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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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间差异

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间差异

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间差异会计准则和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是在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中起着重要作用的。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文化和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各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存在差异。

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其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比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一、框架和基本原则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框架以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

这一制度以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着重强调经济责任制、法人独立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

中国的会计准则重点关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税务和金融部门的需求等方面。

相比之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框架更加全面和细致。

IFRS旨在提供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可比较的财务报告框架,以便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一致的认识。

二、资产计量和核算方法在资产计量和核算方法方面,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存在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法,即资产和负债按照购买或建造时的成本计量,并以原值为基准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对于资产的准确价值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更加强调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上的可观察事实和交易价值来计量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相比之下,公允价值法更具定价意义和市场价值参照,但也有可能在高度市场波动的情况下造成会计报表的不稳定。

三、政策选择和披露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有一定的政策选择空间,但也可能导致各企业之间的数据不可比较。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和比例,从而可能对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相比之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加强调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IFRS鼓励企业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会计处理,以提供更加可比较和准确的财务信息。

此外,IFRS还要求企业披露与会计处理相关的关键假设、估计和判断。

(精选文档)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

(精选文档)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

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

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

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

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

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涉及会计准则的内容、适用范围、披露要求和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

本文将对以下方面进行比较:历史背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适用范围、披露要求以及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历史背景上,中国的会计制度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经历了从规则型向原则型的转变。

中国于1984年开始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随后颁布实施了多个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规范。

而IFRS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发布的一套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第一份准则于2001年颁布。

可以说,中国的会计规定较为具体和详细,而IFRS更加全球化和原则型。

其次,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会计准则主要由中国国家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和修订。

而IFRS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制订,并由各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机构根据各自情况对IFRS进行本地化调整和发布。

IFRS具有更广泛的国际认可和适用范围。

第三,适用范围上的差异很大。

中国的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和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如银行、保险等。

而IFRS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因此,IFRS的适用范围更广,可以促进国际商业活动和投资的一体化发展。

第四,披露要求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较为详细和具体,包括具体的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等。

而IFRS则强调披露的质量和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一些具体内容则没有具体规定,提倡企业自由度的体现。

中国的会计准则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而IFRS强调全球标准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最后,会计处理方法也有一些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对于一些具体业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等。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李亚东香港从2005年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

2007年以来,中国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了若干次技术会谈。

双方一致认为,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助于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促进两地企业、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能够增强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经过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并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一、资产减值准则差异1、资产减值的理论基础比较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减值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资产的概念规定了资产的帐面价值不能以高于预期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计价,这正是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的理论基础。

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的确认比较(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

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

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其特点在于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

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相同,其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国际准则就采用这一标准,我国也基本倾向于这一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

我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3、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及条件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

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当可收回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应对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会计】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关键字】会计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

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

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

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

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

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于﹐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准则性差异及对策

我国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准则性差异及对策

我国会计准那么与香港会计准那么的准那么性差异及对策我国会计准那么与香港会计准那么的准那么性差异及对策【文章摘要】2006年2月2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那么,新会计准那么根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那么的趋同,对我国企业拓展海外融资平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趋同并不等于完全相同,由于受我国根本国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新会计准那么与香港会计准那么仍存在差异。

笔者正是基于此,试图对其差异进行解析。

本文从我国会计准那么国际化趋同的开展历程入手,通过比照新会计准那么与香港会计准那么的具体准那么内容,对两地会计准那么的差异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具体对策。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那么;差异1 香港会计准那么的开展及现状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早期的会计准那么一直深受英国会计准那么的影响。

1975年4月,香港参加国际会计准那么委员会,成。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

从此,英国会计准那么对香港会计准那么的影响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国际会计准那么在香港发挥的重要作用。

由于香港是一个实行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地区,其经济开展根本上已纳人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轨道。

因此,香港会计准那么抛弃浓厚的英国色彩转而向国际化方向开展,对于香港来说,是顺应历史开展潮流的必然。

2 我国会计准那么与香港会计准那么的准那么差异及对策2.1 资产减值相关规定的差异及对策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资本市场的开展仍不健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往往更为关注企业由过去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经营成果,这就导致不少企业把会计处理的重点放在利润表的工程上。

因此,我国会计准那么的制定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利润表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这与国际会计准那么以资产负债表作为出发点构建的会计准那么体系,显然是不一致的。

这种差异的一个具体表达就是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

2.2 关联方披露范围的差异及对策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经营中的特殊性以及对社会产生的效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历来是会计准那么中着重强调的一个重要领域。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的探讨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

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两者存在着差异,中国更注重保守性原则,而国际准则更倾向于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在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上,中国会计准则相对保守,而国际准则更加注重市场价值。

收入确认方面,中国更加注重合同履约义务,国际准则更注重实现性原则。

财务报表格式方面,中国更加注重格式规定,国际准则则更加注重信息披露。

在财务报表披露要求上,中国更为严格,而国际准则更加注重提供全面信息。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沟通,以促进国际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未来,我们应该更加协调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建议未来在这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准则的一致性和全球化。

