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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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浅谈信用证欺诈与防范对策

浅谈信用证欺诈与防范对策
国 际 贸易 fItr ain lr d n e n t a a e o t
浅谈信用证欺诈与防范对策
刘红 梅用证作 为 当今 国际贸 易中普遍 使 用的一 种结算 方式 , 信 在贸 易结 算 中发挥 着重要 的作 用。但是信 用证付款机 制 也 给 信 用证 结 算 带 来 了一 个 梦魇 一 信 用证 欺 诈 。 信 用证 欺 诈 行 为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发展 有 着 不 容 忽 视 的破 坏 作 用 , 信 用证 欺 诈 具 有 极 大 的 危 害性 , 仅 给 国 际 贸 易 商 造 成 了重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犯 了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金 融 管 理 秩 序 不 侵 和 管理制 度 , 严重干扰破 坏 了国际 贸易的正 常秩 序 , 还 。本文 旨在对信 用证欺 诈进 行研 究 , 揭示信 用证欺 诈产生 的 原 因及 表现形 式, 并寻 求有 效对 策, 以期 为实践中有效 防范信 用证欺 诈提 供帮助 。 关键词 : 用证 ; 用证欺诈 ; 用证欺 诈风 险; 险防范 信 信 信 风
二 、信 用 证欺 诈 风 险 的 防范 对 策
l 、信 用 证欺 诈 的微 观对 策 。在事 先 防范对 策 方 面 , 口 出 人 、进 口人 和银 行等 各方 当事 人都 应承 担起 相应 的责 任和 义 务, 才能有 效地减少 甚至消 除信 用证欺诈 案件 。 出 口人 :1认 真签 订 出 口合 同 。双方在 拟订 买 卖合 同时 , () 定要 对合 同条款进 行 明确 的规定 , 以避免 或减少 以后可 能会 产生 的争议 。( ) 2 指定 出 口检验人 。一般来说在 出 口交易 中, 应 尽量 争取 由我 国商 检机 构进行商检 , 也可 指定 国际著名 的具有 专业 检验 、鉴定 技术 能力 的公 证行 或者 检验 公司 进行 商检 。 () 口人应 该严格 审核 单证 。信用 证严格 相符 原则 要求必 须 3出 单证 一致 、单 单一 致 。 因此 , 为信 用证 出 口商 , 作 严格 审核 单 证是 非常 重要 的。审 核信 用证 内容 与买 卖合 同 内容是 否相 符 合 。认 真核 实 印押 不符 的来证 。在该 印押未核 实之前 , 能贸 不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1. 引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担保机制,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欺诈也逐渐增多,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入手,阐述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

2. 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信用证欺诈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共同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文件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对他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欺诈方式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 假冒受益人欺诈受益人在开立信用证时,伪造或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获取开证行的支付。

2.2 假冒开证行欺诈欺诈者以假冒或盗用开证行的名义,开具伪造的信用证文件,以骗取受益人的货款。

2.3 中介机构欺诈中介机构通过在信用证交易中伪造虚假文件,以谋取中介费或通过转售货物牟取非法利益。

2.4 合谋信用证欺诈买卖双方共谋伪造信用证文件,以获得虚假支付或非法获利。

3.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 技术手段的进步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信用证文件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高级,使得欺诈分子更加难以被识别。

3.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涉及多方合作,缺乏统一而有效的监管机制,使欺诈行为得以存在。

3.3 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方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从而容易成为欺诈的受害者。

3.4 清算风险信用证交易的清算周期较长,一旦发生欺诈,追回货款和修复损失的成本较高。

4.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4.1 加强信用调查在进行信用证交易之前应对买卖双方的信用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交易背景、信用状况等,并与信用报告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核实。

4.2 严格审核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和受益人需要对收到的信用证文件进行仔细的审核,特别是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促进贸易往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了解并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特点主要包括:1、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的直接信用。

2、独立性: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文件。

3、单据交易:银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而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一)开证行风险开证行的信誉和实力直接影响到信用证的支付保障。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不稳定、政治动荡,或者开证行本身经营不善、信誉不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条款风险1、“软条款”风险:一些信用证中可能存在隐蔽的“软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时处于被动地位,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或压价的机会。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规定某些条件需由进口商确认等。

