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一、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 儿童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儿童基本信息采集系统,对每一个儿童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
2. 儿童体检制度:养成每年进行一次儿童体检的习惯,重点关注儿童生长发育、营养状况、听力视力、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
3. 预防接种制度: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并根据国家疫苗免疫程序对儿童进行接种,切实提高儿童免疫力,预防传染病。
4. 儿童营养保健制度:定期对儿童进行营养指导和健康教育,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同时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制定科学合理的膳食方案。
5. 儿童疾病管理制度:建立儿童疾病管理档案,对儿童患病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6. 儿童休息制度:制定合理的休息安排,保证儿童的充分休息和睡眠,切实保障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1. 体检规范:儿童体检应在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体检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全面、系统地了解儿童健康状况。
2. 预防接种规范:儿童预防接种应按照疫苗批签发编号、疫苗名称、注射部位、注射时间等规范操作,同时监测疫苗的温度和储存条件。
3. 营养保健规范:儿童餐食应符合儿童生长发育和营养需求,每日供应不同种类、不同色彩的食物。
同时,营养保健应从儿童饮食结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入手,制定出适合儿童的营养保健计划。
4. 疾病管理规范:儿童的疾病管理应尽早发现、尽早治疗,并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应对症治疗,并及时跟踪病情。
5. 休息规范:儿童休息应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每天保障足够的睡眠和适当的运动,切勿剥夺儿童休息的权利。
总之,儿童保健工作应严格按照制度和规范进行操作,加强专业的监管和管理,为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一、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建立儿童保健机构。
设立专门的儿童保健医院、儿童保健中心或儿童保健科,为儿童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2.制定儿童保健服务标准。
规定儿童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保儿童得到适宜的保健服务。
3.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对所有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包括儿童的出生信息、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记录、健康检查结果等。
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使用。
4.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对儿童进行定期体检,包括身高体重测量、视力听力检查、口腔健康评估等项目,及时发现和治疗儿童的健康问题。
5.健康教育与宣传。
开展面向儿童、家长和教师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儿童健康意识,增强健康行为。
6.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建立儿童保健服务的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儿童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急救和处理措施,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1.保障儿童权益。
儿童保健工作应遵循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保护儿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建立儿童保护机制,预防和发现儿童虐待和遗弃等问题。
2.尊重儿童意愿。
在提供保健服务时,尊重儿童的意愿和权利,教育儿童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并与他们的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制定健康管理计划。
3.注重儿童个体差异。
儿童保健工作应关注儿童个体之间的差异,根据儿童的发展情况和需求,提供个体化的保健服务。
4.加强协作与信息共享。
儿童保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专业,应加强协作与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5.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当儿童患病或出现健康问题时,应及时提供适当的治疗和康复服务,确保儿童能够尽快康复,并降低对他们身心健康的影响。
总结起来,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对于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儿童保健机构、制定服务标准、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教育等措施,能够全面保障儿童的健康需求和权益,为他们的成长提供良好的保障。
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是在全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儿童出生后的基本保健和健康成长进行的系统性管理和服务。
在这项工作中,不仅要确保婴幼儿得到适当的营养、疫苗接种和健康检查等基本服务,还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对特殊情况下的高危、残疾、低产等儿童给予针对性的保障。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家庭掌握正确的婴幼儿护理知识,提高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婴幼儿期是身心发展非常快的时期,需要及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玩耍空间,避免受到摔打、烫伤、燃烧等意外伤害。
另外,儿童的饮食、睡眠、运动等方面都需要得到科学指导,避免发生过度营养、肥胖等问题。
其次,在婴幼儿期,要注重定期的健康体检和疫苗接种,确保孩子的身体发育和免疫系统正常运转。
对于身体发育不良、常见病、慢性病等情况下的儿童,更需要增加诊疗次数和专业干预措施,避免疾病发展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另外,在面对重特大传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儿童健康。
最后,上海市在重视儿童身心健康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针对儿童生存、发展、参与、保护等方面的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进行保障,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得到公平、合法的待遇和帮助。
而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制定行动计划、加强督查考核、严格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等多种手段,营造优良的儿童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和责任。
总之,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卫生理念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要求,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服务保障和法律保障。
