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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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六、冷战后的国际法
1,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 2,法律形式灵活性与多样性的增多; 3,国际法中国际合作的加强; 4,全球共识的法律意识日益明显; 5,国际法对普通国民的影响或作用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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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代国际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 发展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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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民族自决与和平共处的原则;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覆盖全球; 3,国际法的适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 方面关系,还涉及南极、海洋与太空; 4,国际法的内容有重大变化; 5,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的工程开始; 6,大量新的分支法律出现,航空和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 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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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他国内政; (4)相互合作; (5)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6)主权平等; (7)诚实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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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法国宪法》(1791)与《国家权力和义务宣言草
案》
主要特点:1,确立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 2,国际法领域增加;国际会议、常设外交使节 3,适用范围扩大。 强权、治外法权和殖民制度 the capitulation system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的大发展 1,武力使用的无限制权; 正义战转向无差别战 自然法转向实证法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仲裁制度); 3,禁止奴隶贸易; 4,战争法的人道化; 5,早期国际组织的出现; 6,1899年与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一、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
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国际法的渊源:习惯、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 形式渊源:法律程序和方法 实质渊源:存在证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中国学者的理解:
王铁崖教
李浩培先生将国际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 式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 这种规则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 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形式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凯尔森将国际法渊源定义为创造国际法的方法。 “赫伯特·W·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 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法院对于陈 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契约性条约
❖ 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 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 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 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 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 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渊源,只有在 经过发展,该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公认,及 至构成国际习惯后才成为间接地渊源。
两者之比较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订立的目的
是否能产生一般的国 际规范
制定共同遵守 的行为规则

处理具体问题、确定 特定事项
不能
是否能创造国际法规


不能
是否具有普遍性
具有
不具有
是否直接构成国际法 构成直接的国际法规 构成间接的国际法规
规则


二、 国际习惯
❖ 定义:王铁崖教授将国际习惯法定义为: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广大朋友们,关于“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这里所指的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形式。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此外,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

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通说的国际法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方式的两个渊源,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国际社会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关。

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和认可而制定的,凡以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称为协定国际法,而以惯例形式实现的则为习惯国际法。

对于国际法渊源如何理解,西方和前苏联的法学家有着各种见解。

西方国际法学家斯塔克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可解释为国际法律学家所确立的规则并予以适用的那些实际材料,可分为五个主要类别或形式,即惯例;条约;司法判决或仲裁法庭判决;法学著作;国际机构、组织的决议或决定。

”前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等认为:“所谓法律渊源是指那些表现固定法律规范的正式形式,法律渊源是一个或几个法律规范存在的外表形式”,认为国际法渊源有三个,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文件。

此外还主张把司法判决、学者的见解等列为辅助渊源,但仅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上一切工作的工具,其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一般多边条约,即有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宣告或修改国际法规范、或创立某些新的国际制度为目的和内容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国际法上称之为“造发性条约”(Law-makingtreaties),即规定的内容是当事国为了达到共同目的而规定的一般行为规范。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西方国际法学者布赖尔利(Brierly)认为,由于下列三种目的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国际条约可称为造发性条约,“或宣布对某一特定问题法律规定的理解、或规定某项新的一般行为规则、或确立某项国际制度”。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渊源指的是构成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有效来源或根本来源。

从历史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议、协定和谅解,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惯例等。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则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裁决、学者著作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资料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渊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演变。

早期国际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和惯例,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等也成为了补充和解释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来源。

总之,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学界和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演变及实践应用,对于掌握国际法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反映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重要判例包括朗宁案和贝乌鸦案等。

朗宁案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贝乌鸦案则涉及到了国际河流航行权的问题,它明确了在国际河流上行驶的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些判例不仅解决了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际法和区域法之间的关系因区域而异。

以欧盟法和非洲法为例,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贡献不可忽视。

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非洲法则是非洲统一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规定了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些区域法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解决区域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1。

国际法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开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荷兰):国际法之父,《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两个基本渊源:(一)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家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习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二是心理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不做要求)B.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绝对和完全不同的法律秩序。

主要依据是: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

国内法调整国家统治下的个人之间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

国内法渊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社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记标题)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说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利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的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一)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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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1)国际习惯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区 别——来源、效力、稳定性、适用 国际商事惯例:来源于商人之间的 惯常实践并经由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而发 生私法上的效果

2)我国立法表述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 我国法 律未作 规定 “ 可以适 用国际 惯 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 以适用国际惯例”。 《票据法》、《海商法》等类似规定
1 、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的区别?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 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签订 的以创设或变更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条约。
2 、契约性条约的造法性 (1)对缔约方的造法性 (2)对普遍国际法的“在先造法” (prior 1aw-making)意义?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 直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 行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 前者是积极的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 的国家,有提出异议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 国际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 而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 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 兴趣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2)普遍性(university)——数量要件 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 2)沉默对国际习惯形成的意义?

