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9日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跨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协调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防政发[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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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文件防政发〔2010〕3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分、直属机构: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管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港口区及防城区行政区域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制订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沙临海工业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执行,东兴市、上思县行政区域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原制定的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5f37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29.png)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2.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3.2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预案启动4.1.1 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4.2 指挥和协调4.3 紧急处置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5 群众的安全防护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4.7 现场检测与评估4.8 信息发布4.9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调查5.4 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救援与保障6.2.1 救援装备保障6.2.2 应急队伍保障6.2.3 交通运输保障6.2.4 医疗卫生保障6.2.5 物资保障6.2.6 资金保障6.2.7 社会动员保障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3 技术支撑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习6.4.1 公众信息交流6.4.2 培训6.4.3 演习6.5 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2.1 奖励7.2.2 责任追究7.3 市际沟通与协作7.4 预案解释部门7.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港区政办发〔2018〕16号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已经2017年12月11日区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公开方式:公开)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一节前言............................................................................................................ (1)第二节编制依据 (6)第三节目标任务 (7)第四节基本原则 (4)第五节规划范围 (9)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10)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5)第一条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5)第二条自然气候条件............................................................................................ ..5第三条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7第四条水域环境状况.. (12)第五条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12)第七节水产养殖业发展分析.............................................................................. .14第一条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14)第二条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18第三条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20)第八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25)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25)第九节功能区划概述 (25)第十节禁止养殖区 (26)第十一节限制养殖区 (28)第十二节养殖区 (30)第四章保障措施 (33)第十三节加强组织领导 (33)第十四节强化监督检查 (34)第十五节完善生态保护 (35)第十六节其他保障措施 (35)第五章附则 (36)第十七节规划效力 (36)第十八节规划图件 (36)附件: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2017-2030年) (3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港口区位于防城港市东面,三面环海,海域面积辽阔,渔业资源丰富。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各乡镇场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章房屋产权认定第四章产权人家庭人口认定第五章开发区自建安置房屋价格标准第六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第七章其它补偿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荆开管发〔2007〕6号)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荆政规〔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参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结合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荆州开发区辖区内,因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需要,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细则。
国有农场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迁,不论被征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细则。
国有出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迁,经被征迁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申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条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钢混结构重置价:136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110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850元/㎡。
第四条非产权房(附房)征迁补偿标准:(一)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上(含2.5m):砖混结构730元/㎡、砖木结构560元/㎡。
(二)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下: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390元/㎡。
(三)简易房250元/㎡。
(四)简易棚120元/㎡。
(五)钢构棚180元/㎡。
第五条养殖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一)檐高2.5m以上(含2.5m):520元/㎡(含设施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07-05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2002—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计法规[2002]274号)自2005年5月24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主题词: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一、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单位:元/亩市、县、区水田旱地菜地园地鱼塘备注糖料蔗地其他旱地一类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平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横县、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桂06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陈艳;黄某2;黄某1;彭艳基【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陈艳黄某2黄某1彭艳基【当事人-个人】黄良桂陈艳黄某2黄某1彭艳基【当事人-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被告】黄良桂;陈艳;彭艳基【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的纠纷。
而西门组对于留用地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决定的范围,上诉人无权进行处理,而安置人口及留用地的面积审核是由征地拆迁部门审核,不属上诉人职权范围,因此,上诉人做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门组将预留的留用地进行分配违反了《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16〕3号)的规定。
被上诉人所在的西门组集体发展留用地的相关用地手续(用地选址、人口统计)是在2013年开始的,分配到各户的方案是2018年的,根据《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1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一律由村民小组依法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发展生产,解决就业,不准私分”西门组将预留的集体发展留用地进行分配,违反了当时的政策文件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梁相兴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属于西门组留用地的内部分配问题,上诉人无权进行处理,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桂0603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防政发[2008]6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23【实施日期】2008.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6号)防城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三日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山半岛(具体范围由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广西白龙核电站等重大项目顺利建设,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江山半岛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江山半岛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江山半岛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五条江山半岛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江山半岛建设发展需要,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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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四沿线即迎宾路、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兴港大道沿线,四片区即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四沿线四片区”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属本办法下发前既有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五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征收水田、旱地,本文下发前已有承包合同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0000元。
