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的答案总结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与忻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曹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1:(1)有人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该案已经由加拿大法院受理,因此我国法院无权再受理。
但实际上,在国际私法中是不承认这一诉讼原则的。
恰恰相反,各国都在尽量地扩大自己的民事管辖权,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
因此,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一事两诉”现象。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此,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2)加拿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仅在加拿大有效,在我国将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
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则中国法院应当拒绝,因为,我国法院已经就此案作出了判决。
2:(1)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人,汽车的注册地以及旅游的始发点和终点均在纽约,仅汽车事故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如果机械地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安大略省法,受害人将得不到本应该依有最密切联系的纽约州法可以得到的赔偿,是很不公平合理的,故本案受理法院摒弃了上述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则,改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2)本案确立了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依据最密切联系理论,涉外法律关系、涉外案件或者涉外事项,应受到与该法律关系、该案件或该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邵海丰八、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4分) 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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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遗失物品的法国商人艾立科起诉出租车司机收受酬金案。
问: 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 1)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艾立科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2)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涉外运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悬赏合同关系,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即将回国的美国籍人爱默生与中国女教师田某离婚案。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日本留学车祸死亡遗产分配案。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
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
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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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遗失物品的法国商人艾立科起诉出租车司机收受酬金案。
问: 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 1)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艾立科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2)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涉外运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悬赏合同关系,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即将回国的美国籍人爱默生与中国女教师田某离婚案。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日本留学车祸死亡遗产分配案。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
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
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防眼疲劳镜片"与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案。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中国公民边某和王某夫妻巴西婚姻纠纷案。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
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长期分居纽约州离婚诉讼案。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7.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生子,离婚后儿子抚养权案。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梁某(女)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抚养费案。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中国公民忻、曹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抚养费案。
(基本同上)问: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为什么?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XX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XX与忻XX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曹XX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XX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0.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案。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
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1.波多黎一赌场(政府允许)到纽约州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案件。
问: 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12.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的年龄纠纷案。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案。
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14.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财产使用案。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答: 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
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
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
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
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15.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塑料编织袋合同纠纷案。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