未来,在继续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实际效果的评估和不断改进,以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和推动儿童健康发展。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儿童保健服务内容1. 儿童预防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2.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3. 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 儿童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5. 儿童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6. 儿童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7.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8. 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9. 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10. 儿童安全保障: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儿童保健服务流程1. 登记与建档:对新出生儿童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档案。
2. 预防接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3. 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4. 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5. 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6. 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7. 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8. 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9. 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10. 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儿童保健每个房间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儿童保健科简介儿童保健科是负责儿童保健工作的专门科室,主要任务是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提供全面、系统的保健服务,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儿童保健科的工作内容包括儿童生长发育、营养与喂养、疾病预防与控制、心理健康等方面。
二、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儿童保健工作政策和标准。
2. 坚持儿童保健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儿童实行系统、全面的保健管理。
3. 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4. 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5.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详细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等情况。
6. 加强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推广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7. 做好儿童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
8.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儿童心理问题,提供心理支持和干预。
9. 加强儿童保健队伍建设,提高儿童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10. 积极参与社区儿童保健工作,加强与家庭、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协作,共同推进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科各房间工作制度1. 儿童保健科分为多个功能房间,包括生长发育室、营养与喂养咨询室、预防接种室、心理测查室等。
2. 各房间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生长发育室:负责儿童身高、体重、视力等生长发育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供生长发育相关的咨询与指导。
4. 营养与喂养咨询室:提供儿童营养与喂养方面的咨询与指导,推广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
5. 预防接种室:负责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疫苗接种登记和不良反应监测。
6. 心理测查室:开展儿童心理健康评估,提供心理支持和干预,解决儿童心理问题。
四、儿童保健科工作流程1. 儿童保健科工作流程分为初诊、复诊、随访等环节,确保儿童保健服务连续、有序。
2. 初诊:对首次就诊的儿童进行详细的问诊、体检和评估,建立儿童保健档案。
儿童保建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预防儿童疾病,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工作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的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生长发育需求,全面规划儿童保健工作,注重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预防为主,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做好儿童疾病的防治工作。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儿童保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健工作。
4. 家庭负责,学校配合。
家庭是儿童保健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要积极配合家庭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1. 儿童健康管理。
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监测儿童生长发育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与喂养。
宣传普及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指导家长合理搭配儿童膳食,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3. 儿童疾病预防。
加强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预防儿童传染病的发生。
4. 儿童心理健康。
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5. 儿童安全教育。
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6. 儿童环境与保健。
创造良好的儿童成长环境,加强儿童用品安全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三、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儿童保健工作原则和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评估。
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
4. 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宣传渠道,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
5. 培训与指导。
加强对儿童保健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
