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问题分析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一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 国金 融 市 场 中 常 说 的 “ 募 基 私 金 ” 往 往 是 指 相 对 于 受 我 国政 府 主 管 部 , 门监 管的 , 向不特 定投 资人 公 开 发行 受 益 凭 证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而 言 , 一 种 非 是 公 开宣传 的 , 下 向特 定投 资 人 募 集资 私 金 进 行 的 一 种 集 合 投 资基 金 。 其 方 式 基 本 有 两种 , 是 基 于 签 订 委 托 投 资 合 同 一 的 契约 型 集 合 投 资 基 金 , 是 基 于 共 同 二 出 资八 股 成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公 司 型 集 合 投 资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的 存 在 不 但 给 我 国 的 金 融 市 场提 供 了 更 多 、 灵 活 的 低 成 本 、 更 高回报 的投 资 方 式 , 同时还 培 养 了大量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对 我 国 应 对 入 世 及 其 它 证 券 市场 向 纵 深 发 展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 但 实 际 中也 出现 了许 多 问题 , 需 解 决 。 亟 我 国私 募 基 金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主 体 不合 格 。在委 托 人 方 面 , . 主 要 表 现 在 委 托 人 不 具 有 将 资 产 委 托 给 他 人代理 经营 的权 力 。依 照 我 国现 有规 定 . 会 保 障 基金 、 房 公 积 金 等 公 益 性 社 住 基 金 , 能进 行银 行 存 款 和 国 债 投 资 , 只 以 确 保 广 大 受 益 人 财 产 的 安 全 。 由 于 目前 银行利 率 已进一 步下调 。 行 存款 或 国 进
契 约 型 基 金
务 顾 问 之 名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实。 行 在 托 管人 方 面 , 少金 融机 构 如 银 行 、 不 证 券 公 司 、 托 投 资 公 司 没 有 被 授 予 监 管 信 资 格 。这 样 在 私 募 基 金 三 方 面 主 体 都 不 具有相应 资格 时, 发 生纠纷签订 承诺 书 : 负责
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国有私募基金是近年来兴起的金融工具,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有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全面评估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二、深度评估1. 透明度不足国有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由于其背后的国有企业的非公开性质,投资者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评估基金的风险和回报。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构成了挑战。
2. 依赖关系复杂由于国有私募基金与国有企业关系密切,决策过程往往受到行政干预和政策导向影响。
这种依赖关系使得基金运作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了其独立性和市场化程度。
3. 利益冲突突出国有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往往同时身兼国有企业高管职位,这种双重身份容易引发利益冲突。
他们需要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另他们也需要确保基金投资的回报。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投资决策的不公平和失衡,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 缺乏市场竞争国有私募基金在资金来源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缺乏市场竞争。
由于国有背景,它们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
这使得一些国有私募基金不太愿意进行市场化竞争,导致资金配置的效率问题。
三、广度评估1.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提高国有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并增加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
对于国有企业背景的私募基金来说,信息的公开应更加透明,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披露。
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惩治信息不对称和滥用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国有私募基金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私募基金的定位和职责,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促进市场竞争为了推动国有私募基金市场的竞争性发展,应引入更多的私人资本参与,减少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已经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已经达到了20790只,管理规模超过7万亿元,其中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规模占比达到了90%以上。
从投资领域来看,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为医疗健康、高新科技、消费升级、文化旅游、国企改革等。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监管模式不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内外部合规风险较高。
2.合规风险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复杂度大、管控难度大,在合规方面难以掌握。
3.缺乏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头部机构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优势,而小机构则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压力。
4.风险偏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着更大的投资风险,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发展对策针对上述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策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解决问题并得到长足发展。
1.规范合规管理。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提高风控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
2.优化市场环境。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一些制度性障碍还需进一步解决,提供更加优质的投资基础设施,完善投资环境,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创新业务模式。
针对市场上较强的竞争性和投资风险高的问题,应加大对新型业务模式的探索,推进“产融结合”,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产业扶持—基金投资”模式的发展,实现强强联合。
4.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应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营造更加稳定、规范的法律环境。
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 苎 基
仅仅 是 一种 金融 投资 和 获取 利益 的工 具 ,其触 角更 是 深入 到社 会 经济生 活 的各 个 方面 。近 年来 ,我 国各 级政 府 也开 始介 入基 金 市场 ,借助 基 金模 式
成为 股东 ,由股 东大 会选 出董事 会
与监 事会 ,再 由董事 会委任 某一 投 资管 理公 司或 由董事 会 自 己直接 来 管理 基 金 资产 。该 类基 金 的优 点 :
一
产 基金
一
是 具备 较完 整的公 司框 架、组 织
结构 和规 章制度 ,普遍运 营 比较规 范; 二是 投资 人成 为公 司股 东 ,私
募 基金 重大 事项和 投资决 策 由股东 会 、董事 会决 定 ,投 资人 的知 情权
搭 建 政府 融资 平 台 ,推 动金 融创 新 和 产业 创新 的融合 ,促进 产业结 构升级 、
区域 经济 发展 ,实 现保 持经 济健 康持
般 不 在 于 追 求 高 额 利
润 ,而 在于 实现 特定 的 经
济 和行政 目的 。但是 政府 部 门作为 行政 机 关 ,直接
续 快 速 发 展 的 特 定 经济 和 行 政 目的 。
基 金市 场不 断 发展 壮大 ,但 是基 金运 营管理 的风 险仍值得特别 关注和研 究。 因此 ,本 文结 合 私募 股权 投 资基 金组
和 参 与 权 较 大 ,且受 到 公 司 法 》
保 护 ,因而投 资 比较放 心。不 足之 处 : 一是 投资者 筹 资压力 较大 且可
介 入市 场经 济活 动 ,参与 社 会投 资主体 的商务 谈判 等 ,也存 在一 定 的法律 风
险 。 因此 ,从 防范 和化 解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面临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来源渠道受限、风险管理不足、退出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退出机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
这些建议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地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问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建议、资金来源、风险管理、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研究目的、意义、合作、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专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旨在通过参与公司管理、提供战略指导和资源整合等方式,帮助投资企业实现增长和价值创造,从而获取投资回报。