2、条款模糊不清: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完整,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导致付款延误或拒付。

(三)单据风险1、单据不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如果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任何不符点,即使是细微的差异,都可能被银行拒付。

2、伪造单据:不法分子可能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单据,以骗取货款。

(四)贸易欺诈风险1、进口商欺诈: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故意设置陷阱条款或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而不付款。

2、出口商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虚假的货物或单据,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汇率和利率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结算时间较长,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收付款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给一方带来损失。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一、前言二、信用证基础知识1. 信用证定义和类型2. 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3.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三、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 行业规制不完善2. 品质检验不严3. 发货时不注意安全四、信用证欺诈的风险1. 诈骗者的利用手段2. 资金的损失3. 商业形象及信誉的打击五、预防信用证欺诈1. 对买家的调查2. 对供应商的调查3. 修改信用证的结构内容4. 建立信任的关系六、实际案例解析1. 北非国家首都银行案例2. 土耳其行骗科技公司3. 中国货物出口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诈骗4. 阿曼航运公司业务欺诈案5. 阿根廷Edesur公司欺诈案七、结论第一篇:前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开展国际贸易,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保函,在确保贸易平稳运转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欺诈的风险。

在这篇论文中,将会针对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做出详细分析,同时也会对防范欺诈的方法和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第二篇:信用证基础知识1. 信用证定义和类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函,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它是由买方银行发出的书面证明,保证在商业交易中,买方会按照合同约定,以指定的金额或数量付款给卖方或经过第三方银行支付,同时买方银行还会负责担保买方在支付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信用证可以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和双方要求,信用证还可以细分为红字信用证、绿字信用证、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等多种类型。

2. 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主要包括开证行、受益人、申请人、通知行、规定付款行等要素。

其中,开证行是发出信用证的银行,受益人是指由信用证保证的收款人,申请人是指提出信用证申请的客户,通知行是指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受益人提取货款或付款的银行,规定的付款行是指信用证至少规定了一家供货银行或代理银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3.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操作流程包括开证、通知、提交单据和付款四个步骤。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很常见的交易方式。

它可以保障卖方的支付,同时又可以保障买方的交付。

但是,信用证交易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信用不良、付款延时等。

为防范这些风险,卖方和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和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

在确定交易前,卖方和买方都应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掌握其过往交易记录和信誉评级。

这样可以在交易前评估对方是否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需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2.确认交易文件的真实性。

在交易前,双方应核实所有涉及的文件,确认其真实性,避免借助虚假文件进行欺诈行为。

比如,检查销售合同及其附件,核对提货单、保险单等文件。

3.保险措施。

双方在交易中可以采取保险措施,比如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以保障交付和支付的安全。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任何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跨国纠纷可能很难通过当地法律系统得到解决。

因此,卖方和买方可以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议定仲裁解决方式,以确保在任何纠纷出现时可以公正地得到解决。

当出现信用证风险时,卖方和买方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救济:1.申请仲裁。

如果卖方或买方认为对方没有遵守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他们可以根据之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以得到公正的裁决。

2.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

如果信用证涉及的银行没有履行其责任,会导致卖方或买方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以期得到赔偿。

3.采取法律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卖方或买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这种方式可能更为繁琐和耗费时间,但如果需要的话,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安全的交易方式,但仍存在一些风险。

