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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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4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4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____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____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____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本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本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益,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选举、会议组织和工作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中职工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代表职工集体行使权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管理、监督企业经营决策。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应坚持民主原则,确保代表的真实意愿和利益得以表达,保障代表大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和选举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年满十八周岁、在职特定期限内、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时间的职工等条件进行选举。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职工总人数合理确定,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代表人数。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代表的选举结果应当经过认证。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结束后应当重新选举。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应当保持代表的多样性,体现不同职工群体的利益,确保代表的稳定和代表大会的连续性。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应当全面公布。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和决策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会议应当确定主持人,制定会议议程,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决议应当经过认证。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应当根据决议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发言,代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应当积极采纳有益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监督和评价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决策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组织运作和实施细节。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职代会的工作,确保职代会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职代会的工作经费应由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章职代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四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用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果应当公示,并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职责包括:(一)参加职代会的会议和活动;(二)履行代表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向职工传达职代会的精神和决议;(四)收集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权利包括:(一)在职代会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二)对职代会的决议进行表决;(三)对职代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职代会的组织和活动第九条职代会的组织形式可以设立常委会或者工作小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职代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会议应当有明确的议程,并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持。

第十二条职代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支持和保障职代会的工作,不得妨碍职代会的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有违反职代会制度行为的,职代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有违反职代会制度行为的,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职代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监督。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和增补
(一)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对本单位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因受到处罚或处分等原因,不利于行使代表职责和履行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提出罢免意见并按民主程序罢免。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
(一)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职工代表根据各基层单位职工人数及分配名额,由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职工选举。
(三)职工代表选举应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被选举人获得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四)职工代表选举,可以事先酝酿提出候选人后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组织职工竞选或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工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经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单位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四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各基层单位、作业区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革改制和破产方案,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公司领导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企业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

一、总则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企业的最高机关,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本细则的制定遵循充分民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代表选举1.代表选举应实行普选制度,即所有职工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数选票当选原则。

3.代表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有选举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三、代表资格1.代表应当是本企业的在职职工,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代表应当保持在岗工作情况稳定,不得有辞职、调离等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

四、代表职责1.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听取和讨论企业重大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保障、职工福利等各项事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参与会议的讨论,根据大会的决议向所在单位传达并执行。

4.代表大会结束后,代表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活动,为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代表大会组织1.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当是代表中的有关工会组织干部和其他代表群众满意的人选。

2.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议案的提出、讨论和表决按照议事规则进行。

3.代表大会会议应提前发放会议议程,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确保代表了解和准备充分。

六、代表大会决策1.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经过代表的讨论和表决,多数选票通过决定。

重大事项决议需要经过绝对多数的代表支持。

2.代表大会决策应当有明确记录,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它们能够作为决策的依据和执行的依据。

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健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厂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新设立的单位,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公司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公司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1产活动的职权。

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条件(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事能力。

(三)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有较强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威信和群众基础,能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职工代表构成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

生产一线工人代表占50%、管理人员代表占20%、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占10%、领导干部代表占20%,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职工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在全体职工中间实施民主管理、办理重大事项的集中参与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工会职工大会以全体职工为基础,有权参加并表决大会议事事项。

第四条工会职工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会章程的规定进行,遵循充分民主、公开透明、经过程序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职工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职工大会。

第二章职工大会的召开第六条工会职工大会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依法组织。

第七条工会职工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职工,并公示于企事业单位内。

第八条工会职工大会的召开应当制定议程,明确参会人员、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

第九条工会职工大会的召开应当保证全体职工的平等参与权利,不得限制、排斥任何职工。

第十条工会职工大会的召开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内便利通行,提供充足的场地和设施,并保障大会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职工大会的组织形式第十一条工会职工大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工会职工大会的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席由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工会职工大会可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记录、通知和组织工作等事项。

第十四条工会职工大会的议事程序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充分发言和提问的机会,依法取得全体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工会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表决,普通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采取相对多数原则。

第四章职工大会的职责和权利第十六条工会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讨论和决定工会章程的修订和变更事项;(二)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三)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监督工会委员会的成员;(五)讨论和决定涉及职工权益保障和福利待遇改善的重大事项;(六)审议和决定工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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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健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厂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新设立的单位,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公司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公司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条件(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事能力。

(三)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有较强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威信和群众基础,能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职工代表构成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

生产一线工人代表占50%、管理人员代表占20%、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占10%、领导干部代表占20%,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一)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职工代表根据各基层单位职工人数及分配名额,由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职工选举。

(三)职工代表选举应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被选举人获得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四)职工代表选举,可以事先酝酿提出候选人后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组织职工竞选或直接选举。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工会或工会小组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差额率不得低于20%,差额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五)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列席会议,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职工代表权利(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公司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五)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十条职工代表义务(一)学习宣传、带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民主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如实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传达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事项,定期向本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评议监督。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和增补(一)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对本单位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因受到处罚或处分等原因,不利于行使代表职责和履行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提出罢免意见并按民主程序罢免。

(三)因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单位按规定补选。

(四)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决定应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一)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其任期期满。

除个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受到处罚或处分的以外,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确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章职权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革改制和破产方案,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公司领导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破产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企业裁员方案,劳动用工方案,企业年金、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管理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事项,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有关部门考核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任免领导干部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经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单位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职工人数在200人至5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20%—25%确定; 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10%—20%确定。

职工人数在1000人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6%—10%确定;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2%左右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四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各基层单位、作业区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总数的一半。

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需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对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

由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在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作出的决定无效,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公司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和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按单位组成代表团,根据单位人数,由代表团组成代表组,并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及代表组组长。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评议干部、女职工、提案审查、生活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公司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标准的规定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除外。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各基层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第二十九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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