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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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个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受到处罚或处分的以外,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确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审议通过公司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破产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企业裁员方案,劳动用工方案,企业年金、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管理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事项,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有关部门考核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任免领导干部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第五条公司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公司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条件
(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三)因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单位按规定补选。
(四)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决定应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
(一)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四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各基层单位、作业区要建立职工代பைடு நூலகம்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事能力。
(三)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有较强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威信和群众基础,能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职工代表构成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生产一线工人代表占50%、管理人员代表占20%、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占10%、领导干部代表占20%,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职工人数在200人至5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20%—25%确定; 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10%—20%确定。职工人数在1000人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6%—10%确定;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2%左右确定。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革改制和破产方案,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公司领导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
(一)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职工代表根据各基层单位职工人数及分配名额,由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职工选举。
(三)职工代表选举应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被选举人获得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四)职工代表选举,可以事先酝酿提出候选人后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组织职工竞选或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工
监督。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和增补
(一)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对本单位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因受到处罚或处分等原因,不利于行使代表职责和履行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提出罢免意见并按民主程序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健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厂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标准。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经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单位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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