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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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合伙《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公司《公司法》第三部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四部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五部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部分: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七部分:信托《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部分:保险《保险法》第106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部分:其他《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按部门划分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企业法》(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5、《国务院源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关于落实<</FON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3、《关于规范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9、《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科学技术部文件: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文件: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FONT>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文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在现阶段,私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

无论是公司型还是信托型,都受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东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而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

现在各种形式做如下介绍:公司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

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

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

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有限合伙型: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

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

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信托型: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

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与投资的法律规定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与投资的法律规定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与投资的法律规定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由于其自由度和灵活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然而,在私募基金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管理和投资行为。

本文将以私募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为重点,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与投资的法律规定。

一、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其负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注册、备案、监管等工作。

注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经营的前提,而备案是私募基金产品合法发行的前提。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要求主要包括:资本实力要求、从业经验要求、合规管理能力要求等。

1. 资本实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足够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同时还需满足特定的资本固定比例要求。

2. 从业经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注册时,需要证明其核心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

管理人需要提供相关人员的从业履历、教育背景以及证书等,并接受资格审查。

3. 合规管理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公布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措施等。

管理人还需要设立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监控投资风险等。

三、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是指将基金计划、基金协议、募集文件等提交给证监会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要求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合规性、募集方式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等。

1. 基金合同的合规性: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同中的条款应合法、合规、合理。

基金合同包括基金的设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收益分配方式等。

2. 募集方式的合规性: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明确募集对象的范围、募集期限的限制、募集资金的来源等。

同时,募集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 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 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标的”。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办法》 实施后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正式发布
实施《办法》的两大 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明确的 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体现的 三大特点
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办法》没有采纳 的三大意见
《办法》主要作出 的八项修改
《办法》发布实施 后的要求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 发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 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以下简称“新国 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 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 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 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通常只向特定投资者开放。

它们旨在为个人或机构提供超过普通投资产品的超额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私募基金通常由企业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基金)和债务基金等形式。

尽管私募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但其法律法规要求也更加严格。

本文将介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应该了解的内容。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行政办法》)是中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行政法规。

该办法于2014年7月份实施,明确了私募基金从兴办到退出的全部管理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备案制度;•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禁止非法广告宣传或者虚假宣传;•限制出借资金的行为;•加强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办法》推出后,整个行业的募集方式变得更为规范,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更加严厉。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示范文本》《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合同文本》)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及发布,以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制定公平合理的协议模板。

该文本于2015年推出,明确了私募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等内容。

该示范文本的出台,也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文书处理水平,同时避免了合同内容过于单方面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从业人员登记办法》)是目前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法规。

该法规于2017年5月实施,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的范围、登记方式与各个机构的管理职责。

这个法规的出台是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市场纪律建设中的重要性举措。

私募基金管理者应知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一样,也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以下是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运作、风险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也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关于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强调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该范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同起草和管理。

私募债相关法律法规

私募债相关法律法规

私募债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债是指特定的债券发行方式,其发行对象为特定的机构或个人,而非公众投资者。

私募债种类繁多,包括不动产投资信托、专项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等。

出于风险控制需要,私募债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繁琐,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角度介绍私募债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国内最重要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之一,也是影响私募债市场发展的重要法规。

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证券是指能够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权利凭证和债权凭证,私募债包括了债权凭证的范畴。

《证券法》对私募债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手段欺骗、误导投资者;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也为私募债的合法规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债市场向来与私募基金紧密相关,因此,私募债的标准和管理标准参考了《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准入、运作、披露、退出等方面的多项标准,这些标准对于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及所需的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为私募债设定相关标准和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管理。

虽然私募债并非公司债券,但在管理标准、发行机制上,两者存在相似之处。

《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机制和相关披露要求。

同样地,私募债也需要遵循发行手续、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私募债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在信托公司参与私募债投资的过程中,其业务行为也被法律规范。

《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修订,极大地促进了信托业务的规范性与透明性。

《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注册与业务范围、信托计划的备案、投资者的风险受益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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