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目录一、儿童保健工作内容二、各年龄期保健常规三、儿童保健常见疾病、筛查常规(一)缺铁性贫血(二)营养不良(三)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四)儿童单纯性肥胖(五)身材矮小(六)精神发育迟滞一、儿童保健工作内容1、建立儿童保健网络系统:定期收集本地区儿童健康资料,计算机储存本地区儿童历年健康状况;常见病死亡率、发病率;能基本分析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发现影响本地区儿童健康的主要因素,上报上级单位,为地区有关领导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2、散居儿童管理:由辖区医院负责(1)建立三表制:每个儿童就诊、入托有三表(体检表、发育筛查表、新生儿筛查表(听力、新生儿疾病));(2)体格测量:按操作常规进行儿童体格测量,使用生长曲线表,跟踪儿童生长;能用参数基本正确解释儿童生长水平、生长速度、生长匀称(体型、身材);(3)开展儿童口腔、眼保健及弱视、斜视近视筛查;疑诊儿童及时转诊并能协助随访;(4)疾病的筛查、诊治:常见病的筛查:如肺炎、结核、骨折、髋关节发育不良、脑积水、脑瘫、矮小、宫内营养不良、骨骼畸形、视力异常、口腔疾病等转诊上级医院;并能协助随访;常见疾病的诊疗:上感、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贫血、维生素A缺乏、寄生虫感染等;(5)营养、喂养指导: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婴儿食物转换、平衡营养;(6)开展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智力筛查、疑诊智力低下、遗尿症、学习困难、睡眠障碍、多动症、行为异常儿童及时转诊,并能协助随访;(7)新生儿访视;(8)本地区疾病预防:预防接种、传染病、事故预防;3、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遵照卫生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落实保、教结合的原则,区、县妇幼保健院是该地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者。
在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完成以下工作:(1)按“毕节市托幼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对本地区主要园所开展儿童入园体检、年度体检、教师体检、晨检、消毒、营养管理、眼保健、口腔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2)与教育部门配合,开展了“卫生保健合格证”评审发放工作;(3)每年培训托幼园所人员与考核一次。
儿童保健岗位职责

儿童保健岗位职责1.儿童健康评估:负责对儿童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疾病筛查,包括测量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检查各系统的健康状况,评估儿童的营养状态,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出相应的健康管理计划。
2.个体化儿童保健服务:根据儿童的年龄、性别、生长发育阶段和家族病史等因素,为儿童制定个体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包括针对性的疫苗接种、健康记录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健康宣教和指导等。
4.儿童疫苗接种:负责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根据预防接种日历和国家相关政策,按时为儿童接种各类疫苗,包括常规的免疫接种和特殊情况下的补充和加强免疫接种。
5.儿童疾病诊断和治疗:在儿童出现各种健康问题和疾病时,负责进行初步的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工作,诊断儿童的疾病,并制定相应的治疗计划。
对于一些常见的儿童疾病,如感冒、腹泻、哮喘等,儿童保健医生也负责给予基本的治疗和药物推荐。
6.儿童发展评估:负责对儿童的发育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身体发育、心理发展、语言能力和社交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并及时发现和干预可能出现的发展问题,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和指导。
7.儿童家庭访视和儿童保护:定期进行家庭访视,了解儿童的家庭环境,提供相关健康指导和支持,评估儿童的成长环境和家庭功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儿童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等问题,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8.儿童健康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负责儿童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及时记录和归档儿童的健康信息,统计分析儿童健康数据,并参与制定儿童健康政策和规划的相关工作。
总之,儿童保健岗位职责涉及到儿童健康评估、个体化保健服务、健康宣教和指导、疫苗接种、疾病诊断和治疗、发展评估、家庭访视和儿童保护、健康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工作旨在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发展,提高儿童的健康素养,并为儿童的健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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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试行)》、《浙江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工作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7岁以下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7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的内容(一)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系统检查、管理,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保门诊承担,42天建册、检查、体弱儿管理、智力筛查,市区和城镇由妇幼保健院承担,乡村、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
工作内容:1、新生儿访视在新生儿期应访视3次,时间为出院后3天、生后14天、28天,由产后访视人员承担。
(1)初访(出院后3天):了解新生儿胎产时情况、喂养方式、大小便、睡眠情况;观察新生儿一般状况并进行相关检查(精神状态、哭声、体温、呼吸、心率、口腔、皮肤、脐部、生殖器、肛门等),重点对先天缺陷、高危儿进行初步筛查;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方法。
对高危新生儿,注意新生儿的各种生命指征和生理状态及喂养情况,并做好《高危儿访视记录》。
(2)第二次访视(生后14天):主要观察脐部有无感染、脱落情况,黄疸是否消褪,生理性体重下降后的恢复情况;指导母亲预防小儿佝偻病的方法;强调并指导母乳喂养。
(3)第三次访视(生后28天):测体重,若增磅不足600克及高危儿转入体弱儿管理。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指导户外活动,做好常规儿童系统管理宣传,对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转高危儿、体弱儿管理,预约42天儿童保健门诊建册、检查。
2、42天检查和建《婴幼儿保健册》婴儿出生后42~56天建立《婴幼儿保健册》,一人一册。
对象为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的常住和流动儿童。
检查管理内容:(1)一般情况、母婴产前、产时、新生儿情况记录,喂养、睡眠、大小便、护理等情况询问、记录。
(2)身高、体重、头围、皮下脂肪测量,营养发育评价、全身体检,注意眼注视、俯卧抬头、四肢活动、肌张力、肌力、对称性等观察、检查。
(3)注意先心、先天性髋脱位、腭裂、21三体等先天缺陷、畸形、遗传性疾病等筛查,体弱儿和高危儿筛查登记。
(4)对出生未进行听力筛查者、出生初筛未通过者和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听力初筛或复筛。
(5)喂养咨询、指导,疾病预防、处理。
3、定期健康检查对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儿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时间为0~1岁:42天~56天、3个月、6个月、9个月、1岁(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两周),农村6~9个月可以检查一次;1-3岁每6个月一次(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一个月),3岁以后每年一次(每年的第二季度)。
管理内容:(1)喂养情况:喂养方式,辅食添加的情况。
(2)生活情况:询问有关佝偻病发病因素,如服用维生素D制剂情况、户外活动时间、佝偻病早期神经精神症状等;大小便情况;睡眠情况;目前的神经精神发育情况(掌握关键年龄段的动作、语言、适应能力发育);小儿的生活卫生习惯等。
(3)体格测量和评价:必须测量的指标有体重、身长、头围和皮下脂肪。
根据需要可增加胸围、上臂围、顶-臀长等。
评价方法对照卫生部推荐的参考值进行评价。
(4)体格检查:①全身各系统、器官检查:包括精神状态、皮肤、淋巴结、心、肺、肝脾、生殖器、有无佝偻病的骨骼改变等。
②口腔检查:主要是检查小儿牙齿发育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龋齿或其它口腔疾病。
