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私募股权投融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概述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合伙《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公司《公司法》第三部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四部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五部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部分: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七部分:信托《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部分:保险《保险法》第106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部分:其他《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按部门划分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企业法》(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5、《国务院源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关于落实<</FON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3、《关于规范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9、《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科学技术部文件: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文件: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FONT>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文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一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在现阶段,私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
无论是公司型还是信托型,都受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东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而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
现在各种形式做如下介绍:公司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
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
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
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有限合伙型: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
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
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信托型: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
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股权投融资法律法规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股权投融资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股权投融资法律法规全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股权投融资的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股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股权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股权投融资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股权投融资市场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股权投融资主体第五条股东是指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享有股权投票权、股权转让权等权利,承担相应的股权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投资者是指将资金投入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遵循“非合伙制合同制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按约定分配投资收益。
第三章股权交易行为第九条股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禁止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股权交易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市场稳定。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权,禁止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股东行使股权权益应当遵循股东会决议原则,并制定相应的行使股权规则。
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三条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十四条股权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注重买受人的信誉和资质。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进行协商转让,但不得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交易凭证应当登记在相关部门。
第五章股东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出资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不得非法占有、挪用出资款项。
第十八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我国税收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开展出资实质性验证工作,确保股东出资款项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股权纠纷处理第二十条股权纠纷处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股东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协调和处理股权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译过来的,主要投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中后期成熟阶段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侧重投资于某一个产业的投资基金,既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早期企业,也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中后期企业。
1.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发展现状PE(Private Equity)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的投资对象通常为已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上市前企业。
但不得投资于房地产行业。
主要投资来源是公司或有限合伙制股东投资或通过信托计划向少数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募集。
投资周期通常是1至5年,国内PE规模一般为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
据统计,2010年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
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
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
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
针对PE 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
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在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都是常见的投资工具。
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基金的销售方式和适用对象。
私募基金一般针对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士,而公募基金则面向广大投资者开放。
然而,在税收政策上,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也存在一些差异。
1.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一些特殊的优惠。
私募基金的收益往往以资本收益的形式出现,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资本收益税率相对较低。
私募基金中的合伙人通常以个人名义投资,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来计算和缴纳税款。
私募基金在投资方面拥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
然而,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和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风险也要求投资者有一定的风险认知能力。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投资决策,并且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2. 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对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要更加简单和透明。
公募基金的投资收益通常以利息、股息和债券利息等形式产生,按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些收益需要按一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多种投资品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在一些特定的公募基金产品中,投资者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投资者在企业债券型基金时,可以在投资所得收益中享受财产转让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公募基金在投资方面也更加便捷和灵活,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途径进行投资,获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总结回顾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需要考虑到税收因素。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对于合伙人来说,往往更加个性化和灵活,但也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对更加简单和透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期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1. 简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两种主要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投资者组成的基金,只向有限数量的资本参与者开放。
公募基金则向大众公开募集资金,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投资策略、运作结构和投资者限制等方面有所不同。
而在税收政策方面,这两类基金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并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2.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通常被视为非公开募集的专项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等。
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延期纳税的政策,即当私募基金退出投资时,才需要缴纳相关税款。
这种税收政策的设立,旨在为私募基金提供更加灵活和优惠的投资环境,刺激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
3. 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比之下,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对更为简洁和透明。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公募基金依然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例如基金管理人所得税、基金托管人服务费等。
然而,公募基金也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基金公司则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公募基金在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印花税的政策。
这些税收政策的制定,旨在为公众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和低成本的投资通道,提高市民的金融素质和参与度。
