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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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试论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试论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试论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范文中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运行机制的不完善,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中尤以合同诈骗罪为典型。

然而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与民事欺诈、合同违约引起的经济纠纷经常很难区别,因此,研究如何正确把握其主观要件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对此进行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释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据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该罪的主观要件,通常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持有的意图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非法支配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主观上有这种犯罪的故意,是区别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主要界限。

比如行为人利用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但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而是由于本身的声誉(包括人和产品)不够,为了能顺利地订立合同,冒用他人的资信,而后也能实际履行,就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处,只能属于民事欺诈。

不过,就合同诈骗罪的该主观要件,学界仍有一些分歧和争议,而需要进一步的澄清,笔者分析如下:1、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包括间接故意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两种形态,就合同诈骗而言,以直接故意实施是没有疑义的,但是,间接故意是否存在于合同诈骗犯罪之中,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三种不同的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明确规定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属目的犯,即以特定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而在特定目的指引下,只可能是希望并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诈骗存在间接故意犯罪。

两种观点主要的分歧体现在解释这样的一种情形时的不同:行为人先通过欺骗方式与对方订立合同,然后抱着有办法就履行、没办法就不履行的心态。

探析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

探析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

探析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摘要: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骗局无偿攫取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相比较,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判定标准,所以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准确判定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刑事推定规则,综合分析行为人特定的诈骗手段、方法等客观因素,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性,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非常必要。

关键词:合同诈骗;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刑事推定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的一个罪名。

在1979年刑法典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1979年刑法典制订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当时,诈骗犯罪只是骗取小额财物,并不突出,主要侵犯的是财产权。

而1997年刑法典制订时,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其中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在当前的经济领域十分常见。

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约占诈骗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诈骗区别于其他合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主要的特征。

但是刑法界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有很大争议。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还包括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如何认定?研究这些问题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合同诈骗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还包括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其中,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犯罪故意。

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主观目的”

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主观目的”

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主观目的”【基本案情】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分别与受害人黎某某、潘某某以经营铲车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固定分红合同,由黎某某、潘某某各出资51000元,每月固定分红2600元;以经营铲车的名义向受害人丁某某出具借条,取得丁某某资金51000元,约定每月分红1500元;2008年1月20日,彭某与黎某某、潘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某水泥厂废铁的协议,由黎某某、潘某某各出资55000元,约定彭某在2008年5月20日一次性付清二人本金及分红利润130000元;2008年3月14日,彭某以经营粉磨站的名义向丁某某出具借条,取得丁某某的资金150000元,且约定每月分红4500元;彭某取得上述资金共计413000元。

彭某只有小部分资金按协议要求使用,而大部分则用于偿还旧债。

三受害人得到一、二个月的分红款后,多次找彭某催讨剩余分红款都未有结果。

三受害人通过打听,得知大部分资金并未投入铲车运营后,于2008年6月21日将彭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分歧意见】针对本案,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合同纠纷,理由是被告人彭某与黎某某、潘某某、丁某某签订的合同系合伙合同纠纷,且彭某一直在经营,只是其一时经济状况紧张,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彭某的行为系合同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出具借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资金413000元,将款挥霍后,已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致使受害人资金不能返还。

【律师评析】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纠纷是指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由此使合同的另一方受到损失。

司法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诠释

司法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诠释

司法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诠释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经济犯罪类型,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而言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诠释这一罪名,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客体要件: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而言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客观要件: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1. 虚构合同主体:行为人虚构合同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诱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

2. 虚构合同内容:行为人在合同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

3. 隐瞒合同事实: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4. 采取欺诈手段: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5. 利用合同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非法集资,骗取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物。

四、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之所以说该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原因很简单:根据刑法的⼆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因为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是指犯罪⼈希望通过实施⾏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理状态,犯罪⽬的仅在于直接故意中”,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的型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

⼆、⾮法占有⽬的产⽣的时间。

在合同诈骗罪中,⼀般情况下⾏为⼈诈骗的故意只能产⽣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具有⾮法占有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的不是进⾏正当的经济往来,主观上从⼀开始就不存在履⾏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只不过是进⾏诈骗的⼿段。

但是并⾮所有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都产⽣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有些合同诈骗的故意亦可产⽣在履⾏合同的过程中。