【关键词】关键词: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会计政策选择、资产和负债计量、收入确认、财务报表格式、财务报表披露要求、总结、展望未来、建议。

1. 引言1.1 介绍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一直是专业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

中国会计准则是中国会计职业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规范,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规范。

由于中国和国际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并对这些差异进行详细分析。

将研究中国和国际在会计政策选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收入确认、财务报表格式以及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差异。

然后,将对这些差异进行总结,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加深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差异的理解,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和财务报告编制指导。

1.2 研究背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在跨国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政策选择中可能会产生影响。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的逐渐普及与应用,对中国会计规定的比较与评估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中国会计规定与IFRS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并探讨这些差异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一、税务安排的规定在税务安排方面,中国会计规定偏重于满足当地税务的要求,因此对于收入的确认、费用的计提和成本的资本化等都较为保守。

而IFRS更加注重经济实质,更为灵活,重视公允价值的计量。

因此,在税务安排方面,中国会计规定与IFRS存在较大的差异。

由于中国会计规定注重税务合规,企业往往会虚增成本以减少纳税额,导致财务报表出现歪曲。

而IFRS更加注重信息透明度与真实性,强调公允价值的计量,有助于减少企业的税务安排行为。

二、资产减值的计提要求中国会计规定与IFRS在资产减值的计提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会计规定要求企业根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之间的差距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

而IFRS要求企业根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提减值准备,更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由于中国会计规定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企业往往可以控制资产减值计提的时机与金额,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不准确。

相比之下,IFRS更加注重市场情况与企业未来收益的可持续性,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的变动。

三、企业合并与购并的处理方法在企业合并与购并的处理方法上,中国会计规定与IFRS也存在差异。

中国会计规定要求企业采用购并成本法,即以购买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而IFRS则要求企业采用购买公司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基准。

这意味着,在企业合并与购并时,中国企业可能会低估或高估所持有资产的价值,从而影响经营绩效的真实反映。

而IFRS的采用可以更好地反映合并交易的真实状况,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四、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在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方面,中国会计规定与IFRS之间的差异较大。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中国会计准则(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两套不同的会
计准则体系,中国会计准则是中国境内企业的会计准则,而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是全球范围内适用的会计准则。

虽然这两个准则有一些相似之处,但
也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差异:1.名称和编号:
中国的会计准则称为中国会计准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规定执行,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

2.定期报告:
中国企业通常按照半年度和年度编制财务报表,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企业还可能需要编制季度报表。

3.报表格式:
4.应计制度:
5.会计政策选择:
中国企业可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但需要在财务
报表中披露,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在每个具体会计问题上必须
采用最适合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需要的会计政策。

6.否认价值规则:
7.贷款损失准备金:
8.参股企业与合营企业会计处理:
9.资产计量:
10.披露要求:
总体来说,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对于国际化的企业来说,理解并熟悉这些差异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以确
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一致,同时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

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

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

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

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

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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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

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

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

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

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

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

当各公告间出现差异时﹐除特别注明外﹐一般均会以最新的公告要求为准。

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已包含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除外)的基本会计原则﹐但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有较详尽的阐释。

现时中国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制定以下的会计比较表供有关人仕参考之用。

但请留意下表只是以上市公司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对象﹐并就主要会计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比较﹐并不能视作一份完整的比较表﹐另外下表并没有对相关披露要求作出比较﹐亦不是为特殊行业(例如银行、保险等)、或小企业而设。

于2003年末及2004年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对多项国际会计准则(IAS)作出了修订。

这些新修订和新发出的准则﹐除IFRS 3企业合并以及相关的对IAS 36和IAS 38的修订(参见附注3)之外﹐均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

为了让读者能更全面了解及作好准备﹐因此下表除包括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一栏表示)﹐还包括对新发出及修订后的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表示)。

随着多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明确其全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准则制定目标。

因此香港最近发出的新准则﹐均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并将于2005年之后开始生效﹐而多项已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

由于新准则将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的内容大致相同﹐因此下表“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一栏的内容只包括目前已经生效的准则﹐并未包括新发出的准则的内容﹐但为方便了解香港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表内亦会列出准则进展的资料。

会计核算比较
附注1:出口退税不计入补贴收入。

按中国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记入“应收补贴款”。

附注2: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该规定从发布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考该规定全文。

附注3:IFRS 3及相关的对IAS 36和IAS 38的修订于2004年3月31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但亦适用于协议日为2004年3月31日及其之后的企业合并交易。

因此对于2004年12月31日年结的企业﹐在2004年4月至12月发生的企业合并会按IFRS 3处理﹐但之前的关于企业合并的事项﹐仍按IAS 22处理。

并且IFRS 3有复杂的过渡处理要求。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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