以预防为主,做好交易前的各种准备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同时保留救济的权利,这是卖方和买方的智慧之选。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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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院禁止令下达前银行尚没有对有关远期单据作出承 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 年 ( 月 %! 日下达的 《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 要》 第三部分第四节规定: 如 中国银行已经承兑了汇票,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 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 ” 应加以冻结。 上述规定与国际上信用证欺诈例外豁 免的原则基本一致。 但正是这一豁免, 给诈骗份子利 用信用证欺诈创造了可能。 例如, 国内某外贸公司 ) 与国外 * 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 ! , +"" 吨化肥的合 同, 货物定于 !"", 年底运抵杭州。 ) 公司向浙江省 某银行申请开出远期信用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对 国外议付行议付, 后来, ) 公司一直未收到 * 公司发 出的 ! , +"" 吨化肥,于是就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本 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银行下令冻结原信用证项下 的款项。法院认为既然开证行同意议付并且议付行 已经对受益人作出了议付,尽管开证行还未最终付 款, 但开证行面对的已是善意的持票人议付行, 根据 《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 》的相关精神,拒绝了 ) 公司对信用证付款下达 禁止令的要求。 上述案例说明: 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条 件下, 如果与资信不详的出口人做进口交易, 很容易 被诈骗份子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诈骗得手。 - 三 . 买卖双方勾结滥开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甚至滚动开证, 以新证套来的资金偿还旧证, 借新还 旧循环反复对开证行实施诈骗。 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开证行实施诈 骗的典型案例—— — 四川南得集团信用证诈骗案为大 “创新 ” 家所熟知, 而近年来这一诈骗的 就是滚动开 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在滚动开证的过程中企业 无需对外付款, 不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开证行也 无需为企业垫付资金, 不占用信贷规模, 所以能逃脱 “商业 银行内部的管制。另外,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银行对外开立 % 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 目; % 年以下、, 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 债统计之内, 但不占用外债统计指标。 ” 这一规定显 然说明对 &"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无需凭外汇局进 口付汇备案表开证,使得短期融资长期占用的滚动 开证得以避开银行的一般监控。 例如, 有些进口企业 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后, 一时无法偿还信用证款项,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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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项下凭单付款、 凭单收货的责任。例如, 浙江某出口 公司 8 与国外某公司 9 签订了出口 "# ,### 码丝绸 总价格为 !7 , 的合同, 价格术语为 )@9 上海, ### 美 元, 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 在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关的 订舱、内装和报关等费用后委托承运公司 5 出运货 物。 但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与进口商勾结的承运 人 5 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 收货人。于是 8 公司对 5 公司的无单放货向法院提 这是一 起了诉讼, 请求判处承运人 5 公司赔偿损失。 个本该毫无悬念的诉讼,但 8 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 因滚动核销,其已用别的出口款项将涉外货物的外 汇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核销了,法院认为 8 公司已 经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可以推定 8 公司已经收到 对 了涉案货物的货款, 8 公司诉请的损失并不存在, 8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 8 公司要推 翻已收到货款的自认, 则要负严格举证的责任。 8公 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8 公司关于 用其他业务外汇收入冲销涉案核销单的说法缺乏证 据佐证,且即使通过涉案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未能正常收汇,也不能排除其以后通过其他方式收 到货款并且以其他核销单进行核销的可能,该核销 行为具有法律效率,8 公司已经收到货款不存在损 失, 这样由于出口公司在出口 5 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核销上的不规范操作,使一起本来并不高明的信用 证诈骗得逞。 二、 出口企业应对国际信用证诈骗的对策 信用证结算虽然有高级别银行信用的特点,但 也无法杜绝欺诈的发生。