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员工代表一人,分别由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在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员工均可提名候选委员;(二)企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三)工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子公司由公司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证,方可正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公司情况,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六条选举员工代表参加投票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选举可实行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当选员工代表的得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差额选举,候选人数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得票多者即为当选。
经本单位三分之一及以上员工提议,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员工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本单位员工代表。
调解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工作时,应在缺额30日内按第三条及本条的规定替补。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做好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见附件二)。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做以下工作:(一)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三);(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见附件四),协议书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一)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向工会调委会申请调解,应当提交申诉书,调委会收到申诉书后,由调委会机构负责审查,并在三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 调委会受理劳动争议事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在调查中当事人和有关方面应如实提供材料积极予以协助,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三) 对于事实清楚,容易解决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由工会调委会指定一名调解员通过电话或派调解员调查,掌握争议的事实,并马上提出调解意见促成双方和解或通知当事人与行政领导当面协商解决。对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由调委会上报上级工会、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参考范本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一) 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调解。
(二) 调解后,所达成协议双方必须自觉严格四) 调解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聘用合同、学校规章制度框架内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为了解决公司内部产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公司特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劳动法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以及公司代表等。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1.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员工或雇主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请,并进行调解。
委员会将通过面谈双方当事人、调阅相关文件以及掌握案件事实等手段,积极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2.调查研究:调解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劳动争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以了解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法律咨询:调解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案提供建议。
4.协助员工维权: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员工维护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员工获得公正的待遇。
5.监督执行:调解委员会可以跟进劳动争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步骤。
三、调解委员会的运行规则1.会议制度:调解委员会设定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由主席主持,由委员们共同商讨并决定调解方案。
2.调查程序: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后,将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将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面谈、调阅文件、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的过程中,需注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掌握双方意见,争取双方的满意协议。
4.调解协议:在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将签署调解协议书,并尽快执行。
调解委员会将监督该协议的执行,确保达成协议的有效性和实施。
四、调解委员会的保密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调解委员会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委员会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争议案件的保密和不外泄。
五、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调解委员会是公司内部权威机构,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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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
(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调解会议。
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指定1-2名调解组成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组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办法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组组长(简单争议由其他调解成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各一份)。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调解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成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组长决定;调解组组长的回避,由调解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后执行。
()编号:
()调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