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经过两个程序,即审查程序和认证程序。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并将其视为国内裁决一样进行执行。
这两个程序保证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评估和充分保护。
2.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裁决是否涉及国家的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否享受了充分的申辩权利;仲裁裁决是否以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外国仲裁庭是否有合法的权威和裁决权。
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可靠性。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况尽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广泛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例如,如果裁决违反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主题不适于仲裁;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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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与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国际商事领域,纠纷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于国际仲裁的方式。
相对于诉讼,国际仲裁无可争议的优势在于仲裁裁决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在几乎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在另一缔约国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及公约规定执行,除非当事人证明有公约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目前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到上述一百三十多个同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协议。
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而与国际仲裁相比,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通常不会在另一国得
到承认和执行,除非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而由于司法的主权性质,也不太可能形成一个有广泛成员国参加的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因此,国际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最常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