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文档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年月日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规约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婚育行为准则。
第二条在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广大村民特别是育龄群众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和《县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向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规约生育与节育第三条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富裕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村民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依法登记,提倡婚前检查,建立健康婚姻家庭,优生优育,生殖健康。
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六条新婚一孩生育,根据新婚夫妇自己生育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生育时间(即最佳时间)怀孕,但怀孕3个月内应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以及生殖保健。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己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镇政府审核,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持有《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
生育一胎的妇女,产后42天自愿采取放环措施手术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300元补贴费。
按政策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产后30天内自愿做好结扎手续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500元补贴费。
计划外怀孕必须做好人流引产措施;均按省条例予以处罚;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在该户调整承包田、地、山林和安排宅基地等等,五年内均不计人口数。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规民约:2024年计划生育尊敬的村民:大家好!近年来,我村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决定于202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措施。
现将有关村规民约范文向大家提出,请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并支持、配合以实现村庄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一条: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帮助村民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村民也应互相宣传,帮助那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遵守生育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户家庭拥有一个到两个子女为宜,不得超生。
明确规定,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违者将按照国家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避免生育行为与工作计划冲突村民在生育规划时应合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空间、子女教育等问题,避免生育行为与自身工作计划相冲突。
尤其是在关键时期,如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应积极配合,杜绝“大肚婆出镇”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加强节育手段普及和科学用药为了有效避孕,村委会将引导和推广各种节育手段,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结扎手术等。
同时,也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避孕知识讲座,提供科学用药的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和选择节育措施。
第五条:严禁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行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充分知情和人道原则,任何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村委会将依法处理,并帮助受到侵权的村民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并重,形成长效机制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设立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举办颁奖仪式,发放奖金等。
同时,也将对违反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约章。
第二条本约章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家庭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约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提高生育意识,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民有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民有权知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村民有权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待遇。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支持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村民有义务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认真接受避孕措施。
第十一条村民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育。
2.强制或变相强制妇女流产、绝育。
3.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遗传咨询。
4.进行侵犯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任何行为。
第三章村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2024年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平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井村依法制定本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将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新井村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观念,引导夫妻进行科学生育规划,延缓生育年龄,避免晚婚晚育、高龄产妇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新井村将改善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优质的孕前、孕中、孕后各阶段的医疗服务,确保每个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新井村还将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健康服务,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
第五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违规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奉献生育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村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
第六条新井村将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力度,对继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供教育资助、就业机会等,鼓励村民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七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外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八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内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孩子的培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为新井村的未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九条新井村将建立完善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让每个老年人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第十条新井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新井村的人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新井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新井村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第五条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
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
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
(二)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了更好地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和谐发展,我们村决定在2023年制定并执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该民约将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规范,并倡导每个家庭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建设和谐幸福的村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第二村干部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条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夫妇,对未婚夫妇及其他特殊情况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四条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要全面、及时、有效,通过多种形式向村民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科学的生育观念。
第五条宣传材料要简明扼要,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提高受众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第六条组织各类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和培训班,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增强家庭计划生育能力。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七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体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村委会要组织计划生育服务队伍,提供相关服务,解答村民疑问,妥善处理计划生育问题。
同时,积极引导村民接受计划生育健康体检。
第九条各村委会要做好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和维护每个家庭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第十条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一条对因计划生育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补助减少的村民,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助,帮助他们渡过困难。
第十二条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与三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之间的互帮互助,加强社区的团结和融洽,提高家庭幸福感和社区凝聚力。
第五章: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第十三条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有异议或者遭遇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村民的投诉和举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二篇)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按照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为有效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转变婚育观念,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____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依法依规可享受以下权益。
1、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简称“二户”)依法获得____元和____元法定奖励费。
同时分配村____经济收入,享受____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2、符合条件的计生户得到相应的奖励扶助,分别是每人每月____元“奖励扶助”、____元“贡献奖”、免费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每人每年财政补贴____元。
3、享受____市和____镇规定各种优待与奖励。
具体是农村夫妻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在住院分娩期间主动落实施绝育手术,享受____市住院费补贴____元和____镇住院费补贴____元,共计住院费补贴____元。
4、村的优待与奖励。
一是未违反计划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依法已处理到位的村民,村委会及时出具各种证明,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群众代办有关证件;二是为计生“二户”发展生产提供贷款贴息等服务。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生育。
育龄群众必须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再按规定领取一孩生育证方可生育。
符合条件需要再生育的群众,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再生育。
否则将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违法生育前已获得奖励由相关部门收回奖励金。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按照有关规定,已婚育妇女应采取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
并于每年____月、____月、____月三次参加,查环、查孕(简称“双查”),没有按规定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或不按时参加“双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接受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处罚的同时,暂缓发放种粮直补和村各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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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
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
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
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
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
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
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
规定进行处罚。
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
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
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
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
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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