4. 影响与意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差异,直接影响了两者在市场中的竞争格局。
私募基金由于其税收优惠的政策,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本参与者。
与此公募基金的透明度和便捷性也吸引了更多的散户投资者。
两者之间的竞争促使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投资策略、运作方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不断提升,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从个人角度来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对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私募股权投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
虽然对于一些人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可能听起来很陌生,但是对于那些了解其优势的人们来说,它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融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法律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私募股权投资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中国,法律环境日益完善,这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下面就从法律环境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基金管理办法》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后,直接规范了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行业规范、责任和市场行为,增强了行业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1、灵活度高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具灵活性,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向、投资时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与选择权,这样投资方就可以更加自由的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以及如何投资。
2、投资渠道宽广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利用很多的投资渠道,比如PE投资、VC投资、天使投资等,这些投资渠道都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3、投资回报高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方式较为灵活,能够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通过对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及拍板,可获得很高的投资回报。
在一定程度上,私募股权投资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影响力和战略性协同效应。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1、风险控制难由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受到环境和市场的影响,市场变动非常快,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比如财务问题、人事问题、涉诉问题等,这就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造成挑战。
2、信息不透明除了经营风险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在进行投资时,企业信息也会对投资人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企业信息不完整或者不透明,就很难做出准确的决策。
四、结语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是一种非常良好的融资方式,当然,它也同样有其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2016-06-02高金平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
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公司或股份**,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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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私募股权投融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概述实务问题我国与私募股权投融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概述 ( 私募股权投融资的税收问题->我国与私募股权投融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概述 )发文日期2012-09-20作者上海基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石育斌 潘浩正文内容:一、概述PE基金[1]税收法律法规伴随着规范PE基金设立经营的法律规定不断发展和深化,但整体上,由于PE基金类型的多样性、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各地税收优惠及返还政策的存在,PE基金税收法律法规较为复杂。
由于目前除了由于一些法律限制或者其他方面的考虑,PE基金绝大多数采取有限合伙制作为组织形式,因此,在此主要分析与合伙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PE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资本利得,理论上应缴纳资本利得税。
但在目前我国尚未设立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的情况下,与PE基金投资收益相关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二、税收法律法规整个私募股权投融资程序包括三个纳税主体:其一,被投资企业;其二,PE基金;其三,PE基金的投资者。
自前往后,在前主体的纳税税率高或低,都决定了在后主体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少或者多。
以下将对我国与PE基金投融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一)纳税主体问题及税收优惠政策1.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在91号文发布之前,国务院于2000年6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明确指出:"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定:"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也即上述91号文。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91号文是我国首部规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计算缴纳的部门规章,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所得税缴纳提供了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其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第一款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早在本世纪初起,合伙企业就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在此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并在2011年7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对个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调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69号,以下简称"《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提出,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发展风险投资。
《促进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3. 原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国家外汇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下称"《外资创投企业管理规定》")于2003年1月30日颁布、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外资创投企业管理规定》是我国首部对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的综合性法规。
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
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所说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法律性质上指中外合作制非法人企业,其在权利义务安排上类似于目前的有限合伙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为此,国税总局于2003年6月4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但该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等内容已于2011年1月4日废止。
就目前而言,尽管在理论上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在纳税问题上可比照合伙企业执行,在投资者而非企业层面征税,但是,实践中是否可以得到支持,仍需与企业设立地税务部门确认。
4.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05年11月15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促进法》相仿,《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2006]第55号,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融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只有合伙人负责纳税,而基金本身不构成纳税主体的基本原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为下文提及的此前《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31号文)寻找到了法律层级上的根据,并体现在了后续的国税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之中。
7. 国税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87号文实际上取代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31号)。
87号文是我国目前专门针对PE基金提出的实质性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8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按规定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比于财税[2007]第031号文,87号文在抵税的部分条件上采取了更为模糊的处理,将相关立法权授予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
(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1.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159号文针对税收原则、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沿用至今。
159号文第二条再次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第三条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91号文缴纳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则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2.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按照通常理解以及大部分地区的实践操作,不参与PE基金经营管理(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并按照该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的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则仍适用前述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但是,某些地方也有不同做法。
比如,按照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第四条的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个人合伙人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5号)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与此明显不同的是,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以下简称"3号文")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不区分投资收入或管理咨询服务收入,一概按五级累进税制纳税。
但上海在2011年5月3日对该3号文进行了一次修订,也即《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
10号文把原3号文第五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的征税方法完全删去,而采取了比较模糊的规定。
尽管在实践中仍按3号文执行,但10号文的变化可能暗示着政府对这一税收问题的态度并不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