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其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包括权力制约机制、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确保公务员依法办事。
3. 加大惩治力度:对于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
4. 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审计监督,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合规、高效运行。
5.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6.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行为,从而有效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
7. 加强国际合作:针对跨国职务犯罪,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职务犯罪行为。
通过以上对策,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
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在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并提醒职工警惕风险,国有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及警示。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招聘、晋升和调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避免职务犯罪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对其进行正确认识和正确引导。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
该机构应由专业的监察人员组成,负责监督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监察机构,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监察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减少监察机构内部纠纷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为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这包括对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常识的教育、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以及职业操守的教育等。
通过这些培训,可以提高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增强他们抵制诱惑的能力。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对重要岗位职工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执掌权力的能力和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及警示是一个长期且紧迫的任务。
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措施,国有企业可以提高职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同时,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进一步净化企业环境,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国有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的素质,从而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十个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企业或组织应建立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务权限和责任,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2. 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观念: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他们对职务犯罪的认知和警惕性。
3. 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和审查:在招聘和任用员工时,要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和审查,确保员工没有不良记录和不端行为。
4.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及时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建立独立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构,对企业或组织的财务、人事、采购等关键领域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控和控制:对拥有重要权力和决策权限的岗位,加强监控和控制,确保其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7. 提高信息安全防范能力:加强企业或组织的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职务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非法活动。
8. 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管理: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监督。
9. 鼓励员工参与反腐倡廉活动:通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宣传活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的行动中,共同维护企业或组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10.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了解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提高他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避免触犯法律的行为。
通过以上十个对策建议,我们可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概述职务犯罪是指担任特定职位或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企业和机构来说,预防职务犯罪至关重要,可以保护组织的利益、声誉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加强管理和监督1.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范围不清晰,以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
2.实施双人授权制度:对一些关键决策或操作进行必要的双人授权,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减少职务犯罪的风险。
3.定期轮岗:定期进行员工轮岗,减少员工对某个职位过于熟悉或过长担任职务的机会。
4.建立内部审核机制:设置独立的内部审核部门,对组织的各项运营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降低职务犯罪的风险。
5.加强对员工背景调查:对招聘的新员工进行彻底的背景调查,筛查不良记录,减少职务犯罪的潜在嫌疑人。
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流程,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
2.制定审查制度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查制度和标准,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通过激励和惩罚的方式教育员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警示和压力,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4.提供道德规范培训:为员工提供道德规范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员工的道德意识和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1.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关键区域和重要资产的安全防范,减少盗窃和侵犯的机会。
2.安装监控设备:在必要的场所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实时监控,提供证据用于事后追查和调查。
3.加强信息安全: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组织内部的信息进行保护和控制,防止数据泄露和信息被滥用。
加强员工教育和宣传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组织内部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培养员工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增强职业操守意识。
2.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技巧。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

诚信是做人、做事的根本,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同事、客户,都要保持诚信,不得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更不能伪造、篡改公司文件。
三、加强自我约束
作为一名职员,要有自律意识,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因私利而违背公司利益。在工作中,遇到不确定的情况,要懂得提前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不可擅自行动,更不要违法违纪。
四、保护好公司资产
在公司内部,我们经常接触到各类资产,无论是公司的机密文件、设备设施还是客户信息,我们都要把公司资产当做自己的一样保护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盗窃公司的财物。
五、敬业奉献
作为一名员工,要有敬业精神,肩负起自己的工作责任,为公司尽心尽力,不得懈怠、逃避工作,更不能以怠工敷衍了事。
六、维护公平公正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
作为一名职场人士,我们时刻都要警惕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特别是要注意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下面从我的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了解法律法规
首先,了解公司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在任何行为上都要遵守法律,不可触犯法律底线。作为公司员工,更要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公司内部往往会存在各种利益纠纷,作为员工,我们要秉公处理事务,不得借机索取好处,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压榨他人。
七、及时纠错
如果不慎触犯了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要及时纠错、认罪悔过,主动向公司、有关部门交代事实,积极配合处理,争取从宽处理。
总之,作为一名职场人士,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守法守纪、诚实守信的好员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远离职务犯罪的惑,以良好的形象立足于职场,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内外勾结、财务造假等行为。
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预防职务犯罪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1. 贪婪和物质诱惑:一些企业工作人员由于经济困难或者贪图享受,利用职务之便争取个人利益。
这种个人主义和贪婪的心态使得一些员工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制度和监管不健全:企业在管理制度和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造成企业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3. 环境和文化因素:企业内部文化和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存在以权谋私、以利益至上的文化氛围,员工在这样的环境中更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念头。
二、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建立严格的审计、考核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背景调查,减少潜在犯罪分子的进入。
2. 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增加员工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以减少经济问题引起的职务犯罪。
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度约束和惩罚,形成威慑力,减少犯罪的发生。
3. 提供持续的职业道德教育: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传承企业价值观,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4. 加强合作与监督:企业应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监督对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
同时,企业应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5. 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企业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职务犯罪风险,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职务犯罪是一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职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选派具有高素质、高思想政治素养的人员,开展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训,使其增强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2.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审计监管、司法监督等职务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内部监督等制度,防止利益输送。