(包括检查牙齿萌出数、萌出次序、龋齿数、牙颌畸形、口腔疾病、龋齿预防)。
③视力发育检查:42天和4个月检查视觉发育情况,可用红球追随、人脸晃动的方法测试;6个月-2岁采用婴儿选择注视观看法;2-3岁小儿可采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3-4岁采用幼儿视力表或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4岁以上采用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
④听力检查:初筛或42天筛查正常者根据婴幼儿听觉及言语发育规律进行观察或询问家长,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进行复筛,复筛可疑者转入专科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
对有高危因素者,3周岁内需每半年随访筛查一次。
⑤智力筛查:每次体检时进行神经精神发育询问、观察,必要时可采用丹佛发育筛查测试(DDST或DST),也可在儿童1岁、3岁时可各测试一次。
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转入专科或上级保健机构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
⑥血常规或血红蛋白检查,要求0-1岁2次(6-9个月、12个月各一次),1岁后每年一次,如发现贫血,在矫治期间,应增加检查次数。
(5)处理记录: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问题,其诊断或处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在“处理记录”中。
对筛查出来的体弱儿立即按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转入体弱儿管理。
(6)喂养指导、健康宣教: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知识宣教,如小儿喂养及护理、常见病预防、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生长监测、意外伤害防范等知识的宣教、指导。
(7)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定期对儿保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健部门。
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为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小儿生长发育监测应用小儿生长发育图对小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测,动态地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趋势。
将每次体检数据标在生长发育图上,然后画出体重曲线,评价曲线变化趋势,分析引起小儿体重曲线变化的趋势和原因,指导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5.体弱儿、高危儿的筛查和管理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高危儿进行分级管理。
杭州市:城区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要求做好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登记、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理,上转时填好上转联系单,并填好体弱儿、高危儿上转名单表,每月一次报杭州市妇幼保健院。
农村由各儿保门诊点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严重者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理。
县(市):城镇由妇幼保健院管理,农村由各儿保门诊管理,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严重者上转妇幼保健院管理。
体弱儿管理范围:早产低出生体重儿、中度以上体重低下、生长迟缓、消瘦、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肥胖、运动、语言发育迟缓。
高危儿管理范围:早产儿、足月小样儿;新生儿黄疸、新生儿窒息、新生儿ABO溶血病、新生儿低血糖、巨大儿、脐部感染、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败血症、肺炎、硬肿症;胎儿、新生儿巨细胞病毒、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肝炎病毒、衣原体、梅毒等感染;有抽搐、颅内感染史、脑瘫、先天缺陷、畸形。
随访:一般要求每月随访,转为正常后再观察3-6个月,巩固者结案。
6. 3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城市儿童系统管理在3岁管理结束时,要求根据3年儿童健康情况,做好3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卡,转入幼儿园集体儿童管理。
7.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掌握本辖区内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数、死亡数;对5岁以下死亡儿童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填报;每年进行死亡监测质控、漏报调查。
(二)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城镇由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乡村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儿童保健科管理。
工作要求按照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执行。
包括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培训、指导、检查、考核与卫生保健合格单位验收,进行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六一”体检、儿童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及儿童常见病防治等。
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本地区儿童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加强辖区内规范化儿保门诊的建设,提高儿童保健质量。
3、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协调。
4、健全儿童保健协作组。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监测资料。
6. 参与市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制定。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2、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儿童保健相关报表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儿保协作组活动,组织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主城区由市级统一组织)。
4、每季度召开辖市(区)、乡(镇)级各类儿保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人员培训。
5、开展儿童保健科研活动。
6、负责上转的体弱儿、高危儿管理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1、承担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流动儿童)。
2、定期总结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儿童保健管理报表上报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做好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儿童生命质量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查。
4、参加所辖市(县、区)级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乡村医生例会。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充分发挥儿童保健协作组作用,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每年组织1-2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儿童保健管理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儿童保健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