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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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联动联调制度模板

社区联动联调制度模板

社区联动联调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及时化解社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社区各方的积极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与法治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范围包括: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维权等社区居民生活中常见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二、组织架构第六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组织架构由社区调解委员会、社区警务室、社区律师事务所、社区社会组织等组成。

第七条社区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社区警务室负责收集、掌握社区内的矛盾纠纷信息,参与调解工作,协助调解委员会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第九条社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协助调解委员会处理法律事务,指导社区居民依法维权。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各自优势,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

三、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按照“发现、报告、调解、反馈”的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社区内的矛盾纠纷由社区居民、社区警务室、社区调解委员会等发现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矛盾纠纷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调解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注重情、理、法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由社区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调解失败的矛盾纠纷,社区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并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进行回访,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履行,预防矛盾纠纷复发。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制度应当健全、调解人员经培训资质合格、调解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企业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稳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八条乡镇、城市街道和工业园区建立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并下设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社会人士等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区域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资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调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共同组成。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能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代表指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仲裁能力,公道正派。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审判能力,公道正派。

第三章调处程序第九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章调处措施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调处劳资纠纷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解雇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实施过程中,各方参与调解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

2.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3. 快速高效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快速高效为目标,尽快解决争议,减少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4. 和解原则,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 接受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调解申请,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将双方邀请至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了解争议情况。

3. 调解协商,在调解会议上,调解人员将协助双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4. 签订协议,如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5. 履行监督,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委员会将对双方履行协议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调解人员的培训,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2. 调解程序的公开透明,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有权了解调解的程序和结果。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五、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调解成功率、调解效率、调解结果的满意度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关系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推进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协商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自愿原则:协商调解工作的参与各方应自愿参与,没有强制性要求。

3. 快捷高效原则:协商调解应及时展开,尽快解决争议,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转。

4. 保密原则:协商调解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参与方的信息。

三、工作内容1. 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a. 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争议的接待、调解、协助解决等工作。

b. 配备专业的调解员,提供专业指导和调解服务。

2. 争议登记与受理:a.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协商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陈述争议事实、要求和依据,形成争议登记表。

b. 协商调解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制定调解方案,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调解。

c. 调解申请受理不受费用限制,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双方的合理权益。

3. 调解过程:a. 协商调解机构安排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b. 调解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对待争议双方。

c. 调解员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倾听双方诉求,推动达成协议。

4. 协议的达成与履行:a. 如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协商调解机构应起草调解协议,由双方签署并沉淀为法律文书。

b. 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遵守协商调解机构的监督。

5. 宣传和培训:a. 加强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晓率和依从性。

b. 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工作保障1. 经费保障: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经费由相关部门拨款保障。

2. 法律保障:协商调解工作遵守和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数据统计和分析:协商调解机构应定期进行劳动争议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工作时间争议等。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劳资双方均应积极参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由劳资双方共同推荐,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劳资双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协调分工明确,各成员分工责任清晰;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保守调解秘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素养;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调解工作的中立性。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所需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并通知对方一方,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争取和解。

第三章调解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面对面协商、书面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三条若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调解意见应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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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关系,促进朝阳的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关系,促进朝阳的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劳仲裁委)函转至本中心调处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条调解劳动纠纷的原则
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自愿、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调解权,促进调处中心依法、公正、快
速地调处劳动纠纷。

第三条调解的范围
(一)调处中心调处的劳动纠纷系由朝劳仲裁委信函转至的劳动纠纷。

(二)调处中心的调处内容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都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调处中心调处的管辖
1、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2)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4)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

以外的行政管辖区内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6、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公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调处劳动纠纷的程序
(一)朝劳仲裁委在接待劳动关系明确,且属本中心调解范围的劳动纠纷时,在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

在未确定立案受理前,向本调处中心发出《劳动争议调解函》,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调处中心,建议劳动纠纷当事人到本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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