3.加大惩治力度。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完善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正司法。
4.强化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加大对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综上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需要重视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惩不贷,加强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职务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职务犯罪的预防要从源头上进行,而法律法规是预防的基石。
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条文,明确罪行和刑罚范围,并加大法律执行力度,确保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
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培养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
其次,加强职务犯罪监察和纪律执纪。
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处罚。
要加大对行政机关、政府工作人员的监察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线索,确保职务犯罪不能逍遥法外。
同时,要严厉贯彻纪律执纪,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日常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滋生。
第三,加强职务犯罪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开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上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
最后,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
职务犯罪往往与个人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有关,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对于预防职务犯罪至关重要。
应该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纳入职业培训课程中,加强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和职业水平,增强他们对职务犯罪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只有加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建立监察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我们应当始终牢记,预防职务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让每个人都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发展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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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宜昌市委党校蔡小娥腐败历来是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而腐败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职务犯罪了。
要研究和预防职务犯罪,首先得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概念,但既已约定俗成并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我们也就有必要明确其特定的含义。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部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以贪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非为贪利而亵渎职务,给国家、社会或者集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谋利型的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型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权型职务犯罪。
这些犯罪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的损害是最严重的,对于个人而言又是从政最恐怖的和最大的风险。
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1990—2005年,全国立案23 0万起,220万人受到处分。
其中县处级干部7万多人,厅局级干部6000多人,省部级干部200多人。
仅2008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比上年增加4.6%,重特大渎职侵权案3211件,比上年增加14.1%;县处级以上要案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
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29836人,比上年增加12.6%。
所以,在公务员从政路上存在不少风险,搞不好就会遭受行政处分,甚至因为职务犯罪沦为刑事被告。
因此,公务员如何避免陷入刑网,是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大事情。
我们在座的基本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我们一起来探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这个专题应当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一、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特点(一)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罪名简介在79刑法中,有关公务员职务犯罪设有十几个罪名,97刑法修订后,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达到48个罪名,可分为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罪。
除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之外还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所规定的9个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
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中规定的36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等。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包括刑法分则第4章中规定的6个罪名,即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由于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常发的一些罪名。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对于贪污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于犯本罪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是,行为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且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
对于犯本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是,行为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
2、受贿罪。
特点如下:(1)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2)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叫准受贿。
(3)委派问题。
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本罪。
但前提是利用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4)约定问题。
如受贿当时双方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之后收受行贿者的财物也构成此罪。
(5)个人非法占有,而非单位。
如果是单位则构成单位受贿罪。
(6)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由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7)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包括关系密切人搞腐败,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
3、挪用公款罪。
特点:(1)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同时还包括被委派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但如果是由单位集体决定的则不构成该罪。
(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的专有使用权,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物及公家的国库券,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除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中的特定公物以外,挪用其他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6)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同,前者是挪用归个人使用;后者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生产、工作等单位使用,即未做到“专款专用”,对象并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物。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根据99年9月16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很多干部收受他人的礼金、红包等各种好处,这就是灰色收入,财产达到30万元以上说不清楚的就是犯罪,达不到的起码是违纪。
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
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
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值得注意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已经由5年提高到10年,这是刑法第7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主要特征:(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问题。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特征是严重不负责任,属过失。
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2条第2项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是配置死刑的犯罪。
在长期的死刑存废论战中,对贪污受贿犯罪是否废除死刑一直备受争论,其趋势为采取更加审慎的标准,更加慎重的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因此,仍有适用死刑的可能。
例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虞案。
(案情略)(二)职务犯罪的特点从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看,可将其归纳为八大特点:1、涉及罪名多,以贪污、受贿(特别是索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发案范围广,呈蔓延趋势;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高干卷入其中。
渎职罪主要发生在基层,立案查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职位低。
从发案范围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各个领域、各个部门。
如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放纵走私罪发生在海关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犯罪发生在税务部门,商检徇私舞弊犯罪发生在商检部门等。
可以说,每一种职权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从发案数来看,一直呈上升的态势。
职务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国家安全、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涉及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发案单位涉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司法机关、税务、土地、建设等部门表现尤为突出。
2、渎职犯罪经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
公务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管理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同时又存在贪污贿赂的情形。
县处级以上官员渎职犯罪呈上升趋势。
渎职者不认真履职,不正确运用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这是一种“不装腰包的腐败”。
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联,例如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供便利和保护。
(如文强案)3、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存在“59岁”、“26岁”、“39岁”现象。
4、从犯罪形态看,行为人相互勾结,“窝案”、“串案”多。
往往出现“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现象。
5、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级现象。
6、追诉力度,特别是追诉面不够,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
体现出我国立法、司法的震慑作用极其有限。
7、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