与公开市场上的股权投资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更长的投资期限和更高的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投资基金,其投资策略和目标与股权投资相关,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投资工具,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渠道,帮助他们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和长期投资特性的投资工具,旨在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和投资回报。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专门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来获取更高的回报。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探析

人 员, 有固定 的经营场 所和 必要的设 施 ; 次 , 良好 的经 营业 绩 再 有
和信 誉 , 三年连 续盈 利 , 近 平均 盈利 率 5 以上 , % 至少 近两 年 以来
我 国的私募 基金 数 额 巨大 , 大 部分只 能在 “ 下活 动” 即 没有 任何违 规 经营 , 有受 过任何 处 罚 。0 但 地 , 没 第三 , 强化 私募 资金来源 监控 。 法 中应 明确规 定违 法违 规 立 第一 , 法律 地位 不 明确 。 目前 我 国立法上 对私 募基 金仍是 空 资金 禁止投 资于基金 , 并对违 规投 资私募基 金 的行为予 以法律 制 白 , 关的法 律法 规对 私 募基金 均 为限制 性规 定, 相 立法 严重滞 后 裁 。从事 前防 范的 角度 看 , 建议采 用登 记备 案制度 , 要求 私募 基
于现 实 , 募基金 成 为证 券监 管的盲 区 , 私 导致 该市 场处 于无序 竞 金 在募集 资金后将投 资者 名册及情 况报送 证监会 备案 : 由投 资者 争状 态 。私 募基 金主 要通 过控 制 资金规模 和 采用 杠杆手 段来 影 对 其资金来 源的合法 性做 出陈述 与保证 , 管部 门进行 形式性 审 监 响市场 , 旦市场 大势 发生逆转 , 一 基金 经营 的资产质 量下 降, 会 查 一 旦发现存 在非 法 资金 , 管部 门则 可 以根 据具 体情 况做 出 将 监
、
我 国私 募基 金的 发展 现状
格 。明确私 募基 金 的合 法地 位 , 修订相 关 的法律 , 法律 层面 并 从
私 募基 金 , 指通 过 非公开 方式 , 向少 数个 人和机 构投 资 上规 范私 募基金 的运作 , 是 面 鼓励 私募基 金 的发展 , 护投 资者 的利 保 者 募集 资金 而设 立 的投 资基金 。 国的 私募基 金产 生于 2 世 纪 益 ,减少 乃至避 免金 融泡沫 与金 融风 险 。 目前,我 国银监 会于 我 O 0 9 0年代 初 , 主要是 基 于股市 投 资而产 生的 民间 资金 的集 合 , 是应 20 年 1 2 07 月 3日颁 布 的《 托公 司集 合资金 信托计 划管 理办法》 信 市 场 需求而 自发 成长 起来 的 。20 年 的相关调 查报 告显 示 ,中 第 6 已对合 格投资者进 行 了界定, 01 条 采用投 资者 的个人年 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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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私募基金运作的
法律问题分析
1997年11月,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国诞生了第一批由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年多来,我国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一种被称为”私募基金”的地下投资、融资活动也在我国迅速发展,甚至其规模已远远超过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发表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现在已经存在约7000亿元的所谓的”私募基金”,几乎占了股市上流通市值的一半左右。
但实际上,这种所谓的”私募基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私募基金,它们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私募基金的正确认识,而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有鉴于此,在《投资基金法》尚未颁布实施前,如何正确认识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并对其加以规范,成为业界的一个
热点问题,本文即拟对我国目前所谓的”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一、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对私募基金的准确概念,由于《投资基金法》尚未颁布,加之其本身争议很大,为此,到日前为止,尚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定性,在我看来,所谓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发起人根据特定的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金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
(二)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围绕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私募基金是基金中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基金分类中的一种划分类型。
如同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的可变性程度可以分为封闭型基金和开放型基金一样,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是按基金募集方式、募集对象等的不同而对基金类型的一种划分结果。
具体来讲,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关系表现为:
第一,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都具有基金的共性,包括但不限于:1.独立的基金财产,并在名称上定义为”xx基金”;2.围绕上述基金财产的筹集、设立、管理、运作、托管、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监管等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监管人等;3.基金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围绕基金财产形成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信托关系、委托关系、监管关系等。
第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募集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非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的,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则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的,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
2.募集对象不同。
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而公募基金募集的对象则是广大的公众,即广大不特定的投资者。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私募基金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很强的保密性,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进行披露。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定
性为:私募基金从本质上讲是由特定的投资者以认购份额方式共同形成的一项独立的财产,以及围绕该项独立的财产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三)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如同公募基金一样,依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把私募基金区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
1.契约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系因当事人之间以专门的基金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私募基金。
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基金财产虽然独立于各当事人而独立存在,但基金财产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基金持有人通过与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订立基金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对基金财产的运作。
从法律原理上看,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由两部分组成: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和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构成的委托关系,具体情形如下:(1)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2)基金持有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增值为目的,负责管理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
在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