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国电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目标 (5)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6)第四章安全监督 (8)第五章规程制度 (10)第六章安全生产计划 (13)第七章教育培训 (15)第八章例行工作 (18)第九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20)第十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22)第十一章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 (24)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26)第十三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集团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所有单位。
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派出、代管关系。
第4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5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自觉遵守调度纪律,在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和业务管理。
集团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实行逐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7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风电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风电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风电场技术监视治理方法内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风电场技术监视治理方法1职责1.1公司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技术监视网和各级监视责任制,做好日常监视。
各级职责如下:1.1.1生产治理部门职责1.1.1.1贯彻上级有关技术监视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技术措施。
1.1.1.2负责电力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视。
1.1.1.3组织对各风电场技术监视人员的培训、考核。
1.1.1.4对违反技术监视规定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进展调查分析与处理,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组织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1.1.1.5组织技术监视工作的验收和先进技术的沟通。
1.1.2各专职职责1.1.2.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监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及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等。
1.1.2.2对管辖设备按规定进展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处理进展质量监视,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觉问题准时处理,重大问题必需上报。
1.1.2.3建立健全测试手段和设施,到达规定的技术标准。
1.1.2.4积极采纳新技术加强技术监视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视水平。
2治理内容与要求内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技术监视范围及主要内容2.1.1技术监视的范围:在绝缘、电测、继电爱护、化学(油品)、金属、电能质量、节能、振动等主要方面对设备安康水平与安全、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展监视、检查与评价。
2.1.2技术监视主要内容:2.1.2.1绝缘监视: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对电压爱护及接地系统。
2.1.2.2电测监视: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2.1.2.3继电爱护监视:电力系统继电爱护和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2.1.2.4化学(油品):变压器绝缘油、风力机各种润滑油的使用治理、质量检验。
2.1.2.5金属监视:金属材料部件在承压、交变应力下长期运行的变化规律。
1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设备可靠性,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实行技术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运行、维护消缺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水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工程优化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水库合理运用、大坝安全监测、水工建筑物和水工设备(泄洪启闭机、闸门)(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水库、大坝及水工建筑物(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泄洪设备设施完好、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水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五条水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组织协调计划、生技、水文气象、水库管理、水工观测、检修、运行、环保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大中型水电及火电企业,小型水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工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水工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水工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水工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最终版

xx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发电企业安全、经济、清洁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xx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标准、规程,保障系统设备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电厂效益。
第三条建立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发电企业三级技术监督管理体系,落实技术责任制,以做好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是在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全过程中,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采用有效的测试和管理手段,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及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与控制,以确保其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安全生产部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部负责在建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监督中心(挂靠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一)技术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等部门和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人担任。
(二)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委员会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
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
审批对发电企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并对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应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实行设计、制造、安装、交接、检验、检修、改造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电测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测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六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电测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电测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四)监督各发电企业标准器具送检和仪表周检执行情况,检查发电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五)负责开展电测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六)负责组织召开电测专业技术监督会议,总结集团公司年度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七)负责定期编制电测技术监督报告,总结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工作和考评建议。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技术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管辖区电测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电测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电测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的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实施细则..

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实施细则(试行)1 目的为加强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各专业技术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实现超前控制、闭环管理的目标,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 名词解释3.1 异常:指没有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长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开展技术监督管理、试验、检验等工作,以及技术监督指标不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偏离设计范围。
3.2 告警:指技术监督各专业没有按照技术监督规定开展工作或技术监督指标存在异常情况,对其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
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实行双重技术监督告警体系,一是公司对各专业技术监督异常情况进行告警;二是技术监督委托管理单位对专业技术监督异常情况进行告警。
4 制度管理职责4.1生技部生技部是技术监督告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对已投产及在建机组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告警管理。
4.1.1组织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规定的编写和定期修订工作。
4.1.2 对各专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1.3 组织对重大技术监督异常情况进行研究和解决。
4.1.4 对告警中发现的典型技术监督管理和引发设备缺陷问题,在公司技术监督会议上予以通报。
4.1.5将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的相关要求,在技术监督委托管理单位、服务单位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督促技术监督委托管理单位、服务单位履行职责。
对于5.1中存在的问题, 技术监督委托管理单位没有及时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并造成后果的,按合同条款执行经济赔偿。
4.1.6 各专业存在异常告警条件中规定的情况时,及时向服务单位、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并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4.1.7 负责对技术监督委托管理单位向个专业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技术监督委托管理单位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1总则1.1根据国电集生[2003]117号文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保证我厂更好的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监督人员的责任,提高技术监督工作水平,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程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电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所有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说从事的与技术监督有关的工作内容。
2、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我公司共有高压绝缘、电测、环保、化学、金属、热工、节能、汽轮机安全、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及励磁十项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2.1 负责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规定,并对其贯彻执行。
2.2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技术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2.3 负责全厂重要指标的汇总,并进行经济、技术和安全分析,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2.4 负责管理技术监督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2.5 负责管理标准计量装置的建标认证。
2.6 负责标准检定装置的计量传递工作。
3、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技术监督实行在厂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专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各专业技术监督小组具体实施的分级监督管理体系。
