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86557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精神活性,能够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药品。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二类精神药品的各方。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科学、合理、便捷。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创新,同时严格控制其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用途和风险等级,分为以下几类:(一)镇静催眠药类: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症等,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品。
(二)抗抑郁药类: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感障碍等,具有抗抑郁作用的药品。
(三)抗精神病药类:用于治疗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具有抗精神病作用的药品。
(四)镇痛药类:用于缓解疼痛症状,具有镇痛作用的药品。
(五)兴奋剂类:用于治疗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具有兴奋作用的药品。
(六)其他类:包括其他具有精神活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安眠药等。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命名应符合药品命名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条件,对于药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违规售药。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药品的销售和咨询工作,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章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医嘱,不得擅自调整剂量和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详细告知医生有关身体状况、用药史等信息,以便医生做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复诊,接受医生的监测和辅导。
第十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注意药物的保存和使用方法,严禁超过药品有效期使用。
第五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本文介绍了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医疗单位应按照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精神药品,并严禁转售。
医生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除特殊情况外。
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需开专用处方,书写规范,患者信息清晰,配方实行双人核对。
二类精神药品需单独存放,定期清点,破损、缺少应报告并处理。
各病区及手术室需备用二类精神药品,申报备案并建立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各临床科室需领用二类精神药品,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如发现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反馈并处理,失窃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品种是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公司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定点门店经营制度,定点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未经定点的门店不得向配送中心请货,配送中心不得发货。
第四条公司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
定点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由本配送中心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第五条天天好诊所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使用专用处方,加盖“天天好诊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和储存。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应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采购部索取相关证明资料,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核二类精神药品和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购销第二类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对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实行逐一验收,专帐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第二节: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第四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三、贮存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
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錄硝西泮(錄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磷酸可待因糖浆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和管理
1.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
2.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验收信息。
3.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严防药品丢失。
4.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二)临床使用
1.专用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前记、正文、后记均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2.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开具处方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万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医应拒绝调配。
4.每日按处方登记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药品数量。
处方至少保
存2年。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或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
八、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 3 年。
九、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账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一、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官方版(二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官方版一、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四、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三、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四、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五、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官方版(二)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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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第一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
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
第二节: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
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
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
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
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
中使用。
五、医院购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医院内临床使用。
第五节: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一、过期失效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报废必须申请报中心医务科,经过批准后,在科主任、医务科监督下进行销毁。
二、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逐一登记品名、规格、批号、用效期、报废数量,报废日期,报废后药房、医务科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销毁: 保管满二年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经报院领导批准后,在医务科派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