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合规培训工作办法(试行)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合规培训工作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ⅩⅩ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高管”向ⅩⅩ银监局申报任职资格申请,须参加由ⅩⅩ市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合规培训。
第三条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在职高管”)须参加由ⅩⅩ市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高管人员合规培训。
第四条通过考试和培训加强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银行业基础法律、监管法规、风险控制及管理科学等专业知识、技能的理解和认识;审查高管人员对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监管法规、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提高高管人员守法合规意识、有效履责能力;提升银行业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水平,推动我市银行业稳健发展。
第五条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由ⅩⅩ银监局“ⅩⅩ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导,授权ⅩⅩ市银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ⅩⅩ市银行业协会成立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培训部,办公室主任由协会分管培训工作的副祕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培训部主任担任。
考试工作办公室在ⅩⅩ银监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包括:组织专家设计、开发任职资格考试题库,编写、修订考试试题,根据题库编制公布考试大纲,组织报名、考试、发布成绩及颁发考试合格证书等。
第七条ⅩⅩ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相关监管处室及协会负责人组成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考试大纲及题库的编写、修订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八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高管,除ⅩⅩ银监局规定的米取其他方式进行考核的以外,申请任职资格均应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的公司治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银监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3号令)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规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任职资格审核后任职的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济紧密区常州支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常州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指考核时任职三个月以上的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风险主管。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济紧密区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三)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四)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五)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财务、风险管理(合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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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年度考评,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三条根据监管资源的配置,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对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年度考评。
考评工作以法人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考评对象,酌情抽选部分支行行长纳入考评范围。
每年具体的考评范围在当年实施考评前由组织考评的机构另行通知。
第四条检查和考评主要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规定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三)城市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分工。
包括所在公司的《章程》、内部管理的主要文件、岗位职责和授权分工等。
第五条考评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评,全面了解掌握被考评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按照《中国银监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广东银监局直接负责,珠海、东莞、湛江等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所在地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银监局在必要时,可指导、参与分局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
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考评年度任职不满半年的,不予考评。
有关银监分局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末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广东银监局。
第八条广东银监局和有关银监分局应在考评前成立考评组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考评组须由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的处长或相关银监分局分管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并配备3名以上成员。
第九条考评主要程序(一)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至少提前5日通知城市商业银行。
(二)由考评组至少提前3日通过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办公网络或外界不易获知的其他方式发布考评公示,公布考评组接受投诉和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要求全体员工均能获知公示。
(三)考评组召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代表、一般员工代表举行考评会议,听取被考评人员述职;向到会人员发放考评评分表,收取并汇总各评分表后,统计分析得出初步意见。
考评代表的抽选比率及方式、考评会议的举行方式、被考评人员述职的方式及安排等事宜,由各考评组本着"便利高效"的原则决定。
(四)考评组对公示和考评中所反映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考评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五)考评组每人分别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评分,汇总后取平均分作为考评组评分;然后根据不同的权重综合汇总所有评分者对各位被考评者的评分。
(六)在分析各项评分的基础上,考评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被考评人员逐个评价得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考评意见。
(七)将综合考评意见反馈给被考评者本人,并在核实被考评者的申辩意见后,出具正式考评结论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章考核评分第十条考评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况。
(二)个人道德操守、品行作风,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团队精神、业务素质,风险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三)个人对全体股东的忠诚度、勤勉度、上进心、责任心,维护银行存款人利益和其他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表现。
(四)依法合规完成法定义务以及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委托授权事项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以及执行分管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实现的情况。
(六)个人对银行发展所贡献的业绩,以及进行创新探索和创新实践的表现。
(七)有无其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违反审慎经营管理原则、对任职银行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应该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将被考评对象分成两类:董事类(含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层类。
对这两类考评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考评表进行评分。
如被考评人员兼属两类性质的,分别对该被考评者用两类不同的考评表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为最后评分。
第十二条评分方式每位被考评人员的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由各位被考评人员采用记名方式给自己打分,权重为10%;(二)将评分人员按照职位不同,分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代表、一般员工代表五类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分别对全体被考评人员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
在发放的评分表上方由评分人员在与自己职位相称的选项栏里打勾,以使得统计和区分不同类别的评分者对某一被考评人员的总体评价。
每类人员的得分权重各为10%,合计50%。
(三)由考评小组各成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被考评人员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权重为40%。
第十三条如果评分人对被考评者所有的情况都不了解,可以弃权。
如果评分人对被考评者就考评表内所列事项不了解,可以就该事项打0分。
弃权票不计入汇总评分里,但弃权票数的多少可以作为分析被考评者的一项因素。
第四章现场核查第十四条考评组对个人述职、各项评分、公示获取的信息等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对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或者其他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办法可包括:(一)查阅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内部审批记录和其他重要文档;(二)查证和比较分析有关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三)与被考评者分管机构或有关员工代表会谈;(四)对其分管部门或机构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五)与银行的各主要专业委员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人员会谈;(六)征询部分股东代表尤其是政府主管金融部门的意见;(七)与被考评者本人面谈或交流意见;(八)与有权监督或管理银行的其他外部单位函询查证;(九)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办法。
第十五条考评组可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和调查。
重点做好: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合规、适当性;证据的充足、完备性;结论的可靠、确凿性。
考评组认为有必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的,可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另行布置现场检查。
第五章综合评定第十六条被考评人员考评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十七条凡考评年度内被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即其年度考评等级一律评定为不合格: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违反《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被考评人本人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
第十八条考评组根据各项评分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注意分析与被考评者相关度较高的某类评分人对该考评对象的评分特点。
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含)可考虑评为合格、60分以下可考虑评为不合格的原则,考评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被考评人员逐个评价得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将综合考评意见反馈给考评对象本人征求意见。
如果考评对象有异议,考评组可根据其递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对综合考评意见进行再次讨论,必要时进行再次核查;对考评对象无任何异议或经再次讨论得出结果的,考评组可出具正式考评结论。
第六章反馈整改第二十条考评结束,考评机构应向被考评人员所任职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和监管意见,并对整改情况和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二十一条在考评过程中发现有难以一时完成核查得出结论,需要专项深入调查的问题,应由考评组组长交给指定的人员或由考评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另行进行调查。
对该调查中的问题,以及已经另行实施现场检查程序但一时无法得出检查结果的问题,待结论明确后再确定对涉及的被考评者的考评结论。
如核实被考评人员或其任职机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另行处理、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有关银监分局可根据考评期的监管工作重点、所在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变化情况、考评对象的工作分工情况对"评分表"中的项目、分值、权重等作适当调整,但调整结果须在上报的考评报告中作专门说明。
第二十三条考评工作的有关资料归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由组织考评的监管机构保存。
各银监分局应将法人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考评情况报广东银监局。
第二十四条对任职期满离任、任期内调动升迁等个别情况,可视情况参照本办法进行个别考评。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广东银监局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