3.1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职责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由生产副总担任组长,检修副总、运行副总担任副组长,它是技术监督的决策层。
3.1.1负责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全面管理,决策重大技术监督工作内容。
3.1.2负责批准技术监督计划、技术监督总结、技术监督报告及其它与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报告等。
3.1.3参与重大技术监督问题的调查、分析,并决策处理意见。
3.1.4协调与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
3.1.5接受上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并依据考核意见提出整改计划安排实施。
3.1.6负责对技术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3.2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我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有生产技术部负责3.2.1负责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参与决策重大技术监督工作内容。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送器等)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二)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报表及年度总结 (一)每月对电能质量指标进行统计,形成月度报表(见附录 3) ,在每月 7 日前 上报分子公司审核并报技术监督中心。 (二)在年底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
4
15s。 (3)汽轮发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正向调频负荷 (即机组负荷增加) 不应小于机组额定容量的 5%,负向调频负荷则不予限制。 (4)汽轮机调速系统的性能指标,如转速不等率、转速迟缓率、转速调节死区等应 符合《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 (DL/T 824)的要求。 3.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 负荷、高周切机、失步解列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三)频率质量监测 1.一次调频用频率测量取自汽轮机转速测点或系统频率, 自动低频减负荷、 高周切 机、失步解列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的频率取自系统频率。 2.发电企业频率调整合格率统计以当地电网调度部门对一次调频和 AGC 调整的考 核为准。 第十三条 电压质量监督 (一)电压监测点设置 发电企业电压监测点设置原则为: 1.当地电网调度部门所列考核点及监测点。 2.厂用高压母线。 (二)电压允许偏差 以电网要求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准,一般发电企业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为: 1.330kV 及以上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 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 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220kV 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0~+10%;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标称电压的-5~+10%。 3.110~35kV 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正常运行方式时, 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 压的-3~+7%;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35kV 以下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为系统标称电压的±5%, 一般可按 0~+5%考虑。 (三)电压调整 1.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要求投入 AVC 运行。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装置具有强励限制、 低励限制等环节,并投入运行。强励顶值倍数应符合有关规定。失磁保护应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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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电集生[2003]177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搞好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搞好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一般可协议委托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已投产发电厂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部负责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应成立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成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发电企业按专业成立专业技术监督网开展技术监督活动。
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部门为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机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筹组.
第十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
2.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3.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4.审批对发电企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
2.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并对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会议;
4.参与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
5.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6.按照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已投产发电企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组织在建电厂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2.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的各项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技术监督制度及实施细则;
2.组建专业技术监督网,建立厂(公司)、车间(部)、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
3.掌握本企业设备的运行、检修、缺陷和事故情况,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制定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总结、考核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5.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工作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监督网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厂(公司)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的要求,认真完成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2.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3.对于达不到监督指标的项目,立即向厂(公司)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临时应对措施,供领导决策。
同时,有权向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汇报;
4.做好技术监督检测仪器仪表的维护工作,确保技术监督项目指标的准确有效;
5.认真记录各项技术监督数据,建立、健全设备的各项技术监督档案.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
6.参加技术监督培训,努力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三章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及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三方的
关系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并检查发电企业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各发电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技术监督服务范围、双方职责及收费标准等。
协议中要明确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每季应向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报告委托监督服务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情况。
各发电企业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的技术监督服务协议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支机构核备。
第四章技术监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技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1.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振动、水工等方面。
对影响设备健康水平、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及评价,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2.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即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等整个过程。
第十九条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和生技部门要提高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认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采用科学有效的手段,认真开展技术监督活动;
2.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技术监督组织机构,落实责任.按监督项目建立监督网,依据技术监督标准、规定,做好技术监督工作。
建立技术责任制,实行签字验收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
3.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按期完成每一项监督指标,提出监督中发现设备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措施,使被监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要建立健全各种技术监督工作档案、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原始档案和技术资料,由设备主管单位保管,并确保其完整性和连续性。
对被监设备应有:1)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检测周期,2)相应的检测手段和诊断方法,3)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数据记录;
5.要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技术监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技术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业务素质,以适应专业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对技术监督人员的要求:
1.为保证技术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发电厂企业应保持专业技术监督人员的
相对稳定,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工作调动,要办理好技术档案的交接手续;
2.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应具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监督规定,参加相应的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爱岗敬业,积极做好技术监督工作,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4.参加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组织的各项技术监督活动.
第二十一条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1.发电企业每季度监督项目及指标完成情况,应按各专业规定的格式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2.发电企业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3.发电企业在每年10月31日前应将下一年度的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4.发现被监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和所委托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报告;
5.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情况应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内汇总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定期召开技术监督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技术监督工作,讨论并部署技术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2.发电企业每年召开两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布置、总结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
发电企业参加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组织的技术监督检查评比,集团公司对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