例如,⾏为⼈在签订合同的当初并⽆骗取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情的变化等,致使合同⽆法履⾏,或者⾏为⼈不愿意归还已到⼿的对⽅钱财,产⽣⾮法占有他⼈财物的⽬的,并进⾏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段,欺骗对⽅,已达到侵吞对⽅财物的⽬的,便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时⾏为⼈是在实施了⼀定的⾜以产⽣⼀定后果的⾏为之后才产⽣了⾮法占有的故意,即所谓的事后故意。

这⾥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关键看⾏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为。

三、有⽆⾮法占有⽬的的判断。

是否具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这是⾏为⼈的主观⼼理活动,只能通过⾏为⼈的⼀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定。

实践中判断⾮法占有⽬的的存在与否,⼀般考虑以下⼏个⽅⾯:1、⾏为⼈有⽆履⾏合同的实际能⼒。

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对于认定诈骗故意具有重要的意义。

⼀般说来,⾏为⼈没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却与他⼈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主观⼼理具有诈骗的嫌疑。

合同诈骗案例主观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主观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主观分析案例描述:甲方(合同受害人)与乙方(诈骗者)在某年月日签署一份销售合同,乙方以虚假承诺和证书欺骗甲方,将其财物骗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姓名xxx,住址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乙方:姓名xxx,住址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商家,权利为以合法的方式购买乙方所售商品,乙方身份:销售商,权利为以良心合法的方式销售商品2.根据销售合同,甲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2)按照乙方提供的保质期要求使用商品,使用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商品,若验收合格,则签署确认收货单,并结束交易。

3.乙方义务:(1)在销售过程中,提供商品合法真实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信息;(2)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商品;(3)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标准;(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售后服务。

4.履行方式:甲方需支付货款,验收商品,乙方需按合同条件出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5.期限:根据合同规定,对于交付时间,支付货款和验收合格以及退换货的期限作出约定。

6.违约责任:甲方若未按时支付货款,则需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乙方若未按时交付货物或不符合协议的要求,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要求乙方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环节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甲方需要按照有关合同、担保和质量等规定履行义务,企业经营和生产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甲方享有以法律规定为限的各项权利,乙方则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合同的顺畅执行,双方在此之前要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清晰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中产生摩擦和纠纷。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力体现,本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应,并且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视角

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视角

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视角引言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对合同诈骗犯罪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依据、预防措施等方面。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1 定义合同诈骗犯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并支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后逃逸,数额较大的行为。

1.2 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3. 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数额方面: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二、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合同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3.1 加强合同审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

3.3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合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

3.4 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因违约而给对方可乘之机。

四、结语合同诈骗犯罪对企业和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之分析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之分析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之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理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核心即是以虚构事实获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产交付于行骗人。

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这一类罪名中的特殊罪名。

因此,合同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主观要件的一般构成。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这种情况下,因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遭受损失的合同相对人只能提起民事索赔,不能以被诈骗为由报案。

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作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经济类犯罪之一,因其的民事属性与刑事属性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

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属刑事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时,须结合当事人的主观以及客观表现,综合全案的信息予以认定。

(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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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作者:本站原创文章来源:高校写作在线更新时间:2008-09-20 站内论文除注明"本站原创"外,其他均来自网友投稿或公共网络资源,本站不提供全文下载,如需论文资料请联系本站(在线提交留言)代为收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认识存在分歧。

本文论述了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故意表现形式,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不可能是间接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又包括事前直接故意和事后直接故意两种形式。

关键词:非法占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

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该罪的主体是个人或者单位,客观方面表现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合同诈骗罪有别于其他诈骗罪,而被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在刑法学理论上,对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没有很大争议,惟独在主观方面却众说纷纭,尤其是对故意内容和故意的形式的认识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试图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如何理解和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内容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关于这一点,学者没有什么争论,但是,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上,还存在不同的意见。

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别,故意内容“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占有,按照民法学上的解释,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它只是物的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

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

如果根据法学上的这种通常理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这是民法学上对非法占有的理解。

在刑法学上,学术界对非法占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仅包括行使财产所有权中“占有权”这项权能,而且还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即包括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

如果照此理解,刑法上的所谓“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即:行为主体不仅想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还欲对该财物进行自由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非法占有”,严格的解释应为完全地、长期地非法拥有他人财物所有权。