(二)征收养殖塘、藕塘,本文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按该土地用途连续养殖使用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2000元,连续养殖使用不满三年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15000元。
(三)征收经济林、园地、用材林(含松木林、速生桉)、薪炭林、轮歇地、牧草地、其他土地(含村民主张为耕地但无承包合同的)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13000元。
(四)对工程建设的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所需的临时用地,参照本办法的同类土地的标准,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协商办理。
以上均价中不含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所有的同类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70%给予补偿。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九条征收、使用第七条、第八条中土地涉及出租的,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解决承租人投资权益问题。
第十条被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被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按每亩700元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果树、竹类、林木、苗圃,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费均包括砍伐费,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自行砍伐。
砍伐后的木竹材由所有者自行处理。
如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不及时砍伐而影响施工的,由征地单位组织砍伐,砍伐后的木材竹材实行以料抵工。
(三)征收养殖塘有青苗的,根据不同养殖产品按前三年平均一造产值补偿。
淡水养殖每亩按700元至1300元补偿,海水养殖每亩按1200元至2400元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浅海滩涂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海水养殖(含淡水养殖)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取得合法手续利用浅海滩涂围塘养殖的,围塘按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为:一级塘按10000元/亩标准补偿,二级塘按9000元/亩标准补偿,三级塘按8000元/亩标准补偿。
围塘类别界定标准: 一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和堤顶三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二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二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三级为围塘堤外坡一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
第十二条被征地单位按时签订征地协议,坟主按时完成坟山迁移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按时签订征地协议的按20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助,按时迁移坟山的按各类坟山补偿标准的30%增加补助。
具体奖励办法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三章建(构)筑物拆迁及补偿第十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建设需要拆迁的合法住房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坟山,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在征地通告(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已领取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未领取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每户人均占地30平方米以内的,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超出人均占地30平方米的,按建造材料费给予补偿,补偿具体标准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十六条拆迁学校用房、水利渠道等公益性设施,如经协商不采用支付补偿费形式的,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具体情况按拆迁时的标准选址回建。
第十七条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章安置小区的建设第十八条原则上实行在安置小区内兴建公寓房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统一建设的安置小区的公寓房。
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统一安置。
安置小区公寓房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标准不低于一般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少数被拆迁农户确需安排回建宅基地的,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宅基地小区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安排在城市规划区的城乡结合部。
搬迁户住宅用地的使用标准,在本村、组的常住人口每人可安排住宅用地25平方米(含附属用房、下同);人数较少的户(3人以下,含3人),住宅用地经申请批准可安排到80平方米,但超出每人2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要按15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
申请宅基地未达到每人25平方米面积的,少要部分可按1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另行分户安排宅基地:(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二)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的;(三)征收拆迁后尚有的宅基地能解决子女另立门户的需要的;(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五)其他不符合安排宅基地情况的。
搬迁户建房,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超深部分的建设的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宅基地被征收后不要求购买公寓房也不要求回建宅基地,同时不需要临时安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另根据安置人口按每人4.2万元的标准给予居住安置费用,由其自行解决居住场所。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被拆迁人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申请购买安置住房,同时每人还可以申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住房。
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按64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补助住房和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第二十二条安置人口以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被拆迁的常住农业人口为准(含已成年未分户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四沿线四片区”内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本人因读书、寄(托)养等原因将户口迁入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不纳入安置人口。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户的住房及其他建(构)物补偿款(含增加补助款)留作购买安置公寓房,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被拆迁户的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款(含增加补助款)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计算,不足以抵付其按每人30平方米标准购买安置公寓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具体名单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公示后确定。
被拆迁户不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凭书面申请和拆迁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农户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领取的拆迁补偿款或自筹资金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于申请日向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属于申请人所有的20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二)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立面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三)自建房屋须自宅基地交付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入住;(四)在规定期限内由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五)在规定期限内与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签订回建宅基地的有关协议。
违反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建设,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逾期未建成房屋并入住的,收回宅基地并不再给予其他安置。
第二十五条回建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抵押、转让。
第二十六条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小区配套设施由拆迁单位按城市公寓小区标准进行配套建设;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安置小区,其基础设施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由拆迁单位予以配套建设。
具体建设方案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拟订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安置公寓房和自建住房建成投入使用之前,被拆迁户其住房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安排临时过渡用房,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居住条件。
不需要临时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每人4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
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建设期间临时安置点的建设。
第五章商铺与集体留用地安排第二十八条采用预留商业铺面或集体留用地的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选择商业铺面或集体留用地安置的,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被拆迁农户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的,不能再选择商业铺面。
第二十九条商业铺面建筑面积不含分摊建筑面积,选择一楼商业铺面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选择二楼商业铺面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商业铺面的选择办法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条对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村组,未选择商业铺面安置的,应按城市规划区规划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其作为公共设施、发展集体产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