A、沉默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A)私法领域 ——沉默视为同意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为前提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 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公法领域 ——沉默权的设定
(三)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l款之理解:“法院对于陈诉各 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 时应适用:(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 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 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 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 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 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者。”








区别: A、效力差异 习惯做法、通例:无约束力 惯例:社会性、道德性的、商业性约束力 习惯:被认为或被接受为法律 B、稳定性/一致性差异 习惯做法、通例、惯例:简单的行为重复,可 能相互冲突、前后矛盾,可被改变或舍弃 习惯:稳定性,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 C、适用差异 惯例: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作为事实应由当事 人举证 习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认知为前提, 一般无须当事人主张或证明,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和适用
2)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 A 、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 约 B 、创立新国家的条约 C 、边界条约
(3)条约以习惯形式对第三 方产生约束力

1)习惯法的条约化 2)条约规则发展成习惯法 A、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 原因? B、条约规则发展成习惯法的优点 及缺陷?
四、当代国际法的条约化/成文化趋势
3 、造法性条约的普遍适用性 (1)如何确定多边条约的第三方?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及适用例 外——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 权利的特殊情形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 条:“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 创设义务或权利”。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 定 第35条:“如果条约缔约国有意以条约 之一项规定作为确定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 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 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第36条:“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 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 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 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 该项权利。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 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C)另一种思路——对国际习惯法进 行分类: 强行国际习惯法: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 畴,无论国家是否同意,都应当适用; 普遍国际习惯法:涉及所有国际法主体 的利益,为了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应进行 沉默效力的推定; 特殊国际习惯法:应对沉默的推定作严 格要求,如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对沉默不可 能作出其他解释。
2 、国际条约的特征 (1)主体——是否局限于国际法主 体? (2)内容——与国际政治文件的区 别? (3)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的效力? (4)形式——非书面形式国际条约 的效力?
(二)国际条约之分类——契约性条约 (contractual treaties)和造法性条约(1awmaking treaties)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 序论: (一)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的含义? (二)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1、国际法实质渊源(material sources):国际 法律规则之外的国际法律意识、正义观念、国际 力量对比关系、国际社会舆论等因素 2、国际法的历史渊源(historical sources):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历史上第一次出现 的形式所在。如不干涉内政原则(1793年法国 《宪法》)、公海自由原则(格老秀斯《海洋自 由论》、“三海里”领海说(宾刻舒克《海洋的 统治》)、大陆架概念(阿根廷政府宣言与美国 政府公告)、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国际 法院北海大陆架案) 3、国际法形式渊源(formal sources):国际 法律规则现实存在的方式
(一)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表现 (二)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 1、条约规范相对精确、具体、系统 2、便于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依据 3、可作出前瞻性、预防性规定 4、条约创立过程相对“民主” (三)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原因? 1、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 2、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加强 3、国际法的发展需要




二、国际习惯
(一)概念辨析 1、认识论过程: 习 惯 做 法 —— 通 例 —— 惯 例 —— 习 惯 (practice——usage——custom) 习惯做法:无意识的或下意识的经常性行为模 式或行为趋向,不自觉的、听其自然的或顺应性心 态 通例:有意识的、经过考虑和选择的重复性、 惯常性行为 惯例:某一区域内、某一领域中或某一行业上 形成的具有了社会规范效力的习惯做法或普遍实践 习惯:由习惯做法、实践和惯例演化而来的具 有不成文法律性质的公认行为模式 共同点:惯常的行为模式

1990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9条: “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1990年《国旗法》第15条:“在外事活 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 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二)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国际法院规约》第38.1.2条: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而经接 受为法律者。” 1、通例的存在 (1)连续性(continity)——时间 要件 1)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
1、第38条第l款的国际法意义? 2、第38条第l款所列举各项是 否都是渊源? 3、第38条第l款所列顺序是否 表明国际法渊源具有效力上的等级 层次(hierarchy)? 4、第38条第1款是否详尽地列 举了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一)概述 1 、概念: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 的书面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 要法律形式。 *广义条约与狭义条约之区分
3 、习惯和条约的联系 (1)先后相继,长期并存 (2)相互转化 A、习惯法的条约化 B、条约规范发展成习惯法 (3)相互补充——一般法与特别法 A、习惯的一般规范作用 B、条约对习惯的具体化和更改 C、强行法性质习惯对条约的规范

4、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成文化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一 般趋向,成文法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不成文 法将进一步萎缩,但将是一个漫长的、也许 是永无止境的过程? (1)国际社会基本构架的必然限制。 (2)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紧密化和国际社会组 织化程度的加深,某些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可持 续支配非缔约国间以及非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关 系。
2、国际习惯与条约的比较




(1)国际习惯的缺陷 1)内容的不充实、不系统、不精确 2)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 法 3)缺乏前瞻性 4)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 (2)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 1)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除 外 2)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3)不存在撤回或退出机制 4)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

3)国际习惯法对坚持反对者的效力? “坚持反对者学说”(doctrine of persistent objectors):“一 个国家如果在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产生过程之中坚持反 对,就不受该规则的拘束”。 A、国际实践 【案例】庇护权案(秘鲁诉哥伦比亚,1950) 事实:秘鲁在1948年发生了一次未遂政变。政变的领 导人哈雅· 拉· 德· 托雷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 比亚共和国驻秘鲁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驻秘 鲁大使馆接受了其请求,决定对其予以庇 护。对此哥伦比 亚主张在拉丁美洲国家间存在着国家关于外交庇护的区域 性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院判决:由于秘鲁拒绝批准1933年《蒙德维的 亚政治庇护公约》,该条约对秘鲁无约束力。此外,哥伦比 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单方确定权”的、 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间的区域习惯,而即使存在这样的区 域习惯,该习惯法也不适用于秘鲁,因为秘鲁在该规则形 成时就持续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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