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新获 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防范信用证欺诈的任务依然 严峻。 笔者根据国际信用证诈骗的新特点, 特提出以 下对策: = 一 > 新获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一定要谨 慎参与进口代理业务。 在传统的进口代理业务中,代理进口的企业本 “为赚取 "? 的代理费, 需承担 "##? 的风险 ” 来就有 的怨言。而一些诈骗份子往往利用信用证支付这一 看似安全的支付方式并辅以较高的代理费,如 7? 以上以及较高的预付款,如 $#? 以上等诱人的代理 条件,使得经验不足的代理企业草率签订代理进口 协议, 结果在代理商仅取得部分付款及全套单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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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为抬头的 &’()* +*,## 格式的信用证, 使该类 信用证具有与一般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样的外部格 式并且规定将单据提交给通知行或转递行,由该指 定银行处理单据, 在收到开证人的款项后付款。 这类 信用证的都无一例外地注明了:&-./012 23 456 7## 等的语旬,非常容易使人认同为银行开立的一般信 用证,如果国内通知行没有明确说明其非银行开立 的性质, 国内受益人不一定能够辨别出来。 该类信用 证具有误导国内受益人将一般的商业信用理解为银 行信用的诈骗倾向, 尤其当开证申请人在申请清算、 破产或免于偿债的情况下受益人就得不到银行信用 的保证。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 8 出口一批纺织品 给国外的进口商 9,之后收到了国外进口商 9 委托 所在国的一家投资公司 5 开立的信用证,该信用证 的金额为 :## 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 ;# 天远期。国内 通知行 < 在通知信用证时未强调该证非银行开立的 但货物出口后国外 9 性质, 出口公司 8 也没有注意, 公司突然宣布申请清算,要求免除该合同项下的支 付责任。 8 公司于是向开立信用证的国外投资公司 不具有一般银 5 索偿, 5 公司声称其为非银行机构, 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转而建议 8 公司参加 9 公司的清偿,至此该信用证的信用保 障完全缺失, 出口企业 8 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 五 > 利用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的理解欠缺或操 作不当进行诈骗。 首先,随着当代国际可贸易领域中间商的日趋 活跃, 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日益普遍, 一些诈骗份子 也利用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开立及撤销等手段实施 诈骗。 其诈骗的基本路径为: 国外中间商向国内具体 的出口商转让另一国实际进口商申请开立的不可撤 销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大部分的货款如 ,#? 等凭 单即期付款,剩余部分如 ;#? 的货款由开证行承兑 后远期付款。但在国内出口商收到 ,#? 货款后,中 间商与国外实际进口商协议撤销信用证终止远期部 分的付款,并隐瞒该信用证已经转让且已由开证行 承兑信用证项下一定比例远期付款的事实,误导国 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原信用证止付的裁决,从而 使出口合同的远期款项部分无法落实。 其次,国内出口企业在出口外汇核销上的不规 范甚至是虚假操作,使国外的诈骗份子逃脱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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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银行开立以其为申请人 的新证给国外的受益 人, 由国外受益人持新证在境外贴现融资, 取得款项 后向议付行偿还前一笔信用证下的到期款项,国外 议付行取得货款后就通知国内开证行解除前一笔信 用证业务下的支付义务。由于国内银行对信用证到 期后不通过银行对外付款,不需要办理核销的信用 “借新债还 证目前尚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 所以这一 旧债 ” 滚动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欺诈屡屡 得逞并且开证金额越滚越大,开证行的潜在风险也 越来越大。这类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开证申请人往往 是银行的授信企业, 因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 四 . 以 ,",# 、 ,",& 信用证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 开具的信用证实施诈骗。 首先,以 ,",# 、,",& 信用证方式的诈骗主要是 利用国内相关单位急于融资以及对所谓国际新型支 付工具的盲目崇拜, 缺乏戒备等心理实施诈骗计划, 一些具有先进技术但缺乏生产资金;或具有潜在大 定单但缺乏收购货源所需巨额资金的中小企业往往 成为受害的主要对象。,",# 、,",& 信用证以备用信 用证的面目出现,诈骗份子往往吹嘘持有该种国际 优先银行信用工具就能以此为抵押取得银行的抵押 融资,为了取信于受害者还声称只有世界一流的银 行才有资格开具该种信用证。实际上 ,",# 、 ,",& 信 用证虽然具有备用信用证的外表特征,但其根本不 是信用证,因为该证规定了到期凭提交正本信用证 在开证行支取款项,这一点已从根本上否定了其信 用证的性质,徒有信用证其名的 ,",# 、 ,",& 信用证 的欺骗性较大。 例如, 曾震惊全国的衡水信用证诈骗 案就属此类。 近年来, 已有国际诈骗集团开始骗取急 需收购出口货源资金的中小出口企业向国外指定银 行申请开立 ,",# 、,",& 信用证的案例,其主要目的 无非就是希望以此信用证到其他银行作保证以进一 步骗取银行的融资或干脆骗取开证费、 操作手续费、 风险担保金、 预付款、 佣金等。等到开证申请人持证 到银行要求抵押贷款而被银行拒绝后才发现要求其 开证的国际骗子突然失踪,而为开证支出的相关费 用也无法收回,使出口商在未出口前就已先遭受损 失。 其次,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实施的 诈骗主要为国外开证申请人请非银行机构开立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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