这种观点更强调了行为主体非法对他人财产所有权进行完全长期地占为己有的故意。

我们认为,刑法学理论对“非法占有”的理解,与民法学领域中的“非法占有”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刑法理论对非法占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动态的意义上以行为为中心进行的,而在民法上对非法占有主要是从静态上进行研究。

2、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图,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影响民事行为本身的效力。

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则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表现上看,是行为人使财物脱离了合法所有人的控制,同时也包含行为人对他人财物自由支配的意图。

3、构成犯罪的非法占有行为,行为人实施这种不法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就必然排斥对民法上有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等赔偿义务的履行。

为此,我们应从两方面看待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一是从行为的表征上看,“非法占有”就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二是从行为人的罪过分析,“非法占有”包含有欲自由支配他人财物的内心意念。

对于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方面,不能仅仅理解为就是行为主体“控制”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这种理解只注意行为的表面现象;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它理解为必须是行为主体具有长期、完全、自由地支配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要证实行为人是否“想长期、完全占有他人财产”,往往困难很大,特别是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更是如此。

我们主张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解为: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使财产脱离原所有人控制就意味着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就可以认定行为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据此,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指行为人在利用合同手段从事诈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的意图使财物脱离合同关系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和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的控制而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

使财物脱离了合法所有人的控制,就意味着行为有了继续非法使用、取得、收益和处分财物的条件。

将行为人使财产脱离了合法所有人的控制作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特征,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容易把握。

(二)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从证据角度上看,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行为人自己的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的客观上的表现来推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案犯在归案后都会极力用“经济纠纷”作为幌子掩饰行为诈骗性质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较少案犯会主动供认自己犯罪行为,所以,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上的意图,就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1、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各种观点以及对其评价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身没有履行能力,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观点所说的履行能力标准虽然明确可行,但具有不确定性。

因为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实践中间就存在这样的情况: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了履行能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此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

也可能存在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的情况,只是以这种履行能力引诱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或者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具有了这种能力。

此外,履行能力还可能因为行为人在合同中地位发生变化而变化。

由于我国合同法已经承认了隐名代理,居间合同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因此许多人尽管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履行能力,但他可能通过取得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支持而使自己由合同的本人转变为代理人或居间人,使合同依然可以履行,可见,履行能力标准不适宜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合同纠纷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履行合同,但是合同是真合同,没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是假合同,是诈骗的手段,可以依据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真假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至于如何鉴别合同的真假,应根据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分析,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是假合同。

我们认为依据行为人是否签订假合同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比较片面的,也是把问题太简单化了。

真假合同的概念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在民法中只有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概念。

按照这种观点,区分真假合同是为了认定合同诈骗罪,真假合同的判断又以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为标准,是不符合逻辑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客观因素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畏罪心理驱使下,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供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他们往往把占有他人财产辩解成“依合同合法地占有或控制他人财产”,把恶意骗取财产说成“赖账不还”的合同纠纷,企图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然而,主体的行为是其内心意念的真实表露,由行为逆向推断产生该行为的心理态度。

我们认为这种标准比“履行能力说”显得全面,能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行骗时的多种客观表现,但是它仍然是以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的,并没有解决履行能力标准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而且没有分析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的主观目的,只限于对行为人的客观表现的分析,因此,仍然是不全面的。

2、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措施。

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都可以体现。

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应从合同行为各种环节中的客观事实认定。

既要从整体角度考察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客观表现,同时应从局部角度出发,考察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各阶段的表现。

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1)、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在实践中,行为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冒用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者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来签订经济合同;或者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用私自存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被单位解聘以及被解除委托的行为人私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均为常见的无主体资格而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同时,以上诸情形都可以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体现。

(2)、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

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合同当事人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

在合同诈骗罪中,签订合同时“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表现为,行为人无资信能力而以各种手段设法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有资信能力,即以虚假的资信能力欺骗对方,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合同签订后也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则行为人可能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然,行为人的履行能力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必须将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和主观方面结合起来考察,避免单独的履行能力作为认定标准的确定性。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正常经济目的而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履行合同的诚意,而且在事后也必然会积极设法使合同得到履行;即使未能展行合同,也会承担应有的违约责任,补偿对方的损失。

因此,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一直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干脆在取得货款之后逃匿,这样的客观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就可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看行为人取得对方货物或相关款物之后的处置情况。

合同当事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或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等相关款物之后,应当用于积极的生产经营,但有的当事人在取得上述货物或相关款项之后,不是用来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或者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或者大肆挥霍,根本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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